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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時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第85條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和經濟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實體問題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調解書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書之一種,其法律效力與民事判決書是相同的。”
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訴訟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一種重要方法。它體現了我國特有的調解和審判相結合的民事訴訟原則,這種方式有利于合理解決當事人的訴訟糾紛。根據我國民事審判實踐證明:多數民事糾紛案件都是采用調解的方式結案的,這是因為民事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不論當事人雙方爭議的問題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糾紛,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曉之以理,大多數糾紛是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因此,搞好調解工作和制作好調解書是民事審判業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對于加強人民內部的友愛關系,促進安定團結,搞好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預防和減少糾紛,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民事調解書可分為一審、二審、再審民事調解書,寫法除個別項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結構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種。
2.編號
寫在標題右下方的位置。寫明:“[年度]×民×字第××號。”
3.當事人情況
如系一審的調解書,應按順序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況。如系二審的調解書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寫。如系再審的調解書按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寫。具體寫法與一審、二審、再事判決書相同,可分別參照。
4.案由
即寫明案件的性質。如“婚姻糾紛或購銷合同糾紛或損害賠償”等。
(二)正文
一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如系二審或再審調解書,在其之前還應寫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情況和再審的提起情況。案件的事實可寫法院確認的事實。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開庭情況下,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和事實清楚,并經雙方同意而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的事實可寫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無論是哪種情況,事實都應當寫得簡明扼要,不必像判決書那樣寫得過細。
二是寫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協議內容是指在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它是調解書的核心內容。在事實寫完之后,應另起一段,寫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而后,用分條分項式寫明協議的具體內容。最后,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調解書送達前,如有一部分已執行,在本協議內容中,應將已執行的那一部分也寫入調解書協議內容中,并加括號注明(已執行)。
(三)尾部
首先寫明法院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的態度及調解書的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審判庭人員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左方打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校對戳。
三、寫作注意事項
?調解只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不能強迫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有關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不應確認。
?敘述調解書的事實,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確定責任,這是因為雙方已就爭議的內容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但如果一方堅持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也要可在事實中將之反映出來,總之,以尊重當事人意愿為前提。
?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的問題,不應在調解書在確認,而應當另行制作決定書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這是因為,民事行為或者合同的有效無效確認,只能由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確認的機關(如仲裁機關)予以認可,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愿原則的體現,無權就民事行為或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當事人在一審中達成調解協議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制作調解書,對于調解不離婚、維持收養關系、即時履行和當事人不要求制作調解書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對不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審和再審中,當事人達成協議后,應當制作調解書,因為它涉及到原審判決的效力問題。
?調解書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便于當事人的履行。調解書中不應使用強制性的詞語,不宜寫進教育性無法律上實體意義的詞句,無必要寫當事人無其他爭議和調解成立的日期。調解書也無需寫撤銷原判決,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和再審調解書送達后,即視為原判決撤銷。
【范文】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57年生,漢族,農民,住**縣劉新鎮孔灣村三組。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88年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法定人**(**之父)。
上列當事人的委托人李強,南京正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當事人的委托人袁尚,男,教師,住**縣新城中學宿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劉新鎮集體商業總店(下稱商業總店),住所地**縣劉新鎮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業總店經理。
委托人陳康,江蘇石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祝慶,男,**縣供銷合作社科長,住**縣供銷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損害賠償
上訴人**、**不服**縣人民法院(**)江民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判令被上訴人商業總店賠償經濟損失。
1995年10月12日**從商業總店購買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時許將其用于照明發生爆炸,致**、**父子被燒傷。經醫院診斷:**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積Ⅱ°燒傷;**頭、頸、胸、雙上肢13%面積Ⅱ°~Ш°燒傷伴感染。本院法醫景德鑒定**面部損傷屬五級傷殘。**父子住院治療期間,商業總店支付了醫療費1萬元。爾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于**年5月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商業總店賠償14萬元。原審法院判決**、**的訴訟請求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一、商業總店賠償**、**經濟損失4?2萬元。扣除已付1萬元,余款3?2萬元,本調解書送達之日給付5**元,今年12月31日前給付5**元,1998年6月30日前給付5**元,12月31日前給付5**元,1999年6月30日前給付5**元,12月31日前給付7**元。
二、一審訴訟費250元,二審訴訟費50元,合計300元,商業總店負擔250元,**負擔50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七月八日
民 事 調 解 書
(××××)×民初字第××號
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觀海衛鎮古窯村。
法定代表人阮學平,總經理 。
委托人張亞洲,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大街2號四通大廈909室。
法定代表人韓遠挺,總經理。
委托人許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劉笑冰,男,漢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凱創信通公司經理,住北京郵電大學眷24號樓24652號。
被告韓大如,男,漢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個體工商戶,字號為慈溪市師橋岐山電熱器廠,住浙江省慈溪市觀海衛鎮大岐山村。
委托人許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貿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大街3號鼎好天地電子市場4831號。
法定代表人阮其聰,總經理。
委托人許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不正當競爭糾紛。
