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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后稅費時代村莊公共權威路向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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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后稅費時代村莊公共權威路向和選擇

內容提要:村莊公共權威是存在于村莊社區內,對村莊秩序的建構和村莊公共事務管理產生特定影響的權威類型。文章在對農村進行實證調查的基礎上,以中國現代化作為大背景,采用國家——社會互動關系的分析框架,沿著歷史性與共時性分析相結合的研究路徑,探討村莊公共權威的演變軌跡。本文認為,前稅費改革時期村莊公共權威的演變主要經歷了傳統型權威主導時期、現代行政型權威興起及擴張時期和行政型權威固化時期這樣三個階段。后稅費時代村莊公共權威將朝著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的方向發展。重構村莊公共權威,需要切實推進村民自治建設,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加大對鄉村的財力支持。

關鍵詞:后稅費時代村莊公共權威經紀模式契約關聯路向

關于權威(authority)的涵義,各個學科的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解釋[1]。本文采用廣義上的理解,即權威是指主體(人物、組織、特殊符號和特定社會關系等等)從客體中獲得服從或信任的能力。這種能力的獲得并不以掌握權力為前提條件。無權力者也可能具有某種權威。在本文的分析中,村莊公共權威被界定為存在于村莊社區內,對村莊秩序的建構和村莊公共事務管理產生特定影響的權威類型。從產生的方式看,它可以分為由村莊內部力量形成的內生型權威和由外部力量強加于村莊的規定性權威[2]。從產生的先后順序看,可區別為傳統型權威和現代型權威。從依附的載體看,它又包括宗族權威(族權)、紳士權威(紳權)、行政權威(政權)和契約型權威等不同類型。

稅費改革不僅意味著農民負擔的減輕和農業財政的終結,而且對村莊公共權威、鄉村治理模式乃至整個農村社會變遷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本文在對農村進行實證調查的基礎上,以中國現代化作為大背景,采用國家——社會互動關系的分析框架,沿著歷時性(diachronic)與共時性(synchronic)分析相結合的研究路徑,探討村莊公共權威的演變軌跡。文章將重點關注稅費改革對村莊公共權威的影響及后稅費時代村莊公共權威的路向與重塑問題。

一、前稅費改革時期村莊公共權威的嬗變與演進

稅費改革以前,村莊公共權威的演變大致經歷了傳統型權威主導時期、現代行政型權威興起及擴張時期和行政型權威固化時期這樣三個階段。支配村莊公共權威變遷的內在邏輯是現代性、國家與地方性知識互動關系的變化。

首先,傳統型權威主導時期。20世紀以前,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公共權威結構主要體現為宗族權威、紳士權威、宗教權威同皇權的較量與整合。宗族是由具有共同的祖先、由男系嫡傳而繁衍下來的血緣組織。宗族權威不僅通過族規、輿論、教化和處罰等方式管理本族內部事務,而且積極干預村莊公共事務,維護本族利益。紳士是中國傳統鄉村社會中基于財富、功名、學識或特殊技能而形成的對鄉村社區事務具有重要影響的獨特社會群體[3]。紳士群體主要包括一些告老還鄉的官僚、德行較高的地主和飽學之士等等。紳士們往往憑借自己在鄉村社區中的威望,干預村莊公共事務(如調解糾紛、組織村民合作、保護村莊利益等),成為地方權威的重要代表。宗教權威是人們基于對神靈的崇拜而產生的權威類型。在一些宗教組織嚴密、宗教勢力發達的鄉村,宗教權威對村莊生活、村莊公共事務的滲透、控制尤其深入。如杜贊奇研究的華北鄉村農民對“關帝”的崇拜,就深刻地反映了宗教權威對鄉村社區事務的影響[4]。此外,皇權也在中國傳統鄉村社會中扮演中重要角色。在傳統鄉村社會,國家正式行政權力的邊陲是縣級,縣以下實行鄉村自治。但是,作為國家權力代表的皇權仍然通過征收賦稅、設立非官治管理機構(如保甲制)等途徑影響鄉村公共事務。

