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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政府及其部門辦理與群眾密切相關重要事項的公開透明,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事項,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法行使承擔公共管理職能或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辦理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需要人民群眾配合或知曉的重要事項。
第三條政務事項告示原則:
(一)依法公開;
(二)真實全面;
(三)提高行政效能,保障社會穩定;
(四)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第四條政務事項告示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定政府及其部門和公用企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必須向社會公告、公示的事項;
(二)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做出和擬做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如環境治理、改造、搬遷等;
(三)公用企事業單位擬做出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重大事項,如停水、停電、停氣,公交線路調整,道路、通信、網絡、城市路燈改擴建工程等;
(四)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執法檢查、集中辦理行政事務或證件,集中開展疾病預防等;
(五)涉及公務員(含工勤人員)招考錄用、榮譽稱號評審、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重要人事事項;
(六)地震、洪水、山體滑坡、惡劣天氣、環境質量以及涉及社會安全和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安全責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銷售等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預報和處置措施等;
(七)其他按國家有關規定須向社會公告、公示的事項。
第五條政務事項告示形式:
(一)新聞會;
(二)公文;
(三)報紙、電視臺、電臺等媒體;
(四)政府及部門的互聯網站;
(五)政府設立在人群密集或社區的固定告示牌、大型電子顯示屏;
(六)其他適當的形式告示。
第六條政務事項告示時限:政府擬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可預知的重大事項必須在事項發生之前告示,不可預知事項必須在事項發生之后第一時間告示。
屬決策類的政務事項,告示時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屬執行類的政務事項,告示時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屬應急類的政務事項,要根據事件發展情況實時告示。
第七條政務事項告示程序:
凡需由市政府統一向社會告示的政務事項,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告示的內容、形式、時間等,按照政務公開預審制度規定的程序,經市政府審查同意后,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告示。凡需由地方政府或各部門自行告示的政務事項,由地方政府或各部門制定告示的內容、形式、時間等,并向社會告示。
告示以后,告示機關應當做好相關來電、來信、來訪的接待、解答工作。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和建議,要統籌考慮,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告示形成的有關材料,由告示機關整理、歸檔。
第八條政務事項告示應當包含以下要素:
(一)基本情況: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范圍等;
(二)事件的影響:包括事件發生后的性質和影響程度的預計等;
(三)擬采用的處理措施、方法:包括有關處理情況和組織措施、需要群眾作出哪些配合、注意事項等;
第九條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程序和有關規定告示。對不按程序、規定告示,或搞假告示、不告示,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同時適用于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