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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醫療管理,進一步做好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根據《市直特殊人群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市直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市直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就醫需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參照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在規定的范圍內實報實銷。
第二條按照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醫療費的保障機制,市直各職能部門按以下分工切實做好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的醫療統籌工作。
(一)市委老干部局負責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醫療費的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辦工作,并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醫療統籌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市財政局負責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醫療統籌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財政承擔的醫療費統籌資金預算安排和撥付工作,確保醫療費統籌資金的按時撥付和專款專用。
(三)市地方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的執行工作,配合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及醫療統籌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醫療費報銷的審核工作。
(四)市衛生局負責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醫療統籌定點醫院的醫療服務管理工作,為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提供良好的醫療衛生環境。
(五)市第一人民醫院(定點醫院)負責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的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及醫療費報銷工作。定點醫院必須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對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嚴格把關,超范圍支出財政部門不予承擔。
第三條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醫療統籌費由原渠道籌集,其中行政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按每人每年8000元標準籌集,企業離休人員按每人每年5000元標準籌集。
第四條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采取定額撥付與超定額按比例分擔的辦法,由市地方社保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審核后,與定點醫院結算,確保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醫療費用及時報銷。
第五條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全年醫療費支出超過定額標準的,按照有關規定的報銷范圍和比例實報實銷;全年醫療費支出不足定額標準的,按其本人年度節余額的50%年終一次性獎勵給本人,另外50%作為醫療基金統籌使用,繳到財政專戶。異地安置、長期居住外地的離休和廳級退休人員按本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離休人員、退休副廳級以上干部,在職副廳級以上干部暫不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