關于皇權同族權、神權和紳權的關系,于建嶸和胡慶均等學者曾有過較詳細地論述[5]。但他們主要是從微觀的角度或選取某一側面對這幾種權威的關系進行具體的探討。我們認為,這四種權威之間的關系總體上表現為族權、神權和紳權在一定程度上對皇權的消解及皇權對族權、神權和紳權利用與制約。族權、神權和紳權是地方社區權威的代表。在村莊社區利益同國家利益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他們往往選擇充當村莊社區利益的保護人,以維持他們在社區中的威望(在特定條件下,地方權威也可能與當權者合謀,共同漁利百姓)。而傳統國家為了維持鄉村社會秩序、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也常常充分發揮族權、神權和紳權在鄉村社會管理中的作用。但為避免地方權威力量過于強大,國家有時也采取措施對其進行制約和打擊。在族權、神權和紳權同皇權的博弈過程中,整體上表現為雙方力量的均衡。在某些情況下,也映射出雙方力量的此消彼長。傳統鄉村社會秩序就在這四種權威力量的博弈中得以建構。正是在此意義上,那些片面地把中國傳統鄉村社會概括為“宗族社會”、“鄉紳社會”的觀點是不可取的。離開了對中國傳統鄉村社會權威結構的整體考察,就無法得出關于傳統鄉村社會性質的恰當結論。

其次,現代行政權威興起及擴張時期。進入20世紀后,隨著“國家政權建設”(state-making)[6]的逐步加強,國家行政權力對鄉村社會的滲透日益深入。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國長達幾千年的傳統統治,促使舊社會秩序走向瓦解,并對傳統鄉村政治權力結構造成猛烈沖擊。國家政治權威開始強制性的進入鄉村社會。國家行政權力的邊陲從縣級下沉到鄉級。鄉村社會“權力的文化網絡”(culturenexusofpower)[7]遭到國家行政權力的破壞,傳統型權威逐漸衰弱。眾多村莊領袖、村莊精英逐漸遠離村莊政治舞臺。此后,以中國共產黨為代表的政黨力量也通過農民運動等形式開始介入鄉村社會。1932年,國民政府重建的保甲制度開始呈現半行政化趨勢。1941年,國民政府頒布《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使鄉鎮成為國家的基層行政組織。鄉鎮行政化標志著中國傳統鄉村社會作為“自治共同體”(self-governmentcommunity)的結束。

新中國成立后,國家憑借革命的歷史慣性及革命理想主義意識形態,通過運動、社會主義改造運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化運動,對鄉村實行“有計劃的社會變遷”。進一步打擊了鄉村傳統型權威,并導致“全能型經紀模式”(totalbrokerage)[8]在廣大鄉村社會的建立。現代行政型權威對傳統鄉村社會的滲透也達到了頂峰。至此,鄉村社區權力體系的相對獨立性被完全消除。行政“細胞化”的社會控制單位得以確立。

再次,行政型權威固化時期。20世紀70年代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及體制的崩潰,意味著“全能型經紀模式”的解體。隨著鄉村社會賦稅體制的重建,農民與村莊的關系在較大程度上化約為經濟利益關系。隨著稅費任務加重,農民的負擔年年攀升。村級組織的“保護型經紀”(protectivebrokerage)功能逐步弱化,而“贏利型經紀”(exploitativebrokerage)色彩日益濃厚。尤其是1990年代以后,農民負擔增長率更是突飛猛進[9]。沉重的稅費負擔和村干部收費行為的非正當化導致農民對村級組織權威的認同度急劇下降。生存邏輯迫使農民以其特有的方式表達他們的利益訴求。農民抗稅、上訪及其它群體性事件數量的日益增多,使村莊行政權威遭遇了合法性危機。村級組織在農民抗拒和上級壓力的夾縫之間艱難運轉?!皟染砘保╥nvolution)的國家政權擴張[10]導致了村級組織行政權威的固化。同村級組織行政權威固化相伴隨的,是國家“制度文本”(systemtext)在村莊實施的低效性和村莊秩序的失范。鄉村治理陷入困境之中。

