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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切實加強經營性及閑置國有資產管理運營,提高運營效率,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以下簡稱《條例》)、《省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31號)、《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及閑置資產(以下簡稱“經營性及閑置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并能以貨幣計量的經營性和閑置的資產,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賓館、酒店、培訓中心、商店、門面等資產;(二)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經營的資產;(三)對外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四)暫未利用的國有閑置土地、房屋等資產。
第三條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由縣政府依法收回,授權縣國有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國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委托縣弘豐資產經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弘豐公司”)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條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的經營管理實行以下原則:(一)產權統一原則,將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的產權全部劃撥給縣弘豐公司;(二)經營權統一原則,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由縣弘豐公司統一經營管理;(三)收益權兼顧原則,縣弘豐公司向縣財政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即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中政府分成部分),資產占用費和處置收入優先用于原資產占用單位清償債務、彌補經費不足;(四)原單位協管原則,由原單位繼續負責對租賃戶的計劃生育、環境衛生、綜合治理等進行管理,督促承租人遵紀守法,按照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及時足額交納租金。
第二章資產移交管理
第五條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的產權和經營權按以下方式進行移交:(一)國有出讓土地由產權單位直接轉讓給縣弘豐公司,國有劃撥土地由縣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后,劃撥給縣弘豐公司;(二)具備整體移交條件且完全獨立的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的產權和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由原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依法無償劃撥給縣弘豐公司,同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三)尚未辦理但可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經營性及閑置國有資產,由原單位完善產權手續,按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移交;(四)經營性及閑置資產與辦公樓不動產混合一體,無法在產權上進行分割的,資產所有權保留在原單位,不辦理產權移交變更手續,只將經營權移交給縣弘豐公司;(五)已簽約租賃、承包、合資、合作和出借的經營性資產,原資產占有單位必須將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原件移交給縣弘豐公司,由縣弘豐公司在充分考慮經營業戶合法利益的基礎上,重新依法與其辦理相關續簽或變更手續。以后新增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的,以及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由相關單位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經縣國資中心審核后,將資產所有權辦理到縣弘豐公司。
第六條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的產權或經營權移交縣弘豐公司后,原資產占有單位在購建資產時所形成的債務不變。
第七條縣弘豐公司負責對已經接收的經營性及閑置資產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條縣弘豐公司要建立資產管理檔案,妥善保管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的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制定妥善的權證保管制度,確保證照安全。第九條劃撥給縣弘豐公司的經營性及閑置資產,須按規定進行評估,核實其價值量,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和考核保值、增值的基礎依據。
第十條縣國資中心按照《條例》的規定對縣弘豐公司實施監管,并負責對其進行年度業績考核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縣弘豐公司的考核和審計結果要書面報告縣政府。
第三章資產經營
第十一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改變經營性國有資產性質,也不得隨意處置經營性及閑置資產。
第十二條經營性資產以公開招租、投資、抵押貸款、融資等方式進行經營。
第十三條公開招租經營性資產,要成立由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國資中心、原產權單位、縣政府采購中心為成員單位的招租小組,由縣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公開招租,縣國資中心負責制作標底,縣弘豐公司與中標者簽訂承租合同。縣監察局、縣財政局負責對招租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租賃店面的,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租賃房屋興辦各類娛樂場所、茶樓、酒樓、大型商場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租賃房屋興辦賓館等大型經營場所的,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七年。因特殊情況超過上述規定的租賃期限的,報縣國資中心批準后方可延長,其中租賃期限超過十年的,須報縣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變現處置經營性及閑置資產,須由縣弘豐公司提出申請,經縣國資中心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處置資產應當按規定評估,并采取招標、掛牌、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無償轉讓、置換、報廢或報損經營性及閑置資產,須由縣弘豐公司提出申請,經縣國資中心審核后,按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處置經營性及閑置資產時,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經縣國資中心審批、報縣政府備案;價值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經縣國資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縣弘豐公司根據經濟和事業發展需要,提出投資計劃,經縣國資中心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以投資入股方式壯大公司實力,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如需融資的,縣弘豐公司要根據承擔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提出融資方案,經縣國資中心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融資,優先用于承擔的項目建設。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八條經營性資產租賃費,由縣弘豐公司依據合同或協議收取,原單位協助收取。
第十九條縣弘豐公司按占用的經營性資產評估額的2%,于每年的前向縣財政繳納當年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劃撥給縣弘豐公司的土地,已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不再收取國有資產占用費。
第二十條進行資產處置的,縣弘豐公司應在在資產處置后10日內將處置收入上繳縣財政。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占用費和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的處置收入,要全額上繳縣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納入預算管理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和處置收入,優先用于清償購置被處置資產所形成的債務,其余部分政府統籌30%,另70%納入原資產占用單位的部門預算。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縣監察局負責對經營性及閑置資產在清查、移交、招租、處置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縣財政局、縣國資中心依據《條例》規定,對縣弘豐公司的運營情況及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管和考核,規范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縣審計局負責對縣弘豐公司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沒收該單位不正當及非法所得,按違反財經紀律予以處罰;并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對經營性及閑置資產隱瞞不報或漏報,拒不進行移交管理的;(二)對新增經營性資產隱瞞不報、不移交管理的;(三)擅自或私自將經營性資產出租、出售、抵押、質押、對外投資的;(四)為擅自處置經營性及閑置資產提供方便、辦理權屬證件及手續的;(五)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經營性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六)因管理疏漏,嚴重失職,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七)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弘豐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一)資產占用費和處置收入不及時上繳縣財政的;(二)未簽訂租賃合同,無償讓業主經營,不收取租賃費的;(三)簽訂了租賃合同,但不按規定收取租賃費或者以收抵支的;(四)未經縣國資中心批準同意,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或在對外招租、處置資產時不公開招租、拍賣,搞暗箱操作的;(五)在經營性及閑置資產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規規定辦事,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損失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