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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國初鄉村政權合法化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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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國初鄉村政權合法化建構

之于中共革命的重要性是被廣泛認可的。近年來,有關的研究取得了很大進展1。這些研究往往以宏大的歷史敘述為背景,從宏觀層面梳理中共政策的演變歷程,忽略了對過程中一些文本與實際脫節問題的考察。本文將力圖從建國后中階級劃分這一微觀層面介入的歷史認知,以文本和經驗兩個維度思考中共以階級劃分推動的內在邏輯與社會效應。

建國后中的階級劃分與階級斗爭,黃宗智與張小軍都有很好的研究。黃認為,在建國后的中,存在著一個「表達性現實」與「客觀性現實」背離的問題2。張小軍有關階級作為一種「象征資本」3的研究則進一步印證了黃所指出的這種背離。二人的研究有著相同的志向,都認為中的階級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中共的一種主觀話語塑造,或者說是「象征符號」。但二者的研究都未能指出中共塑造階級話語的動機何在。在這方面,張凱峰對建國前和鄉村政權關系的研究則顯得頗有價值。他認為,中共壯大靠得不是因而獲得的農民支援,「而是通過建立起來的政權對農村基層進行權力滲透,從而實現現代化國家對農民的緊密控制」4。筆者認為,中共在建國后中延續了階級斗爭的方式,甚至是主觀塑造一種階級話語,同樣出于建構自身鄉村統治合法性的考慮。

思考階級劃分與階級斗爭是否是中共主觀塑造的一種話語,對中共關于階級劃分標準以及舊中國農村社會階級狀況的考察是無法回避的。

在中共史上,曾有過三個較為正式的關于階級劃分標準的文件。即1933年中央轉發的《怎樣分析農村階級》、1948年《中共中央關于中各社會階級的劃分及其待遇的規定(草案)》、1950年政務院頒發的《政務院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下稱《決定》)。比照三個文件,中共對于如何劃分階級的認識可說是一脈相承。《決定》作為中共幾十年土地斗爭經驗的總結,在許多方面都對前兩個檔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和完善,這集中體現在《決定》中政務院的一些「補充規定」上。綜觀三個文件及中共幾十年的史,農村階級劃分的標準確如某些學者所言「由政治、經濟、思想、歷史等多元標準向以剝削關系為主的一元標準轉化,由籠統地靠考察有無剝削發展到具體地分析剝削的時間、性質和數量。」5

然「轉化」僅是一種趨勢。1950年《決定》的出臺,并不意味著階級劃分一元標準的真正確立。政治、思想(態度)、歷史經歷仍是劃階級的重要標準。《決定》規定:「軍閥、官僚、土豪、劣紳是地主階級中特別兇惡者(富農中亦常有小的土豪、劣紳)。」「在解放前,地主階級全部或最大部分失掉了他在土地財產上的剝削,有勞動力但仍不從事勞動,而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者,叫做破產地主。破產地主仍是地主階級的一部分。」如果可以把因出租土地獲取地租而成為地主的人稱為「經濟地主」的話,那上述因政治態度、歷史經歷等原因而成為地主的人則可稱之為「政治地主」。因為此類人皆因以前或現實的「政治態度」而成為地主,他們的出現明顯反映了階級劃分標準的政治化傾向。

經濟地主標準的確定應該是較為容易的,《決定》在剝削時間與剝削量上都有相應的規定。「構成地主成分的時間標準,以當地解放時為起點,向上推算,連續過地主生活滿三年者,即構成地主成分。」「規定勞動的標準時間為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四個月。以從事主要勞動滿四個月與不滿四個月作為勞動與附帶勞動的分界(即富農與地主的分界)。」6但是,在確定地主出租土地數量標準時,《決定》僅只給了一個相對量的標準。「出租土地數量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三倍以上(例如出租一百五十畝,自耕和雇人耕種不到五十畝),在占有土地更多的情形下,其出租土地數量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二倍以上(例如出租二百畝,自耕和雇人耕種不到一百畝)者,不得稱為富農,而應稱為地主。」這個標準是比較相對化的。標準的相對化很容易導致一些因其他原因出租少量土地(如鰥、寡、孤、獨無力耕種而出租土地)者被定為地主。而且這種相對性的標準使政策執行者們難以把握,往往在階級劃分上出現偏差。