二、稅費改革:進一步弱化村莊公共權威

從邏輯上講,稅費改革以后,村干部同農民的緊張關系應該會有所好轉。村級組織的行政權威應該會得到加強。但實證調查卻反映出農村實情與邏輯推演的不一致。稅費改革不僅沒有強化村莊公共權威,反而使村莊公共權威進一步弱化。

首先,稅費改革與村級組織合法性的背反。稅費改革減輕了農民負擔,讓農民得到了實惠。廣大農民對過去因政府過度向農村提取資源產生的對抗情緒有所緩和。我們在調查農民對稅費改革的態度時,大部分村民(尤其是那些有一定文化素養、懂點政策的村民)都反映“國家對農民的政策是好的,但是有的政策到了下面就變味了”?!皣胰∠r業稅,說明中央對我們農民越來越重視了”。由此可見,稅費改革的確增強了農民對“遙遠”的國家(中央)的認同感[11]。

但是,調查也證實,稅費改革并沒有增加農民對村級組織的好感。有許多農民反映,“現在不用收稅了,找他們(村干部)辦事也更難了。他們才懶得理。”個中緣由,在于稅費改革后,村級組織不再面臨村民威脅不交稅的壓力。他們對村民的服務熱情也隨之大大降低。而且,稅改后村級組織更有理由不為農民提供公共產品,管理村莊公共事務。(華中科技大學的賀雪峰教授于2005年6月在湖北荊門的農村調查也佐證了我們的調研情況)村干部的工作態度讓村民感到心灰意冷。即使村里偶爾想組織村民修建公共工程,一些村民也拒交“一事一議”費用(湖南漢壽縣W村的村支書跟我們講了一個例子:該村去年想發動村民集資修建村路,但因部分村民拒絕交款,最后不得不作罷)。因此,稅費改革并沒有使村級組織合法性順利成章地得以加強。相反,兩者之間呈現出背反關系。

其次,稅費改革削弱村莊行政權威的物質基礎。稅費改革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也大大減少了鄉村財政收入。一些本來就債臺高筑的鄉村陷入了財政危機的深淵。在國家財政轉移支付體制不健全,村莊無法獲得穩定、足夠的財力支持情況下,村莊公共權力的運轉便失去了物質保障。正如筆者在調查中所發現的那樣,許多村莊的村級組織實際上處于“半癱瘓”狀態。

在河南省開封縣府君寺村調查時,該村一位村干部跟筆者談道:“農業稅取消后,村里沒有了收入來源,上級的撥款又沒有到位,村里的事情都沒法做……村里已經沒有什么發展規劃?!蔽覀冊诎不彰沙强h岳東村也同樣了解到,村級組織的收稅任務取消后,現在的主要職責就是抓計劃生育。而“計劃生育的主要任務就是向違規超生的農戶催交罰款”(該村的一位村干部語)。

調查還發現,稅費改革后,村級組織不再面臨農民抗稅的威脅和上級收稅的壓力。他們對農民和鄉鎮的依賴程度大大降低。一些村級組織一方面疏遠了同鄉鎮政權的關系,對鄉鎮下達的工作任務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找種種借口不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但他們卻仍然熱衷于追逐村干部職位。目的是在任職時通過變賣村集體財產等途徑撈取好處。我們把這種村莊治理模式稱為“資源耗散型”治理模式[12]。這種村莊治理模式將導致村莊資源配置的“帕累托無效率”(Pareto-inferior),最終致使村莊資源枯竭。

由此可見,稅費改革削弱了村莊行政權威的物質基礎,使村莊治理模式發生“變異”。村莊治理的困境又進一步導致村莊資源的浪費。

再次,村莊公共權威的“真空”狀態。傳統型權威的衰弱、行政型權威的失勢致使村莊出現了公共權威的“真空”(vacuum)。已有公共權威喪失了調節村莊秩序的能力。調查時,安徽蒙城縣岳東村的一位村干部曾經說了一句耐人尋味的話:“以前是農民巴著(順著)村干部,村干部巴著鄉領導。而現在則是鄉里巴著村干部,村干部巴著農民?!彼@句話主要是表明村里那些計劃生育超生農戶的罰款催繳十分困難。但卻可能是當今村莊公共權威狀況的真實反映。

