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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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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研究

銀行監管研究范文第1篇

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估計,在最高峰時,美國影子銀行體系持有約16萬億美元總資產,達到美國商業銀行體系總資產的1.6倍。可見,在美國、歐盟等發達的金融市場里,影子銀行是重要而有影響的市場主體。然而,影子銀行也蘊含著嚴重的脆弱性和潛在的重大風險。2008年次貸危機爆發時,全美抵押債務規模高達14萬億美元,其中約7.6萬億美元由各影子銀行機構持有,約5萬億美元由各大型金融機構影子銀行部門持有。次貸危機爆發后,金融市場加劇流動性緊縮,影子銀行因而進入了一個不斷自我強化的資產拋售循環過程。隨著金融危機的演進,影子銀行進一步沖擊傳統銀行。越來越多的傳統商業銀行由于無法剝離規模龐大的有毒資產而陷入困境。與此同時,2008年底危機由美國金融市場逐漸蔓延至歐洲和新興市場國家金融市場,次貸危機演化為全球金融危機。這充分說明了影子銀行體系蘊含了巨大的風險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期限錯配存在流動性風險影子銀行主要從短期資本市場獲得期限較短的負債,為了提供利息并獲得利潤,它必須投資期限更長的資產以獲取較高的收益,如股權、資產抵押債券等。因此,整個金融體系的信用期限結構發生了改變,產生了影子銀行體系期限錯配問題。一旦市場出現不穩定因素,如資金因市場預期的轉變而潰逃,那么投資銀行、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等各大影子銀行就會出現類似傳統銀行的“擠兌”恐慌現象。

2危機中的資產拋售惡性循環風險如果發生市場危機,引起資金的流動性危機,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影子銀行大量拋售資產獲取流動性,從而導致資產價格急劇下挫。而根據以市定價的會計原則,影子銀行必須取得新的流動性以計提,導致它們必須又進入新一輪的拋售資產惡性循環。因此風險極大。

3高杠桿率放大系統風險2007年,美國的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的杠桿率高達62倍;私募股權基金公司進行收購兼并時,債務占收購總價的比率通常高達60%~90%。高杠桿率資本運作的根本原因在于,影子銀行不需要接受或者很少接受相關金融監督機構的約束,不需要如傳統銀行那樣留存準備金。同時影子銀行的信息不公開透明,使得系統性風險進一步加大。

4影子銀行與傳統銀行之間存在風險“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傳統商業銀行與影子銀行合作進行結構性投資和資產證券化,然而相關的資產和運作的會計處理卻沒有進入資產負債表之中,屬于表外事項。與此同時,風險卻未能實質性剝離。一旦爆發危機,證券化產品以其龐大的規模攜帶的巨量風險將從影子銀行蔓延到商業銀行,產生風險的“交叉感染”。

二、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國際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國際經驗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已經意識到影子銀行的重大缺陷和相關風險,有針對性地出臺了一系列措施用以加強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監管,這些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

1.1關注影子銀行系統性風險,把影子銀行納入監管體系美國于2010年7月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規定:必須在證監會注冊的公司包括資本總額超過一億美元的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的投資顧問公司,而資本總額未達到一億美元的上述公司則必須在州注冊并受監督。

1.2對影子銀行提高監管強度歐盟要求另類投資基金提供可以證明資質能力的相關報告,并提供內部治理、估值方法、資產安全等方面的補充材料,同時必須滿足設定的最低資本金標準。巴塞爾委員會于2009年7月的《新資本協議框架完善協議》,賦予債務抵押證券的再證券化以更高的風險權重,加強對表外風險和資產證券化風險的識別,同時對證券化、表外交易活動和風險暴露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

1.3加強影子銀行和傳統銀行之間的風險隔離英國有關部門提出加強發揮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減少傳統銀行和影子金融機構相互的結構性套利機會。美國則將沃克爾規則引入金融監管改革法,原則上不允許銀行投資或擁有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并要求銀行從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銀行分離出自營交易以及類似投資活動,依法剝離信用違約掉期等高風險衍生產品到特定子公司。1.4要求大型影子銀行機構依法建立危機處置應急預案,防范道德風險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規定:商業銀行成為證券化產品主體發行人的,資產負債表最低必須保留風險資產的百分之五。英國則強調相關金融機構事前必須明確壓力情形下可采取的應急措施,設定明確預案。

