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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官方的統計不同,一些私幕基金行業內的人士相信,目前我國私募集金的規模應該遠遠不止8000億,因為私募集金的“地下金融”狀態確實存在著難以統計的情況,一些人甚至認為目前市場私募基金的規模應該在一萬億左右。
數以千億的用于股權或證券投資的資金在市場中左沖右突,卻得不到有效監管,是讓人非常頭痛的問題。如此龐大的資金怎樣引導它,怎樣讓它在資本市場發揮作用,是當前金融監管層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
灰色生存
“很多私幕基金經理并不承認自己的私募集金地位。”上海一家私幕基金一位姓劉的管理者曾經這樣告訴記者。他本人就不承認自己管理的是私募集金,但據了解他的人告訴記者,這位姓劉的經理手頭掌控著數千萬的資金,投資于股市,而這些資金并不都是屬于他個人的。
之所以不愿意承認自己是私幕基金,基本上就兩點原因,一是私募集金過去的口碑并不好。在很多投資者的印象中,中國證券市場上的私募基金基本上是“莊家”的代名詞。曾幾何時,中科創業、海虹控股、銀廣夏等市場強莊股的表現可以用“驚心動魄”來形容。經過短暫的“輝煌”之后,漫漫熊市,由于資金鏈出現問題以及管理、體制、市場等方面的原因,很多老的知名私募集金,也就是“莊家”,陸續陷入困境,繼而走向消亡。
2001年開始的熊市,一些私募基金雖然仍然頑強地活著,但是一些證券“工作室”,“投資顧問”以賺取交易傭金和收取顧問費為盈利模式的團隊和個人也號稱私募基金,在惡劣的市場環境下市場投資者對所謂私募基金開始出現嚴重的厭惡感。這個階段,“投資顧問”等同于“黑嘴”。這對立志做好私募基金的人士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第二個原因則是因為,目前大量的私募集金還處在地下,既缺乏法律的監管,也缺乏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國和私募集金最直接相關的法律――《證券投資基金法》――在立法的過程中最終刪除了關于私募基金的有關內容,因此目前私募集金連資質的審批,甚至備案等等都談不上,大量的中小型私募集金還完全屬于地下金融的范疇。
一位私募集金行業內的人士告訴記者,大部分私募集金都比較低調,只是向定向募集資金的人進行一些必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目前僅有一些規模比較大的私募集金以投資公司的名義注冊,很多私募集金根本沒有正規的名分,只是靠個別管理者自己的名聲和信用來進行運作。
存在便有其合理性,王連洲告訴記者,盡管缺乏合適的法律監管,但很多私幕基金還是有信用的,只有有信用,并且投資手法靈活,私募集金才能夠得到投資者的認可,并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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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記者調查采訪顯示,目前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基金發起人向定向募集者承諾一個保底的收益。例如,一些證券投資基金向投資人承諾投資固定回報30%,來吸引投資人將資金交給自己投資。嚴格來講,這種資金募集方式有非法集資的嫌疑,目前這種方式只能是完全處于地下狀態。
另外兩種方式分別是發行信托計劃和專戶理財的方式,通過這兩種方式,一些私募基金的運作已經走向了半公開化。
上海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振寧屬于最早在中國做私幕基金的一批人,1996年就管理著10億元人民幣的資金。他告訴記者:“《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沒有給私幕基金地位,目前很多較大的投資公司采取和信托公司合作的方式,發行信托計劃,來進行信托投資理財。睿信投資公司就和一家信托公司聯合發行了證券投資資金信托計劃。”
李振寧介紹,采取這種方式是受到監管的,首先是信托公司要來查你的資質和以往的交易記錄,通過資質審查之后,信托公司才會和睿信合作,并且睿信也要出一些資金,投入這個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要匯入一個固定的銀行賬號,由銀行進行資金托管,由睿信公司來進行具體的投資運作。扣除固定分成和信托公司管理費之后,剩下的才是睿信公司的收益。
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專戶理財,如某企業讓睿信進行投資理財,企業提供的資金仍然在該企業的賬戶上,由睿信公司進行投資運作。收益由雙方按事前談好的比例分成。
不管采取何種方式募集資金,不管是采取地下或半公開的生存方式,2005年以來,伴隨著空前的牛市,活躍在中國股市的各路私募基金賺了大錢。
從2005年6月6日股市見底的998.23點,到今年2月A股市場在2900點徘徊,上證指數已經上漲了193%。而去年上證指數全年漲幅130%,在眾多熊市套牢者解套的歡呼雀躍聲之中,很多私募基金的漲幅竟然超過了400%。