相比于經濟地主確定標準的相對性,中共有關「政治地主」的確定標準則顯得較為模糊。《決定》在規定「軍閥、官僚、土豪、劣紳」地主身份的同時,并未對這四類人的具體所指有明確說明,這就增加了「政治地主」確定中的隨意性。對什么人能成為「土豪、劣紳」、舊社會鄉村干部(如保甲長)算不算「官僚」,在不同人眼中也許會有差異很大的看法。這種隨意性擴大了政策執行者在定地主中的權力,使得脫離經濟標準而選擇地主的情況成為可能。張樂天的研究表明,為了打擊報復某些人或遏制某種行為,階級斗爭中隨意「上綱上線」的情形確實存在。

傳統中共黨史語境內,舊中國土地占有的嚴重不均導致的階級分化是的前提。建國初在論述的必要性時,劉少奇即指出:「占鄉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農、占有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土地,他們借此殘酷地剝削農民。而占鄉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貧農、雇農、中農及其他人民,卻總共占有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們終年勞動,不得溫飽。」7劉少奇的觀點代表了中共的主流認識。早在1930年代,即認為舊中國地、富約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8,此后這一認識便在黨內延續下來,也成為中共致力于的一個重要動力。

近年來隨著研究的深入,中共關于舊中國土地高度集中的看法不斷受到質疑。郭德宏的研究表明,在舊中國幾十年間,地主和富農約占戶數和人口的9.46%,占土地總數的54.37%。中農貧雇農及其他成份者約占戶數和人口的90.84%,占土地總數的48.88%9。

在舊中國,土地占有關系的地區差異是很大的。時期陜西就有「關中無地主」之說。1950年4月9日,中共渭南地委就問題給省委的一封匯報信中就指出10:

本區地富數量不多。除極個別的地主外,其占有土地一般超過中農的數量也不大。尤其是富農,在一些地區平均有地幾于中農相等。……這就是說,本區絕大多數地區的土地一般不能滿足貧雇農的要求,即使動了富農(的土地)也無濟于事。……據我們了解,除臨潼外,其他各縣地主很少,二華(指華縣、華陰)則有許多鄉乃至一部分區的范圍內無地主。這些地區的內容究竟是什么,是很需要研究的一個問題。

陜西渭南的這一情況至少表明,中共關于土地集中、階級分化的認識在一些地區是不符合實際的。安徽鳳陽的情況同樣表明了這一點:

鳳陽立斌區西三十里店六村階級成份劃分統計表11

西徐甲拐崗李后李家崗西崗東祠堂楊家合計

全甲戶數362621463523187

地主2111229

富農12132110

中農26148252314110

貧農47572530

雇工3214212

各業工人24

油坊562114

注:(1)該材料僅向堡長及該堡分支書了解合出來的數目字,某些甲長對成份的劃分未見得都能判斷確切。因而統計只能作大約或一般的參考;

(2)貧農與各業工人內有做小生意者各一家(做小生意帶種田,而生活困難)。

立斌區委會:《五十天工作總結報告》,1948年11月5日。

上表統計各村中,共9戶地主僅僅占到了總數的4.8%,貧雇農42戶也僅占總數的23%,中農則有110戶占到總數的59%,如果考慮到建國后中「保存富農經濟」的策略,中間層的比例則會更高。就各村來看,地主比例最高的祠堂楊家也僅有兩戶,占全村總戶數的9%,而該村貧雇農5戶比例為22%,中農14戶比例高達61%。貧雇農比例最高的拐崗李也僅有9戶,比例為35%,該村地主則只有1戶,占全村總戶數的4%,中農14戶比例同樣高達54%。總的說來,表中各村中農都是主體,中農比例最高的西徐甲甚至高達72%。各村都基本上都是「兩頭小、中間大」的社會,作為分化兩極的地主和貧雇農都很少,階級分化并不突出。

