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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諧政治是和諧社會的政治保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無疑需要構建和諧政治。文章認為,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是構建和諧政治的必由之路。具體來說,要在穩步擴大人民民主、大力發展黨內民主、優化政黨關系模式、切實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服務型政府、完善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等方面不斷取得實質性進展,以推動和諧政治目標的逐步實現。
[關鍵詞]和諧政治;人民民主;依法治國;黨內民主;服務型政府;監督體制
和諧政治,是與和諧經濟、和諧文化、和諧社會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按照系統論的觀點,所謂系統,是由若干要素通過一定的結構所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體。運用系統論的概念工具,我們可以對“和諧政治”作這樣的表述:和諧政治就是指政治系統的和諧狀態,也就是說政治系統的各種要素處于良好狀態,而且各種要素通過合理的結構構成了運行順暢的政治系統,這個政治系統能夠發揮促進社會整體和諧的功能。
“和諧政治”范疇提出以來,學界已經對其進行了大量的基礎研究,本文擬在此基礎上,對構建和諧政治的路徑進行專門探討。構建和諧政治的路徑,從總體上來說,主要是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具體來說,則要在穩步擴大人民民主、大力發展黨內民主、優化政黨關系模式、切實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服務型政府、完善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等方面不斷取得實質性進展,以推動和諧政治目標的逐步實現。
一、穩步擴大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人民民主是和諧政治的核心內容。構建和諧政治,首先就要求穩步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健全各種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1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就成為構建和諧政治的關鍵所在。
(1)完善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例如要逐步實現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當前我國城鄉協調發展、平等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要求,使修改現行選舉法,逐步實現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提上了日程。再如,要完善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程序。包括逐步擴大選舉的差額比例,增加預選、代表候選人要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問題等,以增強人大代表選舉的競爭性。
(2)完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密切人大代表同選民聯系的各種制度,例如逐步實行全國和省級人大代表的專職化,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大也可以實行人大代表的專職化。
(3)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建設。如逐步優化常委會組成人員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進一步完善人大的專門委員會制度等。應適當增加專門委員會的數量,并加強其職權,在議案審議過程中,實行專門委員會舉辦聽證會的制度。
(4)落實人大對?一府兩院現有的各項監督制度。如要落實各級人大的預算審批職能,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亂花錢。要落實人大對國家機關領導人的質詢制度。近幾年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了質詢有關政府領導人的工作,效果很好,應將這一做法在全國推開。再如要落實人大的調查委員會制度。我國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應對國家機關嚴重違法失職瀆職等行為,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立案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追究有關領導人的法律責任。但目前這一制度尚未落實,加快推行該制度應成為反腐倡廉建設的一大重點。
我們認為,完善人大的監督機制不僅要靠現有監督制度的落實,而且要從體制設計上力求有所突破,這一點在下文“完善權力制約監督機制”部分將再作論述。
2完善人民政協制度
人民政協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完善人民政協制度應在制度創新上著力,比如應考慮擴大人民政協的功能,提升其憲法地位。目前,政協主要開展不同黨派、界別之間的民主協商,缺乏不同地區之間的協商。在一個幅員遼闊、地區發展差距長期存在的大國,賦予政協組織以地區間平等協商功能,對于執政黨統籌協調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分必要。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將政協組織的民主協商與監督機制納入國家立法與監督程序,賦予政協組織立法審議權和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權,包括審核、質詢和對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彈劾,提請人大罷免的權力。
3積極發展基層民主
基層民主是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從而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必須作為構建和諧政治的基礎性工程重點推進。
