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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縣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提高農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是指農產品產地環境及質量控制措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經認定合格,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農產品生產產地。
第三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工作由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中心負責,具體辦理我縣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初審、推薦等工作。
第四條積極鼓勵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
第二章產地條件與質量控制
第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灌溉水(畜禽飲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氣等符合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環境質量要求,產地周圍3公里以內沒有污染企業。
第六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集中連片、產品相對穩定,并具有一定規模。
第七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能確保按標準化組織生產,并有相對穩定的產銷組織形式。
第八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配備專門的技術和管理人員或依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負責病蟲測報、動植物疫病防治、生產技術指導及環境監測、產品質量檢測等工作。
第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生產過程應具備以下質量控制措施:
(一)嚴格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或規程的具體操作規范并組織生產。
(二)建立嚴格的農藥(獸藥)、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物制劑等投入品使用登記制度和動物用藥記錄、休藥期記錄,建立生產過程臺帳,規范使用限用農(獸)藥,嚴禁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
第三章申請與認定
第十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行業協會等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人應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及產銷組織形式等;
(二)產地生產情況,包括產品名稱、地理位置、區域范圍、生產(飼養)規模、產量(出欄)及生產計劃等;
(三)產地環境說明,包括產地農用水、土壤、大氣環境質量狀況;
(四)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措施,包括技術人員資質證書,執行的生產技術標準或規程,申請人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或規程制定的生產技術操作規范,動物防疫記錄,農業投入品使用臺帳,動物休藥期記錄等;
(五)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承諾聲明;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按下列程序認定。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中心負責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工作,10個工作日內就申報主體資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等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上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重新辦理。有效期滿后未辦理申請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認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實行證書和標牌管理。
第十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設立標志牌,并標明范圍、生產產品、主要安全生產措施、責任人,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中心負責對認定的產地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跟蹤檢查,并受理有關的咨詢、投訴、申訴工作。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不得隨意設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志牌。違反規定的,由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中心責令其停止,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中心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擅自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范圍的。
第十八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按照國家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