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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東風渠灌區水利工程管理,確保工程安全、正常運行,滿足人民生產、生活用水需求,促進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東風渠灌區(以下簡稱灌區),是指直接或間接從東風渠渠系及其配套蓄水工程取水,用于農業灌溉及其他生產、生活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東風渠灌區水利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包括:
(一)水庫、大壩及其附屬設施等蓄水工程;
(二)引水渠道、渡槽、隧洞、倒虹管、泵站等引(提)水工程;
(三)溢洪道、泄洪閘及啟閉設施等防洪工程;
(四)灌溉、節制閘及啟閉設施等灌溉工程;
(五)蓄引(提)水工程的排水設施;
(六)水位觀測樁(尺)、雨量計及供水計量裝置等觀測計量設施;
(七)大壩、渠道上開通的道路、架設的公路橋、機耕橋、人行橋以及鋪設的橋面板等路橋工程;
(八)水庫漁業防護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東風渠灌區水利工程的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灌區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堅持強化社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的工程管理原則,充分發揮工程的農業灌溉、防洪、水土保持、水力發電、水資源保護、城鄉供水等綜合功能。
第五條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灌區的水量分配、調度及行政管理工作。灌區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灌區的水量分配、調度及行政管理工作。
本市及灌區所在地的公安、城建、規劃、土地、交通、環保、電力等部門,以及灌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東風渠管理機構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受托范圍內的供水、維修、安全、水資源保護、水費征收、水事糾紛調解等工程管理工作。
灌區所在地的工程管理機構,根據當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具體的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條本市及灌區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引導、扶持灌區內的用水者按自然水系成立“用水者協會”。
“用水者協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用水者自覺繳納水費、維修保養水工程,維護用水秩序,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工程管理。
第二章工程權屬管理
第八條工程屬于國家、集體所有。
工程中屬國家所有的部分,由本市及工程所有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權劃界;工程中屬鄉村集體所有的部分,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投資投勞情況確權劃界。
經確權劃界的工程及其保護范圍內的土地,由本市或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所有權、使用權證書。
第九條國家所有的工程,可以依法確定給工程管理機構經營管理。工程管理機構必須全面履行工程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義務。
第十條工程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工程保護
第十一條下列區域屬工程禁腳地:
(一)涵閘、泵站、水電站及其變電站工程用地;
(二)水庫庫區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區域以及水庫的大壩壩腳線以外,大型水庫200米、中型水庫150米、小型水庫100米以內的區域;
(三)溢洪道及其兩側輪廓線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以內區域;
(四)渠道用地及渠堤坡腳線以外,干渠5米、支渠3米以內的區域;
(五)渡槽支墩基礎外邊線兩側各5米以內的區域;
(六)工程管理機構生產、工作的區域。
第十二條下列區域屬工程保護范圍:
(一)大、中、小型涵閘、泵站、水電站,自建筑物末端起,上下游分別為500米、200米、100米,左右端分別為200米、100米、50米以內的區域;
(二)水庫校核洪水水位線至第一道分水嶺脊線之間的區域;
(三)渠堤或渠道開口面禁腳以外,干渠為20米、支渠為10米以內的區域;
(四)大、中、小型渡槽,自支墩基礎外邊線向外,兩側分別為30米、20米、10米以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在工程禁腳地和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打井、鉆探、挖沙、取土、開礦、埋墳;
(二)損毀取水口、輸水渠道、水庫、水文觀測設施、灌溉、節制閘、泄洪閘及其他附屬設備;
(三)擅自掘渠取水、設置阻水設施,或者擅自操作泄洪、灌溉涵閘等設施;
(四)在壩、渠堤上或渡槽下種植、鏟草或從事集市貿易;
(五)傾倒垃圾、廢渣、廢油、油性混合物、糞便等有害物質或清洗有毒容器;
(六)設置排污口或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七)砍伐水利工程綠化、防護林木;
(八)炸魚、毒魚和用電捕魚;
(九)其他危害工程安全、污染水體和妨礙工程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工程保護范圍內,未經本市及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造房屋、道路、橋涵及其他設施;不得在壩頂、水庫工作橋上行使機動車輛。
第十五條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在重要工程設施、重要保護地段,設置界碑、保護標志和禁止事項告示牌。
第四章工程維護
第十六條工程防汛搶險按行政區域劃分,由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健全工程防汛搶險責任制度,制定工程防汛搶險方案,儲備防汛搶險物資、設備,落實各項搶險措施。
灌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必須依法履行防汛搶險義務。
第十七條本市東風渠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總干渠工程和受托管理范圍內的其它干支渠工程的維修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工程,其維修養護由受益區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支持;必要時,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東風渠管理機構有權協調處置。
第十八條工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檢查、維護工程及其設施,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十九條工程管理機構和用水戶應當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二十條灌區內的用水戶取用工程水源的,必須經工程管理機構許可,在指定地點計量取水。
用水戶均應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及時足額繳納水費,不得拖欠。
第二十一條工程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用水戶收取水費,也可以委托“用水者協會”或其他單位代收,并按規定支付代收手續費。
利用工程總干渠水源間接供水的,間接供水工程的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向本市東風渠管理機構繳納水費。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水費標準,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規定水費以外的費用。
工程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單位收取水費時,必須出具統一票據;不出具統一票據的,用水戶有權拒付。
第六章資金籌集
第二十三條工程水費收入,只能用于工程運行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免交預算外調節基金,結余資金可以連年接轉使用。
工程管理機構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只能用于工程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計劃、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工程的更新改造優先列入水利建設計劃,并按分級負責的原則,每年從財政收入和水利規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工程防汛搶險、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條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工程的供水、發電、水產養殖等項目,充分發揮工程的綜合效益,以彌補農業供水虧損和工程搶險、維護費用不足。鼓勵投資開發工程的優惠政策,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六條對在工程建設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機構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不按期繳納水費的,工程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其在限期內繳納,并從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額1‰的滯納金;在限期內仍未繳納或欠繳的,工程管理機構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本市或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既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水利水電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