2對我國的啟示我國影子銀行金融體系起步遲,規模小,形式比較簡單,杠桿率也較低。但必須看到我國的影子銀行體系也具有與發達國家影子銀行體系相似的缺陷,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提前布控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國外對影子銀行的監管經驗對我國實施相關的監管措施有如下啟示。

2.1為我國影子銀行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我國的影子市場機構正處于起步階段,需要良好的成長環境。可以在充分監督的前提下,鼓勵金融創新。嚴控混業經營,限制影子銀行將風險傳導進整個金融體系的情況下,鼓勵金融產品的創新。

銀行監管研究范文第2篇

巴塞爾協議作為現代銀行業監管的“圣經”,它從誕生之初的巴塞爾協議I到現在的巴塞爾協議III,整個巴塞爾協議的發展與成熟見證了金融監管的發展與改革。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尤其是商業銀行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無論是銀行自身的行為,還是作為銀行業監管者的政府部分的行為都受到了巴塞爾協議的影響。本文以巴塞爾協議的發展過程著筆,從銀行自身角度以內部視角來探討巴塞爾協議對銀行業經營行為的影響。從而探尋銀行業監管的可靠路徑,降低金融危機從銀行業爆發的可能性。

【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銀行監管;金融危機

一、引言

伴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速度的提升,各個國家的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越發的緊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個金融市場的之間的相互影響程度也越來越大。隨著而來的是金融危機的不斷爆發。伴隨著這些緊密的世界金融聯系,金融危機的破壞力不在局限于單個金融市場或者小范圍的地域,危機已經開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起來,其影響程度已經遠遠高于過去。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不斷發生的金融危機讓經濟學家們認識到的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與脆弱性。國際貨幣基金通過對世界范圍金融市場的監控與研究,得到的數據讓人們瞠目結舌,在1980~1996年間,僅僅16年的時間里,僅僅只是在發達國家范圍內,就有超過有17%的金融市場蒙受過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其中52%的國家遭受過嚴重的金融危機。而在發展中國家內的金融市場,有23%曾經遭受過金融危機,并造成嚴重的損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國家內爆發的金融危機的等級屬于嚴重金融危機。

追溯到1997年,當金融危機首次席卷整個亞洲。從此以后金融危機在世界范圍內便時常出現。在亞洲金融危機結束后不久,又在俄羅斯、拉美國家的金融市場內刮起了一整劇烈的金融風暴,最后這場開始于局部金融市場的金融危機向著全世界的金融市場蔓延,最終結果是誘發了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動蕩,其破壞性甚至動搖了世界實體經濟的發展。此后2008的由美國次貸危機誘發的全球經濟蕭條,以及歐洲的債務危機,又一次的影響了世界宏觀經濟的良性發展。

另一方面,銀行作為整個金融市場的核心機構,多數金融危機的發源點都是銀行,由此對銀行業的金融監管也顯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機在世界范圍內愈演越劣,引發人們對金融風險的憂慮,如何能提前規避掉金融風險對世界宏觀經濟影響,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受到國際上越來越多專家學者以及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重視。

二、巴塞爾協議的誕生與發展

為了應對波及范圍越來越廣、影響程度越來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機,在整個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國際大型金融組織開始思考,如何構建出一個完整的世界金融監管體系,用以穩定整個宏觀世界金融市場,減緩甚至消除金融危機爆發的。

面對兩個國際性大銀行,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以及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轟然倒塌,金融行業尤其是銀行業開始反思銀行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性,成為巴塞爾協議誕生的一個契機。這兩家舉世聞名的國際性大銀行,在金融危機面前變得如此的不堪一擊,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在感嘆以及驚愕之余,開始認識到了對這些銀行,尤其這些擁有巨大的國際市場、廣泛的國際業務以及復雜的金融聯系的國際性大銀行進行監管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1974年,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立巴塞爾委員會以便對全球銀行業的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以及十國的銀行監管部門,這十個國家分別是日本,美國,比利時,荷蘭,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國,德國,英國以及意大利。并且國際清算銀行(BIS)、歐盟執行委員會、IMF、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為巴塞爾委員會的各項活動以及各項協議的制定提供指導。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針對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國內的跨國銀行,第一次實施巴塞爾協議。雖然,巴塞爾協議的中的所有規定都不具備法律層面的約束能力,但十國集團的金融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協議的規定時間內參照協議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管。經過多年的檢驗,巴塞爾協議的優點受到全世界的認可,尤其是其科學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爾協議開始受到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的推崇與信奉,巴塞爾協議開始成為了世界范圍內銀行業監管的“圣經”,這些非十國集團的成員的國家也開始自覺自愿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中的相關要求與規定,尤其是許多的在國際金融市場內有著極高參與度的國家。

