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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資格的界定
1.募集資金資格:一般意義上,具有募集資金資格的主體被認為是基金管理人,在目前要求下必須在基金從業協會登記。但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中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做準入門檻限制,只有當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才需要向自律組織登記的要求;另一方面未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僅不得以產品名義開立證券相關賬戶資格,而無其它限制。換言之,只要注意避免觸及“非法集資”等紅線,以投資公司,投資顧問或者合伙企業的方式均可以通過合理手段進行合法證券投資而無需登記。在美國,其2010年版《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也有當委托客戶少于15人的經紀人且不以“投資顧問”的名義出現在美國公眾面前的非美國顧問可免于注冊的相關規定。,可以推測之后的監管將會遵循不支持亦不排斥高風險偏好投資人的需求的原則,允許老練成熟的投資者在不影響公眾利益情況下入場并免受諸多限制。2.從業人員的認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辦的《備案辦法》培訓會上,私募部主任董煜韜表示將盡快推出私募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而在考試出臺前,從業人員需通過公募證券基金的資格考試,或具備三年以上的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的經驗)。專業資格認證將對提升私募從業人員專業素質,進一步實現從業人員誠信體系建設。介于部分私募涉及對沖,期貨,創投等項目,后續出臺的私募從業人員考試極有可能是在通過公募證券基金考試基礎上對沖、期貨、股權類的知識有所要求。3.合格投資者的界定:雖然證監會沒有明確有關規定,基金從業協會還是就“合格投資者”給出相關建議,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條件的投資者募集資金: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人民幣;2.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3.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及風險承擔能力;4.投資于單只私募產品的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此舉意在充分尊重市場放開監管的思路下對中小投資者和抗風險能力較差投資者進行保護。
二、對私募生態圈的影響
1.基金管理人:在《備案辦法》正式實施后,獲得基金業協會公示的私募機構可以直接作為基金管理人在期貨和證券市場開立賬戶,無需借助其他金融機構的通道,由此帶來的通道成本降低顯而易見。同時,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資者可以直接簽訂契約,并在契約中清晰界定產品的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衍生產品,不再受如業務種類,杠桿等業務通道的監管限制而帶來的限制。此外,投資者與私募基金公司直接建立契約關系意味著更廣泛的知情權,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將受到更多來自市場的監督和約束。2.傳統通道提供商:此次私募業的陽光化必將帶來巨大的托管需求,對商業銀行來說,其已擁有的托管公募基金的完整模式可以直接應用于陽光私募的產品。而對于看似被剝奪了通道利潤的信托、券商,則可以推廣涵蓋產品創設、份額登記、稅務優化、融資融券、基金評級、證券配售、銷售推廣、產品清算的一站式金融平臺服務代替傳統通道業務。私募獨立發行產品勢必伴隨著諸多參數的探討,而明細分工也是成熟市場的標志之一,廣發證券利用自建托管平臺為基金給出出公允評級,招商證券和重陽投資的合作的實例已然證明了該模式的可行性。3.監管環境:目前的金融機構中,券商約1200家,公募約100家,而根據私募排排網數據中心統計,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全國共發行6594只私募基金產品。面對顯著增長的被監管市場的擴容,無論是著眼于現狀還是對未來發展的長遠考慮,遵循行業自律、市場博弈精神下的適度監管都是最適合這個市場的大環境。《備案辦法》規定,凡是私募基金當事人可以自主決策且不會帶來風險外溢的,都交給市場主體意識自治,風險自擔;對基金投資策略、基金收益分配等不施加強制性要求。一直以來,效率和公平都是資本市場一對無法規避的矛盾,此次賦予基金充分的自由權,多次強調行業自律,是尊重市場自由、鼓勵市場創新的體現,也是走向成熟的基金業監管體系的信號。
三、現有規則下的進一步思考
1.差異化監管的創新:美國的對沖基金在相同法律造成的監管環境中可以通過豁免規避很多法律規制,只有“對于發型大規模對沖基金,因其實質已經影響公眾利益,需要進行發行登記”相關條款;香港法律亦有“向公眾公開宣傳的集合投資計劃需要有關機構批準”,“對于非向公眾銷售的對沖基金,不受《對沖基金指引》制規,無需履行該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等規定。但豁免不等于不約束,美國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投資者身份,背景,除了必須向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匯報外,還受到稅務部門,財務部,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等相關法律約束以及報告義務,反洗錢業務,反欺詐業務和保護消費者隱私義務的約束。在我國,為降低因基金管理者與投資人和交易對手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出現權力越位甚至損害投資人利益的事件發生的概率,《備案辦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特別提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每月信息(公募則可以按季度更新)。但對不同受眾群以何種頻率何種內容披露信息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創新。若能采取美國的分類監管細則,同時結合香港《對沖基金指引》和《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對私募行業的披露信息要求,能夠更好結合現有國情,既達到了約束效果,又保護私募機構投資策略的隱私性,不會讓私募機構因為監管而造成一定的業績壓力,不失為一種兩全之舉。2.行業生態結構構建尚需時日:目前國外私募的生態結構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凈值進行核算,律師事務所對業務進行合規以及行政管理人審核。顯然,要建立一個穩定的生態結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作為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看門人”有著義不容辭的使命。因而《基金法》第107條對這兩類中級機構的盡責要求必然僅僅是這個體系規范化的一個開端;同時以基金服務行業為代表的其他中介機構也因其自然屬性,必然會在實踐中漸漸整合到整個體系中。
四、結語
細至資格確立,大到監管體制設立,都能明顯看到以美國為代表的成熟金融市場體系之于我國立法的借鑒意義。盡管美國沒有專門針對基金的法律,但是有一系列如《1933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分別規制了基金的發行方式,運作和投資策略,和投資顧問的行為。徒法不足以自行,資本市場監管的完善也總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而發展,結合成熟市場現有模式,近期諸多權限的放開預示著的是監管制度與私募基金相互促進的開始,一個更成熟的市場體系可期矣。
作者:湯蕊菱單位:上海交通大學致遠學院國家拔尖人才培養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