當前,許多村莊實際上處于“離散化”狀態。一方面,市場經濟的滲透給農民帶來“致富”意識的同時,也導致了“金錢至上”、“個人本位”思想的泛濫。維持村莊秩序的傳統力量弱化,村莊社會關聯度[13]急劇下降。村民之間的交往成本隨之上升。交往成本的上升又反過來抑制了村民之間的交流。另一方面,大量農民外出打工。長期在外面的生活使他們對村莊逐漸產生了一種距離感。雖然村民仍然生活在同一村莊場域中,但“村莊共同體”卻已經有名無實。村莊公共權威的“真空”狀態,又加劇了村莊秩序的失范和認同體系的失控。村莊的自我整合能力進一步弱化。村莊秩序的失范實際上是長期依靠行政權威(國家力量)維持秩序的村莊在國家力量退縮而村莊自主生產秩序能力缺失、未能建立新權威體系時的勢所必然。村莊的“離散化”使鄉村社會面臨“斷裂”與“失衡”的危險[14]。

三、村莊公共權威:路向與重塑

在村莊場域中重構新型公共權威體系,是彌補村莊公共權威的“真空”,緩解農民“原子化”(atomization)、村莊“離散化”局面的必然選擇。概括起來,中國農村的發展主要是實現兩大目標:農民致富和村民自治。基于此,村莊公共權威的發展路向主要體現為以下兩大趨勢。

村莊公共權威功能的去政治化。一直以來,村莊公共權威的功能具有政治性和經濟性并存的二元特征。在某些時期,其政治性功能尤其突出。隨著市場經濟對農村的滲透日益深入,農民傳統的倫理意識、價值觀念和評價體系遭到巨大挑戰。農民對經濟利益的訴求充斥著村莊生活。擁有財富的多少成為大多數農民衡量個人能力的主要標準。農村同城市的巨大差距,使大力發展農村經濟顯得尤為迫切。因此,村莊公共權威的功能應該逐步淡化政治色彩。由政治性權威向經濟性權威轉變。當前,村莊政治精英的權力仍然要通過國家制度授予。村莊公共權威的產生與運作仍然離不開“政治”。但是,村莊公共權威產生、運作程序的政治性與村莊公共權威功能、作用的去政治化并不構成必然的矛盾。村莊公共權威功能的去政治化并不等同于其性質的去政治化。

村莊公共權威運作模式的去行政化。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發達,社會利益集團日趨分化,勢單力薄的個體小農在與市場、社會等外部力量的博弈中越來越處于弱勢地位。走向合作是時代對農民的必然要求[15]。行政性權威的弊端在于其自上而下的強制性過重。從而在根本上同發揚農村基層民主、實現村民自治的目標相悖。建設農村民主政治,要求淡化村莊公共權威的行政強制色彩。由行政型權威向契約型權威轉變。構建契約型權威的關鍵就是要建立基于利益連帶之上的村莊契約關聯[16],再由契約關聯導向農民合作。契約型權威的本質在于農民對以契約為紐帶而形成的合作組織的信賴與服從。由是觀之,村莊公共權威的去行政化過程,就是村莊公共權威走向民主化的過程,也是村莊治理從精英治理走向民主治理的過程。