以往的研究往往認為,舊中國華北由于自耕農與經營式農場主的大量存在,土地相對比較分散。而南方由于租佃制的發達,土地一般較為集中,階級矛盾也比較突出。但解放初中南軍政委員會據湖北、湖南、江西、廣東、廣西等省136村的典型調查和各省一般統計材料所做的土地占有狀況的分析認為,地富占戶數6%-9%,占人口8%-10%,占地25%-65%(包括公田);中農、貧雇農及其他勞動者約占戶數和人口的90%以上,占地30%-70%12。蘇南地區的調查同樣表明,解放前夕當地的土地占有呈日益分散的趨勢:

江蘇無錫、常熟地區土地的占有情況13

年代地區地主、富農占有土地%中農、貧雇農等占有土地%

1929-1933無錫20村6535

常熟7村59.540.5

無錫3村77.522.5

平均67.3332.67

1949-1950常熟玉堂村61.3938.61

常熟下霸村54.9345.07

無錫北延鄉4村48.8753.13

無錫云林鄉22.277.8

無錫泰安鄉3村16.683.4

無錫寺頭鄉6村22.1377.87

無錫張村鄉3村7.2492.76

無錫觀惠鄉3村7.3792.63

無錫膠南鄉20.9279.08

平均28.8571.15

資料來源:中共蘇南區委農村工作委員會:《蘇南土地情況及其問題的初步研究》(初稿)第4頁。

由上表看出,1949-1950年間,統計各村中的土地集中情況并沒有劉少奇估計的嚴重,最為集中的玉堂村也僅有61.39%,這其中還包括了富農占有土地。無錫張村鄉3村地富占有土地僅為7.24%,已經很難看出地主土地集中的情形了,此類村中的階級分化同樣不會嚴重。

中共對于土地集中的判斷很大程度上來源于1930年代的一系列農村調查。當年對地富占有土地70%-80%判斷的一個主要原因,在于他將「公田」也簡單歸到了地主名下。在所調查的尋烏,「公田」占到了40%,地主田產也僅有30%,他將「公田」都歸到地主名下,并稱此類地主為「公共地主」。近年的研究日益表明,對「公田」歸屬的認識存在一定偏差。在許多地方,「公田」的數量是有限的,黃宗智在華北的研究證明了這一點14。即使是那些「公田」較多的地區,對「公田」收益的使用同樣需作具體的分析。「有的族田純粹是貧農共同占有的,這部分族田就不能為地主所把持。即使是被地主所把持的族田,還要擔負全族的祭祀費用,有的甚至包括救濟本族貧苦農民生活的費用以及修橋補路等公益事業的費用。這些費用,對本族的農民是有利的。」15。在此情形下,將「公田」收益歸為地主,并據此形成舊中國土地地主集中占有的認識顯然是不妥的,而在此基礎上對舊中國鄉村存在嚴重階級分化的判斷也是值得商榷的,至少在部分地區與實際情形是有距離的。舊中國鄉村社會的階級分化與階級矛盾被中共有意或無意夸大了。

文本的分析表明,中共的階級劃分不僅標準是較隨意的,且其階級劃分的依據,也即中共對舊中國農村階級狀況的判斷也與現實有一定背離。階級劃分的主觀色彩較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共的主觀話語塑造。黃宗智所言的兩種現實之「背離」不僅存于之后,自中共運用階級觀點分析鄉村社會之始背離便開始了。

文本表述上的模糊與背離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實踐?各地方在劃分階級的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同樣的背離?又產生了怎樣的社會效應?

作為文本的政策規定是具體執行者工作的原則與指導思想。階級劃分標準在文本表述上的不確定與隨意性,必然導致各地在執行政策時發生困難,甚至是犯錯誤。如果說嚴重的階級分化在舊中國農村并非普遍,那貧富之差在鄉村確實較為普遍。一些生活貧困者難免生出平均主義的念頭,這種平均主義思想與中共對鄉村社會階級嚴重分化的基本分析很容易達成共識。事實上,的真正動力恰恰來源于貧雇農對均分土地的欲求,而依靠工作隊可以滿足這一欲求。于是,依靠貧雇農在農村開展以至建立政權也就成了中共的首選。

