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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聯合,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設立的,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二條為了加強我市民辦幼兒園管理,促進全市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幼兒園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民辦幼兒園設置標準(暫行)》,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民辦幼兒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對民辦幼兒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四條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教育局是幼兒教育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相關的政策和規定,制定和組織實施幼兒教育的發展規劃,審核認定幼兒園辦園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對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定級管理,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規范教材征訂,統一收費標準等。同時具體負責幼兒園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檢查、考核、師資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市衛生局要貫徹落實有關兒童衛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規,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對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體負責全市幼兒園衛生許可的審核認定、飲食衛生的督查,衛生保健及常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和指導,教師、幼兒健康的體檢等工作。
第七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對全市幼兒園安全進行監管,對園舍、設施進行安全鑒定,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幼兒園進行整改,責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幼兒園停辦。
第八條市交警部門主要負責幼兒園接送車輛的管理,要將民辦幼兒園的接送車輛納入客運車輛的戶籍化管理,切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駕駛員資質的審定和安全法規的教育。
第九條市公安、消防部門主要負責全市幼兒園周邊治安環境的整治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幼兒園進行整改。
第十條市財政、物價部門主要負責對全市幼兒園的收費進行管理和督查。已取得辦園許可證并辦理登記手續的幼兒園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市教育局、市物價局備案并公示。
第十一條市廣播電視局主要負責協助市教育局對全市幼兒教育發展情況,通過藝術活動和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及時進行宣傳報道,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民辦幼兒園要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市民政局主要負責對已經過市教育局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幼兒園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十四條市規劃局和建設局在審批小區新樓房建設設計、規劃中必須帶有一定規模的幼兒園用房。
第十五條實行幼兒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市衛生、安監、公安、交警、消防、財政、物價、廣播電視、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規劃、建設等部門參加的幼兒教育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協調、解決幼兒教育事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促進全市幼兒教育事業穩定健康發展。
第三章舉辦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幼兒園的審批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舉辦幼兒園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幼兒園的設置符合市教育發展規劃;
(二)幼兒園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
(三)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有符合規范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幼兒園的園舍、場地、設施、設備以及衛生、安全狀況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六)有合法的幼兒園組織章程、組織機構,有符合國家要求的教職工隊伍;
(七)有根據國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方案以及課程教學計劃;
(八)舉辦民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申辦報告及審批申請表;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擬聘任的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學歷證明)文件;
(五)擬辦幼兒園的章程草案和發展規劃(包括辦學宗旨、課程計劃等);
(六)擬辦幼兒園的建筑平面圖,各功能室分布圖、設施、設備計劃配置情況說明及場地使用權證明;
(七)幼兒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需經市公安消防部門安全檢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八)市衛生監督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有幼兒用餐的幼兒園);
(九)健康檢查單位提供的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
第十九條幼兒園審批程序。
舉辦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并填寫《*市幼兒園審批申請表》。對申請的幼兒園實地考察,由主管局長在《*市幼兒園審批申請表》上簽署意見。意見分為兩類,完全具備條件的可簽署“同意注冊”;條件不完全具備,但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簽署“同意籌設”,所有舉辦者都必須按申報材料的要求提供實證式材料(打印或復印)。
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申辦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批。對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給予注冊登記,頒發辦學許可證;對不完全具備條件,但符合安全要求的發給籌設批準書。
幼兒園憑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和籌設批準書,到市民政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然后到市物價局辦理備案登記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條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班)。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登記注冊和申報審批手續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辦,對拒不執行決定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市公安、衛生、物價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非法辦園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辦園者承擔。
第二十一條民辦幼兒園停辦應在停辦前兩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停辦手續。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應報審批機關核準。未經審批機關核準同意,不得隨意停辦幼兒園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園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幼兒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健康和諧發展。民辦幼兒園不得進行和參與宗教或迷信活動。
第二十三條民辦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校車接送、安全防護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衛生、傳染病預防、園舍設施設備、消防安全、兒童接送、安全教育等工作的管理,嚴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民辦幼兒園出現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師生傷亡等重大事故,市教育、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民辦幼兒園的園名應規范,不得使用帶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義的字詞,不得冠以“國際”、“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可,不得冠以“雙語”、“藝術”等字樣。
第二十六條民辦幼兒園使用幼兒學習和活動的教材、手工操作教材和音像資料,必須嚴格按照市教育部門的要求征訂,嚴禁使用盜版教材。
第二十七條民辦幼兒園要按照國家要求聘用教師、保育員、醫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凡學歷不達標的,幼兒園應督促他們參加學歷培訓,盡快取得相應學歷。
第二十八條民辦幼兒園應當接受衛生部門的業務檢查和指導,認真做好入園兒童和在崗員工的體檢、衛生、消毒、防疫、兒童營養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民辦幼兒園應向家長開具行政事業性收據。民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條實行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對全市幼兒園進行督導和評估的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和擅自辦園的幼兒園采取強制措施,堅決予以取締。同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第五章園長與師資隊伍
第三十一條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與教職工簽訂符合法律法規內容的集體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各種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民辦幼兒園實行園長任職資格和教師資格制度,其任職條件參照公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幼兒園聘任的園長報審批機關核準,聘任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幼兒教師納入公辦幼兒教師的在選聘、選優、表彰、職稱評定、培訓、考核、晉級、業務活動等方面實行同等待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或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不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征訂教材,使用盜版教材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教師的;
(八)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九)擅自變更幼兒園名稱、類別、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十)擅自分立、合并幼兒園的;
(十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十二)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的。第三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四)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