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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國務院把**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指示精神,觀將**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設在**地區的企業在**大開發地區的旅游景點和景區從事下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達到全部經營收入70%以上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2**號)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銷售門票(包括景點和景區的大小門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門禁以內文藝、體育及其他綜合藝術表演活動場所的門票)的經營活動;
2.在景點和景區門禁以內區域提供導游服務的經營活動;
3.在景點和景區門禁以內區域提供游客運輸服務(包括利用各種車輛、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本通知所稱旅游景點和景區,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景點和景區。
本通知從2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