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鄉一體化建設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城鄉一體化是在生產力城市化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在我國的城鄉一體化建設中,面臨著農村社會保障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兩個瓶頸因素的制約。只有這兩個制約因素得以解決,城鄉一體化建設才能順利推進。本文就如何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及如何進行現行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建立村社制度是建立最低成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將股份合作制引入農村土地經營體制而形成的一種新型的產權結構和運行機制,是農村土地制度從經營體制層面推進到產權層面的改革。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農村社會保障村社制度土地股份合作制
城鄉一體化是在生產力、城市化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從而促進城鄉居民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變化過程。是城鄉人口、技術、資本、資源等要素,互為資源,互為市場,互相服務,逐步達到城鄉之間在經濟、社會、文化、生態上協調發展的過程;是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深化農村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途徑;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選擇;是優化經濟結構,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升綜合實力和競爭力的重要舉措。然而任何地區在城鄉一體化實踐過程中,都面臨農村社會保障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兩個瓶頸因素的制約,只有這兩個制約因素得以解決,其他諸如,城鄉規劃布局一體化、產業分工一體化、城鄉服務功能一體化、城鄉社會事業一體化、城鄉社會進步一體化等才能實現。
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產要素,是農業生產必需的物質條件和自然基礎,隨著我國工業化與城市化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在我國農村,大部分農民沒有退休金,其養老保障由其所承包的土地承擔,所以就農民來說,土地具有承載功能、養育功能和資源功能,是農民就業保障、生活保障和傷病養老保障。如果土地被征用不僅意味著農民喪失了農業生產的基本資料,也喪失了能提供社會保障的基本財產。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我國城市化過程中最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對于大量的失地農民來說,在土地被征用后,現行補償辦法主要是貨幣補償、招工補償、社會保障補償等。每種補償方式都各有特點,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貨幣補償,只是一種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業指向性安排,而且現行的補償標準較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的分配不盡合理,農民的利益往往會遭受損失;招工安排是計劃經濟的一種安置方式,不適應用工單位市場化改革的趨勢;只有社會保障方式才是保障失地農民利益的最好方式。
目前中國城市化水平達到45%,還有55%的人口生活在農村,即以中國現有13億人口計,尚有7.15億農村人口。近年來由于大批耕地流失,現在還剩下18億畝多一點的耕地。這樣算下來,農村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積大約為2.5畝。以平均每畝耕地一年帶來800元收入,2畝半耕地不過帶來人均年收入2000元左右,抵不上城市居民一個月到兩個月的收入。在小農經濟的自給自足條件下,耕種土地的收入可以解決農民的吃飯問題。但是,由于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的經營模式成本高、數量小從而導致其作為一個生產單位的競爭能力降低,難以實現高效農業和標準化農業,致使農產品的價格低廉且不穩定。雖然在農村每個人都可以分到一塊土地,但是農民種地之后的收入并不能滿足農民生產生活的基本需要。尤其是,當農民由于年老或者疾病喪失勞動能力之后,其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滿足他們的最低生活保障,導致了城鄉之間生活上的巨大差距。所以只有啟動社會保障程序才能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這是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前提條件。
近年來,全國各地根據中央要求和國務院安排全面啟動了社會保障工作。學術界對建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爭議頗多。關于如何剝離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是一個老問題,已經有許多理論和政策建議。有些學者認為通過城市化建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這個思路合乎邏輯,但是國家現行建立的對城市人口提供社會保障的賬戶,有的地方能持平,有的地方連現收現付都做不到。這樣連繼續維持都有一定的困難,又怎么能夠為7億多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客觀上指望讓政府來給7億多農民提供保障也是不可能的。因為農業產值只有大約15%,農業人口卻是55%。以百分之十幾的產值作為財稅基礎,提供55%人口的公共品需求,那是絕對做不到的。
建立村社制度是建立最低成本的保障制度的基礎。在實行大包干的時候,國家行使“退出權”的具體方式,是將土地所有權交與村社,同時放棄對農業的支持和對農村公共品的開支,村社是所有權主體和公共品的提供者。村社是財產主體,直接對政府負責,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具體的改革辦法可采納國土資源部現行的試點經驗。一是允許村社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把各種基礎設施項目產生的有長期保證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村社作為專門的社保資金。二是允許村社土地以租賃方式參與工商業開發,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農民的社保。如果國家需要征地就不應該是對農民征,而是對村社征。村社把所征土地得到的資金用于專門建立村內合作型社保基金。如果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仍然維持國家壟斷一級市場的特征,那就應該把征收和買價之間的差價,交由國家建立“無地農民社保基金”。基金上市或投資產生的收益,專門用于無地農民的社保開支,如果有盈余可以再建立醫療設施。否則農村社保問題無法解決,土地的保障功能問題也只能長期延續。
二、農村現行土地制度
自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實行的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在過去的20多年中,為解放生產力,推動農村乃至全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這項制度延續至今,其進步意義逐漸弱化,阻礙作用卻日益凸顯。傳統的小農觀念、小農機制、小農模式,已嚴重阻礙了農業生產率的提高。一是小農觀念阻礙了農業技術的應用。二是農業生產時常面臨自然災害和市場競爭的雙重風險,抵御如此巨大的風險,對一家一戶來說是很不現實的。三是在農業產業化大生產進程中,以土地小塊分割占有為特征的小農機制制約著土地潛力的進一步發揮。
從長期來看,我國要實現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設的新突破,必須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現代土地制度。建立中國現代農村土地制度,探索和尋找土地集體所有制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實現形式,必須盡快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從經營體制層面的改革推進到產權層面的改革。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將股份合作制引入農村土地經營體制而形成的一種新型的產權結構和運行機制。
