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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紀檢監察申訴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落實審復分設,保證程序合法,維護違紀黨員、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嚴格按照黨紀政紀政策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申訴,維護黨紀政紀嚴肅性;
(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保證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按照處分審批權限,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四)解決實際問題與思想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申訴案件堅持首訴必辦,受理申訴的紀檢監察機關必須認真給予復議(復核)。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復核決定一般為終局決定,不服復核決定的申訴可以通過信訪途徑解決。
第四條市紀委、監察局成立申訴復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案件審理工作領導擔任,成員由案件檢查室、信訪室、案件審理室主任組成。
市紀委申訴復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申訴復查辦公室。申訴復查辦公室建立申訴復查案件審理員(以下簡稱案件審理員)庫,案件審理員由市、縣兩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駐機構中能夠勝任案件審理工作的人員擔任。其中,市、縣兩級紀檢監察機關專職負責申訴復查工作的人員自然為案件審理員。
第五條申訴復查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一)審議申訴復查工作辦公室提交的申訴案件復議(復核)情況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二)聽取申訴復查辦公室工作情況匯報;
(三)組織協調全市申訴復查工作;
(四)向市紀委常委會報告工作。
第六條申訴復查工作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受理審核申訴案件,向市紀委常委會(監察局長辦公會)提交申訴案件復議(復核)報告,落實申訴復查決定;
(二)向申訴復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申訴案件審理情況和申訴復查工作開展情況;
(三)組織、協調案件審理員的考察、管理、考核、培訓和以及申訴案件審理等相關工作,為案件審理員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四)指導、監督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申訴案件及相關申訴復查工作;
(五)其它相關工作。
第七條案件審理員工作職責:
(一)根據申訴復查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定或委托,完成黨紀政紀申訴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對申訴復查工作提出建言建議;
(三)協助紀檢監察機關做好申訴人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條案件審理員由所在單位民主推薦,并征得本人同意,市紀委考察任命,任期為三年。
對案件審理員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向市紀委常委會(監察局局長辦公會)匯報,并將其作為評優評先的依據。對在審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其它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案件審理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紀檢監察事業,熟悉紀檢監察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有一定的案件審理工作經驗;
(二)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共黨員;
(三)遵紀守法,公道正派,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案件審理員:
(一)因違法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因違紀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年度工作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審理員可以辭去職務:
(一)因職務調整,可能影響履行案件審理員職責的;
(二)本人不愿繼續擔任案件審理員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案件審理員的職務:
(一)不再具備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條件的;
(二)出現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
(三)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無故不參加審理活動兩次以上的。
第十三條案件審理員享有的權利:
(一)可以查閱所審案件全部案卷材料,向案件調查人員及審理人員了解案情,與申訴人進行談話;
(二)依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程序和量紀發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對案件審理員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有關案件審理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第十四條案件審理員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自覺遵守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得無故不履行審理工作職責,影響案件審理;
(二)不得私自會見申訴人、助辯人,不得接受申訴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請送禮等;
(三)遵守辦案紀律,保守案件秘密;
(四)認真、客觀、公正地進行案件審理。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審理員應當主動回避或被申請回避:
(一)是案件申訴人或者申訴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所審案件的證人、鑒定人、檢舉人、公開審理的助辯人的;
(四)是案件原審人或與案件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案件審理職責的。
案件審理員的回避,由申訴復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六條市紀委、監察局受理的申訴案件的審理,一般由申訴復查辦公室1名工作人員擔任主審員,由案件審理員庫中指定1-2名案件審理員擔任協審員。
縣(市、區)紀委、監察局受理的申訴案件的審理,一般由本級專職負責申訴復查工作的人員擔任主審員,從案件審理員庫中指定1名所在縣的案件審理員作為協審員參與審理。
因回避等原因主審員無法確定時,指定案件審理員庫中其他案件審理員擔任主審員。
第十七條案件審理員確定后,市紀委、監察局申訴復查辦公室及縣(市、區)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地介紹案件情況,并及時將申訴案件相關材料交由案件審理員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案件審理員受理案件后,應當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要求認真審核案卷材料,并按照市紀委、監察局《關于辦理申訴案件的暫行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及程序手續。
第十九條進行聽證審理的申訴案件,按照廊坊市紀委、監察局《關于申訴案件聽證暫行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案件審理員依法依紀履行職責應當受法律和紀律的保護,對打擊報復或阻礙案件審理員履行職責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案件審理員在履行職責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追究其黨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意見由中共廊坊市紀委、廊坊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