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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法治意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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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法治意識案例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第1篇

原告:郭樹芝,女,漢族,31歲,系呼圖壁縣芳草湖總場種畜場職工。

法定人:郭樹文,男,漢族,44歲,系伊寧市有色地質勘查局703大隊干部(郭樹芝之兄)。

被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呼圖壁縣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茂松,局長。

郭樹芝與張從軍于1983年9月結婚,生有兩個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現。1985年12月4日住進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診斷為癔病。1987年4月23日又住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治療28天;同年5月20日住烏魯木齊市第四人民醫院(精神病院)治療103天,均診斷為癔病。1989年5月8日再次住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41天,診斷為精神分裂癥。1990年4月25日又住進烏魯木齊市第四人民醫院治療77天,診斷為精神分裂癥。1990年12月13日,郭樹芝與張從軍達成離婚協議,填寫了離婚登記申請書,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作了適當處理。芳草湖總場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后,給郭樹芝與張從軍填發了呼芳(90)字第024號離婚證。1991年3月8日,郭又住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3月29日,郭樹芝之兄郭樹文以其妹患有精神病,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芳草湖總場計生辦給其辦理離婚登記違法,向呼圖壁縣民政局申訴。6月25日,呼圖壁縣民政局作出了“關于對郭樹芝離婚一案的調查處理意見”,認為“郭樹芝屬間歇性精神病,在芳草湖總場辦登記離婚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計生辦為其登記離婚合法”。郭樹文不服,于1991年7月15日以法定人的身份向呼圖壁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理由是:郭樹芝患精神病,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對郭的生活和治療問題均未作具體安排,以致郭離婚后生活造成困難。

呼圖壁縣民政局答辨稱:在辦理離婚的整個過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并無半點違法行為,給郭樹芝與張從軍發的離婚證是完全合法的。

「審判

呼圖壁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委托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對郭樹芝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癥進行鑒定。該院的鑒定結論為:郭樹芝患有精神分裂癥。據此,呼圖壁縣人民法院認為:郭樹芝患有精神分裂癥,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理應在郭樹芝監護人的監護下行使權利,故程序違法。該院于1991年11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呼圖壁縣民政局對郭樹芝與張從軍離婚的處理決定,宣布呼芳(90)字第024號離婚證無效。

呼圖壁縣民政局不服,以呼圖壁縣精神病醫院不屬精神病司法鑒定部門,且該鑒定內容對郭樹芝在實施離婚登記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未作結論,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等為由,上訴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呼圖壁縣民政局的申請,委托新疆自治區司法鑒定委員會對郭樹芝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該鑒定結論為:郭樹芝屬情感性精神病雙相Ⅰ型,1990年前后離婚時正處于狂躁發作期,離婚行為是由于病理性優勢情感的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實施的,無協議離婚能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審法院認為:郭樹芝自1985年開始患有精神疾病,至辦理離婚登記時仍未治愈。經法定精神病司法鑒定部門鑒定,郭樹芝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無協議離婚能力亦無民事行為能力,故郭樹芝與張從軍協議離婚無效,芳草湖總場計生辦所填發的呼芳(90)字第024號離婚證無法律效力。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該院于1992年6月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該案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

該案應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機關認為:協議離婚屬雙方自愿行為,婚姻登記部門只是履行登記發證手續,并非民政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身權是指與自然人人身和法人或其它組織實體不可分離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等。民政部門是我國辦理婚姻登記(包括結婚和離婚)的特定主管機關,其依職權進行婚姻登記的行為,涉及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行使,也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按照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包括婚姻自主權)、財產權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呼圖壁縣人民法院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

