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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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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第1篇

一、匯算清繳工作內容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首先按照《辦法》的規定,自行調整、計算本納稅年度的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實際應納所得稅額,自核本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稅款并繳納應補稅款;二是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報送的申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下發匯繳事項通知書,辦理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工作,并進行資料匯總、情況分析和工作總結。

二、匯算清繳工作程序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分為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各階段工作的主要內容及時間要求安排如下:

(一)準備階段。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宣傳輔導。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業明確匯算清繳范圍、時間要求、應報送的資料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組織企業辦稅人員進行培訓、輔導相關的稅收政策和辦稅程序及手續。

2.明確職責。匯算清繳工作應有領導負責,由具體負責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由各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時,應組織對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3.建立臺賬。建立日常管理臺賬,主要記載企業預繳稅款、享受稅收優惠、彌補虧損等事項,以便在匯算清激工作中進行核對。

4.備辦文書。向上級稅務機關領取或按照規定的式樣印制匯算清繳有關的表、證、單、書。

(二)實施階段。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完成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的受理、審核以及辦理處罰、稅款的補(退)手續。

1.資料受理。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后,應檢查企業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附表、文件等資料,應責令限期補齊;對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退回企業并責令限期補正。

2.資料審核。對企業報送的有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就以下幾個方面內容進行審核:

(1)企業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數字是否一致,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2)企業是否按規定結轉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

(3)企業是否符合稅收減免條件。

(4)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是否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以及各機構、場所賬表所記載涉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各項數據是否準確。

(5)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境外所得應補企業所得稅額是否正確。

(6)企業已預繳稅款填寫是否正確。

3.結清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季度所得稅申報表及日管情況,對企業報送的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在5月31日前,對應補繳所得稅、應辦理退稅的企業發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并辦理稅款多退少補事宜。

4.實施處罰。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未按《辦法》規定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按照規定實施處罰;必要時發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核定企業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

5.匯總申報協調。

(1)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總申報后,應于5月31日前為企業出具《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所得稅證明》。

(2)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匯總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時,對其他機構的情況有疑問需要進一步審核的,可以向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納稅事項協查函》(見附件1),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函復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3)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或稅務檢查中,發現其他機構有少計收入或多列成本費用等所得稅的問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納稅事項處理聯絡函》(見附件2)。

(4)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辦法》規定對其他機構就地征收稅款或調整虧損額的,應及時將征收稅款及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額以《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納稅事項處理聯絡函》通知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總額作相應調整,并在應補(退)稅額中減除已在其他機構所在地繳納的稅款。

(三)總結階段。各地稅務機關應在7月15日前完成匯算清繳工作的資料歸檔、數據統計、匯總以及總結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稅務總局報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及有關報表。工作總結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基本情況及相關分析。

(1)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企業稅務登記戶數、應參加匯算清繳企業戶數、實際參加匯算清繳企業戶數、未參加匯算清繳企業戶數及其原因、據實申報企業戶數、核定征收企業戶數;據實申報企業的盈利戶數、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實際繳納所得稅額、虧損戶數、虧損企業營業收入、虧損金額等內容;核定征收企業中換算的收入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實際繳納所得稅額。

(2)主要指標分析和說明。主要分析匯算清繳面、所得稅預繳率、稅收負擔率、企業虧損面等指標。

(3)據實申報企業盈虧情況分析。根據盈利企業戶數、實際參加匯繳戶數分析盈利面變化情況;分析盈利和虧損企業的營業收入、成本、費用、未彌補虧損前利潤總額、虧損總額等指標的變化情況及原因等。

(4)納稅情況分析。包括預繳率變化,所得稅預繳、補稅和退稅等情況。

2.企業自行申報情況。主要包括申報表及其附表的填寫和報送,自行調整的企業戶數、主要項目和金額等情況。

3.稅務機關依法調整情況。主要包括稅務機關依法調整的戶數、主要項目、金額,同時應分別說明調增(減)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虧損總額的戶數、金額等情況。

4.主要做法。包括匯算清繳工作的組織安排和落實情況,對稅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及對企業的前期宣傳、培訓、輔導情況,對申報表的審核情況以及匯算清繳工作的檢查考核評比等情況。