農村土地實行股份合作是近年來農民在實踐中創造的一個新事物,盡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將村社集體土地與村社集體經營性資產一起折股量化,明確每個農民的股份,經營收益按股分紅。它的主要特點是,在村社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的基礎上,將農戶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設置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有的按當地確定的不同類型土地的標準參考價格作為依據,有的是經評估確定土地價值,然后折價作股。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按農業人口無償配給,土地股份不能抵押、買賣,經董事會同意可以在本村社范圍內轉讓。股東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股和資產股的總股數參與收益分配,實行一人一票制。二是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權化。它的主要特點是,將原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經營權作股,組建新的股份合作組織,對入股土地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和經營。股份合作組織直接經營或者代表股東與企業簽定合同或進行租賃。三是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股。它的主要特點是農戶以承包地折價參股。
農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產權分解為土地股權、經營權和使用權,讓農民擁有土地資產的股權,集體經濟組織掌握土地經營權,土地租賃者享有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力制衡關系可實現土地股份制與土地經營租賃制的結合。土地量化為股權,均等分給農民,這樣,農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變成了經營者。所有權主體和經營權主體互相換位。過去集體所有、農戶經營的雙層體制被改良更新為農戶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新雙層體制。農民憑集體成員身份分享股權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其生產要素功能分離開來。集體組織把土地作為資產來經營,適應了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是農村土地市場得以發育、成熟的起點和基礎。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產權清晰、利益直接、風險共擔、效益明顯、操作簡便等特點。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體”,不是對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體”的新生,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實現形式。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體所有制,顯著不同于目前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因為農民的集體成員權益或者農民作為土地集體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權的形式得到了明確表達和實現,集體的每一個成員都在價值形態上對集體土地享有可以辯認和流轉的份額。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了集體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生產要素功能的分離。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可以以效率為原則,創設物權性質的農村土地使用權,這有利于土地流動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
三、現代土地制度的建立
如何推動農村土地產權股份制改革,在我國農村建立現代土地制度,必須堅持因地制宜、一切從實際出發的方針。建立現代土地制度要有一個歷史過程,我們要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眾的創造,不斷深化配套完善農村的制度。
1、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明確土地產權主體。以法律為依據,將“集體”界定為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保證集體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明確集體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實現完善的集體土地所有制。同時賦予農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并在集體與農民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系——土地承包關系,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進一步明確集體委托與農民的權利與義務。突破傳統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的經營形式,將傳統的集體與農民之間對土地的租賃關系轉變為委托關系,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權責,得到法律的保護。通過合同關系,將農村集體與農民的關系定格為市場的關系,以便更好適應以競爭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環境。
2、應當慎重決定土地股權的界定和再分配問題。土地股權問題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問題,這直接決定了農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與否。建議按照集體土地和戶籍關系的管轄范圍,在村社集體組織內部按人口來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權,以體現農民在同一地域內對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權益。按照這種方法可以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問題,新增的人口如果沒有承包到土地的情況下,可以參加集體組織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生活。在并不解除農戶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礎上,去世的農村人口不再參加土地股權的分配,從而保證農村土地制度穩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促使土地產權的價格化,建立現有農業土地產權的價格市場,引入土地價格的評估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科學地確定農村股改土地的市場價格。股份制改革實際上以資本合作為基礎,無論是在決策過程中還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強調資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場發展的趨勢。因此,實現土地產權的價格化實質上是土地產權資本化。通過價格評估確定土地產權股份的劃分和流轉,決定在決策過程中土地資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環節中收益分配的問題。
4、在農村中通過股權主體投資成立農業股份制公司,確定土地資源增值的經營主體。明晰土地產權股份、確定產權價格后,通過公共選擇將土地劃分為適合個體經營以及規模經營兩種類型。這樣在不宜規模經營的地區可以維持小農經濟滿足落后地區的需要,逐漸推進改革,以免激進的改革帶來負面影響;又可以在適宜規模經營的地方通過土地產權的合理轉讓建立農業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業資金投入農業,促進農業與現代化市場經濟接軌。允許承包權長期不變并自由轉讓后,外來資本就會進入農村土地市場,從農民手中購買或租賃承包經營權,集中土地進行規模化生產,實現農業集約化經營,進行高效化、標準化運作。
5、保護農村耕地,限制農業用地的用途,保證農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股權化以后的農村農業用地原則上應以農業生產、開發為主。農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必須由國務院統一規劃、批準,以確保農村土地合理、合法地使用。國家應不斷完善土地政策,通過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對非法征地、低價征地、無償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變土地用途或賣給開發商、肆意違反法律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禁止城市房地產開發商進入農村圈地,建立對地方各級政府的監督體制,確保地方政府嚴格、有效執行國家的措施。將農業股份制公司的組織形式引入我國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中,為我國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設想,不僅可以建立新型的農村生產模式,發展農村第三產業,提供大量的工作崗位,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出路問題,還可以實現農業規模化建設,引入農業高新技術,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參考文獻】
[1]文貫中:現行土地制度需根本改革[N].經濟觀察報,2008-03-10.
[2]李玉亮:加大土地流轉力度,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N].萊蕪報,200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