二、該案的被告主體應該是縣民政部門。

行政訴訟的被告,應當是根據法律授權行使行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該案辦理婚姻登記的是呼圖壁縣芳草湖總場計劃生育辦公室。1985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芳草湖總場計劃生育辦公室,履行婚姻登記,是受呼圖壁縣民政部門的委托,行使職權,其進行婚姻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行政訴訟的法律后果,應由法律授權的行政主管機關縣民政部部門承擔。該案在受理時,呼圖壁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確定呼圖壁縣民政局作為被告是正確的。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準予離婚登記違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從程序與實體兩個方面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如果違反法定程序,其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根據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所持的態度不同,在處理程序上區分為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即對解除婚姻關系表示一致意愿,沒有爭執分歧,情節簡單的可依照行政程序由法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對彼此主張分歧、情況比較復雜的由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處理。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據此,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審查離婚申請,準予離婚登記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查明雙方是否確屬自愿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愿必須是一致的和真實的,這是確定離婚登記最根本的條件。離婚是民事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查明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本案中,郭樹芝與張從軍協議離婚,從形式上看,雙方對離婚的意愿表示一致,并對財產分割和子女問題作了處理,但實質上看,郭樹芝由于患精神病,離婚前后正處于狂躁發作期,離婚行為是由于病理性優勢情感支配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實施的,無協議離婚能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不宜適用離婚登記的行政程序,而應適用訴訟程序,在訴訟中必須由監護人訴訟。因此,本案婚姻登記機關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不能真實表達意愿的情況下發生的離婚協議行為,按照行政程序進行登記并批準離婚,違反了法定程序。本案中一二審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呼圖壁縣民政局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是正確的。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小學;道德與法治;法律啟蒙教育;教學策略

如今,國家強調法治建設,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以及知法、懂法是對法治社會每一個公民的要求。為此,對小學生進行法律啟蒙教育十分必要。小學道德與法治課程是重要的思想品德教育,包括對小學生的法律啟蒙教育。小學道德與法治課程中有很多法律內容,教師可以借助此對學生展開法律啟蒙教育,從小培養學生知法、懂法、遵法的思想意識。

一、法治社會中法律啟蒙教育的必要性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每一個公民的參與,對于小學生而言,更應該從小樹立法治意識,有必要接受相關法律啟蒙教育。法治進程的推進,關鍵需要解決人主觀方面的法治意識問題,而意識最好的啟蒙時期就是在小學、中學階段。所以,完善中小學法治教育,提高中小學法治教育水平,有利于提高社會整體的法治素質水平。首先,小學生是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的兒童,他們處于學習的起點,一切新的知識對他們而言都是新鮮的,在好奇心的驅使下吸收能力較好。教師可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尤其是創新教學方法,吸引學生對法律知識的興趣,引發學生對法律案件的思考,進而對法律有進一步的探究興趣。其次,小學生是祖國的花朵,加強對小學生進行法治教育有利于小學生從小樹立法治觀念,促使他們從小養成守法、遵法、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思維和習慣,這是實現我國法治社會的基礎。小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容小覷,因為小學生從小的法律思維會影響其以后對法律的認知,尤其是體驗式的法律學習,對小學生的印象深刻,有助于培養他們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成人后也會由此受益。最后,小學生接受法律啟蒙教育,有助于法律知識的傳播,形成全社會的法律學習熱潮,推動法治社會的建設。小學生是生活在家庭中的具體的個體,與他們聯系起來的是千千萬萬的家庭,如果小學生在參與家庭討論和家庭事務時能夠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將會帶動家人對法律的認知。教師可以讓父母參與小學生的法律學習任務,給予家長法律學習的機會,和小學生一起探究法律問題、研究法律知識,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法治社會,對小學生進行法律啟蒙教育不僅是從小學生個人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家庭和法治社會建設也具有重要意義。

二、小學道德與法治教育是法律啟蒙教育的主要途徑

法律啟蒙教育的途徑是多樣的,但對小學生而言,學校教育是主要途徑。學校教育中,學校舉行的相關活動、學校法律宣傳、學校案例分析等是法律啟蒙教育的途徑,但是課堂教學與班級實踐活動是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最主要的法律啟蒙教育途徑。其中,課堂教學包括在語文、英語、歷史等課程中的法律滲透教育,也包括道德與法治課程中直接有關法律知識的教育,這又是課堂教學與實踐活動的主要途徑。道德與法治是小學階段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關鍵課程,也是對小學生進行公民教育的綜合課程。小學道德與法治課程涉及很多法律知識,如“感受生活中的法律”“憲法是基本法”“執法守法,依法維權”等內容,這些內容是直接的對學生進行法律啟蒙教育的材料,教師可以圍繞著教材的內容,進行知識拓展和實踐活動,讓學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體驗法律,樹立法律意識,懂得法律精神。另外,小學道德與法治課程中有很多思想品德教育的內容,包括集體生活、社會公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內容,教師可以在這些內容中滲透一定的法律知識,拓展法律啟蒙教育的范圍,讓學生認識到法律是人們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內容,是維護人民權益的有力武器,從而增強對法律的親切感和興趣。

