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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征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復核。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準征收土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七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土地征收補償,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
因征收土地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等。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實行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
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單獨選址項目的政府出資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于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并執行下列標準: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萬元;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10萬元以上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出資部分,應當在征收土地報批時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政府補貼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收土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當地的土地出讓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免費提供勞動技能培訓;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一定的公益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當優先安排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被征收土地農民自主創業。
被征收土地農民在貸款等方面享受城鎮失業居民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或者城鎮近郊村(居)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和當地實際,可以安排適當數量的經營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生產經營,安置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第二十七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具備調整土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調整土地的方式進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農民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為國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收支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檢查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征收相關費用的撥付情況,確保有關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未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的,可以暫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縣的建設用地計劃供應和征收土地的報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組織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補償安置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關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土地征收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的程序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原農轉非后的國有土地,未按照規定進行補償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征收的原則(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關鍵詞]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安全
中圖分類號:TP311.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36-0246-01
0 前言
如今政府機關辦公自動系統已經得到相當大普及,大大提高了政府的辦事效率。但是政府機關在運用辦公自動化系統時還是出現了一些問題,由于辦公自動化系統的普及,網絡鋪蓋面積非常大,使用人員自然就會增多,其中管理水平是參差不齊的,這是導致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安全問題的最主要原因。由于使用管理水平的參差不齊,因而政府機關在進行信息傳遞時,辦公自動化系統是無法保證信息問安全性的。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專門攻破政府機關辦公信息的網絡黑客,導致辦公自動化系統受到嚴重威脅。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安全關系著政府機關的辦事效率、關系著各類文件信息的保密、關系著能否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1 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安全常見問題
辦公自動化系統為政府機關提高辦事效率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而且在使用上非常方便快捷,但是此種自動化的辦公模式也是有缺陷的,因為辦公自動化的模式具有開放性特點,所以非常容易導致系統的安全問題,如病毒的入侵、系統遭到破壞等等問題。病毒入侵、系統遭到破壞導致的結果就是政府機關工作信息遭到泄露、系統損壞、數據庫信息丟失等等問題。
1.1 電腦黑客的侵入