(1)完善村民自治,形成制度健全、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設計。我國村民自治的初始制度設計是在各方面條件均不十分成熟的情況下進行的,存在先天不足。從目前村民自治的實踐來看,除村民委員會這個“實體”機構之外,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都是薄弱環節。隨著各方面條件改善和認識深化,必須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設計。如決策職能方面,應明確由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集中行使。執行職能方面,明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策的執行機構。監督職能方面,明確由村民代表會議下設的監督組承擔。其次,要健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主要是處理好村黨組織和村委會的關系,應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將村黨組織納入村民自治運行機制之中。如在選舉環節,村黨組織成員應依法參與村委會選舉競爭,通過選舉競爭贏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逐步實現村書記和村主任“一肩挑”,“兩委”成員交叉兼職,重塑基層黨組織的權威,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在村民自治的其他環節,村黨組織活動更應融入村民自治組織,遵照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程序,在村民自治活動中實現黨組織的領導。
(2)完善城市社區自治,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首先,要進一步強化社區黨組織的建設。在新形勢下,應通過加強社區黨組織建設,強化黨對基層社會的領導,使社區黨組織成為基層群眾自治的主導力量。其次,要保證社區自治組織的主導地位,處理好自治組織與其他群團組織、新社會組織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出現了各種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的群眾自發組織等,如社區中的業主委員會。這些組織的出現和發育,對于基層群眾自治發展,既提供了新機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戰。應當探索在社區居委會主導下發揮其他群團組織、新社會組織積極作用的新路子。
(3)完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在眾多的企事業單位中,要繼續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的企事業民主管理制度,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積極作用,保障員工的民主權利。要積極推進廠務公開,抓住發展和諧勞動關系這條主線,圍繞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安全生產、干部評議與聘任、企業領導人職務消費等熱點難點問題,加大公開力度。要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探索和把握新形勢下開展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規律與方法。
(4)發揮各種社會組織在擴大群眾參與、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發展社會組織應遵循放寬準入、壯大培育、科學管理、依法監管等原則。放寬準入,就是降低民間組織成立的標準,允許和提倡成立各種不同類型的民間組織,推動民間組織的多元性和多樣化。壯大培育,就是擴大民間組織的發展空間,制定優惠政策,引導民間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科學管理,是指用科學的方法管理民間組織,引導其依法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依法監管,主要是指通過行政、法律和經濟等綜合管理手段,提高民間組織的管理水平。
二、大力發展黨內民主,完善黨的執政機制
1加強黨內民主選舉制度建設,逐步擴大直接選舉范圍
首先,從黨的基層組織直至黨中央,黨的各級委員會都要普遍實行黨內選舉,各級委員會成員在換屆時均應由黨員或黨代表選舉產生。其次,凡是選舉產生的黨員領導干部,除特殊情況外,在任期屆滿前一般不調動,以尊重和體現黨員的選舉意志;對基層黨組織領導成員出現的空缺,一般采取補選的方式補充。最后,要逐步擴大黨內直接選舉的范圍與層次,以黨內民主的不斷發展推動社會民主的健康有序發展。
2實行黨代會常任制與年會制
黨的代表大會是黨的權力機關,是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重要途徑。要發展黨內民主,就要切實貫徹黨的代表大會是黨的權力機關的規定,每年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同時要實行黨代表常任制度,黨代表常任制度是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黨代表作用的主要途徑和形式。早在1956年,鄧小平同志在黨的八大上所作的《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中就曾指出:“代表大會常任制的最大好處,是使代表大會可以成為黨的充分有效的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它的效果,是幾年開會一次和每次重新選舉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難以達到的。按照新的制度,黨的最重要的決定,都可以經過代表大會討論。黨的中央、省、縣委員會每年必須向它報告工作,聽取它的批評,答復它的詢問。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選舉他們的選舉單位負責,就便于經常地集中下級組織的、黨員群眾的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經驗,他們在代表大會會議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也可以按適當的方式。監督黨的機關的工作。因此,我們相信,這種改革,必然可以使黨內民主得到重大發展。”鄧小平同志的這些論述放到今天仍然是適用的。目前,黨代表常任制已經正式實施,而黨代會年會制是一項重大的改革,必須進行周密的制度設計余論證,并進行較大規模的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正式推行。
3改革黨內領導體制
從長遠來看,發展黨內民主必須對黨內領導體制進行較大的改革。
黨內領導體制改革的可選方案之一是:由全體黨員民主選舉產生各級黨代會的代表,黨代表實行常任制,黨代會實行年會制;黨的各級代表大會是黨內權力機關;由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黨代會的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監督委員會。
黨代會常務委員會(與目前的常務委員會性質不同)是黨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關,行使黨代會授予的職權。主要是:召集本級黨代會會議,領導或主持本級黨代會代表的選舉,討論本地區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策。
黨的各級執行委員會行使執行權。執委會行使的執行權主要包括:執行本級黨代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領導所屬工作部門的工作。
黨的各級監督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監委會行使的監督權主要包括: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規章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申訴和控告;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黨的常委會、執委會、監委會向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是黨代會領導下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其成員一般應互不兼任。