三、在道德與法治教學中進行法律啟蒙教育的策略

(一)通過法律知識認識法律

法律是由一條條法律條文組成的,小學生法律意識的提升離不開對法律條文的認識,教師可以用小學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講解法律條文。受年齡限制,小學生的思維和理解能力還在發展中,教師在講解法律知識時不能照本宣科,要結合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和生活實際,讓法律條文“活起來”,如增加一些生活中的例子等,這樣才能讓學生對法律有親切感和感觸。教師應從學生的成長出發,用更鮮活的教育方法,努力順應他們的成長需求,讓法律知識真正轉化為學生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的行為,將他們培育成合格的公民,實現法治教育的階段性目標。教師也可以結合學生的實際生活,邀請社會上從事法律相關專業的人員作為學生的法律指導教師,不定期地與學生交流,向學生傳遞一些淺顯易懂的、常見的法律法規。

例如,教師可以邀請交警到學校講解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讓學生了解相關的法律以及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給社會、他人和自己帶來的危害。教師可以讓交警和學生一起交流一些實際的交通事故的場景,通過交流讓學生更深入地了解交通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和實際運用。這樣,不僅有利于學生了解法律法規,認真學習法律知識,還有助于幫助學生在實際生活中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和應用法律。另外,教師要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儲備,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在日常教學中,教師要對學生進行法治觀念的引導,作為學生學習法律的榜樣,讓學生認識到法律離自己并不遠,學校生活中需要法律,家庭生活中需要法律,社會生活中也需要法律。

(二)通過法律案件體會法律

法治教育不僅是普法的過程,還是對法律精神的宣傳與理解的過程。對于小學生而言,刻板的法律條文不容易懂,教師在進行法律啟蒙教育時可以多結合學生的生活實際,增加一些案例,讓學生結合生活實例理解法律。來源于司法實踐的案例無疑集合了復雜多樣的法律問題,每一個案例都可以成為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最完美的詮釋。案件具有生動直觀、具體形象的特點,更具有直觀性,學生對此更有感觸,往往能夠取得較好的教育效果。例如,在教學中,教師可以結合教材中的法律內容拓展一些實際發生的案例,讓學生觀看央視普法欄目劇、閱讀重要的法律新聞、看一些法律案例分析小視頻等,通過這些方式向學生展示法律案件,尤其是在學生生活中發生過的法律案件,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啟發學生思考。同時,教師可以提出“你遇到過類似的事情嗎”“假如是你應該怎么辦”“你應該怎么幫助他”等問題,這樣,通過豐富的案例及對其的分析,不僅可以增強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還能提升學生的法律素養。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 領導干部 法治內涵 法治思維

【中圖分類號】 C9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5103(2013)08-0038-02

提高各級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對于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全社會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保持國家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法治思維的內涵及基本要求

(一)法治思維的內涵

法治是相對人治而言,是指法的統治,或者說法的規則。法治強調依據法律治理國家和社會,或者說,用法的精神治理國家。法治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參數。法治思維是相對于人治思維、權力思維來講的,是指思考問題要有法律意識、規則意識,強調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法治思維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是運用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作出結論的過程。法治思維有豐富的內涵,主要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即合法性思維、權利義務思維、公平正義思維、責任后果思維等。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思維的基本要求

提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是我們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形勢下,對領導干部提出的一項新要求。法治思維要求領導干部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都必須遵循法治原則,以法為據,以法為尺。領導干部在行使國家公權力或實施社會管理乃至單位內部管理時,無論是決策,還是執行,或者是解決社會矛盾、爭議,基于法治思維,應遵循以下五個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目的合法。領導干部行使公權力,作決策,應符合法律、法規的目的和宗旨。二是權限合法。即職權法定,越權無效。這一原則要求領導干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行使權力,作出決策,實施行為。做到法無授權不得行使公權力,否則行為無效。三是內容合法。領導干部作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四是手段合法。領導干部行使公權力,作出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運用的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應符合法律法規。五是程序合法。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也是實現實體正義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當,要求領導干部行使權力,作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過程、步驟、方式以及時限等應符合法定的程序。程序合法要求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要求公權力的行使者對相對人做出不利行為應說明理由、聽取申辯,不得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等。對于程序合法、正當的要求,一些領導干部往往不夠重視,不按法定的程序辦事,結果導致許多違法決策、違法行為的出現,給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總之,領導干部在行使公權力時,無論是決策,還是執行,或者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都應不斷審視其行為目的的合法性、權限的合法性、內容的合法性、手段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若在行為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地方,應及時主動糾偏。