從誕生之初至今,銀行業實施巴塞爾協議的歷史已超過了十年,在實施的過程中,伴隨著金融市場的成熟以及世界經濟發展,巴塞爾委員會也曾對整個巴塞爾協議進行了多次的修改與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爾協議將市場風險的管理加入到了資本充足性管理的條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員會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爾協議,以公布將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協議。在這十多年來中,對巴塞爾協議的不斷修訂與更正,并付諸于實踐,在整個金融監管的領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尤其是銀行業的經營行為伴隨著巴塞爾協議的修正與完善而不斷的變化。

三、巴塞爾協議對銀行經營行為的影響

首先是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在巴塞爾協議中,對銀行的資本金有著詳細的規定。伴隨著巴塞爾協議在世界范圍內的推行,世界各國的銀行業有了一套統一的資本金比比率標準。由于在實施巴塞爾協議之前,各國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不同,風險系數也不盡相同,從而使得各種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資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協議開始實施以后,各個國家的銀行為了能貫徹巴塞爾協議的精神,滿足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要求,實現協議中的監管目標,勢必會以協議內容為導向,并依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而不同銀行所受到的影響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資本金比率的銀行與資本金比率較低的銀行之間,他們所做出的調整很難達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過去未實施協議時,瑞士銀行業具有較高的資本充足率的特點。在瑞士的大銀行平均值為13.8%,遠遠超出十國集團資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協議實施至今,瑞士銀行業所面臨的資本充足率壓力相對來說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協議開始在各國廣泛實施以來,在工業化進程較快的發展中國家里,商業銀行的資本金比率有了明顯的變化。在1988年時,資本金比率的平均值為僅為9.3%,而到了1996年后,資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國中的銀行業也對協議做出了明顯的反映,資本金比率有了顯著的提高。在我國,銀行業主要是以政府信用為擔保依據,所以商業銀行一般有著較低的資本充足率。而在近幾年,為了實現本土銀行的國際化戰略,應對外來銀行的競爭壓力,我國傳統商業銀行業不得不向巴塞爾協議靠攏,提升自身的資本充足率。

其次,對銀行的風險行為有著顯著的影響。簡單的來說,銀行的風險衡量的計算式是用風險加權資產除以銀行的總資產。銀行資產中風險加權資產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則銀行的風險也就越大;相反,銀行資產中,風險加權資產所占的比率較小,則整個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就越小。而銀行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會進行資本套利活動,即在同一類的風險加權資產中,將小風險的資產向大風險資產中轉移,導致使得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更大。

四、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啟示

從短期效應來看,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的的確經營帶來了諸多嚴厲的限制,對整個銀行業的利潤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是,從長遠的目光來看,雖然在短期對銀行業的業務有了嚴苛的要求,尤其是將銀行行為限制在必須要滿足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質量要求前提之下。這些限制也為銀行業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機遇,如果銀行能在限制中實現新的突破并在長期內保持穩健的發展,必定能實現新的利潤增長。因此在現階段下,我國銀行業要想實現與世界金融市場接軌,并創造新的金融奇跡就必須有所作為。

首先一點,我國銀行業應該重新調整產品結構,將新的利潤點放在表外業務之上。并在保持傳統業務質量不變的前提之下,有效發展表外業務,有效的優化產品的定價,創新產品種類與設計,才能真正地提高長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銀行的內源資本。所謂的內源資本是指銀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來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優序融資理論的核心思想中,銀行業的內部融資的優先度應該顯著的高于外部融資。在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對自身股價造成顯著影響的前提下,其第一選擇只有內源資本。具體而言,首先銀行應將視角放在表外業務之上,并有效的降低這些業務成本,并減少其對銀行的自有資本耗費。從目前來看,我國的商業銀行都有一個通病,即自身的業務結構非常的單一,產品的種類貧乏,產生更新速度緩慢。目前銀行的核心業務是傳統的信貸業務,以存款與貸款利息差為主要的利潤點。而信貸業務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很高的監管成本的業務。而通過重構銀行業務的結構,并且優化銀行資產狀況,將業務的發展重心,從過去傳統存款,貸款業務轉移到表外業務之上,尤其是應該的大力地發展那些節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業銀行自身資本金的表外業務,是實現內源性資本擴張,重構銀行資本與產品結構的重要路徑。

