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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工程建設行為,確保建設工程招標中標后,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承諾和工程合同約定組織實施,誠信履約,有效遏制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保障建設工程項目順利開展,現結合實際,制定市建設工程項目標后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為依據,強化建設工程項目標后監督管理,通過查處和糾正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著力解決當前我市建筑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推進建筑市場監管的長效機制建設,努力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確保工程質量安全,促進我市建筑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二、工作重點
(一)依法查處規避招標和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圍標、串標等問題;
(二)依法查處不遵守投標承諾、不履行合同約定、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以及無證或越級承接工程業務等問題;
(三)依法查處不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擅自開工、不辦理施工(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簽證、不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以及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不委托監理等違反法定建設程序的問題;
(四)依法查處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建造師及項目管理班子、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及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在現場履職或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現象;
(五)依法查處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等問題;
(六)依法查處簽訂“陰陽合同、小合同大決算”,著力解決在辦理工程決算中推諉扯皮、不按規定期限審查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等問題;
(七)依法查處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對勞務用工不按實名制管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行為;
(八)大力整頓和規范裝飾裝修工程活動和裝飾裝修材料市場秩序,加強管理,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九)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三、組織領導
建設工程項目標后監督管理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各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列為日常管理的重點,常抓不懈。為確保該項工作順利推進,成立市建設工程項目標后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四、工作職責
(一)建設單位是工程建設標后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對工程的建設全面負責,承擔法定責任和義務。應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及時完善工程建設各項手續;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核查相關資料是否與招投標文件一致,檢查施工(監理)單位項目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是否與投標承諾的人員相符,督促施工管理、監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建立管理臺帳,如實記錄人員到崗履責情況;及時發現制止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有關職能部門;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工程決算,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監管責任。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標后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履行責任及執行制度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對建筑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行為和施工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施工現場實行不定期動態巡查,如實記錄巡查情況;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和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對工程項目進行定期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三)市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嚴格招標文件審查,明確在招標文件示范文本中企業投標文件應提供項目管理(監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近期照片,投標企業投標時所作承諾必須實際履行到位;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監察機關開展標后監督檢查;加大對招投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據相關規定分別給予暫停登記、限制投標、清出市場等處罰。
(四)市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標后監督管理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工程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并依法實施處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巡查力度,實施動態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建筑工程巡查力度,及時全面核查報建手續資料是否真實齊全、項目建造師(項目總監)及主要管理人員是否與其投標承諾相符、是否按約在崗履責等,建立建筑工程巡查記錄登記制度并按月匯總,工程合同雙方應如實填寫《工程項目標后履約情況記錄表》并及時報送市建管處監督執法辦備案。
(二)嚴格合同管理,加強履約監管。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規范簽訂合同,細化工程款支付節點(按已完工程量,不低于60℅,不高于90℅),規定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工程款必須付至已完工程總量的85℅,明確增(減)的工程量變更作為追加(減少)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步核算,按合同比例支付。嚴格審批把關,對合同文本中無上述條款內容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限時辦理結算,防止拖欠發生。對已竣工尚未結算的工程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和建設部印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369號令),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竣工結算審查,并及時撥付工程款。凡對工程結算推諉扯皮、久拖不決,無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雙方簽字確認的工程竣工決算資料,一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原則,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強化部門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市住建委、市監察局、市招管局、市建管處等部門要強化配合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標后跟蹤監督管理工作,狠抓嚴管,形成統一管理、層層把關、環環相扣的建筑市場整體聯動監管機制。
(五)暢通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建設工程標后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設工程各方主體標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相關職能部門檢舉、控告和投訴,市建管處將在數字化管理平臺開辟專欄或在新聞媒體上定期公開曝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信息。
(六)建立例會制度,加強跟蹤管理。領導小組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相關成員單位會議,聽取標后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分析存在問題、研究對策措施,督促各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標后監督管理制度。
六、責任追究
(一)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視情分別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記一般不良行為記錄、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等處罰,并追究項目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監察機關依法依規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中標公示后,無正當理由不定標或拒絕發放中標通知書,或者改變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簽訂合同的;
2.違法簽訂“陰陽合同”、“敞口合同”,造成投資失控、造價突破、決算不能及時核準或“小合同,大決算”的;
3.違反規定指定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的,或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包人的;
4.因監管不力,造成質量、安全事故、嚴重拖延工期的;
5.發現施工(監理)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或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6.未執行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未在規定期限內審結工程竣工決算的;
7.拒絕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8.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二)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記一般不良行為記錄、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依法予以經濟處罰、降低直至取消資質等級(外地企業清出我市建筑市場)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有圍標、串標行為,低于成本價,惡意低價中標或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2.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或以其它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業務,或將所承攬業務轉包、違法分包的;
3.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掛靠或以其它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及轉手買賣工程業務的;
4.未按投標承諾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管理(監理)班子或項目管理(監理)班子未及時到崗履責的,施工現場實際項目管理(監理)人員與中標文件確定人員不相符的;
5.施工、監理單位相互串通、欺騙、隱瞞施工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謀取非法利益,出具虛假監理文件或報告的;
6.違規使用被記不良行為記錄或被清出我市建筑市場的單位或承包人(班組長)的;
7.未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勞務用工未實行實名制管理或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8.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三)項目建造師、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記一般不良行為記錄、記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直至吊銷資格證書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施工現場管理(監理)不到位,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拖延工期的;
2.本人資格證書注冊所在單位非中標單位而從事該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3.未按投標文件承諾,不在崗履行職責的;
4.與有關單位管理人員串通,簽認虛假工程量或工程造價的;
5.項目建造師同時承擔超過一項工程項目或總監理工程師承擔超過三項工程監理任務的;
6.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行為。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監理)班子的其它成員有上述行為的,參照上款規定進行處理。
(四)建設工程項目標后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秉公執法,加強監督檢查。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推諉扯皮、效率低下,影響工程建設或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及存在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規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