二、提高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的路徑

(一)加強法治教育培訓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維的基礎,而法治思維又是自覺、主動和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的前提。因此,要加強法治教育培訓,增強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提高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治國理政的能力。近年來,隨著六五普法活動的開展,法治教育培訓已經在國家機關逐步走向制度化。但是,很多普法限于基層和執法機關,還沒有擴展到所有黨政機關,尤其是主要領導干部。當前加強領導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訓應從二方面努力:一是加強憲法和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增強領導干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職責等法治觀念,使領導干部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內涵,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即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二是積極參與法治實踐活動,不斷強化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領導干部要積極參與法治實踐活動,如出庭應訴、主持復議案件審理、旁聽法院庭審、調查研究分析案例、談判等實踐活動。通過參與法治實踐活動,使他們樹立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理念,培養公平、公正意識,使法律知識、法治意識、法治精神融入腦海,內化為領導干部的自覺意識和精神素養,外化為領導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通過法治教育培訓,增強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

(二)納入考核用人機制

把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納入考核機制,作為領導干部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為推動我國法治建設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在領導干部的考評中設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等相關法治指標,用法治的標準來規范領導干部的的執政行為。二是大力選拔任用有法律背景的人擔任領導干部,充分發揮具有法治思維能力的領導干部的作用,形成正向激勵引導機制。同時,對于堅持人治思維,在決策、執法以及其他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有法不依、、違法執政,違法行政等,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和損失的,要依法問責、依法追責。堅持給人治亮“紅燈”,給法治開“綠燈”,促使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自覺培養法治思維習慣,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治國理政的能力。

(三)改善法治環境

法治環境與法治思維以及法律手段的運用是辯證、互動的關系。一方面法治思維增強了,會促進法律手段的運用,而法律手段運用多了和運用有效了,會改善法治環境;另一面法治環境改善了,又會反過來影響和促進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這是法治的良性循環。當前改善法治環境,應從以下二方面努力:一是要注重制度建設。首先要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尤其是要加快程序方面的立法,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時要建立健全保障法律執行、運作、實施的各項具體制度。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要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為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四)強化社會監督

當前對領導干部行使公權力行為的監督,除了要加強黨內監督、法律監督、民主監督外,尤其要強化群眾監督和輿論媒體的監督,促使領導干部養成法治思維習慣,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

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習慣的養成和法治思維能力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在全社會樹立法治的權威,有助于增強公眾的法治觀念和法治信仰。因此,建設法治政府、法治國家、法治社會,關鍵在于領導干部要尊崇法治,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治國理政,進而帶動廣大群眾去信法、尊法、守法、用法,最終法治中國的夢想才能實現。

參考文獻:

[1] 十報告輔導讀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法治文化;法治中國;新農村建設

十八屆四中全會吹響了推動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號角,要進一步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弘揚法治精神,樹立全民、全社會學法守法遵法用法的理念和意識,奠定法治國家的文化建設根基。中國法治文化建設的根基在農村,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發展對于建設法治中國,推進以法治國的進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推進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意義

要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離不開法治文化的支撐。只有扎實推進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才能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

1.1 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可見,農村基層法治文化的水平,與國家整體法治文化建設息息相關。倘若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離開了法治文化,那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現在全國仍有9億多人生活在農村,要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推進農村的法治步伐,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1.2 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保障農村和諧穩定的有力手段

一個法治社會,需要法治的保障,否則就建設不成和諧社會,而農村法治文化正是建成和諧社會的有力手段。它能有效化解矛盾和沖突,懲治違法犯罪,判別生活中的法律糾紛行為,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氛圍,保障人與人之間的團結友愛互助誠信。

1.3 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保障農村改革發展的現實需要

實踐已經證明,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農業現代化程度的提高,法治就越來越被需要。為了充分發揮法治對農村改革發展的保駕護航作用,大力推進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就勢在必行。

2 當前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我們國家雖然連續搞了六個普法教育,力度很大,但是很多老百姓現在還沒有形成自覺地學法、守法、用法、遵法的良好意識和好的習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2.1 農村基層干部法治文化意識淡薄

從總體上看,農村學法、守法、用法整體氛圍仍然不濃,干部法律知識普遍缺乏,整體上法治意識仍然比較淡薄,依法辦事、依法處理個人事務方面的意識不強。農村基層干部習慣了行政命令式地落實,你怎么布置,我就怎么干,只顧低頭忙碌自己那一畝三分地,根本就不去研究國家的政策和一些法律條文制度,以致于對法律條文一知半解,甚至還比不上村民了解得多,懂得我,導致了問題增多,矛盾增多,上訪量增加,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全國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2.2 農民對法律信仰程度不高