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第2篇

一、調增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1)借款費用支出。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的企業,其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標準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提取的工資、薪金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實行計稅工資的企業,其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分別按實際發放工資總額的14%和1.5%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除稅法規定的可全額扣除項目外,一般企業公益、救濟性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3%以內扣除;金融企業按1.5%扣除;向文化事業捐贈按10%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資產評估增值。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發生的固定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可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6)視同銷售。企業將自產貨物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贈送他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均應視同銷售貨物,期未按同類貨物同期的銷售價格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7)試運行收入。企業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產生的試運行收入,試運行凈收益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分派股利。企業按權益法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收益要在下年度宣告分配,當分配股利時,企業應將計入“應收股利”科目的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9)彌補虧損。企業按權益法對外投資,當被投資企業發生經營虧損時,投資企業按虧損分擔額所彌補的虧損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0)股權投資差額。企業按權益法對外投資,其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1)業務招待費支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2)廣告費支出。廣告費按銷售(營業)收入2%的比例扣除,糧食類(包括薯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從2001年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廣告費按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扣除;對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費可據實扣除,未經審核不得稅前扣除;電信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主營業務收入8.5%的比例扣除;從2005年起,制藥企業廣告費按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從2006年起,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按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制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13)業務宣傳費支出。業務宣傳費按銷售(營業)收入5‰的比例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4)壞賬準備。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以壞賬準備金方式計提的,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的比例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5)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按總收入2%的比例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6)保險費用。企業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7)各項罰款、罰金、滯納金。企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8)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企業參加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損失而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已扣除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9)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的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0)各種贊助支出。除廣告性質贊助外,其他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1)與收入無關的擔保支出。企業為其他企業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因被擔保方不能還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企業承擔的本息,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2)回扣支出。企業因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3)準備金。企業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金)等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4)以前年度未計提的費用。企業補提以前年度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5)其他各項支出。與本企業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調減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1)股權投資收益。企業按權益法對外投資。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收益,由于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因此確認所得的時間應在下年。本年度按照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2)技術轉讓收益。企業技術轉讓收益及相應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3)國債利息收入。國債利息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凡在中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5)治理三廢收益。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6)彌補虧損。企業發生虧損,可用發生虧損后5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

(7)境外收益。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收益,如果低于按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可從應納稅額中如數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8)補貼收入。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補貼收入,不并入企業利潤,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第3篇

摘 要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在每個經營年度終了后的5個月內完成,其具體工作較為復雜,存在不小的涉稅風險,我們一定要充分了解這些風險,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必要的規避。本文首先從分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基本概況入手,探討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常見的涉稅風險,進而對如何采取措施規避風險,避免出現稅務問題提出幾點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 匯算清繳 風險規避

所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就是指納稅人在經營年度終了后的5個月內,根據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自行計算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所得稅額,對比月度或季度預交的所得稅數額,最終確定該年度應補還是應退,及其具體數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要求提供的各項相關資料,做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本文將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可能面臨的風險及如何規避淺談幾點看法。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常見風險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常見的風險有以下幾種:

(一)未及時全面的掌握稅收政策。我國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其相關習慣配套的法規不斷更新,陸續出臺,企業的財務人員如果未及時全面的掌握這些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就容易導致匯算清繳涉稅風險。

(二)納稅申報表的填報不規范。企業所得稅法較為復雜,申報表的類型不一,如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就要分別填報不同的納稅申報表,預繳與年終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表也有所不同,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匯算清繳填補報表也不盡相同。匯算清繳表格較多,表與表之間邏輯關系較為緊密,也充分體現了稅收政策,如果納稅企業選用了不當的報表極有可能帶來涉稅風險。

(三)不規范的稅收程序。所得稅法中有三新費用、外資企業三免兩減半、福利人員加計扣除等很多優惠政策,企業都想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但是卻缺乏必要的稅收程序規范性常識,導致很多應該履行備案或者報批的相關程序未履行或不符合規范。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的規避思路

具體的,我國企業如何規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的思路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掌握最新稅收政策變化,加強報表邏輯審核。我們要及時全面的掌握最新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最新出臺的相關要求填制匯算清繳報表,特別注意敏感問題的處理,不斷規范各項報表的填報,加強對諸如如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變化、跨年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扣除數、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數額、票據變化情況等報表內容的邏輯審核,加強對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的表內數據之間的邏輯審核,加強對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會計報表之間關聯數據的審核等,確保各項上報數據符合涉稅法規。

(二)要及時確認企業的收入,做好納稅調整工作。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項目名目繁雜,包括工資薪金及福利、業務招待費用、捐贈支出、利息支出等。納稅人要及時確認企業收入,方便匯算清繳時按照稅收的法律法規與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準確的進行納稅調整。如企業中提取的各項準備金,因為稅法中明確規定僅允許壞賬準備的稅前列支,且比例應為年末應收款余額的千分之五,因此其余的各項準備金就要作納稅調整。