據上海某私募基金內部人士透露,2006年以來國內私幕基金整體獲得了豐收,上半年收益翻番的不在少數。下半年甚至有部分私募集金的資金收益率高達200%。這家私募基金目前的資金規模有2個億,即使按照收益20%的比例分成,私募集金的收益也頗為驚人,而且其運營成本非常低,公司僅有的幾個員工短短時間內身家飆升。
另一家私募集金經理告訴記者,他所在的投資公司在2006年2月份通過一家信托公司發行了一份“證券投資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總額達到了1.2億元。他所在的投資公司出資接近總額的四分之一。目前這份信托計劃的收益率已經達到150%。扣除支付給優先受益人4%的收益,再扣除給信托公司的托管費等相關費用,大約為總額的2%,剩下的收益就是私募的所得,讓這家投資公司賺了個盆滿缽溢。
“但是假如遇到熊市,通過發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運作,由于杠桿放大效應,我們投資公司的風險也同樣會成倍增加。”這位基金經理表示。
資料鏈接:我國私募基金的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天使階段。2001年之前,私募基金主要的運作方式是做長莊、做大莊,獲取暴利,這時候大家對私幕基金的態度可以用眾望所歸形容,這個階段是天使階段。
第二個階段叫做魔鬼階段,是從2001年到2003年,這時候私募基金基本代名詞是崩盤、非法融資,暴跌,公眾對私募基金的評價可以用眾矢之的來描述。
第二、看投資風格,這種風格是否適合自己的要求,符合自己的風險偏好。分析自己的投資偏好。由于目前還沒有監管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規,私募基金的投資沒有限制,可以很靈活,不僅投資股票,還可能包括期貨、外匯、黃金等,投資人需要在合同中確定投資品種。同時,對于證券投資,也可以參考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對基金經理有個約束,比如多長時間內波動超過50%的股票不能買,或者是哪個行業的股票不能買,極端情況下采取的投資方式等等。
第三、看基金規模和進入門檻。每個基金都有自己的成立規模,這與其投資計劃相關。同時,私募基金還有一個門檻問題,一般門檻較高。私募相對是一個高風險同時也是高收益的投資方式,要考慮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如果門檻很低,那說明基金公司在這方面考慮不夠。另外,比較負責任的私募基金會規定投資人所投資的金額占投資人總資產的比例不能過高。
第四、看模式。私募的模式有很多種,有的是不轉移資金占有的協議式;有的是公司制,投資人都是股東:有的是合伙制,目前剛剛開始;還有目前比較多的信托式,這是在現有的法律環境下,私募基金陽光化的一種模式。由于法律要求資金信托必須托管,那么相對來說,道德風險低一些。
第五、看公司管理是否規范。有嚴格的風控制度的公司,相對比管理簡單的公司或者單靠一個明星基金經理的公司安全一些。第六、看分成方式。不要完全看收益率,收益率高不一定表示自己的投資回報就高,還要看分成比例。一般會在一個保底的預期收益率上約定分成比例。隨著收益率的提高,從二八分成直至倒二八的比例都有,收益率階段分得越詳細越好,投資人對自己能獲得的收益和付出的報酬有清楚的認識,同時對基金經理也是一種明確的激勵。
第七、一定要簽訂合同。前一段時間聽朋友說,還有的私募基金竟然合同也不簽就做起來,甚至在美國等成熟市場也存在這樣的現象。但是,這是極其不規范的,對雙方都不負責任的做法。即使是股市行情好的時候,盈利多的時候都有可能引起糾紛,更何況股市行情總是有波動的,在虧損的情況下,糾紛更是在所難免。所以,合同是必須要簽的。
第八、在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一些條款:
1、承諾保證條款:基金經理承諾所提供的過往業績資料真實、完整、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遺漏、無重大誤導:
2、約定投資期限。對于證券投資來說,一年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期限。如果投資人對合作比較滿意,可以在期滿前進行書面續簽,使得合同相應順延。如果不滿意,期滿后,合同就終止了。如果期限長,對投資人則風險較大;
3、投資取回的情形。公募的基金一般可以贖回,私募基金的投資取回,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投資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何種情況下持續多長的情況下,投資人可以取回投資以及在極端情況下基金經理的賠償責任。
4、業績報告周期。基金經理報告業績情況首先不宜過頻,投資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于基金經理,短期的下跌會讓投資人緊張至極,而基金經理則可能勝券在握。同時,投資人也不希望期間太長,一般一個季度報告一次。
最近《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下稱《私募管理辦法》)出臺,這一《私募管理辦法》從諸多方面約束了私募的行為規范。雖然之前基金協會曾有征求意見稿公布,但是當《私募管理辦法》真正出臺后還是引起了市場的軒然大波。
為何會有如此反應?原因就在于《私募管理辦法》的嚴格程度,按照這個規定來執行,可以說多數私募基金是“九死一生”,其中諸多具體條款都增加了私募基金的交易成本。