4完善執政黨的執政機制
現代西方政黨政治的基本經驗就是政黨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一般情況下,政黨通過兩個途徑對政治運作施加影響:一是對立法過程施加影響,使本黨的政治主張在法律中得到體現;二是通過執政,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通過一定的規范控制立法、行政與司法,從而實現黨的主張。
我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中國共產黨是唯一的執政黨。目前階段,執政黨應著力改革和完善黨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按照執政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規范黨委與人大、政府、政協以及人民團體的關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經過法定程序,使執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并對他們進行監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職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職能。完善對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更好地成為執政黨聯系廣大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三、優化政黨關系模式,促進黨際關系和諧
“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是對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基本特征的概括。促進政黨關系和諧,對于增進團結、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執政黨要堅持正確的黨際關系方針政策
中國共產黨要在多黨合作中切實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榮辱與共、肝膽相照”的方針,充分發揮好派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三項職能。中國的派不是在野黨,也不是反對黨,而是參政黨,是和執政的中國共同致力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親密友黨。各派要用“和而不同”的理念,處理好與執政的共產黨以及其他參政黨的關系。即在一個統一體中,不同方面、不同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相異相合。和諧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彼此沖突,和諧以共生共長,不同以相輔相成。2各派應增強政黨意識,加強自身建設
政黨意識是一個政黨生存和發展的精神導向,其強弱關系一個政黨的凝聚力、戰斗力、號召力及其介入國家政治生活的水準。長期以來,派政黨意識的不足導致其政黨形象相當隱晦,以至它們算不算政黨都曾引起人們的爭論。派增強政黨意識,就是要增強作為參政黨的光榮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密切同對應階層、群體的聯系,增強利益表達和代表的功能,在進步性的基礎上體現更為廣泛的包容性;同時,要克服明哲保身、歌功頌德、凡事“擁護”、“照辦”等積弊,敢于直言進諫,勇于堅持正確意見,善于唱“對臺戲”,從而樹立嶄新的政黨風貌,提升本黨在黨際關系互動中的份量。
派要依據法律和本黨派的章程和思路,堅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體現政治聯盟特點,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把自身建設提高到新的水平,為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奠定更好的基礎。
3在制度上確保派和無黨派人士在國家機關中任職的比例
派成員要在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和人大專門委員會中占有適當比例,要加大政府部門非中共人士的選配力度,重點在涉及行政執法監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緊密聯系知識分子、專業技術性強的政府部門領導班子中選配派成員、無黨派人士擔任領導職務。
4制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法”
要爭取在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前制定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法”,對執政黨和參政黨派的組織、活動以及它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作出具體詳細的法律規定,使我國憲法規定的共產黨領導多黨合作的政黨制度在具體操作層面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政黨關系對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有利于促進共產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轉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軌道;有利于發揮派的作用和多黨合作制度的特點和優勢;有利于抵制西方政黨制度對我國的負面影響,向世界提供一種新型的政黨政治運作模式。
四、切實落實依法治國,推進建設法治國家
1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科學立法,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立法機關應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特別是要適應建設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著眼于確立制度、規范權責、保障權益,以加強社會領域立法為重點,繼續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立法,抓緊制定和完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安定的法律,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法律。要總結多年來立法經驗,更加注重立法質量,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實效性和操作性,更好地發揮法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要統籌立法的門類和數量,盡快形成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民主立法的本質是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使人民的利益訴求和意志在民主法治框架內得到充分表達和反映。民主立法一是要求立法活動要公開;二是要求公民和社會團體等能夠充分參與和監督立法過程。我國《立法法》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民主的立法過程不僅體現為立法部門將法律草案在媒體上公布,而且包括動員各階層群眾積極參與、深入討論,并正確對待各種不同意見,努力吸收有益意見。