其次,我國的銀行業應該優化產品的定價策略,從而改善盈利水平。銀行業中尤其是在中國商業銀行的中,貸款業務的占整個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這些業務定價的方式卻非常死板。改革的趨勢應該是以風險量為定價的依據,再進一步的將銀行的自有資本、流動性以及整個項目運營所需要的總的成本納入定價的決定因素中來。然后進一步做到以客戶為導向定價,將客戶精細化管理并分類,進而以類定價,完成傳統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現代精細化管理模式的過度。

因此,我們可以說,巴塞爾協議并沒有抑制銀行業的發展,而是為銀行業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并將風險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圍。

參考文獻:

[1]黃憲,王露璐.反思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協議――基于金融理論界長期批判的跟蹤[J].國際金融研究.2009(09)

[2]黃儒靖.從《巴塞爾協議Ⅲ》看國際銀行業監管強化的新趨向――對銀行監管博弈的思考[J].經濟問題探索.2010(12)

[3]張煒.《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D].西南財經大學,2013

銀行監管研究范文第3篇

關鍵詞:金融脫媒;影子銀行;監管

一、影子銀行的概述

在美國次貸危機席卷全球金融海嘯的背景下,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與安全作為出發點。普遍認為,影子銀行在這次危機的產生和傳導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人們開始認識到影子銀行體系對金融體系的不良影響和對風險監管的重要性。近幾年來在緊縮的宏觀政策背景下,隨著市場的需求、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國內影子銀行的規模的迅速壯大起來,同時帶來的風險也逐漸顯現出來。2012 年 10 月東京召開的國際貨幣基金年會上,我國影子銀行所蘊含的風險被寫入了全球金融穩定報告中。因此,如何將我國影子銀行體系逐步納入金融監管已成為各界高度關注的一項課題。

“影子銀行”這一新鮮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Paul McCully在 2007 年的美聯儲年度會議上提出來的,認為”影子銀行體系”是”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與傳統、正規、接受中央銀行監管的商業銀行系統相對應的金融機構”。影子銀行與正規的金融機構相比特點在于:(1)存款不是資金來源。資金來源受市場流動性影響很大。(2)利率高。影子銀行的利率是由借貸雙方自己約定的。(3)透明度低。影子銀行的民間融資部分透明度很低。(4)風險較大。少受監管的影子銀行利率杠桿高,極易出現資金鏈斷裂,其風險是難以預計的。影子銀行這種新興的金融業務發展較快,這是由于中國的金融抑制和緊縮的貨幣政策導致的。由于信貸的緊縮造成了一些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滿足,民間資本沒有足夠的投資渠道和資金出口,中小企業只能被迫尋求新的融資方式。即影子銀行的產生來源于金融市場的需求,當原有的傳統銀行金融機構已經不能滿足這些市場需求的時侯,就會開拓新的領域,使原來不能完成的融資變成可能,并擴大了金融體系的群體,這些新興的金融創新活動繞過了監管的局限,以監管套利的形式出現成為了影子銀行。

二、影子銀行對金融系統的影響

(一)影子銀行產生的積極影響

在中國目前的經濟形勢下,多數影子銀行的存在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而且已經成為社會融資規模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能及時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困難。對于那些處于融資困難的農村或小微型企業來說,影子銀行的存在可以暫時緩解其短期的資金流通的局面,幫助其渡過難關,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填補金融機構職能空缺;其次,影子銀行的產生有利于進一步推動金融市場、機構與產品的各類創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金融業正在從單一的功能的傳統銀行向”需求”向導下,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金融理財、風險管理、價值提升、支付清算等在內全面服務的新型金融業轉型。