(三)企業要及時做好賬目的處理與上報審批,確保能享受到應得優惠。企業應該及時辦理所得稅減免的相關報批與備案手續,企業能享受優惠政策的部分,要及時對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相關的減免抵稅申請,如獲利年度的確認、可依法享受到的定期減免稅、特定產業的減低稅率、地方所得稅相關減免等。同時,企業也要及時的調整各項免稅項目,避免多繳稅款和稅款的重復繳納;對于按規定對應計未計扣除的項目進行及時的賬務處理,如各類應計未計的費用、應提未提的折舊等,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期結束前要及時的進行賬務調整;及時做好賬務與納稅事項的調整,調整主要表現賬務調整和納稅調整兩個方面,企業既要針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所做賬務處理進行及時的調整,也要在申報表內針對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調整;及時做好時間上的差異與以前年度虧損方面的調整,對于可以彌補的以前年度損益等及時進行調整。

(四)要建立健全企業相應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稅收籌劃的本質在于稅制約束,我們要建立健全的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對企業的稅務風險進行全面專業的管理,在企業內部加強對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視,建立一個健全的稅務風險管理組織體系,設置相關的稅務管理機構與崗位,及時檢測和評估企業內部的稅務風險,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使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時得到控制和分解。當然,企業也可以借助稅務中介機構去規避風險,稅務中介機構的專業性較強,經驗豐富,企業可以選取信譽較好的中介機構委托其代辦匯算清繳工作,減少納稅錯誤,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少受或免受經濟損失。

(五)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和協調。企業應該與主管稅務機關建立起良好的關系,以及時獲取稅收政策與其相關的執行口徑,必要時得到及時的納稅指導。如果遇到一些稅法無規定患者規定模糊的涉稅問題,要先與主管的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商議解決辦法,在最大限度的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的基礎上,規避涉稅風險。同時,企業也要了解清楚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項目,保存好有關的文件與原始證據,建立起企業所得稅的備查賬,以便今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正常進行。

參考文獻:

[1]周念麗,黃蕓蕓,方俊明.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分析.經濟研究導刊.2010(09).

[2]蘇敏,劉華.我國物流企業所得稅成本及納稅籌劃淺析.中國財務與會計.2008(03).

[3]李文澤,黃秋力,趙亞夫.論如何規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風險.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

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第4篇

1、網上申報:個人所得稅APP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這兩款軟件都是國家稅務總局推出的,放心使用,而且退稅更快!

2、郵寄申報:需要將事先填好的《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及其他資料寄送到指定的稅務機關。

3、辦稅服務大廳申報:比較傳統的辦理方式,也要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專區辦理申報。

(來源:文章屋網 )

所得稅匯算清繳范文第5篇

1、收入差異及調整

1.1、視同銷售收入

會計準則中沒有視同銷售的規定,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和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2、提供勞務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要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一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二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三是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四是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在滿足這四個條件的基礎上,對于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能補償多少成本就確認多少收入,預計不能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875號文件)規定,對于勞務收入的確認條件和確認方法,會計與稅法趨于一致,兩者都注重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同的是,875號文件沒有強調“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前置條件。

1.3、利息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會計上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與名義利率差別很小的,也可采用名義利率(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利息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稅法要求按名義利率確認利息收入,不認可企業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稅法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

2、支出差異及調整

2.1、利息支出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稅前不得扣除。企業向自然人借款,不能滿足稅法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且簽訂了借款合同”的條件,其利息支出不能扣除;雖滿足上述條件,但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稅前不得扣除。企業向關聯企業借款,超過標準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如果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

2.2、存貨減值損失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存貨發生減值時要求提取存貨跌價準備,其對應的資產減值損失計入損益。在稅務處理上,只有在存貨實際發生損失時,其損失金額才能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企業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金支出,在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應作納稅調增,在以后年度因其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而沖銷的準備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2.3、借款費用資本化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建造或購置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在稅務處理上,稅法對利息的列支有許多規定,如果會計上的借款費用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則超過部分不得計入建造或購置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也不能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建造或購置需要安裝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其計稅基礎小于會計成本,產生永久性差異,此差異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但對后續計量中涉及的因計稅基礎小于會計成本而影響折舊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4、固定資產折舊

在會計處理上,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外,其他所有的固定資產都計提折舊。會計上根據固定資產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預計有形和無形損耗來確定折舊年限。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在稅務處理上,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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