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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場規模方面目前,中國已經是世界碳金融一級市場最大的供應商,自從2005年“京都協議書”開始實施,中國在國際CDM項目的市場份額也在逐年增加。2008年開始,我國已經開始掌握著國際碳金融市場近一半的份額,并且份額在不斷地增加著。2010年,我國共產生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為2.6億噸,占東道國注冊項目排放量的60%,在注冊項目的總數方面也達到了42%。截至2013年7月31日,全球共有7128個項目注冊成功,而我國的注冊成功項目就多達3682個,中國市場占有率達到50%以上。
1.2碳金融交易制度建設方面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一系列法律政策的頒布實施,中國已初步建立了碳融資和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目前中國在碳金融交易制度建設方面形成了一個良好的發展體系。地方政府在碳金融交易制度方面也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諸如《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等。這些地方性政策法規的出臺對于完善我國碳金融市場交易具有重要的意義。
2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的主要問題
可以看出,盡管碳金融市場在中國的發展已經逐步開始,但中國在國際碳市場和碳交易鏈中仍處于低端位置,缺乏話語導致只能被動地接受外來的碳交易機制建立低碳價格。歸結而言,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面臨以下主要問題。
2.1對碳金融的認識不足碳金融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我國金融機構的發展程度和公眾認知度普遍不高。目前,許多中國企業和金融機構在碳金融的價值、戰略意義、運作模式、交易規則、風險管理、社會福利等方面都缺乏足夠的了解,他們也基本沒有徹底理解清潔發展機制,同時也沒意識到碳金融的巨大機遇。
2.2融資不足,碳金融產品缺乏碳金融作為一種新興產業,金融市場交易平臺本身就發展得不夠充分,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經常會面臨經營周期長、技術含量高、資金相對缺乏、風險控制相對較差等問題。同時,我國交易產品也相對較少,金融創新的激勵機制不足,碳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發展滯后,種類和數量較少,目前只能說是金融機構在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
2.3風險規避和防范能力不足除了面臨基本的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以外,碳金融還存在較大的政策風險和可持續發展風險。首先,2012年多哈氣候大會談判保住了第二承諾期,中國仍沒有減排責任,使得國內的CDM項目保持有效,但是多哈氣候大會留下了諸多難題,這種不確定性對碳金融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其次,從“高碳”向“低碳”產業結構轉型的過程中,企業的運營成本將大幅上升,盈利能力將有所下降,在宏觀調控和企業自身的變化方面需要一個較長的過渡期,不可預知性隨之而來。再次,目前一些低碳產業仍處于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行業標準和技術還不夠成熟,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面對這些風險,中國沒有足夠的戰略儲備和風險防范體系來避免這些風險。
2.4交易體系及配套機制不完善碳金融是一個與政治、經濟和其他領域密切相關的新事物。碳金融的發展需要稅收環境和金融監管等及其他配套政策的大力支持。從基礎層面,我國的金融交易平臺剛剛建立,基礎設施建設很不完善,配套設施沒有跟上,金融體系不夠完善,市場發展得不夠充分。同時相應的配套系統不夠完善,扶持政策也得不到落實,這樣從根本上阻礙了碳金融發展應該起到的作用。政策法規缺乏、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宏觀政策引進有限都是當前我國碳金融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
3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的建議
在西方國家,主要由市場驅動碳金融的發展,是政府制定有關政策和法律框架,企業、商業銀行等出于自身的利益自發參與碳金融建設。目前西方國家的碳金融從法規、制度、交易市場到市場參與主體、中介等均已建立初步完善的體系。因此,中國應在借鑒西方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完善我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
3.1加強對碳金融的宣傳碳金融的發展是一個艱難的、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國要發展碳金融,首先要加強低碳和碳融資概念的宣傳力度,讓人們體會到碳融資、碳金融發展的概念及其重要性,令其深入人心。碳融資具有參與度高、政策性強等特點,碳融資是碳金融重要的組成部分。碳金融的發展從本質上來講,關系到每個社會人的根本利益,所以它不單單是政府或者企業所應該關注的,它的發展更需要各方人士的共同參與,積極努力。諸如以人民銀行為首的各銀行可以和環保部門等眾多政府部門聯合開展碳金融宣傳活動,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低碳意識,加強公民對于碳金融價值的認識,從操作模式、交易規則、戰略構架等方面給予普通民眾徹底的了解,讓他們充分認識清潔發展機制、綠色環保機制、低碳經濟機制。同時,金融業要在此基礎上不斷加大節能減排的力度,推動行業自身的發展規劃,擴大國際金融合作,不斷探索適合于中國國情的低碳環保道路。
3.2對碳金融產品進行全面風險管理發展碳金融必須做好風險管理,防范和控制碳金融產品可能的風險,實現碳金融的和諧發展。為此,需要加強碳金融項目風險識別、衡量和控制,建立相應的隔離措施。此外,碳金融產品面臨巨大的政策風險,這要求國家要制定相應完善的法律政策文件規范碳金融項目的開展,盡量從基礎層面減少風險。監管部門應出臺相關的風險控制標準,開展風險監測和現場檢查,督促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碳金融業務。金融機構應通過完善銀團貸款的風險防范機制,投資主體多元化,分階段投資,降低風險;完善合同條款,轉移政策風;通過聘請國際化律師,規避法律風險。
3.3創新碳金融產品及服務我國在碳金融方面目前只有少量的基礎產品,在碳金融衍生產品方面還處于空白狀態,這樣的金融市場風險必然會很高,消費者也無法對沖碳金融帶來的風險,增強碳交易的流動性。因此,我國在發展碳金融的過程中,一定要拓展視野,根據客戶的需要,積極創新碳金融服務。同時更多地開發創新碳金融產品及其衍生產品及相關服務,爭取走向高端碳金融市場,提升我國碳金融市場的競爭力。金融機構應積極發展以碳為基礎的交易的期貨和期權,以及金融產品的結構,一方面,可以使碳供給企業套期保值;另一方面,讓廣大投資者多方參與碳交易,提高流動性。與此同時,我國必須加大低碳技術研發投入和支持力度,設立專項創新基金,加強產學研合作,專注于科技和應用支持,培育自主創新的力量優勢,力爭在低碳技術領域有所突破。
3.4完善交易體系和配套設施的建設發展碳金融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節能減排為目的的,因此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政府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相關支持體系和制度建設,為碳金融的發展提供基礎保證。一是我國政府要將發展低碳金融融入到控制氣候變化和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框架內,使低碳金融深入人心,成為推動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根本落腳點。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要完善我國低碳金融的支持體系,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二是政府等有關部門要制定相應的稅收、信貸、投資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向低碳行業聚集。三是要加快低碳金融相關法律政策的出臺速度,健全完善碳金融交易的主體框架。同時政府要建立氣候變化的數據庫以及一套合理的低碳風險評價的標準,為我國低碳金融的完善構建良好的軟環境。此外,要加大對于碳交易市場體系的構建,使更多的投資者、企業家參與到碳金融的交易平臺當中,形成良好的碳價格體系,推動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汪楠單位:暨南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