(二) 影子銀行產生的負面影響

隨著金融市場結構多元化的發展,金融產品和融資工具不斷的創新,中國社會融資總量快速增長,然而銀行貸款在社會融資總量中的比重卻下降了,影子銀行已經對金融系統已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1.影子銀行在與商業銀行融合過程中對商業銀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主要表現在:第一,影子銀行加速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過度發展的影子銀行給商業銀行業務帶來擠出的效應風險。由于影子銀行的資金是源于短期的貨幣市場,一經市場資金出現問題,就會導致商業銀行出現擠兌風險,一旦不能馬上將長期資產變現,就會加速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的發生。第二,使商業銀行可以自由運用的資金比例降低了。由于商業銀行定期存款的收益率遠遠低于投資民間融資的回報率,因此越來越多的資金都轉而投放到影子銀行機構中,脫媒資金流向直接融資市場,增加了直接融資規模,導致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相對減少了,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第三,影子銀行與商業銀行關聯度高,蘊含傳導風險。影子銀行涉及廣泛,存在于社會金融活動總體中。影子銀行與傳統銀行在不同層次和不同領域進行合作,聯系十分密切。影子銀行借助傳統銀行業機構平臺提供融資,由于業務的交叉混合性強容易引發一系列風險,外部因素的波動和風險的積累會導致影子銀行風險向傳統銀行體系的傳導、滲透和擴散,甚至會引發系統性風險。

2.影子銀行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影子銀行占中國社會融資的比重越來越高,大大改變了中國金融的傳統結構。一方面,影子銀行使貨幣政策調控的難度加大了。影子銀行不在傳統貨幣銀行體系范圍中,卻又行使著貨幣銀行的職能。由于透明度低,影子銀行的信貸規模等相關數據難以統計,使貨幣政策調控的難度加大了,對貨幣政策的傳導形成了諸多的挑戰。另一方面,影子銀行影響了貨幣政策工具的效力。由于社會融資的嚴重”脫媒”化,導致貨幣政策對于貨幣信貸規模控制等效力減弱。加之影子銀行的內部創新自身為了追逐暴利規避了監管,由于缺乏監管,它的存在從客觀上削弱了存款準備金率、利率等的政策工具來抑制通貨膨脹的效果,強烈干擾貨幣政策、利率及其他工具的傳導。

3.影子銀行對金融穩定的影響

中國存在的民間金融以及大型國企的委托貸款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社會資本虛擬化,加劇我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當影子銀行遭受到經濟政策的壓力和外部沖擊影響的時侯,就會把系統性風險傳遞給整個金融系統。影子銀行使中國實體經濟空心化,影響了我國金融穩定。

三、構造影子銀行的監管制度

結合當前發達國家對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改革措施,我國可以從六個方面開展監管工作:

一是將影子銀行納入監管中,并加大對影子銀行的監管防控力度;二是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改革,提高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防范道德風險,建立風險處置機制;四是改進薪酬激勵約束制度;五是加強風險隔離,建立防火墻;六是對于影子銀行帶來的利益與風險要平衡對待,穩健中推進監管。

從主要發達國家對于影子銀行的監管改革防范措施上看,將影子銀行納入監管范疇已是勢在必行。反觀中國影子銀行的發展狀況、表現形式上都與國外有很大的差別。以資產證券化為核心的產品創新是發達國家影子銀行典型的特征,而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緩慢,金融創新相對滯后,對沖基金等市場型的公司還沒有發展起來、力量小,以資產證券化為核心的影子銀行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中國影子銀行主要是以套利融資方式的產品創新。

對于中國金融監管業能借鑒發達國家的措施比較少,需要從中國本土特征出發實行監管改革。但是綜合發達國家的措施看出來,雖然影子銀行對金融穩定產生了威脅,但是影子銀行的存在還是有合理性的,各國監管機構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把影子銀行體系納入了監管,加強風險防范,認為影子銀行仍具有存在的價值,可以作為貨幣市場的重要補充,能夠更好地促進對金融市場發展。

由此可見,我國在監管中要理性看待影子銀行的發展。在強化監管的同時,采取疏堵結合的監管思路,合理引導其發展,既要保留金融創新又要防范風險,鼓勵發展真正有利于金融市場的影子銀行業務,合理的引導影子銀行發揮積極的作用。還要注重提高影子銀行體系的穩健性,有效管理影子銀行風險,構建影子銀行宏觀和微觀監管機制,提高影子銀行的透明度和合規性,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盡可能的降低影子銀行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參考文獻:

[1]何文彬.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風險解析和金融監管困境[J].現代管理科學,2012(11):68-70.

[2]胡雪琴.從風險視角探討影子銀行及其中國化現狀[J].前沿2011(8):15-17.

[3]賈俊生,楊傳霄.影子銀行的運行特征與監管[J].中國金融2012(22):81-82.

