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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實施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實現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立“預防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處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監督檢查效能,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責任制
(一)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是國土資源部門一項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具體實施的主體與責任機構是縣執法監察大隊和各國土資源中心所,各單位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二)實施動態巡查工作的各單位實行屬地管理,執法監察大隊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的動態巡查,各所負責本轄區內動態巡查。
(三)各單位均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動態巡查責任制度,該制度應包含以下內容。
1、巡查的職責與目標。
2、巡查的范圍。要采取分片包干并明確各片區的巡查人與責任人,設立重點巡查區域。
3、巡查的間隔期限,即巡查頻率。
4、建立獎懲措施和對各片區的考核指標。
(四)各單位還應建立、完善以村為基礎的國土資源監察信息網絡,充分發揮國土執法協管員的作用,以擴大監督檢查,彌補巡查員人手、區域、周期方面的不足。
(五)各單位應加強聯動機制,在縣局領導下定期開展聯合巡查、聯合辦案行動,建立資源共享制度。
(六)巡查工作應包括以下程序
1、分組分片出動巡查;
2、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并加以制止;
3、對拒不停止土地違法行為和已形成國土資源違法事實的,應當場下達《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及時向縣局報告。
4、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
5、每次巡查工作結束后及時填寫動態巡查登記表,注明巡查時間、地點、巡查狀況以及采取的處理措施,巡查人要進行簽名。
(七)縣局實行動態巡查工作月報制度,各單位在每月3號前將上月動態巡查月報表報縣局備案,具體由執法監察大隊組織實施,縣局進行領導與監督。
(八)縣局實行動態巡查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對各單位動態巡查工作進行考核,考核以月報表及現場核查為主,指標包括動態巡查發現率、制止率以及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發案率,形成違法事實需要強制執行的土地違法案件數量。動態巡查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動態巡查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評優評先。
(九)縣局實行動態巡查工作獎懲制度。動態巡查工作考核結束后,評選先進單位三個,分別給予獎金1000元、600元、300元;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分別處罰1000元、600元、300元。
(十)對在巡查中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突出的巡查人員,應當予以表彰,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或發現后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