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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為深入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使國土資源局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和相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國土資源局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實履行職能,保證政令暢通;堅持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推進電子政務,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加強行政監督,成為高效、務實、負責的政府工作部門。
三、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勤于實踐,大膽創新;用心做事,講求實效;顧全大局,服從命令;忠于職守,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實際工作中,努力提高參與宏觀調控的能力、協調辦事的能力、自我約束的能力。
四、各科室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各負其責,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各科室所之間要密切配合,協商辦事,切實貫徹落實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職責分工
五、國土資源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全面工作。
六、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
七、局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局長或由局長指定的一位副局長代行局長職責,主持工作。副局長外出期間,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其他副局長代行其職責。
八、辦公室主任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各科室所負責本科室所的工作,在本科室所職責范圍內獨立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行政職能
九、根據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國土資源調查、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等工作;積極參與宏觀調控,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促進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加強對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的監管,創造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整頓規范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土地和礦業權市場體系。
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國土資源行業組織,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國土資源管理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一、強化公共服務職能,認真落實《國土資源管理系統行政為民措施》,健全國土資源管理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優質便民服務。建立健全各項行政服務的監管制度,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科學民主決策程序
十二、建立健全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提高決策透明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三、本局代區政府起草的法規草案和由本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年度計劃、五年計劃、長遠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項目立項;參與宏觀調控的建議和準備采取的工作措施等重大事項,必須由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會審決定。
提請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上述重大事項,有關科室和局屬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關、嚴格審核、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應事先充分協商;涉及鄉鎮(街辦)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通過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基礎性、戰略性研究的,應經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
十四、各科室所應根據全局工作安排和要求,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調研工作要求真務實,注重實效,為局黨組決策或解決突出問題提供真實可靠的第一手資料。
十五、各科室所要及時、準確向局辦報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進展、成果、經驗、工作措施、建議以及社會反應等政務信息,為局黨組了解情況和決策服務。
十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及專項規劃審查、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審查、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審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土地開發用地審查、土地資產處置、采礦權審批等重大事項實行會審制度。上述事項未經會審通過,不得上報上級國土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十七、各科室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局黨組的重要決策、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十八、推進依法行政。各科室所要嚴格按照合法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制定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省、市的決定、命令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規定行政處罰等事項的,應當制定部門規章。制定部門規章應當嚴格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國土資源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規定的程序起草、審查、審議和公布。
為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省、市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需要制定在全區范圍內統一執行的規范性文件,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出臺,在出臺前由局法規監察科進行法律性審核。規范性文件后,局辦公室應當自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規范性文件一式三份報法制部門備案。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法規監察科會同有關科室所提出建議,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后以國土資源局的名義提請區政府審議或者由法規監察科會同有關科室所與有關部門協調后,聯合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二十、法規監察科在承辦部門規章解釋工作中,應充分聽取有關科室所的意見,取得一致并報分管副局長或局長審定后生效。在協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法規監察科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局領導協調或裁定。
二十一、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本局作為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科室所要作為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人參加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提出行政復議答復或者行政訴訟答辯及其有關證據材料。原具體行政行為被變更、撤銷、確認違法并引起行政賠償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十二、堅持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科學配置國土資源局的執法職責,將行政執法的責任落實到崗位,明確責任人,制定并實施考核、監督、獎懲辦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三、自覺接受區政府的行政監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動廉政建設。
二十四、認真對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行風監督員的建議、提案和意見,研究提出答復意見,及時反饋給代表、委員和監督員。虛心接受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十五、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報告。
二十六、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征詢并認真聽取區政府及其他部門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局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有關科室所要積極配合信訪辦做好群眾來信來訪的接待和辦理工作,維護好社會穩定。
二十八、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加強政府網站和國土系統網站建設,及時和更新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和落實
二十九、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提請區政府討論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和需區政府制發的公文等事項,要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及時報送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執行情況。
三十、各科室所要堅決執行區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工作部署,認真落實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各項工作落實情況應及時向局領導報告;落實和完成情況要按局領導要求限時報告,各科室所要認真落實局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書面向局領導、分管領導報告執行情況。局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適時通報。
三十一、局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報告,重大緊急情況要按時限要求向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值班室報告。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二、局實行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辦公會議制度。堅持每周一早上召開局領導工作碰頭會制度。
三十三、局黨組會議由局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參加。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科室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局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市、區重要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二)審議通過局代區政府起草的法規草案和由局制定、頒布的部門規章;(三)審議通過局年度計劃、五年計劃、長遠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項目立項等重大事項;(四)審議參與宏觀調控擬采取的重大措施;(五)討論決定、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機關的重要工作;(六)研究機構、人事、財務等重要事宜。局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二次。
三十四、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副局長、局黨組成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參加。會議召集人可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科室所的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研究落實局黨組會議的決定、決議;(二)討論修改上報下發的重要文件,局重要會議的主要文件;討論參與宏觀調控的意見和建議;(三)討論研究并決定局重要工作,研究局重點調研工作、會議安排、培訓等計劃方案。局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三十五、局辦公會議由副局長、局紀檢組長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局長委托副局長、紀檢組長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局日常工作中一些專門問題。提交議題的科室所要提出出席會議的建議名單,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由主辦科室所及時整理會議紀要交主持人審核后簽發。局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三十六、提交局黨組會議的議題,由局黨組成員提出。經黨組書記確定后提交局黨組會議審議決定;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分管副局長提出,經局長審定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提交局辦公會議的議題,由主辦科室所提出議題,經分管副局長確定后交局辦公會議決定執行。
參加會議人員應準時參加會議,不能出席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向黨組書記、局長請假,不能出席局辦公會議,向分管副局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三十七、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由指定人員負責記錄,局辦公會議由局領導指定人員或由主辦科室所負責記錄,會后按照會議要求及時編寫會議紀要,經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或主辦科室所負責人審核后,由主持會議的領導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
會議記錄和資料按有關規定整理、歸檔。對于會議研究、討論的各項內容,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規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傳達和擴散。傳達、貫徹會議作出的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并按規定范圍傳達。
三十八、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縮短會期,精減會議人員。
第九章公文審批制度
三十九、局公文處理要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區國土資源局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執行。
四十、局收到的區委、區政府領導批示和省廳、市局領導批示的文件,由局辦公室報送局長閱批。
局收到的區委、區政府、區級各部門以及省、市文件,由局辦公室按職責分送分管領導閱批。
四十一、以局名義報送區委、區政府和省廳、市局的請示、報告,國土資源局頒布的決定、部門規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簽發。
四十二、以局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局長、黨組成員審核后,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簽發。各科室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四十三、局與區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發文,主辦科室所要認真協商,主動配合,積極合作。
四十四、各科室所辦理公文要主動協商。涉及其他科室所職責和業務范圍的,必須會簽。出現分歧,經主辦科室所和協辦科室所的主要負責人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科室應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分管領導和主管領導審定。
四十五、進一步精簡公文,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十章作風紀律
四十六、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公務員八條禁令》、《廉政準則》、《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工作人員禁令》和《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工作人員十不準》等規定,嚴守紀律,勤政廉潔。領導干部要帶頭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帶領工作人員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七、局長出差或休假,由局辦公室事先向區政府和市局報告;副局長、局黨組成員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局長報告。各科室所主要負責人出差或休假,須事先征得分管局領導同意。
四十八、局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的決定,認真落實局黨組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確定事項,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局內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