部分農民有著根深蒂固的傳統人治思想的觀念,重人治而輕法治,相信人大于法,情大于法,權大于法,對法律的權威意識和法治意識淡漠。遇到糾紛和沖突,往往第一時間千方百計去找人走關系找門路,有的甚至于去上訪去鬧,不信法。很少有人會去尋找法律上的依據,用事實和法律說話,遇事去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決問題用法。正如所說的,要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2.3 農村法治文化宣傳效果不佳

法治文化宣傳往往集中在交通方便,人口比較密集的鄉鎮街道和社區,而對于偏僻、交通不方便、信息不暢通的農村來說,法治文化宣傳的質量和數量上有所下降,效果不明顯,表現在方式手段過于單一,局限于貼標語,發發傳單,開會照本宣科等傳統形式。另外,加上農民法治素質低,缺乏興趣,因此對法治文化宣傳內容消化程度不高,導致農村法治文化宣傳效果不佳。

3 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幾點對策

3.1 強化法治文化宣傳,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要全面深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以提高農村干部群眾法治意識為重點,充分結合群眾生產生活上的“法律需求”,建立多樣化的普法平臺,設計多樣化的普法形式和載體,完善法制宣傳設施建設,在農民居住密集地帶開展豐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動。另外成立法治文化宣講團,通過宣講使法治文化形象生動,潛移默化地融入到農民生活中,使法治文化做到家喻戶曉,得到有效的傳播,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為新農村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3.2 通過以案說法教育,強化農村干部群眾法治辦事意識

針對平時工作生活中農民容易碰到的、經常接觸的、面臨的一些常見法律問題,通過以案說法,容易被農民理解和接受。另外,充分利用現有的宣傳欄、農貿市場、網絡、電視、學校等法制宣傳專欄,設立一些法律咨詢點,調解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種民事糾紛,并針對影響面廣的典型案例進行有的放矢的講解,增強農村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做好農民群眾樹立法律意識的帶頭人,著力在農村形成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

3.3 借助新農村建設,提升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影響度

樹立法治意識案例范文第5篇

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可視為第一階段,其時社會生活迫切需要“有法可依”,國家法制體系處于恢復和建設期;第二階段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市場經濟改革方向確定,大量經濟立法提上日程;第三個階段則是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中國“入世”以及 “政治文明”、“法治政府”等口號的提出,法律進入全面修訂和系統完善時期。

2006年亦不例外,“法治建設”主要圍繞著具體的立法項目展開;盡管取得了一定進步,但法律運行所需要的環境改善并不理想。同時,行政體制改革進展緩慢,司法體制改革遲滯不前。

當然,考慮到時下中國現狀,期望體制變革重任在短時間內迅速取得突破并不現實。因此,2007年,在進一步完善立法的模式下,應該尤其重視對個案的關注和解讀。在一個轉型國家的法治普及中,案例的力量是無窮的。

約束權力與尊重權利

或許由于立法本身背負了太多的寄托,立法本身的爭議在2006年也更加突出――無論是《物權法》出臺的推遲,還是《反壟斷法》關于規定“反行政壟斷”的反復,以及《破產法》“折中出臺”等等,都源于各種利益的多元博弈。

不過,博弈本身并非壞事,有爭議就有交鋒;在激烈的交鋒之后,各種政治力量、利益集團達成妥協。這本身就是構建現代民主社會的“達成廣泛社會共識”的成長過程。

在2006年一系列爭議與辯論之后,物權立法的“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平等保護”精神更加深入人心;反壟斷立法愈發堅定了打破行政壟斷、消除部門利益的決心;《破產法》也將真正在對所有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下有效執行。立法過程本身融入法治精神,遠比過去拘泥于法律條文的完美化更有價值。

要確保立法過程能夠真正“達成廣泛社會共識”,迫切需要對權力的約束和對權利的尊重。因此,2007年的中國法治建設,盡管仍然無法擺脫以“立法”為主的行進邏輯,但仍可收到加強對權力部門的制約之效。在這個層次上,一方面,以《反壟斷法》為“龍頭”,一系列旨在打破行政壟斷、消除權力尋租的法律的制定和出臺顯得尤為迫切;另一方面,程序性法律如《行政程序法》、三大訴訟法的修改等,也都是重中之重。因為遵循程序本身,即意味著對權力的制約和對權利的保護。