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以生產“開關、插座”等商品為主,并在上述商品上持續使用“公牛GONGNIU及圖形”商標至今。經過多年發展,原告的“公牛GONGNIU及圖形”商標已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使用與原告“公牛GONGNIU及圖形”之中文部分“公牛”相同的“公牛”為字號,并在其生產銷售的“插座”等商品及外包裝上大量使用含有“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被告韓大如實際生產加工了以上插座等產品,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貿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區進行了銷售。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共同構成了不爭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一限期變更含有“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3、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4、三被告在《中國工商報》、《中國質量報》上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訴訟中,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韓大如、北京神其美吉商貿中心表示承認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對“公牛”商標享有合法權益,尊重“公牛”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愿調解解決糾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電源轉換器、插座”等商品上使用包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于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將市場流通領域(包括批發商)已存在的帶有包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的電源轉換器、插座產品全部收回,并采取必要措施永久性消除插座等商品上任何帶有包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
二、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自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其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再包含“公牛”字樣或者與之相近似的文字;
三、被告韓大如、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貿中心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帶有包含“公牛”字樣企業名稱的產品;
四、被告韓大如自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用于生產加工包含“公牛”字樣企業名稱的商品所使用的底板模塊交給原告;
五、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被告韓大如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補償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萬元及公證費二千八百元。
案件受理費七千零一十元、財產保全費二千零二十元(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被告韓大如共同負擔,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
上述調解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8月2日,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利用最后送達的機會再次調解,經過耐心細致做工作,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場八年的糾紛就此圓滿結案。原、被告雙方都夸贊法官辦案公正,一心為老百姓著想。
1997年8月,家住肥城礦業集團同一宿舍的職工趙某與劉某之妻發生糾紛,后兩人由吵罵發展到廝打,致劉某受輕傷,經法醫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劉某自訴至法院,法院于1998年刑事附帶民事調解趙某賠償劉某經濟損失15000元。后趙某認為也自己受傷了,劉某對此也應該負賠償責任,便于1999年3月14日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自己各種損失11837.10元。由于本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舉證規則等不熟悉,加之案件時過境遷,案件證據支離破碎,查找和查證都十分困難。案件在一審、抗訴、再審等程序之中,雙方當事人態度都極不冷靜,并揚言要找對方拚命,并到處上訪。
在再審過程中,審監庭法官在庭前、庭中、庭后,先后7次做調解工作,因雙方正在氣頭上,未能達成協議。審監庭及時將案情及判決處理意見向審委會進行了全面匯報,審委會采納了他們的建議,并作出了同意合議庭判決意見的決定。按理說合議庭完全可以就此判決結案,但是考慮到辦案的社會效果,他們決定利用送達的機會,進行最后一次調解,這個想法得到了分管審監工作的副院長聶鐵的贊同,聶鐵親自同審監庭法官一同送達判決文書,教育雙方當事人在處理鄰里關系時,要互諒互讓,不要負氣斗訟,動輒上訪,這樣既不解決問題,又費錢費力,一次官司結一輩子仇,影響了以后兩家關系。雙方當事人被法官門的敬業精神感動,終于達成和解協議。審監庭及時將情況向審委會進行了匯報,審委會撤銷了原作出的判決結案決定。
中國法院網·趙懷銳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
事故時間:
年 月 日 時事故地點:
市 路當事人情況: 張三(行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聯系方式 李四(駕駛員):
事故經過: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發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應盡量描述詳細)。雙方各自承擔多少責任。(詳情見 公交認字(200 )第 號)
經調解協商,雙方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因此次交通事故給行人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多少,由李四于何時前一次性賠償張三。
當事人簽字: 年 月 日
以上即是一份民事調解書,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認定雙方責任,通過民事調解,簽署協議書,按照協議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一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親屬):
乙方(駕駛人或者其親屬):
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許,乙方駕駛車牌號為的車行駛至附近時,不慎與甲方發生交通事故,致死亡。甲、乙雙方就賠償事宜,經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賠償甲方各種法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共計萬元(小寫: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賠償款項,并放棄對乙方的其他一切權利,不再要求乙方進行任何形式的賠償或承擔其他任何責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負責處理解決。
三、本協議簽訂后,為方便乙方進行保險理賠,甲、乙雙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賠償事宜通過非訴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若法院出具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賠償數額與本協議不一致,雙方仍保證按本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履行。相關訴訟費、律師費及辦案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賠償金元。
五、甲方對乙方的違法行為表示諒解,保證不再要求司法部門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責任,并保證在必要時配合乙方向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說明本協議的情況,出具相關文件或證明。
六、甲方保證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險公司賠償超過本協議賠償數額以外的任何賠償。因本事故產生車輛保險的賠付,由乙方進行理賠或索賠,保險賠付款項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證本協議合法有效,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本協議被確認無效,甲方應將已收取的全部賠償款返還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損失,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八、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
九、此事故雙方一次性了結,別無其他任何糾葛。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警部門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二
甲方:
乙方:
事故經過:
年月日時分,駕駛省企業技術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牌號為號本田轎車沿長江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南陵路交叉口時,遇沿人行橫道由南向北橫過長江東路,號轎車前部右側碰撞,致受傷,造成交通事故。該起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現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甲方扣除前期支付的部分醫藥費用另行賠償乙方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衣物損失費、義牙更換費、鑒定費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元整。
2、本協議簽訂當日甲方需一次性將萬元的賠償款全部支付給乙方,否則自愿承擔30000元違約金。
3、本協議簽訂之后甲、乙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糾紛,乙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損害向甲方和省企業技術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4、本協議簽訂當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原件:
(1):門診病例一份;證明一份;出院記錄三份。
(2)醫療費收據、鑒定費發票共計15張,金額為11012元。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警部門和律師事務所各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