村莊公共權威功能的去政治化及運作模式的去行政化是同我國的宏觀環境和鄉村社會的微觀環境相適應的。從宏觀上看,1970年代末以來,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逐步轉移到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國家的政策導向為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加強經濟建設和發展民主政治成為國家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旋律”。這一“主旋律”已經深深地滲透進了鄉村社會?!耙赂弧?、“要民主”成為廣大農民的心聲。從微觀上看,村民自治在鄉村社會的實施,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注入了新的動力。迄今為止,村民自治所發揮的效用仍然有限。但是,相比以前,廣大農民民主意識的提高和農村民主氛圍的漸成氣候卻是不可抹去的事實。所以,村莊公共權威的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是我國宏觀環境和鄉村微觀環境對鄉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同時,我國宏觀環境和鄉村微觀環境又為村莊公共權威的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提供了基本條件。村莊公共權威的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既是必然的,又是可行的。

當然,鄉村社會運作邏輯的復雜性,決定了村莊公共權威的重塑必然是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重構村莊公共權威體系,將面臨著三大主要障礙。

既有村莊公共權威:路徑依賴與鎖定。村莊中的傳統型權威和行政型權威都在走向衰弱和失勢。但因它們以前長期活躍在村莊場域中,其影響已經根深蒂固。要徹底消解它們在村莊中的不利影響,仍需要較長的時間。尤其當既有的村莊公共權威憑借其“慣性”而“死灰復燃”時,更會對新型公共權威體系的建構造成沖擊。不可否認,既有村莊公共權威也蘊含著某些積極因素。比如,基于血緣紐帶形成的宗族組織雖然已經大多解體,但村莊社區中殘留的宗族意識卻可能有利于村民達成一致行動。在重塑村莊公共權威體系的過程中,可以適當借鑒既有村莊公共權威的積極因素。實現新型村莊公共權威體系與村莊社區歷史“記憶”的對接。

村莊“離散化”與集體行動的困境。如前所述,市場經濟給鄉村傳統觀念帶來巨大挑戰。受“個人本位”、“金錢至上”等價值觀的影響,村民人際關系呈現“趨利化”。村莊正由“道德性社區”走向“工具性社區”[17]。人們過度關注個人利益導致村莊社會關聯度下降。傳統意義上的“村莊共同體”趨于瓦解。強烈的“搭便車”沖動大大削弱了農民的自組織能力。在農民自組織能力缺乏、未能達成一致行動的情況下,外力的介入就不可避免。但外力的介入有可能會導致農民對外部力量的過度依賴,妨礙農民自組織能力的生成。所以,如何增強農民的自組織能力、減少農民對外力的過度依賴,是農村實現從外力驅動型發展模式向內生自立型發展模式轉變過程中的一個重大障礙。

低水平資源稟賦與高資源需求量的矛盾。農村資源稟賦的低水平主要表現為資源總量少和資源結構的不均衡。國家工業化對農業剩余的過度榨取和農村的資源再生產能力低下造成了農村資源短缺。稅費改革減輕了農民負擔。但關鍵問題在于農民增收困難。農民社會化程度的提高,進一步加大了農民的貨幣支出壓力[18]。大量鄉村精英的流失,導致村莊人力資源匱乏,惡化了農村資源狀況。低水平的資源稟賦使村莊公共權威的再造失去了強大而穩固的物質基礎。

破除上述三大障礙,重塑村莊公共權威,要求我們沿著以下三條進路,有的放矢、積極穩健地全面推進。

村民自治:反思與深化。村民自治這一“制度文本”在鄉村社會已經實施多年。但真正意義上的村民自治仍然沒有實現。村民自治在農村社會產生的效用也并沒有如我們所預料的那樣顯著。個中緣由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在于我們沒有抓住村民自治的“內核”。一直以來,村民選舉成為中國政府(包括一些學者)向外人津津樂道的一種“資本”。然而,當下中國的村民選舉,是在既有鄉村政治體制未得到全面改革的情況下實施的。千絲萬縷的利益關聯促使上級政府的“觸角”屢屢伸向村莊社區,干涉村民選舉。基于利益攫取目的的外力強制性介入往往導致選舉流于形式。此外,鄉村社會自身固有的弊病、村民選舉“制度文本”與地方性知識的失調及過于注重民主形式本身造成民主的“邏輯反叛”[19],又使得選舉無法發揮應有效益。選舉結果的低效性(選出來的一些村干部不為農民辦實事)更是創傷了村民的選舉熱情。據筆者觀察,農民并不是缺乏民主意識,而是缺乏挖掘農民民主意識的利益驅動機制[20]。在選舉效率較低的情況下,村民選舉的歷史意義(對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的歷史作用)可能要大大超過其現實意義。當然,我們也并不簡單地主張所謂的“后選舉時代”。只是想強調僅僅“聚焦”于村民選舉,將無助于推進村民自治建設。