制約權力的一個重要方式是分權,權力過于集中則無法監督。在這個層次上,2007年法治建設的重點,一方面是以《監督法》的實施為契機,進一步調整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結合《預算法》的修訂以及《轉移支付法》的制定,通過財政政策和經濟手段來調整中央和部門、中央和地方的關系。

“有恒產者方有恒心”。在權利保護的層次上,以即將在2007年3月全國人代會上通過出臺的《物權法》為主,加上《侵權責任法》的起草、制定,整個社會將撐起一把尊重私權的大傘。同時,通過《勞動合同法》以及《社會保險法》的制定,勞動者權益將進一步得到保障。

2007年,非常值得關注的一項法治建設是年初國務院原則通過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事實上,如果政府能夠有效實現信息公開、行政透明,將比任何一個單項改革措施都更具實質性效果。我們并不指望一部行政法規的出臺就能徹底建立起一個公開透明的行政體制,但制度的通道一經開啟,發展的趨勢即已不可逆轉。

具體個案審理期待公開

行政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取得突破,還有待將來;面對如何樹立法治威信、扭轉社會秩序滑坡這樣的重大問題,只有通過具體的個案,方能彰顯決策層的決心,并讓民眾看到希望。

在2007年,法律權威的樹立,一方面來自大案、要案的司法性進展的披露,而且需要司法公開,讓民眾擁有信心。而在具體的普通個案中,保證司法的公正和審判標準的統一,也就愈發顯得迫切。否則,作為實現正義的司法,將成為民眾指責“社會不公”的最大緣由。

因此,具體個案的司法判決的充分公開,允許法律人以及學者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之進行詳盡的評釋、評論,讓違法審判的情形以及制裁畸輕或畸重的問題充分暴露,再利用二審或再審制度進行糾正,這遠比目前司法系統內部進行的任何改革措施都有效得多。令人遺憾的是,這樣一個共識尚難以施行。

2006年秋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法院新聞工作會議,就法院新聞和媒體報道等問題作出若干規定,其中多為限制性的規定。該次會議進而要求,媒體對案件的報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預測審判結果,不得發表評論或結論性的意見;媒體對可能產生消極影響和負面效應的內容不得報道。

消解暴力和引導民情

2006年的中國,不斷出現的暴力案件引人關注。

2006年1月6日,甘肅民樂縣,62歲的當地村民錢文昭身綁炸藥進入法院會場并引爆,致使該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法院院長、縣直機關工委副書記、縣法院辦公室副主任等四人與錢本人一起被炸身亡,另有五人重傷、17人輕傷;8月間,無證商販崔英杰殺死北京城管副隊長李志強案,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11月27日,貴州省興仁縣縣長文建剛在興義市家中慘遭砍殺,親屬老少四人以及家中一名保姆也同時罹難;12月11日晚,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法院刑二庭庭長陳義明一家四口在家中被殺。

這些其實都是偶發的個案,但暴力案件頻頻發生,且指向的對象都或多或少擁有一定權力,個案也就轉化成為一種社會事件,被人們普遍視為弱勢群體對強權的抵抗。由此,殺人者在民眾輿論以及網絡傳播中成為了受難的“英雄”,暴力不被譴責,反而被視為“為權利而斗爭”的武器。

在法治社會出現這樣的個案,尤其是案件之后的言論是異常可悲的。因為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定紛止爭”,將自然社會的原始暴力解決問題的方式轉化為現代社會用制度文明來消解的模式。暴力事件頻發,實際上是社會秩序急待重建的信號。

但問題是,對基層社會采取“重典治亂世”的舉措未必能夠見效。過去20年間,運動式的“嚴打”收效甚微是有目共睹的。而且,我們需要注意到,眾多對基層暴力者給予支持的輿論和民情,其背后帶有樸素的對原始正義的追求。如果僅僅是以權力暴力來制約社會暴力,最終的結果將是災難性的。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中央最高決策層在2006年提出構建“和諧社會”,其深遠意義不言而喻。事實上,和諧并非意味著沒有矛盾和糾紛,關鍵是要能把解決矛盾和糾紛引入現代法治之軌,通過公正的司法裁判和令人信服的判決說理來消解潛在的暴力,引導民情。

2007新年伊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其實便是一種民情引導的開始。“尊重生命,慎用死刑”,通過統一死刑的適用標準并嚴格符合具體的死刑個案,可以避免冤殺、錯殺,并盡力做到少殺甚至不殺。這是一種權力自上而下化解暴力,實現司法正義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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