隨著P2P和各類民間金融機構的涌出,市場上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已經出現“散戶化”的傾向,風險急劇升高,而此次管理辦法也反映出主管部門如今對私募基金市場的判斷。
九“死”之一:入門嚴審
第四條: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近幾年基金業協會把基金考試獨立出來,所以這對很多新私募或者說想成立私募的組織機構確實是一個不小的關口,不過也必須承認這是基本要求,即私募基金可能 “卒”于門外。
九“死”之二:資格嚴查
第九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過去一些私募乃至陽光私募都有過這種行為,就是將份額或收益權拆分以擴大客戶的范圍。當然,隨著運用此類手法的P2P類機構逐漸暴露出問題,但現在想以此招攬更多客戶成為了幻想,《私募管理辦法》已將此路封“死”。
九“死”之三:特定對象問卷調查
第十八條: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須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這是證券開立創業板時有的內容,而且公募基金也有,現在私募也逃不掉了。監管者在便捷與安全的選擇中毫不猶豫的選擇了“安全”。
九“死”之四:推介禁止令
第二十四條: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于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雇用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九“死”之五:禁媒
第二十五條: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從這一款的十二禁可以想見,私募的推介將變得更加艱難。
強調“特定對象”和“確定程序”,私募基金的曝光方式受到了更嚴格的監管,但從另外一面,也反映出私募的產品屬性和風險預算不同于大眾理財產品。
九“死”之六:漲錢
第二十八條: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結合九“死”之二來看,符合要求的客戶將大幅減少。
九“死”之七:冷靜期
第二十九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于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這24小時冷靜期意味著什么,與其叫冷靜期不如叫“反悔期”。當然這條充分保障了投資者的權益。但對私募來說無異于晴天霹靂。
九“死”之八:回訪
第三十條: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后,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
對于投資人來說這樣的條款太好了,但是對于私募“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這句話可能意味著對反悔者束手無策。
九“死”之九:動錢不容易
第三十一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錢不是你想動就能動的,反悔了、回訪沒確認的資金都不能運作。私募面對這種情況也只能望錢興嘆。
從定義上來說: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對,是指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按投資方和管理方協商回報進行投資理財的基金產品。
私募基金的投資對象非常廣泛,從證券產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業股權等等,投資范圍從貨幣市場到資本市場再到實業市場、從現貨市場到期貨市場、從國內市場到國際市場的一切有投資機會的領域。
按照投資對象劃分,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兩大類。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權;后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產品(多為公共二級市場)。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具有融資意向的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通常市場按投資方式和操作風格將私募股權投資分為三類:
其一、風險投資基金:投資人將風險資本投資于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長的新興公司,在承擔很大風險的基礎上,為融資人提供長期股權投資和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數年后再通過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投資,取得高額投資回報的一種投資方式。風險投資基金通常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或早期階段,有業務發展或產品開發計劃的公司,這類公司由于業務尚未成型,與一般意義上私募股權投資中財務合伙人角色有所區別,所以很多時候將風險投資和股權投資區別分類。在業界比較有名的風投基金包括IDG技術創業投資基金和紅杉資本等。典型案例如百度,IDG以120萬美元投入百度,隨后百度成功登陸納斯達克,IDG獲取了近1億美金的回報。