電腦黑客入侵是致使數據庫信息丟失的最主要原因。電腦黑客通過非法的手段進入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當中,對整個系統進行破壞,如在網頁上、程序上、磁盤上等等進行信息篡改、信息竊取等等破壞行為。電腦黑客之所會入侵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就一定有其目的性,因此必須予以重視。電腦黑客會如此輕松的對辦公自動化系統進行入侵,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在政府機關網絡設置當中用因特網作為連接的出口,這樣網絡黑客可以很容易的進行入侵。
1.2 病毒感染
當今網絡信息技術飛速發展,與此同時網絡病毒的滋生也是不斷。網絡病毒并不是單一的形式出現,而是多種多樣的,而且破壞性強、病毒流通性快、不容易被除掉等等特點。網絡病毒的傳播方式是擴散性的,一般的殺毒軟件無法進行控制,具有一定的免疫力。由此可以看出,當病毒進入到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當中時,就很快能做到擴散式的傳播,使整個辦公自動化系統癱瘓掉。
1.3 系統漏洞
任何一個系統都是會有有漏洞、有缺陷出現的,這其中自然包括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既然是這種情況,那么就需要我們定期、經常的給系統做一些漏洞補丁、修補等等。但是由于當今辦公自動化系統應用廣泛,使用管理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導致不能夠定期為系統做一些修補。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在進行辦公自動化系統安裝時,安裝人員都會為系統留一個后門,如果這個后門遭到泄漏,那么威脅性會更大。
2 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安全策略
2.1 網絡安全預警策略
要想使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安全問題得到解決,那么建立網絡安全預警是非常重要的。在辦公自動化系統安全問題當中了解到有電腦黑客的入侵和病毒的感染,那么在網絡安全預警當中也就分成了兩個組成部分。一個是入侵預警,另一個是病毒預警。首先說入侵預警,它的主要功能就是針對數據傳輸過程中不規范行為進行規范。一旦發現沒有進行授權的數據信息,就立即進行自動報警,并且在報警過后形成相應的風險處理報告,通過報告可以對系統進行改良,以防黑客的入侵。其次是病毒預警,病毒預警的處理方式就是對整個辦公自動化系統傳輸的數據、文件進行掃描,一旦發現病毒立即報警。
2.2 數據安全保護策略
2.2.1 黑客入侵方面
首先必須對物理設備進行防護,如在無線通信的線路方面、有線通信線路方面、各項服務器等等。其次是對不同的數據信息進行不同的服務器儲存。而且在訪問時一定要設定相應的身份驗證、密碼輸入等等防護措施。最后,對一些至關重要的數據信息一定要謹慎處理,對其進行加密與訪問時的認證。
2.2.2 病毒破壞方面
首先要采取的是物理防護措施,把此種措施主要應用在辦公自動化系統的核心設置當中,例如在電源多方面,采用冗余模塊方式,在交換端口方面,采用冗余備份方式。其次改變其存儲方式和數據管理的方式,利用磁盤來進行存儲和管理,磁盤存儲方式包括鏡像和陳列。最后,對數據進行備份工作,這樣做其有利之處在于即使數據丟失也可以得到恢復。
3 總結
當今是互聯網時代,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各類新技術、新研究的層出不求,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出現為政府機關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強有力技術支持。由此可見辦公自動化系統的重要性,其中辦公自動化化系統的安全更是關系著政府機關的辦事效率、關系著各類文件信息的保密、關系著能否更好的為人民服務。因此本文從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安全常見問題出發,再對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安全常見問題對策進行探討分析。希望對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起到借鑒作用。
參考文獻
[1] 閆希武.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的設計與實現[D].黑龍江大學,2012.
――對準知識管理的OA
內容摘要:變革中的組織結構、變化的人,轉瞬即逝的技術與一用即棄的設備,OA怎樣才是有生命力的?而我們的工作怎樣才真正具有價值?本文試圖探討圍繞前沿熱點話題“知識管理”展開對技術與管理的關系、知識管理在管理創新中的作用與意義、管理創新的征象問題的討論。筆者認為,我國政府辦公自動化實踐中的最大不足是忽視了技術與管理的結合部,缺乏圍繞信息技術的管理新思想和新理論的創新。管理創新是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基礎,對知識管理的探討是信息時代管理創新理論的立足點。
辦公自動化管理知識經濟制度創新
一、技術還是管理?
對于一個社會,管理和技術同等重要,但技術和管理的結合部比二者更重要。這是最新的“知識經濟”理論提出的振聾發聵、發人深省的創見。它明確地表達了這樣一種一直被混淆的觀點:人類的首要和終極目標不是為了追求技術而是為了追求知識,知識只有在具有創新能力的情況下才能被獲得。此外,現實的情形是,技術,特別是信息技術本身并不能直接轉化為生產力,人們可以買到技術但卻不能僅靠金錢買到效率,(我們有太多的用錢堆砌起來的信息系統,在那里人們見慣了高技術與低效率畸形并存)。但盡管世人對技術成果必須經由管理創新才能發揮作用不持異議,但如何使技術成果特別是信息技術成果實現管理創新卻是令所有人困惑的問題,而“知識經濟”理論所提出的“知識管理”的探討,令人信服地抓住了問題的關鍵之處與核心精神。
二、知識與創新
在信息技術時代,知識與創新具有怎樣的特征與意義?美國《福布斯》雜志1998年4月22日題名為“迎接知識經濟”的文章1很好地闡述了這一論題。主要內容如下:
(一)信息技術時代的“知識”
知識與信息
文章指出,知識不同于信息,并且,“知識的首要目標不是技術”。在信息技術時代知識的具體涵義和目的是:把信息與信息、信息與人、信息與過程聯系起來以促進創新。其產生的過程及在信息時代的運用的具體目的是“信息與人類認知能力的結合才導致了知識的產生。它是一個運用信息創造某種行為對象的過程,這正是知識管理的目標”。
無形資產勝于有形資產
知識可分為顯性的和隱性的,正是隱性知識對發展具有潛力,但是目前能管理隱性知識的技術卻很少,知識管理的創造性就是體現在使隱性知識發揮巨大潛力的過程中,知識管理要開發提供處理隱性知識的技術“把隱性和顯性知識進行處理用一種適合于用戶和商業環境的方式表現出來”。從上述意義而言,在信息技術時代,人們將重視無形資產更甚于有形資產。
(二)知識管理
關于知識管理的概念文章提出了如下幾點特征:
知識管理不是信息管理,其重點不是“技術和信息的開發”,而是“個人創新和集體的創造力”;
知識管理“不是一門技術而是各種可行解決辦法的一種綜合”,“是通過知識共享、運用集體智慧提高應變和創新能力”;
知識管理屬于管理經營范疇,其實施在于建立激勵共享知識的機制,培養集體創造力。作者特別指出“創新和創造能力屬于經營過程,但是以前幾乎沒有那個公司持這種觀點”。
三、知識管理與管理創新
(一)成就與反思
自1985年以來,我國制定了辦公自動化建設與發展的國家規劃,政府各部門開始了大規模的信息技術的引進和信息系統的建設的進程。1996年,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開始制定《國家信息化“九五”規劃和2010年發展綱要》,顯示了我國為在下個世紀初的全球信息化浪潮的發展中走在前列而為之奮斗的決心。此后,在這十多年來的發展歷程中,政府部門的辦公自動化經過了奠基、初創的階段,已進入成熟期,然而,辦公自動化的建設是否在實質上提高了我國政府的管理效率?在那些具體的方面提高了效率?在那些方面沒有?從投入與產出的分析來看,目前的辦公自動化建設是有效益的還是低效益的?我們應當如何評價政府辦公自動化系統的效益,包括當前的和潛在的效益?