2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要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規范行政行為,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加大機構整合力度,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精簡和規范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減少行政層次,降低行政成本,著力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政出多門的問題。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保持清正廉潔,促進行政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
3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1)要改革全國司法系統領導管理體制。目前我國司法機關領導管理體制的主要弊病在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人、財、物管理權全部歸屬地方,成為克服司法地方化傾向的制度性障礙。因此,必須在領導管理體制上改目前的:‘塊塊管理”為“條條管理”,即在人、財、物管理上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以保證國家法律權威和法制統一。特別是在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地區差距拉大的情況下,不同地區司法機關的經費和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差距也很大,不僅造成落后地區司法機關人員素質難以提高,人才流失,而且影響司法公正,引發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主義。因此,全國各級司法機關的經費必須由中央財政統一安排,以克服司法機關對地方財政的依賴。
(2)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現行法院、檢察院體制的一大弊病是實行類同政府機關的行政科層制,導致司法職權的行政化。法院、檢察院的行政首長既擁有本院最高級別司法職稱與職務,又負有本院行政領導的權責,這種雙重身份往往使之行使本院司法職權的最終權力,其他法官、檢察官難以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并承擔其相應責任,為此必須深化法院、檢察院體制改革,明晰行政首長的雙重身份與職權界限,建立法官、檢察官個人獨立負責制度。
4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做到嚴格、公正、真明執法
加強政法隊伍建設,首先要解決好政治立場、群眾觀念同法治意識的關系問題,確保政法隊伍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同忠于憲法和法律相統一。其次,要在實行司法機關垂直領導體制的基礎上,做到全國統一并嚴格執行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職業資質與行為規范。改革創新司法隊伍的人事管理體制,設立國家司法機關獨立的人事管理體制,建立司法系統終身職業制度、榮譽制度等,健全司法隊伍的激勵約束機制。
5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要義在于全體公民的自覺守法意識,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守法意識的基礎在憲法意識。憲法意識的重點有兩條: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二是憲法和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政黨組織和人民團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因此要突出加強憲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自覺維護憲法權威,自覺維護公民的基本人權和經濟社會與政治權利。
五、建設服務型政府
服務型政府,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按社會權利本位理念承擔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職能。和諧社會需要政府為社會提供大量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社會秩序、義務教育、醫療保險、貧困救濟、環境保護和國民收入再分配等,政府充分履行這些職能才能保障人民享有的各項經濟社會權利,實現社會和諧。
1建設服務型政府,首先要轉變政府職能
在達至社會主義和諧政治的理想勝境的進程中。政府承擔著十分重大的責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能應該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在新的形勢下,政府在加強和改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的同時,要更加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要按照市場化的要求,堅決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市場和社會組織,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
2建設服務型政府,要著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其中既包括公共教育、公共衛生、公共文化服務等社會事業,也包括公共交通、公共通信等公共產品和公用設施建設,以及解決人的生存、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所需要的社會就業、社會分配、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秩序等公共制度建設,這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是政府調控社會群體之間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有效手段和機制。當前要逐步完善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按照均等化的原則,既不斷增加公共服務的總量。向社會全體成員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又著力優化公共服務的結構和布局,努力擴大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覆蓋范圍,以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注重向農村、基層、欠發達地區傾斜,逐步解決公共服務總量不足和分配不均衡的問題,讓公共服務的陽光普照共和國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位公民。