銀行監管研究范文第4篇

一、影子銀行的現狀分析

(一)影子銀行的定義及現狀

“影子銀行”的概念誕生于2007年的美聯儲年度會議,是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保羅?麥考利首次提出并被廣泛采用,但西方國家并沒有統一的定義。通說從兩個視角來定義影子銀行,一是英格蘭銀行,強調金融的本質。一是FSB(金融穩定委員會),著眼于統計實踐。FSB認為影子銀行體系是一種“非銀行信用中介”,大致范圍是那些發揮銀行核心功能但沒有受到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統計口徑是各國資金流量表中“其他金融中介”指標。[1]

2011年,FSB對全球6個國家(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英國和美國)和歐盟地區的資金流量表“其他金融中介”進行統計。數據分析顯示:從2002年的27萬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60萬億美元,2008年跌落至56萬億美元,2010年又恢復至60萬億美元。其中,美國的影子銀行體系規模最大,2007年鼎盛期高達25萬億美元,中間有兩年萎縮,2010年又恢復至24萬億美元。從結構角度來看,影子銀行體系總規模約占金融體系規模的25%~30%。在影子銀行體系內部,投資基金占比最高,2010年約為29%,其次是結構金融實體;再次是貨幣市場基金,占比約為8%。[2]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對資金的需求愈發明顯,在美國“生根發芽”的影子銀行在中國“遍地開花”。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3》再次提到了“影子銀行”的問題。該報告明確,影子銀行的統計最窄口徑只包括銀行理財業務與信托公司兩類;較窄口徑包括最窄口徑、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較寬口徑包括較窄口徑、銀行同業業務、委托貸款等出表業務,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與典當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最寬口徑包括較寬口徑與民間借貸。該報告顯示,即使采用最窄口徑,2012年年底中國影子銀行體系也規模巨大,達到14.6萬億元(基于官方數據)或20.5萬億元(基于市場數據)。前者占GDP的29%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1%,后者占GDP的40%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6%。

(二)我國的影子銀行體系結構

總的來說,我國的影子銀行體系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準許從事類銀行業務的準金融機構。這類機構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合法開辦的,可以從事貸款類業務的,但不由金融監管機構直接監管的準金融機構。目前我國的此類機構有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

2.與商業銀行有關的影子銀行

(1)銀信合作。銀信合作是指央行為控制通貨膨脹,限制貨幣流動性,限制銀行貸款發放額度,同時,市場上仍有大量資金需求,銀行為保證其利潤增長,繞過央行管制,通過信托公司來發放貸款。

(2)企業轉貸。企業轉貸是指能夠憑借其優勢地位通過銀行、股市等正規渠道獲得資金的大型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將資金發放給難以在銀行等正規渠道獲得信貸的中小企業,以此獲取較高收益的行為。

(3)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指在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所產生的借貸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該行為有效,但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利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一方面是傳統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另一方面,由于長期游離于正規監管范圍之外,存在著大量的難以管控的風險,甚至蘊含著非法集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為的可能性。

二、影子銀行對我國實體經濟的影響

(一)積極效果

由于我國傳統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一直無法很好地服務于中小企業,影子銀行的存在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一問題,彌補了傳統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上的不足。總的來說,影子銀行對我國實體經濟的積極效果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金融體制的弊端。首先,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尚未完全成功,存款利率還沒有完全放開,實際的負利率依舊存在。但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民眾積累了一部分財富,從而需要多元化的高收益理財產品,限于股市低迷、樓市限購、期貨交易風險巨大,國債、公募基金等回報率較低,影子銀行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理財渠道。其次,隨著金融體制改革,正規的金融機構對不同的所有制企業在發放貸款時明顯表現為區別對待,國有經濟部門較容易獲得貸款,中小型的民營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難度卻很大,根本不能滿足需求,銀子銀行體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一難題,彌補了傳統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上的不足。

2.銀子銀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商業銀行的創新沖動。在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金融業國際化進程中,在經濟和金融體系整體運行平穩的情況下,應該大力鼓勵金融創新。[3]首先,影子銀行體系具備獨立的信用創造機制,其對商業銀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有限替代效益。銀子銀行與傳統商業銀行在融資結構和資金用途層面,具有趨同抑或平行的功能,由此便自然而然地對商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競爭。市場總是有限的,競爭的存在使得商業銀行不得不從新審視自己的商業模式和服務群體。其次,金融體制改革之前,我國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官僚氣質,金融機構的服務方式和態度也是不斷被整個社會詬病的領域,“競爭迫使壟斷組織對顧客的需要作出反應”,[4]影子銀行的趨利性使得其服務方式和服務態度不斷提升,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傳統商業銀行逐漸改進了傳統冷硬的服務和帶有有色眼鏡的挑選服務對象的方式。

