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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積極鼓勵、正確引導興辦民辦普通、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高等學校),加強對民辦高等學校的管理,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國家教育委員會把設置專科層次學校審批權下放給我省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范圍內設置民辦高等學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民辦高等學校,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組織以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公民,自籌資金,依照《規定》和本辦法設立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
第四條我省社會組織或個人與境外民間機構或個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可在我省合作舉辦民辦高等學校。合作各方應簽訂合作辦學協議,并由我方為主提出辦學申請。
第五條民辦高等學校的籌辦或正式建校,以及撤銷、調整,由申辦者向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設置民辦高等學校,屬專科層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屬本科層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
第七條民辦高等學校的設置一般分為申請籌辦和申請正式建校兩個階段。達到《
規定》的設置標準的,可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未達到設置標準的,應先申請籌辦。
第八條申請籌辦民辦高等學校必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籌辦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學校的名稱、校址、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建校方案、辦學規模及專業設置等;
(二)建校資金、辦學正常經費的數量、來源及證明文件;
(三)學校章程、董事會章程和董事長、董事的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四)籌建工作班子及其負責人的名單和簡歷;
(五)已有辦學條件和學校的基本建設規劃。
第九條申請正式建校的民辦高等學校必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正式建校可行性論證結論意見;
(二)已有校園、校舍(包括租用的)、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情況。自行籌資建校尚有困難的民辦高等學校,在自有校園校舍建成前,允許租借足以供辦學用的校園和校舍,但租借期須在5年以上,并應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
(三)學校組織機構、校董事會、校領導成員、教工隊伍、中層機構負責人員名單
、骨干教師名單(注明職稱、專業);
(四)辦學規模、專業設置及學校發展規劃。
第十條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報告后,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所報送材料不完備者,應在接到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通知其補報。
籌辦或正式建校條件基本具備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省高等學校設置評議機構的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論證。
申報材料未能通過形式審查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于接到申請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通知申辦者。
第十一條省高等學校設置評議機構于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召開全體會議,對申報學校進行評議論證,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作出結論意見。
第十二條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高等學校設置評議機構的結論意見,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報告,在征詢省有關部門意見后,作出是否同意籌辦或正式建校的決定。
第十四條民辦高等學校的籌辦期限:普通高等學校最長不超過5年,成人高等學校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達不到正式建校標準的,取消其籌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