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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類學校的義務范圍及歸責制度不同,因而其風險和責任大小不同
首先,傳統的走讀學校盡的主要義務是教育、管理和保護。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規定了學校保護的內容,集中闡述了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在校學生之間是教育、管理和保護的關系。即一旦學生在校內外發生意外事故首先要劃分學校是否存在過錯,學校有過錯則按過錯大小承擔一定的比例責任,否則學校不承擔責任,這種歸責制度民法上稱之為過錯原則。雖然,近年來日益增多的校園傷害賠償案中,學校屢屢作為被告不得不承擔巨額賠付,但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中均不承認學校對未成年在校學生承擔監護職責。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表明了審判機關的態度,《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此規定顯示審判機關認為學校并不是生的未成年在校學監護人,否認了學校應當承擔監護責任的觀點,同時確立了一般過錯原則為學校承擔責任歸責的制度,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頒布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詳細規定了認定學校存在過錯的客觀標準.
全日制寄宿學校多實行封閉式管理,即從周一到周末,學生吃住都在學校,在校不僅是學習知識的過程,還是健康成長學會做人的過程,上課有授課教師,下課有生活老師,毫無疑問,未成年在校學生對學校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人身依附性,此時學校實際上承擔了家長的監護職責,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健康成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家長卻因與子女脫離不可能再承擔監護職責,如在司法實踐中生搬硬套法規必然導致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出現缺位,出現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空白,從根本上來說可能會損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因此審判實踐中常推定此類學校承擔監護責任,如此一來,與傳統的走讀學校相比,這類學校一責任范圍大大增加,學校的管理風險也成倍增加。
二、兩類學校的管理對象即在校學生的心理特征大不相同
其次,從在校學生本身來看,傳統的走讀學校學生一般沒有脫離家長監護,心智健康成長的環境優于留守兒童,而寄宿學校寄住的大多是留守兒童,這些留守兒童缺少父母關愛及家庭溫暖,多數與其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在心理上,性情上與正常在父母身邊成長的兒童大不一樣,他們或是孤僻難以接近,或是急于表現自己而整天好動,不聽勸阻,無論哪種情況都對教師的教學和學校的管理帶來新的壓力,也成為校園傷害事故頻繁發生的誘因。
近年來大量案例顯示,在此類糾紛中,對寄宿學校的責任追究越來越嚴格,已突破傳統的走讀學校適用的一般過錯責任而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即學校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時推定其有過錯,甚而適用公平原則,即學校沒有過錯時依據公平原則學校也應承擔責任,且對這類學校的定位也越來越接近監護人的地位,以下兩個案例或許能說明這種趨勢。
16歲的張沖是北京博文全日制寄宿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被同學董強毆打擊碎睪丸,在經歷四個多月肉體和精神折磨之后,含憤蒙羞自殺。張沖父母將博文全日制寄宿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博文學校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精神損失180萬元,2000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博文學校作為全日制寄宿學校應對未成年在校學生承擔監護不力責任,賠償張沖父母14.3萬元,其中精神撫慰金8萬元②。
8歲的司陽是鄭州市一所全日制寄宿學校學生,在課間休息上樓時突然昏倒不省人事,后經搶救但一直處于昏迷狀態,多家醫院診斷為持續性植物狀態。其家長以食物中毒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213萬多元,鄭州市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以缺乏證據燦沒有認定是中毒。學校稱:校方已采取了急救措施無過錯,承擔責任證據不足。后此案經河南省高級法院兩審終審判決認為司陽中毒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因學校提供的飲食導致的,也沒有證據證明中毒事故與學校完全沒有關系,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權衡雙方利益,依據公平原則判決由學校賠償總數額的60%即284631.69元③。
以上案例不難看出,對于全日制寄宿學校而言,已實際代替了家長充當未成年在校學生的監護人角色,責任范圍隨之擴大。管理風險也大大增加。監護權在民法上本來是一種具有人身支配性的親權,為何轉移給了學校呢?原因在于此類學校是全日制寄宿學校,這些學校的學生因住校脫離了家長的監護,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能脫離監護人而單獨居住,其監護人不能出現缺位,因此這類學校理所當然的被推定為監護人,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健康成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此類學校承擔巨額賠付已成為必然,近年來屢屢發生的此類案件,動輒訴諸法律,賠付巨額賠償致使學校陷于無盡訟爭之中無暇顧及教育教學,對教師而言,學校承擔的巨額賠付帶來的巨大壓力會使教師小心翼翼,令本應活潑的課堂變得被動沉悶,因而在整體上損害了教學成果,對教育這一百年大計是百害而無一利的。
對于公益性的農村全日制寄宿學校來說,教育經費有限,中小學實行的是義務教育,很多學校學生太多,教師相對少,不可能像家長一樣對所有學生都盡到監護職責,學校的主要職能是傳授知識、培養技能,在我省農村還有相當一部分學校,校舍簡陋,教師工資都不能按時足額發放,要求這樣的學校對所有在校學生承擔監護責任,動輒賠償幾十萬元,實在是勉為其難,也是不現實的,此種做法對學校而言只能束縛學校手腳令教師陷于被動無奈,從而削弱其本應具有的教育職能,干擾了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教學任務的順利完成,最終,從整體上不利于教育事業的發展繁榮。
不容置疑,農村全日制寄宿學校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如風險的增加,責任的擴大等等,那么如何化解、轉移風險,走出被動還原學校教書育人的本職面貌呢?筆者有以下兩點建議。
一、建立建全學生家庭信息檔案
為確保未成所人的合法利益,法規要求學校要積極履行合理救治保護義務,現實中就農村中小學而言,履行此義務并非易事,往往受諸多客觀因素限制,諸如留守兒童父母在外,祖父母年邁,即使發生傷害,家長也不能及時承擔監護責任,第一救助人實際上就是學校,因此學校應爭取在第一時間內聯系到學生真正的監護人——家長,以免貽誤救治時機致使傷情擴大造成更嚴重的后果。因此就為學生建全家庭信息檔案,包括學生本人的照片,家長詳細的通訊方式地址等。
二、考慮為學生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在目前教育部門沒有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賠付的情況下,建議農村全日制寄宿學校應立即為在校學生投保,以轉嫁其所不能承受的風險。新形勢下的農村全日制寄宿學校正成為意外事故頻發的場所,因此為學生投保意外傷亡事故險已成為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呼吁教育部門應重視起來,拿出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如可考慮從教育專項資金中拿出一部分,學校、家長各承擔一部分,相信會解決資金難的問題。
除以上兩點以外,相信如果學校、家長和社會都來關注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將不難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的任何難題。
摘要當前隨著民工潮涌向城市,農村涌現大量留守兒童,為確保留守兒童的就學及健康成長,國家提出了農村全日制寄宿學校建設工程,筆者試從這類學校的特點及留守兒童的心理特征與傳統走讀學校的區別的角度,提出寄宿學校面臨的管理風險及其化解策略。
關鍵詞:農村全日制寄宿學校留守兒童傳統走讀學校風險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