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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管單位及征收任務
1縣規劃局:負責新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收和新建住宅樓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50萬元。具體是各類基建工程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建稅)同時,督促建設單位按工程預算的3%向契稅征收管理所交納契稅(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設單位將契稅分解到每個住戶)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開具相關稅收完稅憑證,縣規劃局憑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稅憑證給予放線和簽發開工通知書。對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縣規劃局要在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一次性繳清全部應納稅款。
2縣城建局:負責各類基建工程欠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75萬元。具體是對尚未竣工驗收的基建工程。對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的納稅情況進行認真核查,縣城建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督促欠稅單位繳清全部稅款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稅款(征管單位應及時向城建局提供欠稅單位名單)應在新的工程招投標時,督促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向征管單位繳納稅款,繳清全部欠稅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準予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參加新的工程招投標,否則,取消其招投標資格,拒絕其參與新的工程招投標。
3縣水務局:負責全縣各類水利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35萬元。具體是各類水利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建筑安裝營業稅;水利工程完工后,縣水務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要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憑縣地稅局開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
4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土地復墾整理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和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40萬元。具體是土地復墾整理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建筑安裝營業稅;工程完工后應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非農用地審批時(包括土地租賃等)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土地占用總量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到縣財政局繳納耕地占用稅,縣財政局根據國土資源局提供的納稅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稅,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完稅憑證方可審批用地指標,否則,不得審批和劃撥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應稅土地使用權轉讓(含土地房屋拍賣)時,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土地變動和增值情況通知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據此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縣國土資源局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審批和劃轉土地,否則不得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5縣房管局:負責銷售不動產稅、房產交易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不動產房屋、土地)銷售時。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轉讓手續,縣房管局應督促出售者到縣地稅局交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否則,不得辦理轉讓手續。縣房管局在辦理房產證書時(包括新辦房產證和因房產交易更換房產證書等)對于尚未繳納契稅的縣房管局應督促其向契稅征收管理所繳納契稅,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證書,否則,不得辦理房產證書。
6縣公安局:負責房屋租賃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縣公安局應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城鄉沿街門店的租賃行為進行認真排查審核,以房產證為主要依據。建立征管檔案,督促房主到縣地稅局繳納房屋租賃營業稅,對拒不繳納的按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7縣交警隊:負責全縣車輛營運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50萬元。即:車輛年審時。督促車主到縣地稅局一次性繳納車輛營運稅,縣交警隊應對車主車輛營運稅的繳納情況進行認真的審核。車主繳清車輛營運稅后,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證明辦理年審手續,否則,不得進行車輛年審。
二、征管責任
1各協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從源頭上杜絕稅款的流失。切實把好稅收源頭控制關。
2征管職能部門要在幫助和指導協管單位搞好稅收協管工作的同時。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切實抓好稅收征管,積極主動地尋找稅源。保證完成政府下達的征收任務。
一是單位應稅行為所換開的稅務票據必須是正寧縣稅務機關開具的否則。不得支付款項;二是要按照“款清稅清和款、稅同步”原則支付款項,不得在未交稅的情況下預借任何資金,因單位把關不嚴造成稅款流失的由該單位繳納所欠稅款,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把好兩個關口,應對支出票據進行嚴格審核。3縣內各單位在支付涉稅款項時。
三、獎罰措施
1對完成征收任務的協管單位。按協管稅款的5%計提協征經費。按協管稅款的2%計提協征經費。對未完成征收任務的協管單位。
2各協管單位必須嚴格按政策和規定征收稅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開減稅口子。對因協管單位管理不嚴或不履行征管職責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縣財政局從其經費中劃撥。確保各種稅收應收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