3建設服務型政府,要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體制
在現代社會,公共財政是公共體系運作的血液,是政府提供有效公共服務的基礎。目前我國的財政支出格局還帶有濃厚的“建設財政”甚至“吃飯財政”特點,財政支出中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行政支出,以及那些本該由市場發揮作用的建設支出所占比重居高不下,公共服務支出偏低。因此必須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加快公共財政建設步伐,加大財政支出中用于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社會公共服務項目的比重;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建立規范化、法制化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等。
4建設服務型政府,還要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
完整統一、多能高效的電子政務系統,是改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信息化平臺,是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優化公共服務質量的重要途徑。因此,必須加快各級政府電子政務的政務內網平臺和公眾服務外網平臺的建設;要抓緊建立人口數據庫、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數據庫、法人數據庫、宏觀經濟數據庫等基礎數據庫;要進一步完善已有的核心政務信息系統、金關、金稅、金融監管、宏觀經濟管理、金財、金盾、金審、社會保障、金農、金水等電子政務業務系統;要積極推進政府公共服務網上處理步伐,重點建設中央和地方的綜合門戶網站,促進并整合行政審批、社會保障、教育文化、環境保護、信息服務等公共服務的網上處理;時機成熟時要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
六、完善權力制約監督機制
中共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綜觀我國現有政治體制和運行機制,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這三權中,關于監督權的運行制度及機制是較為薄弱的一環。因此,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任務。
近年來,學術界對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建議。我們認為,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必須從國家政治體制的層面進行改革,其他具體改革措施才擁有體制依托。為此,我們提出如下改革建議。
1改革的基本思路
如果把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議行合一”體制看成是一個系統的話,我國“議行合一”體制的設計總體上是比較科學的,是一種既有統一又有分工、既有制約又有協調的制度設計。但也還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監督要素的缺位。為此,創新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議行合一”體制的基本思路應該是:以系統論為方法論指導,彌補系統要素的缺失,優化系統內各要素及各要素之間的結構形式,構建起一個要素完備結構合理的強有力的系統,以系統的強大功能來完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使命。
2體制創新的具體方案
根據上述基本思路,結合目前我國國家機構設置的現狀,現提出如下具體方案:
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之下可以設立四套平等并列的國家機構,即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家軍事機關——軍事委員會,最高國家監督機關——最高人民都察院。
最高人民都察院為新設立的國家監督機關,其命各來源有二:一是我國歷史上監督機關曾稱都察院;二是“都”老百姓可以通俗地理解為“什么都可以監督”,因為都察院不僅有權監督行政機關,而且有權監督審判機關。地方各級政區都設立與本政區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并列平等的都察院,受同級政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領導。
各級都察院的內設機構暫時可考慮歸并現有的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進都察院,其職能均暫不變,另外增設一個行政稽查與督導部門、一個監督法庭,總共五個內設機構,或者說五個要素,也可以看成是五個子系統,它們共同構成一個結構緊密的監督系統,對政府機關和審判機關構成強有力的監督態勢。
監督系統五個內設機構(要素)的職能如下:(1)檢察部門。負責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其職能大體不變。(2)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法院的工作人員進行政紀、法紀監督。(3)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的財政經濟活動進行監督。(4)稽查與督導部門,負責對行政管理活動尤其是行政決策活動進行主動的監督,政府機關的所有重要文件和法規、規章均須有此部門的副署方才有效,(5)監督法庭。對以政府、法院為控訴對象的案件,在監督法庭審理。把現在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移到監督法庭審理。
我國自古以來就有設立對最高權力負責的獨立的監督機構的傳統,以史為鑒,可知興替;現代西方國家不論是總統制、內閣制、還是君主立憲制,其最高監督機關都直接隸屬于最高權力機關,對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而不是作為政府領導下的一個職能部門,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在這里提出的改革方案對現行政治體制不需要進行太大的變動,只是將現有機構進行歸并調整、重新整合,也就是說優化系統各要素的聯系方式或結構方式,使負有監督職能的要素(機構)緊密地聯系起來,從而構建起一個結構緊密功能強大的國家監督系統。這樣設計,改革的阻力很小,成效則可能很大,改革就容易獲得成功。
綜上所論,只要我們在穩步擴大人民民主、大力發展黨內民主、優化政黨關系模式、切實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服務型政府、完善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等方面不斷取得實質性進展,我們就一定能夠逐步步人和諧政治的勝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