村民自治的本質,在于村民真正平等地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村莊社區公共事務的形成,源于村民的實際需求。推動村民自治的深化,勢必要站在農民的立場上思考農民,理解農民生活的內在邏輯。不宜“先驗地”決定村民的需要,而應該充分考慮村民需求的多樣性。讓村民由社區公共事務管理的客體轉變為管理的主體。應該給予村民作為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和社會權利。同時,我們需要正確評估村民選舉對鄉村的影響尤其是負面影響。全面衡量村民選舉所帶來的成本與收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村民自治和人化民主,有賴于這些基本問題的妥善解決。

農民合作:困境與出路。農民合作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也是村莊公共權威民主化的重要表現。對于農民的合作能力,有學者曾表示懷疑[21]。但歷史與現實都表明,農民是具有合作能力的[22]。農民合作不成功,并不說明農民沒有合作能力。而主要是由其它因素(監督機制、外力的侵蝕等等)造成的。在遠離革命的當下中國鄉村,單靠革命理想主義的意識形態已無法讓農民達成合作。而且,“個人本位”觀念的泛濫也在事實上削弱了農民的合作能力。然而,恰恰是在這種“個人本位”觀念中,可以挖掘出促使農民走向合作的“因子”。這就是農民對個體利益的關注。合作必須以個體利益為紐帶。單純的利益關系不能構建穩固的社會關聯。但離開了利益,社會關聯將更不穩固,合作更是無從談起。合作能否成功,主要在于成員對個體利益的關注與對共同利益的關注能否達成均衡。成員對個體利益的過度關注將會導致“搭便車”等投機行為,破壞集團合作。所以,農民合作的關鍵是建立基于利益連帶基礎上的契約關聯。在此基礎上構建農民“合作共同體”(cooperativecommunity)。

新時期的農民合作是以個體利益、個人自愿為基礎的。這就決定了它同合作化運動、時期動員式、強制性合作具有根本不同之處。在農民有合作的需求,但因自組織能力缺乏、內生性合作無法達成的情況下,外力的介入不可避免。通過外力“輸血”,在農民內部培植合作機制。最終實現由“輸血”向“造血”的轉換。在農民自我合作不能達成的情況下,這不失為一種無奈而又有效的選擇。但是,外力的“痼疾”在于它自身攜帶的破壞性。處理不妥則很可能適得其反。因此,以外力推動農民合作,必須充分尊重農民的個人意愿,實現農民合作的利益基礎與外力援助的有機統一。外力不能扮演“強制者”,而應成為“協作者”。

有人擔心,農民的合作化、組織化會不會導致社會穩定方面的問題?筆者認為不會。從歷史上看,歷次自發的農民暴動、農民起義的“導火索”主要是苛捐雜稅和農民的“饑餓邏輯”。農民反抗的性質主要并不是馬克思所說的階級斗爭[23]??梢哉f,農民只有樸素的等級觀念,但沒有馬克思意義上的階級意識。農民反抗主要是基于生存目的。從現實來看,縱觀國內外,貧困往往會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而“農村的治必然帶來國家的興盛與安寧,這幾乎是發展中國家政治發展的普遍性規律?!保◤埡癜?、徐勇,1995)農民合作化、組織化的終極目的,就是要增強農村、農民的“自生能力”(viability)[24],提高農民的談判地位,促進農村社會的發展和農民生活的改善。從根本上消除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財政支持:權威再造的物質保障。稅費改革大幅度減少了鄉村財政收入,削弱了村莊公共權威的物質基礎。在村莊資源無法自給自足的情況下,唯一可以指望的便是上級的財政撥款。若國家再不加大對鄉村財政的支持力度,鄉村治理將難以走出困境。村莊公共權威的再造亦將無從談起。而且,稅費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依靠國家自上而下的行政壓力推行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部分鄉村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很可能又會以各種名目向農民征收費用,使農民負擔再度反彈,從而無法走出稅費改革的“黃宗羲定律”[25]。