上述問題很少被認真提出,而且也很難回答。眾所周知,我國的辦公自動化是靠技術設備的配置為主體,而不是以管理理論、管理思想特別是管理方案的創新為支撐點。以這樣的方式實行的辦公自動化是高投入和低產出的。目前我國政府的辦公自動化的效益既沒有被重視也沒有被普遍地進行評估。在政府管理領域內缺乏新理論和新思維。
不容否認,我們對上述問題尚未能作出科學和明確的回答。特別是當研究的領域不僅僅涉及純技術層面而且涉及到政府管理以及其間的復合關系時。對于在政府領域內,如何使技術與設備的投入轉化為效益成果,當前特別需要各領域專家作跨學科的綜合性的探索與創造性的思維。從國際的經驗來看,技術要轉化為生產力必須經過管理的創新。前述知識管理就正好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思考復雜問題的切入點,是任何變革都必須具有的理論準備。
(二)管理體制變革的征象
人類社會仍處于前信息社會,在發達國家,為信息技術時代所作的管理變革也只是初露端倪,但我們已經能夠發現一些特定的征象,它們表現在如下一些方面變革:
組織結構的改變
由于信息傳輸方式的根本改變,建立在逐級上傳下達方式基礎上的傳統金字塔式等級制的科層制組織結構(包括政府組織和企業組織)正在逐步解體,有時可能會發生突變。七十年代,以阿爾文.托夫勒等為代表的未來學家對社會信息化特征作出過預測2,這些遠見卓識的觀察和判斷以驚人的準確性預言,將產生符合時代節拍的新的組織形式,組織結構呈現出頻率越來越快的不穩定性,非常規部門快速增長,職能部門依然存在,但越來越多為解決一個專門問題而一用即棄的小組在其中“時隱時現,快速來去。”新的組織形式將是暫時性很強、適應信很強、變化迅速的,充滿著稍縱即逝的基本單位和流動性極強的個人。相應的信息系統體系的建設也應是具有靈活性和強適應性的體系,特別是它導致重要的觀念改變:過去一直認為并強調人――機系統要適應人和機構的要求和工作特點,而現在,情況變得模糊了,人和系統要更多地適應信息時代的變化性的特點,更具體的說,是人在改變、要求人作更多的改變。版權所有
2工作崗位的流動與業務過程的多層面交互性
組織結構的變化也會帶來工作崗位的不穩定性。例如,今天美國的工作場所的非全日制工作崗位越來越多,同時,衡量工作結果的方式和觀念也大大改變,目前已有3/4的比率的工作脫離了按“崗位付酬”的舊觀念與舊制度,轉而為按“業績付酬”。
傳統官僚組織包括政府和大企業組織的科層制的典型特點是嚴格的專業分工、部門分工下的業務過程,在信息技術時代將大大改觀,取而代之的方式是跨專業學科、跨部門和跨地域的多層面的交互式業務過程。體現在軟件開發方面,有大量的關于“群件”的產品出現,適合不同層面的交互性業務過程:一項設計或一個總體方案是由不同地域不同部門的人實時交互進行的,教師與他的學生動態、交互式完成授課,商家更多地與顧客群體一起在相互切磋的情況下完成交易。在所有這些活動的背后的支撐基礎設施是環球信息網絡。
知識型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
“知識型工作人員需要領導但不承認等級”,這是被稱為美國管理理論界的泰斗的彼得.德魯克早在30年前就指出的。3他說,知識與任務而不是與等級相關,“任務決定一切而不是取決與姓名、年齡,或科目的預算,或從事這項任務的個別人的等級……所以知識必須象一個小組一樣地組織起來,其中由任務來決定誰負責、什么時候、負責什么、負責多長時間”。
(三)支持管理創新的系統特點
由上述信息時代管理體制變革的征象得出的初步結論是真正的管理創新必須是與這些變化相一致的,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特點:
1靈活應變性
無論是組織機構還是信息系統結構都應以靈活應變性作為主要性能指標,單純數量上的增減并不能顯示改革成就的主要性能。英國《經濟學家》雜志1993年9月一期對美國政府改革的評論文章4中指出“改革需要策略變化,消減工作人員只是精簡機構的短期設計,當時間到來時,需求會使機構增加,這種作法不甚明智”。同樣的意見也可適用于我國今天的政府改革。
開放交互性
同樣,業務變化以及相關的信息系統都以能適應和支持開放性和交互性為性能衡量指標。其長期潛在的好處是這樣的系統和工作特點是促進知識交匯同時也是促進知識創新的。
知識中心性
等級威權正在信息時代的面前逐步瓦解。知識威權重于等級威權。對以知識為中心的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支持是管理科學研究和信息系統構造的中心課題。與我國傳統的尊重知識分子的觀念不一樣,知識分子只是一種身份,有時還演變為一種等級身份,而知識管理不重視等級身份重視的是知識,一切圍繞知識組織起來,既不為等級所阻隔也不為專業所阻隔。圍繞知識的任務一旦完成,組織的使命也就結束。所以,支持知識中心的組織機構或信息系統是最有創造性的系統。
(四)知識管理系統與網絡
上述關于支持管理創新特征的系統,即具有知識管理能力的下一代辦公自動化系統一定是一個基于Internet的系統,正是因為只有在Internet上才具有支持我們所說的創新特征的充分能力:靈活應變、開放交互和知識中心性。現在正是需要我們對基于Internet網的“網上政府”或“網上辦公管理”作前瞻性思考的恰當時機,需要實際地去預見其潛力和風險,作出我們的積極響應與對策。
四政府與管理創新
第二條 本市各級勞動行政機關參加行政訴訟應訴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條 勞動行政機關在下列情況下出庭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行政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第五條 勞動行政機關按下列規定應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復議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二)經勞動行政復議,并作出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勞動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三)勞動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為引起行政訴訟的,勞動行政機關與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應訴。