初期,農民對于鄉村內部階級分化的認識是不自覺的,只是在各級政府及工作隊(組)不斷動員與組織下才逐步認識到開展階級斗爭的益處。中,發動群眾認識到地主的罪惡及鄉村階級差別的現實是一個極為重要的階段。通過「訴苦會」等多種形式不斷強化農民對地主階級的仇恨,調動他們參加的積極性,是的前提。中南局在一份如何開展的文件中即肯定了動員群眾的重要性16:

宜穩不宜急,進村先做好醞釀工作,在敵情不明、群眾情緒分散情況下勉強舉行斗爭是不妥當的。只有展開政治攻勢,揭穿地主陰謀,而又宣布區別對待政策,以穩定地主的多數。只有開展串聯,培養積極分子,發動群眾廣泛地討論「靠地主假分田,還是靠自己真分田,怎樣才算真分田」,以充分啟發群眾的革命覺悟,并解除其因代藏財產而發生的顧慮,使群眾思想上、組織上都有所準備。這樣,才不至形成「夾生」的斗爭。

上述材料說明廣大農民對是無意識的,階級與階級斗爭更是中共將自己主觀話語對鄉村社會的一次強行嵌入。張樂天在浙北的研究同樣表明了這一點17:

解放以前,浙北的村落里有窮人與富人,窮人與富人并沒有階級的標簽。解放初期,工作隊就進入了村落,按各戶土地占有的多少劃分「階級」成份,接著開展。海寧的在伊橋鄉搞試點,實行「和平」的方針。但是,和平難以真正實現的目標,海寧縣1958年編印的一份資料說:「事實告訴我們,不僅要在經濟上摧毀封建制度,而且要在思想上摧毀封建勢力,不經過階級斗爭,不能打垮地主幾千年來在農村的統治勢力。」1950年12月到1951年3月,海寧縣開展了急風暴雨式的階級斗爭,順利完成了。階級話語通過革命而嵌入浙北的村落中。

「自報公議,三榜定案」是中共革命時期創造的定階級的重要方法,建國后的中同樣采取了這一方法。「劃定階級成份時,應依據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按自報公議方法,由鄉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大會,在鄉人民政府領導下民主評定之。」18評定方法的核心在于聽取群眾意見,充分「依靠當地群眾的公意」。這種方法的最大問題是極易導致群眾的「公意」代替階級劃分的標準。此種情形在解放戰爭時期的中即已出現。在十里店群眾看來,土地固然是劃分階級的依據,但似乎并不重要。他們關心的首先是一個人的「作風問題」19。階級標準在這里由經濟、政治層面轉到了道德層面。農民傳統意識中的「好人」、「壞人」成了劃階級的重要標準。在建國后時的階級劃分中,群眾「公意」同樣成為主要標準,甚至只要大家同意,一個人的階級成分是可以更改的。在廣州郊區鳳溪村與西淑村評階級過程中,一個西淑村婦女在被評為中農后,當場就哭起來。看見這個情形,主持會議的鳳溪村農民楊漢在征求了群眾意見后,將其成份改成貧農20。

階級劃分中的充分依靠「公意」,不僅使實際中農民往往以「公意」代替了標準,也激發了一些貧雇農的平均主義要求。定階級是沒收財產的基礎。只有確定了某人的地主階級身份,對其財產的占有才能成為合法,「抽肥補瘦」、「損有余而補不足」的目標才能實現。解放前內蒙赤峰干溝子的表明了這一點:「干溝子在評階級中出現的這種『銼子里拔大個』『看誰不大離就拾掇了』的現象,反映出斗爭是在『有包就鏟、有凹就平』的絕對平均主義思想的指導下進行的。這也說明當時進行的斗爭雖然是以階級成份為基礎,但實際斗爭中并沒有堅持階級路線。」21建國后其他地區的階級劃分同樣體現了平均主義對階級劃分的影響:「個別工作隊和基層干部單純的經濟觀點,為達到沒收財產的目的而提高成份。如宮集區新莊陳朝均9口人有2個主要勞動,自耕63畝,出租30畝,解放前放債小麥5-6石,雇長工1個,生活富裕家中有錢。是所謂『肉頭戶』。即不認他家有勞動,提高劃為地主。」22