其二、產業投資基金: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投資處于擴張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其尋找的公司需相對成熟,具備一定規模,經營利潤高,業績增長迅速,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并在本行業內建立起相當的進入屏障。典型投資代表有高盛、摩根、華平等。典型案例如蒙牛、分眾傳媒等。據統計,2007年第一季度中國內地市場VC的投資案例中,早期和發展期企業投資總額分別比擴張期企業低156%和14.92%,加之傳統行業的持續受寵,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和投資規模都在迅速擴大。而企業在獲得資本的同時也可以利用投資方豐富的行業經驗和廣泛的人脈關系,為企業的發展提業支持。
其三、并購投資基金,是投資于擴展期的企業和參與管理層收購,收購基金在國際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行業中占據著統治地位,占據每年流入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超過一半,相當于風險投資基金所獲資金的一倍以上。但其在中國卻長期扮演著配角角色。最主要的原因是,無論國企或民企,中國企業普遍不愿意讓出控制權。企業控制權的出讓還有賴于突破制度、輿論瓶頸,以及國人的民族情節,這都需要時間。典型案例如凱雷收購徐工案等。
如根據私募股權投資投入企業的階段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可分為創業投資、發展資本、并購基金以及PIPE(上市后私募投資)等等,或者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而根據私募股權投資的對象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又被分為創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支柱產業投資基金和企業重組投資基金等類型。
當然市場中還存在一些獨特的投資基金,比如說天使投資,其最初是指具有一定公益捐款性質的投資行為,后來被運用到風險投資領域。其投資者被稱為天使投資人,主要投資于一般私募基金不愿投資的小額項目上,瞄準的一般都是一些小型的種子期或者早期初創項目,一筆投資往往只是幾十萬美元,他們更傾向于參與到企業的成長中去。由于是自己親力親為,其投資速度相對較快,投資成本也較風險投資低得多。
目前一般的私募基金,資金規模多在1-3億美金左右,投資方向也比較專注于投資人熟悉的領域,比如目前熱門的TMT、醫療器械等行業,投資項目一般控制在15個以內,投資的初始金額一般在1000萬美金以上,有時項目極具吸引力時,也會出現500萬美金的小額投資。當然還有一些大規模的私募基金,資金規模數十億美金,他們的部分資金更多的關注于傳統行業和服務行業。
然而確定投資不是一件輕易的事情,根據私募基金內部統計的比例,看100個項目,如果有10個左右進入談判階段,最終成功投資的一般也只有1―3個。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由于缺乏嚴格的法律界定,對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無法進行準確統計。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曾分九個調研小組分別在北京、石家莊、秦皇島等十個城市進行了私募基金規模及影響的調查,資金規模測估在8600億―12000億元。這部分龐大的資金來源相當復雜,據業內人士分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國有企業自有或其他來源的資金;二是股份公司、私營或民營企業流動資金;三是個人“大戶”的各類資金。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存在形式也多種多樣,目前主要模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目前倍受關注的陽光私募。該類基金讓客戶把資金交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管理協議,由私募基金管理負責投資管理,而資金托管在銀行。管理人購買一定的比例如20%,如此利益互通,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輸送。
這種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礎,法律界定清晰,是規范的信托計劃。與公募基金相比,此類信托在投資額度上要大很多,通常為100萬起,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上要寬松很多,靈活性大為提高,但除了收取較高管理費用、認購費外,通常基金管理人還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該基金通常只在每月某天打開申購贖回,對資金的時間要求較高。而且比公募基金相比客戶如要獲取同等收益,則陽光私募需高出公募基金收益30%多,這也是陽光私募面臨的最大考驗。