(四)勞動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訴訟的,由委托的勞動行政機關應訴。
第六條 勞動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后,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并辦理訴訟事項。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訴訟人,應由機關內的法制機構或辦公室工作人員或機關內部其他人員擔任。
第七條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訴訟人,要與訴訟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具體明確訴訟人的事項、權限和期限。
訴訟人要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訴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八條 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的訴訟人(以下簡稱應訴人員)應負責調取與行政訴訟案件有關的全部材料,不參加訴訟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員應向其移交材料,并主動提供情況。
第九條 應訴人員應認真分析研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并審查勞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確定充分,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定性和處理是否正確、合法。并擬定答辯狀。答辯狀須經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加蓋勞動行政機關公章。
第十條 應訴人員應按法定期限十日內將勞動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答辯狀、勞動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材料以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應訴人員應認真做好出庭準備,由法定代表人應訴的應擬定辯護詞;由訴訟人應訴的應擬定詞,闡明辯護理由和有關情況,詞應客觀陳述事實,正確引用法律法規,理由確定充分,要求合理合法,使用語言準確。
第十二條 應訴人員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庭,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紀律。應訴人員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或不出庭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應訴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勞動行政機關的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適當,確實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及時向勞動行政機關報告,提請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 庭審期間,勞動行政機關的有關參加人員應當對法庭的審理情況作出紀錄,應訴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 勞動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可以依法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勞動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的,可以依法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勞動行政機關應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
第十六條 原告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原辦理訴訟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訴訟活動。
原告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應訴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訴訟事項,不得失職或徇私舞弊。違反法律規定并造成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機關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三日內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告,并按規定填報有關統計報表。
勞動行政訴訟審結完畢后,勞動行政機關應將起訴書副本、上訴書、庭審記錄和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一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