影子銀行因為其提供替代性產品而大肆發展的同時,對國民經濟也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我國影子銀行對金融穩定及實體經濟的不良影響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影響我國宏觀貨幣調控政策。影子銀行的快速發展,改變了金融結構的格局,也削弱了央行貨幣政策調控的強度。首先,影子銀行體系在經濟繁榮時和蕭條時的巨大反差,會嚴重影響到傳統銀行體系的流動性。其次,影子銀行體系的利率遠高于正規金融利率,這嚴重干擾了利率等貨幣政策價格型工具的傳導。這不僅使監管機關調控的對象和掌握的信息資源日趨受限,也使得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能力受到削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宏觀調控的失靈。

2.增加金融的不穩定性。影子銀行體系的資金不受監管,使得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嚴重受損。首先是對傳統金融體系的融資功能和融資渠道形成了不小的沖擊和破壞。其次還會間接導致參與的平民利益受損,因為高收益總是伴隨著高風險,而風險是不可控的,市場規律也是不可違反的。再次,銀子銀行體系的資金流入實物、基礎設施、金融工具和高回報并伴隨高風險的領域,這些領域的參與者往往是互為擔保,一損俱損,而不受監控的資金在無監管主體、無行業規范、無風險處置機制的“三無”狀態下,對投資行業的選擇往往僅僅考慮眼前利益,風險不可謂不大。[5]

3.促使實體經濟萎靡。影子銀行的資金很大一部分來自傳統的商業銀行體系,其資金成本較商業銀行相比更高,資金的逐利性也表現得更加明顯。很多影子銀行流出的資金進入了房地產等利潤率較高的行業,這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調控造成了極大的問題,同時也導致地產泡沫越來越大。同時,許多中小企業也無心經營實業,將本應投入到實業投資以擴大再生產的資金再次放貸,錯過了企業轉型升級的戰略機遇期,這種實體經濟的“空心化”是對作為世界工廠之稱的中國的巨大傷害。

4.影響經濟結構調整。一些大企業利用自己在體制上和財力上的優勢,從商業銀行獲得低成本的資金,然后通過規避法律的影子銀行渠道,以較高的利率把資金借給難以融到資金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從中牟取收益。這種不公平的機制產生的馬太效應,使得大型國企愈加盈利,并可能通過自身的金融控制行為,進一步強化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優勢地位,以至于產生更多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支配行為,這與國家鼓勵自主創新,扶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進而推動經濟結構調整,逐步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思路是相悖的。

三、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

影子銀行在我國有其發展的動力,事實也證明,影子銀行在我國發展的規模巨大,且其在表外運行,游離于監管之外,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重大的影響。若想影子銀行真正為國民經濟所用,應如何對其進行監管?根據我國的經濟實況,本文認為監管有兩種思路,一是“類銀行化”的監管思路,二是市場自律式監管思路。結合我國影子銀行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應該采用“類銀行化”的思路,具體建議如下:

(一) 保持影子銀行的透明度,及時獲取檢測信息

影子銀行一直游離于監管之外,由于信息披露機制的缺失,影子銀行的經營一直處于不透明的狀態。因此,必須強化影子銀行產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減少誤導性的虛假信息,確保投資者對影子銀行資金的具體投向、性質與風險有充分了解;將銀行表外信貸項目顯性化;對資金池、資產池中不同風險、不同類型的產品進行分賬管理與分類管理等。而信息披露機制的設計將是未來加強影子銀行監管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一是明確監管的范圍、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方式以及監管頻率;二是要明確監管的主體,監督影子銀行信息披露;三是制定相應的獎勵和處罰措施,督促被監管機構自覺披露信息。同時,進一步發揮評級機構的作用,保證外部信息披露的獨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二)貨幣政策工具需要進一步市場化

一是要改變或改革影子銀行的整個運作模式,需要加快利率市場化的步伐,很多影子銀行辦理的業務是利率半市場化造成的;二是需要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而不僅僅是依賴于理財產品;三是需要改變銀行體系的獎懲制度或考核機制,考核機制不改變就會造成激勵機制的扭曲,往往造成銀行“懶作為”和“濫作為”。[6]