第二種是公司型基金,一般幾個人出資成立一個公司,注入一筆資金,然后交給一個專業的管理公司去管理。這是現在比較流行的方式,特點是參與者必須成為股東,缺點是難以發展壯大,通常只是熟人之間發行操作。
第三種是有限合伙制,一方出錢,另一方出專業能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章程中約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最后一種也就是最傳統的方式,就是松散型私募基金,由一個人或者一個團隊為有資金的客戶服務,提供咨詢或者操作,這種類型現在占私募總量的絕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種多樣,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資金投資委托,有的僅以口頭協議直接為客戶進行帳戶操作等等。
談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大家第一點聯想到的必然是高收益,然而高收益很大程度上來源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優勢。
首先第一是靈活,公募基金對同種股票有著10%的投資比例限制,然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受限制,一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現了一個價值被低估的股票,他們可以盡可能多的去買這只股票,這就促使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花更多的精力去做企業調研,有時甚至去上市公司以高價買業績和送配等消息;私募基金還可以做公募基金禁止操作的做衍生品和一些跨市場的套利。
其次是良好的激勵機制,因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利潤來源主要是業績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費,給客戶創造盈利越多,他們的收入越多,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會想方設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其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決策上也更占優勢。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門發現一只有投資價值股票后,往往需要提交報告,開會討論,風險控制部門審核再到投資總監做出決定要經過一系列流程,時間耗費很長,等做出了決定,投資時機也往往錯過了。而私募基金則不用顧慮這些,發現了好的品種,他們能夠更快地做出反應。
其四私募做的是絕對收益,而公募基金還要考慮每季度、半年以及年終的排名,對基金經理也會產生很大的壓力,這些都會影響長期的穩健投資。
其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比起公募百億的巨無霸來說資金規模較小,這樣更有利于資金的進出,建倉成本要低很多。
但私募基金同時也存在著諸多隱患:一是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二是三方主體不合格,一旦發生爭議,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權利也不受法律應有的保護。
比如其協議獲取的利益當受到惡意侵占時也無法得到法律的只持。三是資金成本高,一些運行規模較小的基金經理,除了靠朋友間的口碑相傳,為了吸引資金,有時他們需要承諾保本甚至更高的投資回報,這使得他們常采取一些并不規范的操作手法,進行著高風險的“玩火”游戲。給市場和自己都帶來了更大的風險。
出于上述兩方面的考慮,筆者對于本課題的研究思路基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即:(1)以成熟市場中的私募基金運作與監管模式為參照;(2)在具體私募基金的研究對象方面以目前曝光度最高的美國對沖基金為主;(3)研究重點不在于求全,而是針對我國未來私募基金發展進程中的運作問題和監管模式嘗試提出一些有益的解決思路。本文后續的內容基本上是圍繞著這三個方向而展開的。
可以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私募基金。這里涉及到基金組織形式本身和社會經濟環境兩方面的問題,在目前《投資基金法》的立法過程中實際上已有反映。首先,在社會信用機制效率低下的背景下,監管方對于信托行為的控制存在逐漸強化的趨勢(例如在信托法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信托成立”及“信托生效”分離辨別,很明顯是立法機關對于社會信用狀況缺乏信心的表現)。沒有民間信托行為的健康發展,探討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是缺乏其土壤的,而政府是否有魄力讓私募基金獲得自由發展的空間仍然不可預知;其次,鑒于我國潛在私募基金的資金影響約在7000億人民幣左右,政府很難對如此巨大的經濟資源放任自流,“加強監管”不會只是一句口號,而是涉及了相當復雜的利益分配關系和政治考慮。
