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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在西部大開發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阿拉善盟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特制定阿拉善盟招商引資政策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前來阿拉善盟投資的境外企業和阿拉善盟以外國內各地各類、各種所有制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統稱外來投資者)。
第三條阿拉善盟所轄地區資源、產業、市場(除國家、自治區有特殊規定外)一律對外開放。歡迎國內外客商來阿拉善盟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經濟技術合作,舉辦各類企業。
第二章投資領域
第四條鼓勵投資的重點領域如下:
(一)以阿拉善盟資源和特產為原料的農畜產品、沙生產品精深加工產業及種植、養殖業綜合開發;
(二)水利、電力、交通、口岸、小城鎮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及教育、蒙醫藥等產業;
(三)新技術產業和高科技產品開發、生產;
(四)旅游資源及旅游景點的開發建設;
(五)荒山、荒坡、荒溝、荒灘、荒漠(以下稱“五荒”)治理項目,退耕退牧還林還草項目及其他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項目;
(六)礦產資源勘探、開采和精深加工;
(七)新型建筑材料開發、生產和廢舊資源再利用項目;
(八)以不同方式與阿拉善盟境內企業實施聯合經營或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章優惠政策
第五條外來投資者在阿拉善盟投資興辦的一般性企業和項目,從獲利年度起,4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5年至第7年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外來投資者興辦的產品出口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免稅期滿后,5年內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改造阿拉善盟虧損企業的聯合項目,允許企業以實現利潤彌補虧損;扭虧為盈后,從第2年開始,享受本規定第五條優惠政策。
第八條興辦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益事業、旅游景點開發項目的,除享受第七條稅收優惠外,從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享受該企業上繳增值稅額10%的扶持性補貼投入。
第九條“五荒”治理、退耕退牧還林還草項目和生態治理項目,10年內免征農業稅、牧業稅、農林特產稅;實際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開始,10年內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凡符合阿拉善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土地使用年限為:商服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農業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五荒”治理用地按計劃由政府劃撥使用。凡在使用期內的的土地,經批準投資者具有經營權、轉讓權、繼承權和抵押權。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免收土地合作權出讓金:
(一)高新技術項目和出口產品生產項目用地;
(二)從事水利、交通、旅游景點、小城鎮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和其他公益事業用地;
(三)“五荒”治理及生態環境建設用地。
第十二條外來投資者開采國家出資勘察過的礦產資源,中型以下(含中型)勘察程度在普查以下(含普查)的,免繳采礦權價款;詳查階段的減繳70%的采礦權價款;勘探階段的減繳50%的采礦權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第一個年度可以免繳;第二至第三年度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度可以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以免繳采礦權價款。
第十三條取得采礦權并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投資企業,經阿拉善盟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對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留阿拉善盟部分的50%返還給投資企業;對綜合開采回收共、伴生礦產的,減半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用先進技術回收伴生礦產的,免繳伴生礦產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投資者依法獲得探礦權、采礦權后,旗(縣)、蘇木鎮(鄉)政府除依法收取稅費外,不得強行提出合作、合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產品出口,外來投資者的產品出口后,凡及時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結匯并由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后,可幫助申請享受內蒙古自治區外貿出口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對招商引資的中介組織和中介人實行鼓勵政策。對引進贈予、項目資金或物資的有功人員,根據貢獻大小給予不同形式的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服務保障
第十六條涉及外來投資項目的審批、登記和有關證明手續,采取“一站式”、“代辦領辦式”、聯合辦公形式及時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外,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來投資者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如有違者,外來投資者可以拒絕,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可通過“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方式另行商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適用于本規定后興辦的各類企業和項目。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阿拉善盟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