調查反映,一些鄉村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并沒有及時、足額地補貼到位。截留、貪污和挪用財政轉移資金的現象比較嚴重。這就要求國家進一步改革、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應該堅持中央與地方政府分級負擔的原則。具體的負擔比率應該進行充分的實證調查研究之后再行確定。應該革新支付技術和支付模式,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但改革的核心是要建立以法律為基礎的監督體制。尤其要加強對地方、基層政府的監督。同時,我們還可以適當借鑒國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實施比較成功的國家(如德國、日本等等)的實踐經驗。

四、結語

現代性、國家和地方性知識構成了村莊公共權威演變的基本動力。國家在村莊公共權威變遷中起著主導作用。村莊公共權威的演變,主要反映了國家與農村社會互動關系的變化。村莊公共權威的高效運轉,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之間保持必要的張力。國家對農村社會的過度滲透,勢必降低村莊自主生產秩序能力。目前村莊公共權威的“真空”狀態便是村莊的“權力文化網絡”遭到破壞、國家力量退縮以后村莊所表現出來的“不適應性”。本文的基本結論是,村莊公共權威將朝著去政治化和去行政化的方向發展。組織化、合作化是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路向。重構村莊公共權威,需要切實推進村民自治建設,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加大對鄉村的財力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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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莫里斯•迪韋爾熱著,楊祖功、王大東譯:《政治社會學——政治學要素》,華夏出版社,1987年。

[3](美)塞繆爾•亨廷頓著,王冠華等譯:《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北京三聯書店出版社,1989年。

[4](美)戴維•伊斯頓著:《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華夏出版社,1999。

[5]吳毅:《村治變遷中的權威與秩序——20世紀川東雙村的表達》,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2年。

[6]賀雪峰:《鄉村治理與秩序——村治研究論集》,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

[7]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

[8]俞可平主編:《治理與善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

[9]費孝通,吳晗等著:《皇權與紳權》,上海觀察社,1948年。

[10]張厚安,徐勇:《中國農村政治穩定與發展》,武漢出版社,1995年。

[11]羅榮渠:《現代化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

[12]陳潭,劉祖華:《精英博弈、亞癱瘓狀態與村莊公共治理》,《管理世界》2004年第10期。

[13]羅興佐:《農民合作的類型與基礎》,《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1期。

[14]吳毅:《宗族權威的變異與經紀模式的消解——20世紀上半葉四川雙村二重化權力形態變化的個案研究》,《文史哲》2003年第4期。

[15]李齊云:《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缺陷分析與改革構想》,《當代財經》2003年第10期。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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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英)戴維•米勒、(英)韋農•波格丹諾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4-47頁。

[2]參見吳毅:《村治變遷中的權威與秩序——20世紀川東雙村的表達》序言(徐勇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頁。

[3]參見于建嶸:《岳村政治:轉型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90頁。

[4]參見(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7-102頁。

[5]參見于建嶸:《岳村政治:轉型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81-108頁;胡慶均:《兩種權力夾縫中的保長》,載費孝通,吳晗等著:《皇權與紳權》,上海觀察社1948年版,第129-130頁。

[6]參見(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頁。

[7]同上書,第3頁。

[8]筆者在此借鑒了杜贊奇的“經紀模式”理論,提出“全能型經紀模式”概念。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指體制包含了杜贊奇所指的“保護型經紀”和“贏利型經紀”意思;二是強調體制職能的全面性。參見(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7頁。

