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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是一個山區市,認真貫徹、落實好省委、省政府加快山區發展的決定,對促進我市的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不違反土地管理法以及確保耕地占手1、平衡的前提下,以江總書記“*”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山區的特點,在土地征用、審批以及土地出讓金、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方面實行傾斜,讓土地在山區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合理控制用地規模,提高山區土地效益。
山區縣、鎮及管理區的建設項目,往往是來得少,建得難,收效慢,如何改
變這一困難局面呢?我們認為,山區縣、鎮及管理區的建設項目用地可根據項目落實、資金投入情況,分年度分批次征用,以求達到開發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既可最大限度地提高山區土地利用效益,減少地方財政負擔,又可防止土地浪費的目的。
二、簡化用地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在提高辦事效率方面,我局于去年全市經濟工作會議上已經向社會各界作出承諾,社會反映很好,既為群眾辦了實事,提高了機關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又進一步推進了依法行政的落實。在此基礎上,我們將進一步簡化山區縣、鎮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使辦事效率再上一個臺階。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項目用地,涉及農地轉用和征用土地審批的,只需上報農地轉用和征用土地申報材料,不需申報具體項目材料。用地材料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查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
市政府應適度下放土地項目審批權,對已辦理農地轉用和征用審批手續的用地,具體安排項目的審批權下放給鎮,并建立備案制度。對山區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程項目,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其控制性工程先行開工用地。
三、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該返還的返還,該留用的留用。
土地出讓金的傾斜辦法,市委、市政府今年六月已制定了《*市扶持山區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應繼續執行。山區縣新投資興建的生產性企業(項目),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先繳納后按比例列支返撥:固定資產實際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返撥80%給企業;固定資產實際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返撥50%給企業。利用原有企業,屬行政劃撥性質土地新辦生產性企業(項目)的,在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時,土地出讓金返撥企業30%;或繼續保留其劃撥土地性質。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上繳中央財政的30%,中央還沒有傾斜政策出臺,必須足額上繳;省級分成部分,省里已有意見,全部留給山區縣(市)。我們建議,市級分成部分全額留給山區縣使用。
耕地開墾費,省里的意見是:除原來規定的60%留給山區縣(市)外,省留成的20%也留給山區縣,作為開發、整理耕地使用;山區各市留成的20%,也留給山區縣使用;省和國家的重點項目所涉及的耕地開墾費由省統一收取,統一安排;在項目安排上重點向山區市縣傾斜;降低山區耕地墾復基金的收費標準,每平方米收費市級從20元降到15元、縣級從15元降到10元;免收山區縣建設用地的征地管理費和公告費。也就是說,不涉及省和國家重點項目的耕地開墾費已全部留給山區,山區耕地墾復基金的收費標準降低了25—33.3%,這個意見很合理,我們應遵照執行。
四、積極開展土地整理,優先安排山區補充耕地易地開發項目,進一步拓展山區用地來源。
1、積極開展建設用地整理。加快舊城舊廠礦和舊村莊改造,允許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土地置換、歸并方式調整使用土地,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搬遷改造舊村莊需占用農用地的,經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用新增
耕地面積的60%置換。
2、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流通,擴大其使用范圍。凡屬基礎設施建設和工業企業用地使用集體土地的,只要投資方和地方協商同意,允許通過集體土地作價入股的方式進行經營。
3、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山區補充耕地易地開發項目。在易地保護試點工作中,主要安排在山區縣作試點。條件成熟進行鋪開時,也將優先考慮山區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