(三)全面推行宏觀審慎監管

當前銀行活動與資本市場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在這樣的背景下,傳統的監管機構已經不能有效行使監管的職責,市場中出現了許多監管的灰色地帶。影子銀行作為一個由多種機構組成的特殊實體,傳統監管體制下按機構監管的模式就不再適用。因此,解決的根本之道是以宏觀審慎政策為指導,以防范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為目標,推動金融監管組織機構的改革,構建適應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新型監管體系。[7]要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就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改變過去的監管方式,從按機構監管向按功能監管轉變,在不同產品、不同機構、不同市場之間實現協調,從而有效解決混業經營下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二是要明確監管的主體,各職能部門分工明確,避免出現監管重疊或監管真空地帶。三是要擴大監管范圍,將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納入監管范圍之內。四是各監管機構之間要實現及時的信息共享,并且相互協作,配合彼此的工作。

(四)建立影子銀行系統的監管法規體系

銀行監管研究范文第5篇

摘要:結合我國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存在自己的特殊需要也存在著諸如政策寬嚴不一等不足,本文從立法層面、監管內容方面分析其不足,進而對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制度從立法、監管的具體制度、國際合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議,以期對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有所裨益。

關鍵詞:市場準入監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制的不足

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組織形式、開業條件、業務范圍等方面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實施規制。但我國并未樹立明確的監管原則,政策上寬嚴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給實際操作帶來麻煩,而有些真空地帶又為經營者留下可乘之機。

1.立法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則性的規定,且其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立法層次低于《商業銀行法》。同一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所依據的監管法律在效力層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監管者對執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產生懷疑,破壞法律權威,導致執法環境的惡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準入問題上如海外市場的準入等問題,我國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顯。

2.監管內容上。我國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監管體系并不完備。從《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縱觀從申請到審批的整個過程,主體主要為申請人和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正式申請參與專業性問題的審計,程序的封閉性問題暴露出來。《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的,應說明理由,經擬設立機構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限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做出的批準籌建決定自動失效。而在申請批準和批準程序之后,相應的修改和撤銷程序缺位,其顯然不符合正確的立法邏輯。

二、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立法

我國現在并無完善的《外資銀行法》或者《外資銀行監管法》,根據實際問題處理的需要,可以在適當時機出臺上述法律,也可以對《商業銀行法》進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關市場準入的制度規則。針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申請人的申請及對其核準存在錯誤或者因事實或者環境變化導致核準不符合實際的,有必要規定核準的修改和撤銷程序。對于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進入中國市場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對外資股權占有的最高比例進行限制,采用資本控制的標準,并對投資者的經營實力從資產與資本兩方面進行要求,以資本總額為主要標準,在時間上有所延續。

(二)市場準入方面具體制度的完善

市場準入方面的具體制度主要涉及組織形式、開業條件、地域限制、業務范圍等方面。

1.組織形式的改進。如果說銀行業開放之初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觀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時至今日,這種外資銀行準入的形式未免顯得單一,分行占絕對比例的狀況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進一個籃內”,風險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良方。我國應提倡準入形式的多樣化,特別是鼓勵以中外合資的形式引進外資銀行。

2.開業條件的放寬。我國對外資銀行要求較高的資本標準,但僅有這樣的一項高標準顯得過于單調。以美國作比較,美國大銀行的平均資產是265億美元,盈利占31%。這就是說并不是只要財力雄厚、規模龐大的銀行就可以經營有道、盈利性強。相反,很多資產規模不大的中小型銀行反而異軍突起,單純的限定高額的資本金意義不大。此外,外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明顯少于內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這種規定給予外資銀行以超國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平等條件下的公平競爭,給本來就處于劣勢的內資銀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負擔。亟待解決的便是適當調高擬設立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至少與內資銀行的注冊資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開放。我國在入世承諾中明確了地域限制的逐次開放。具體如下:外匯業務,自加入時起無地域限制;本幣業務,地域限制按下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加入時起,開放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加入后一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加入后兩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加入后三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加入后四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這是對外資銀行的一種限制,但實際上這些提前開放的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反而減輕了外資銀行的發展顧慮。外資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一般只愿選擇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金融中心發展。我國應該著手調整外資銀行的市場分布,結合我國的中西部大開發戰略,從市場準入方面為中西部的外資銀行準入提供相對優惠的條件。

4.業務范圍的限制。2006年起,外資銀行可以向我國國內任何客戶提供外匯和本幣服務。外資銀行所享有的“超國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國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國應適當增加對外資銀行某些業務的限制,比如零售業務。同時,也可以對一些特殊客戶的資產、負債業務給予適當的限制。結合《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我國應注重該《條例》與《商業銀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的監管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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