[9]據學者核算,1992年至2001年,農民負擔率均在20%以上。1999年以后由于農產品價格下降幅度相對較大等因素的影響,農民負擔率更是上升到30%以上的高點。2001年,農民負擔率達到36.55%,農民人均負擔絕對值高達671.10元,比1997年凈增250.54元。參見胡書東:《中國農民負擔有多重——農民負擔數量及減負辦法研究》,《社會科學戰線》2003年第1期,第86—92頁。

[10]參見(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1頁。

[11]吳思紅在湖北、浙江農村的調研也得出了和我們相同的結論。參見吳思紅:《鄉村秩序的基本邏輯》,《中國農村觀察》2005年第4期,第65—73頁。

[12]賀雪峰和董磊明區分了鄉村治理的四種類型:原生秩序型、次生秩序型、鄉村合謀型和無序型。我們的調研揭示出這兩位學者尚未正式提及的“資源耗散型”治理類型。參見賀雪峰,董磊明:《中國鄉村治理:結構與類型》,《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5年第3期,第42-49頁。

[13]參見賀雪峰,仝志輝:《論村莊社會關聯》,《中國社會科學》2002第3期,第124—134頁。

[14]孫立平曾用“斷裂”與“失衡”來形容當下中國的宏觀社會結構狀況。筆者借用這一概念來表征中國鄉村社會的微觀結構。參見孫立平:《斷裂: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失衡:斷裂社會的運作邏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

[15]徐勇認為,中國鄉村社會經歷和正在經歷著四個階段,即“散—統—分—合”。參見吳毅:《村治變遷中的權威與秩序——20世紀川東雙村的表達》序言(徐勇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頁。

[16]陳勁松認為,根據人與人之間的關聯方式,社會關聯可以分為神性關聯、倫理關聯和契約關聯,并指出各種形式的社會關聯可以在同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中共存。倫理關聯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參見陳勁松:《傳統中國社會的社會關聯形式及其功能》,《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9年第3期,第89—94頁。

[17]“道德性社區”意指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傳統性社會關聯在村莊社區中占主導地位?!肮ぞ咝陨鐓^”則強調村莊社會關聯的理性化,基于利益基礎上的契約關聯在村莊社區中占主導地位。參見楊善華、侯紅蕊:《血緣、姻緣、親緣與利益——現階段中國社會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趨勢》,《寧夏社會科學》2000年第5期,第51—58頁;賀雪峰,仝志輝:《論村莊社會關聯》,《中國社會科學》2002第3期,第124—134頁。

[18]徐勇,鄧大才:《‘再識農戶’與社會化小農的建構》,載中國農村研究網2005.7.6。

[19]王滬寧把西方民主政治發展過程所顯示出來的內在矛盾稱為民主的“邏輯反叛”。具體論述參見王滬寧:《政治的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79頁。

[20]英國人類學者王斯福曾經通過對廟會組織表演過程的研究探討了中國鄉村社會民主傳統、市民社會的問題。雖然作者最后沒有得出明確肯定的結論,但作者所提出的問題卻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參見王斯福:《農民或公民》,載王銘銘,王斯福主編:《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頁。

[21]曹錦清在對河南農村調查后曾經得出“農民善分不善合”的結論。參見曹錦清:《黃河邊的中國》,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

[22]傳統鄉村社會中的宗族合作治水、共同抵御外來勢力入侵等事例及現實中的許多成功的農民合作組織(如廣西桂平市赤嶺特種水產養殖協會、吉林省梨樹縣的農民合作熱潮等等),都表明農民并不缺乏合作能力。筆者對安徽蒙城縣岳東村養雞協會的調查也表明,只要相關條件(制度健全、資源充足等)具備,農民還是可以合作起來的。

[23](美)盧西恩.比安科和(日)田中忠夫等學者對二三十年代中國鄉村農民暴動的研究表明,農民暴動的主要目的是反對苛捐雜稅,而不是階級斗爭。參見(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頁。

[24]這一概念最先由林毅夫和譚國富提出。筆者在此借用“自生能力”來表示農村的自我發展能力。參見林毅夫:《論經濟學方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頁。

[25]參見秦暉:《并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2002年第3期,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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