前文指出,中共對「政治地主」標準規定的模糊,必然使得其在執行中發生困難。在劃階級的具體實踐中,查歷史、甚至查三代成為干部們劃定一個人階級身份的重要依據23:

如門臺鄉胡廣勝5口人,本人參加農業主要勞動,占有46畝田。解放前出租38畝,自耕8畝。解放后自耕15畝,出租31畝。該人在抗日時在鬼子工廠做工,日本投降后,干國民黨保丁及保長3個月。他在任職時仍參加農業勞動,本人是農民出身。因干過頑保長,群眾對他有意見,所以劃為地主。鄉領導也同意群眾意見,尤其在區委批成份時,(該鄉工作組)楊組長態度:該戶不批為地主我實在思想不通。并說群眾思想也不會通的,還說是官僚地主。

經驗研究表明,階級劃分在的具體實踐中同樣有著強烈的主觀色彩。文本表述上的階級劃分標準執行中受到了「公意」、平均主義及政治態度(歷史經歷)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與實際執行的階級劃分標準存在一定的背離,錯劃階級也就無法避免了。上述廣州的例子并不多見,在大多階級劃錯者中,更多的是提高成份,將中農定富農,富農定地主。當時安徽鳳陽的許多鄉即是如此:「根據此次檢查,目前劃分階級中存在著嚴重的提高成份現象。某些地方之漏劃成份現象亦有發生。如長淮區195戶地主錯劃34戶,111戶富農劃錯了19戶。另宮集區花營鄉新莊,一個村錯劃了9戶地主。該村陳朝新解放前9口人,681畝地,全部自耕,有一主要勞動一附帶勞動,每年雇短工21個,零工60個(合計只折一個長工),放債3-4石小麥,解放后除出租5畝以外,全部自耕。該戶明顯是富農而被劃為地主。」24

中,階級觀念被灌輸到普通村民的頭腦中去。在經歷了「訴苦」及「三榜定案」的階級劃分之后,地主成了鄉村社會中人人敬而遠之的社會角色。窮人翻了身,往日「不可一世」的地主成了新話語系統中的階級「敵人」,不斷的接受改造。在此基礎上,鄉村也成為兩種階級(以貧雇農為代表的人民、以地主為代表的舊社會剝削者)對立的社會。出現了摩爾所言的兩陣營對立情形25:

運動一旦開始,摧毀舊秩序,創立新秩序的進程便迅速推進,一切都按照政府指引的方向進行。最根本的方面,是剝奪富人手里的土地,把他們分給貧苦的農民。「基本政策是聯合貧雇農和中農,中立富農,以便孤立地主分子。」……以前,兩大對立面──富人剝削者和殘酷的地主與其雇工之間的仇恨情緒總是被壓抑著。在新的制度下,整個村莊被有條不紊地區分為彼此分庭抗禮的的兩大陣營。

兩大陣營的出現顯現著鄉村社會的分裂。而這種分裂社會的形成及敵對陣營(地主)的出現,使中共政權進入合法鄉村社會成為了可能。

階級劃分導致的鄉村分裂帶有強烈的主觀色彩。而這種分裂的最大特點還在于它的開放性與不確定性。也即是,生活在鄉村社會中的人們,其成份并非永久固定的。重劃階級的事是經常會發生的,每個人隨時都可能因一時的不慎而滑入階級敵人的行列。在1962年中央會議上介紹湖南、河北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經驗時,便強調「階級斗爭,一抓就靈」,中央同時號召各地要「把農村中積極斗爭的蓋子揭開」26。在地方,「四清」運動中的安徽鳳陽,「據不完全統計,通過運動全縣共揭發了1999個有各種破壞活動的四類分子,占四類分子總數的39%。各地報批斗爭的24人,占全縣四類分子總數的5.1%,經縣委審查批準斗爭150人(其中地主64人,富農42人,反革命分子15人,壞分子14人,地富子女11人,投機倒把分子6人),占報批總數的56.8%,占全縣四類分子總數的2.9%。」27后的農村一系列運動中,階級斗爭被不斷重提,人們的階級成份很難穩定。在福建陽村,余仰英一家在結束近20年的1969年又被劃為地主說明了人們階級成份的不穩定。在當年陽村大隊革命領導小組向上級寫的一個《關于余仰英的家庭漏劃地主成份的定案報告》中指出:

我們相應的號召,在展開清隊、清理階級隊伍中挖出了暗存深處的階級極敵人和現行反革命分子,及廣大革命的貧下中農和革命群眾在這活生生的階級斗爭事例的教育下,階級覺悟進一步提高,同時在活學活用著作普遍深入的基礎上進行了大深挖、大檢舉、大揭發壞人壞事,因此把暗存20多年來家庭漏劃地主成份的余仰英挖出來了。這給劉少奇的「階級斗爭熄滅論」又一耳光。

我們無法獲知余仰英被重劃地主的真實原因,但余仰英的事例對其他群眾確實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它至少表明鄉村社會個人身份的極端不穩定,從而使每個人都始終有一種危機感。當初對地主及富人的斗爭不僅使許多人看到了財富的危險,更是他們認識到一旦成為地主之類的階級敵人,所要付出的代價是相當昂貴的。此種認識的結果必然使人們積極向人民的隊伍靠近。在當時社會,革命行動的最直接體現便是想盡一切辦法深挖隱藏在人民內部的階級敵人。其結果,張樂天所述的L大隊情形也就無法避免了28:

在大隊召開的數次揭發「四類分子」的貧下中農座談會上,一些與會農民明顯感受到政治的壓力,一個農民會后說:「我家隔壁住著一個地主,我與她天天見面,關系不錯。大隊要我去參加會議,我本想聽聽算了。但大隊干部一開始就嚴肅地說,是否起來揭發四類分子的錯誤不是一個態度問題,而是一個階級立場問題,希望參加會議的人都端正立場,積極發言。后來大家都發了言,我也只得講幾句。」

政治壓力下的不斷揭發檢舉,不僅使得社會分裂的情形的得以維持,而且在事實上構建了一個鄉村社會內部的自監督體系。

文本梳理與經驗研究都表明,階級劃分有著強烈的中共主觀色彩。革命已經成功的中共緣何仍不斷強調階級斗爭,甚至是在違背社會事實的情形下,通過一次次的社會運動來不斷強化人們的階級觀念?

在經典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一個敵對階級(哪怕僅存于主觀話語中)的存在是政權合法性的基礎。恩格斯認為:「國家并不是從來就有的。曾經有過不需要國家,而且根本不知國家和國家權力為何物的社會。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必然是社會分裂為階級時,國家就由于這種分裂而成為必要了。」29列寧同樣認為「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30,在事實上強調了階級之于國家的重要性。中共領導人在對國家的認識上承襲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觀點,在建國前夕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深入闡述了共產黨的國家觀。他認為:「階級消滅了,作為階級斗爭的工具的一切東西,政黨和國家機器,將因此喪失作用沒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31,并認為現階段國家權力無法消滅的緣由恰恰是當前的中國「帝國主義還存在,國內反動派還存在,國內階級還存在。」由此可見,階級在的國家理念中同樣是國家合法化存在的基礎和前提。

理論上的認識必然在實踐中得到反映。在中共的歷次政權實踐中,無論政權的性質如何,階級觀念都得到了很好的貫徹。1930年代成立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建立之初即強調了它的階級屬性。《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定》:「中華蘇維埃所建設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蘇維埃政權是屬于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的,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只有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沒有選舉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的。」32即便是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的抗日民主政權,同樣強調了他的專政性質。「在抗日時期,我們所建立的政權性質,是民族統一戰線的。這種政權,是一切贊成抗日又贊成民主的人們的政權,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于漢奸和反動派的民主專政。」專政對象(階級敵人)的存在是專政得以實現的前提,這一點在后來的人民民主專政中同樣如此。建國初中共面臨的最大問題便是政權的合法化建構,于是,如何確定一個專政對象抑或是劃分階級敵人便成了首要的任務。

施米特認為,「所有政治活動和政治動機所能歸結成的具體政治性劃分便是明確朋友與敵人的劃分」33。中的階級劃分恰恰是一個確定敵我的過程34:

干部工作組到一個村莊,先查明不折不扣的敵人,必要時讓他們靠邊站,然后給農民特別是貧農講明的必要性,因為從理論上說,貧農將是的主要受惠者。這樣就挑出了既能干又有能力的積極分子,以領導即將來臨的運動。

鄉村社會中敵我對立與分裂局面的形成,為中共鄉村政權的合法化建構提供了前提。鄧子恢在論述政治意義時即強調了它對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性。他指出:「我們只控制了上層政權,基層政權大部分仍在封建勢力手里……。這種國內外情況,就要求我們要強調在中,徹底消滅封建勢力,確立農民專政。」35

階級劃分的結果造就了一個可以統治的敵對階級。階級劃分的主觀性又可以使這樣的階級可以不斷被塑造出來。這里,政權的合法性不僅得到了初步建構,還可以在階級話語下通過不斷強化階級斗爭,使這種合法性得到持久維持。

注釋

1關于近年來研究的進展情況,可參看鄭友貴等〈研究綜述〉(《中共黨史研究》2000年第6期)。其中,董志凱對解放戰爭時期的研究很有價值(董志凱:《解放戰爭時期的》,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杜潤生等則以親歷者的身份對作了總體性的描述(杜潤生:《中國的》,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

2黃宗智:〈中國革命中的農村階級斗爭──從到時期的表達性現實與客觀性現實〉,《中國鄉村研究》第二輯,商務印書館,2003年12月,頁66-95。

3張小軍:〈陽村中的階級劃分與象征資本〉,《中國鄉村研究》第二輯,商務印書館,2003年12月,頁96-132。

4張凱峰:〈與中國農村政權〉,香港《二十一世紀》(網絡版),2004年9月30日。

5董志凱:〈關于我國土地斗爭中的劃階級問題〉,《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3期,頁111。

6張樂天:〈國家話語的接受與消解〉,《社會學研究》,2001年第6期,頁387。

7劉少奇:《劉少奇選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頁32。

8:《農村調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頁104。

9郭德宏:《中國近現代農民土地問題研究》,青島出版社,1993年9月,頁42。

10轉引自秦暉:《耕耘者言》,山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頁217-218。

11轉引自王耕今等編:《鄉村三十年》(上),農村讀物出版社,1989年12月,頁56。鑒于原統計資料中青山寺、黃家圍子的資料資料不全,本文在引用該資料時對二者的情況未予考慮,同時對資料中的資料進行了重新核算。

12中南軍政委員會委員會編:《重要文獻與資料》,轉引自溫鐵軍:《中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5月,頁79。

13轉引自溫鐵軍:《中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5月,頁92。

14黃宗智:《華北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中華書局,2000年,頁245-246。

15同注9,頁58。

16中南軍政委員會委員會編:《重要文獻與經驗匯編》(續輯上冊),中國人民大學圖書館,頁94。

17同注6,頁73-74。

18同注5,頁390。

19伊莎貝爾·柯魯克、大衛·柯魯克:《十里店:中國一個村莊的群眾運動》,北京出版社,1982年1月,頁56-70。

20楊寶等:《廣州郊區農民翻身記》,華南人民出版社,1951年6月,頁41。

21劉洋:《征服──一個村莊的口述史研究》,中國人民大學中共黨史系碩士論文,2004年,頁390。

22同注11,頁47。

23同注11,頁49。

24同注11,頁47。

25巴林頓·摩爾:《民主和專制的社會起源》,華夏出版社,1987年10月,頁180。

26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十六),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5月,頁287。

27轉引自王耕今等編:《鄉村三十年》(下),農村讀物出版社,1989年12月,頁287。

28張樂天:《告別理想──制度研究》,東方出版中心,1998年1月,頁147-148。

29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四),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頁174。

30列寧:《列寧選集》(四),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頁112。

31:《選集》(四),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頁1468。

32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學院黨史教研室編:中共黨史參考資料(六),1979,頁542。

33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頁106。

34費正清:《美國與中國》,世界知識出版社,2000年8月,頁356。

35鄧子恢:《鄧子恢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頁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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