從私募基金本身來看,在缺乏上述環境支持的情況下,我國的私募基金有可能一開始就處于畸形狀態。如果這種經濟格局不出現實質性變化,那么無論在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運作模式、監管政策還是業績評估方面,都很難指望出現一種合理、公平、客觀的約束及評價機制。對比現在常常被作為私募基金對立面而加以標榜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情況,不能說這種擔心純屬過慮。
應當指出的是,除了對沖基金外,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都處于較為隱秘的狀態(大部分是與涉及商業機密有關),而且數量相對較少,從而令針對其運作模式的外部研究難以深入。因此,我們將明確下面的探討范圍地僅針對公開信息相對較多的對沖基金。若非予以特別指出,則下述“私募基金”概念一般意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對沖基金”)。不過,同樣顯而易見的是:這些研究的結論未必能夠類推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
對于美國對沖基金運作及監管環境的分析表明:美國對于對沖基金的監管并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是有意識地為這一自由經濟的產物留下廣闊的發展空間。多元化的投資主體結構對于成熟健康的證券市場來說可能是較為適宜的,而且出于對社會信用體系的信賴(盡管這一體系不時仍爆出了一些意外的危機),監管者力主由其他市場參與者施加的信用及契約控制來制約對沖基金的不當行為,但是,對沖基金發展的前提仍然是不能破壞市場的公正、公平秩序。這就是多年來美國政府及司法部門對于對沖基金的監管思路。
至少在目前看來,就對沖基金實施直接監管或者急于加強間接監管都是不得人心的。不過,在其監管環境方面,不可能不受到LTCM事件影響的波及。即使象LTCM那樣肆無忌憚地運用杠桿進行博弈的對沖基金僅占少數,美國政府及司法部門也會認真考慮采取制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或盡可能消除其負面影響的一些必要措施。
未來對沖基金監管模式的演化肯定是漸進式的,而且指望其達到共同基金的監管水平是不切實際的。
可以認為,相關立法支持的缺乏是導致我國各種民間信托行為及相關保險行為(如果還不能把它們稱為私募基金的話)無序發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至于現有的《信托法》及《保險法》也對相應的私人信托行為和非商業保險行為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或者使其處于空白狀態。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是以私有化經濟為基礎的,良好的社會信用機制和健全的法律保障是其自由發展的兩個重要基礎。在我國目前經濟環境下,這兩個要素應當說都尚不完全具備。
更為可慮的是,目前證券監管部門和立法機關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規范立法似乎并未認真考慮中國的市場環境和基礎問題,在對私募基金的認識上分歧較大,一些間接透露的信息表明高層(主要是人大立法委“投資基金法”工作小組)的某些失之偏頗的看法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的未來發展可能會形成令人擔憂的不利影響。
目前,我國市場格局和國民經濟體制都處于轉型時期,其間的動蕩和混亂不可避免。在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監管方面,由于缺乏信托法的充分支持,大部分類似于私募基金的民間集合投資現象仍處于地下狀態,而且大量的契約糾紛難以得到司法救助。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國私募基金目前的風險來源主要是系統環境風險。
對于我國私募基金立法工作可能存在一些的問題,可行的參考解決方案和建議包括:
(1)實行自由化的間接監管政策,但在發起人及投資者資格認定環節予以嚴格控制
(2)建議不再進行單列的私募基金立法工作
(3)建議對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資格進行專門立法進行確認,以使私募基金之類的組織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4)建議對私人信托行為進行認定。
(5)強化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6)建立雙向交易機制,增加金融投資品種,使得私募基金有可能在股票、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產品所構成的廣泛空間中進行操作,并借以提高證券金融市場的整體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