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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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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論范文第1篇

關鍵詞:;社會科學方法論;法學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收稿日期:2016-04-22

一、社會科學方法論

1.主要內容

社會科學方法論是在歷史唯物主義的基礎上形成的,融合了人文科學方法論(理解方法論)和自然科學方法論(實證方法論)兩個相互對立的傳統社會科學方法論,包括以實踐為基礎的研究方法、社會系統研究方法、社會矛盾分析方法、社會過程研究方法、社會主體研究方法和社會認知與評價方法等。

的社會科學方法論是一個創造性的開放體系,具有與時俱進的特點風格,它積極借鑒和吸收人類在社會認識和社會實踐中所創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及成果。

2.基本原則

的社會科學方法論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客觀性原則。該原則要求我們始終堅持認識論的實踐標準、歷史觀的生產力標準和價值觀的人民主義標準。第二,主體性原則。該原則強調從主體的角度觀察社會,堅持群眾史觀,反對英雄史觀。第三,系統性原則。該原則注重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反對將局部與整體割裂開來看問題。第四,具體性原則。該原則表現為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第五,發展性原則。該原則要求我們用運動、變化和發展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問題。

二、法學研究介紹

在我們的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原始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后,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系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范,更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明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它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

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利杠桿,它來源于現實生活,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生活的要求。同時,法律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規范當時的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者行動,因而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階段中對于不同的人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

因此,從法律制度的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可以說,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從人類產生以來特別是在近代以來,在的指導下不斷發展完善。

而法學專業主要培養具有法學理論基礎知識和掌握法律業務技術,能夠運用法學一般方法分析法律活動、處理法律業務,有一定綜合判斷和創新能力,能夠在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公司企業法律部門、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在培養人才過程中的“學術”二字是指系統的、專門的學問。學術研究則是借助已有的理論、知識、經驗對科學問題的假設、分析、探討和推出結論,其結果應該是力求符合事物客觀規律的,是對未知科學問題的某種程度的揭示。

法學研究方法一般包括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案例分析、制度分析等。法學學術研究過程一般包括選題立項、資料搜集、數據的加工處理、結果分析和總結規律等步驟。

三、辯證唯物主義思想在法學研究中的具體價值及應用

1.以的基本觀點即矛盾分析方法為基本指導

哲學唯物辯證法科學地界定了矛盾的概念。在研究中,我們要承認矛盾的普遍性和客觀性,敢于承認矛盾,承認事物的對立統一關系,這是正確對待問題的前提,是我們進行一切研究的基礎。

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其內在矛盾也是多方面的,且具有不同的性質。有的具有階級性,有的則不具有階級性;有的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有的則屬于敵我矛盾,而且它們常常是交織在一起的。所以,既承認矛盾分析法,又正確地運用它,才能使我們從社會生活復雜多樣的現象中揭示出事物的本質和內在聯系來,才能保證法學研究的真正科學性。

法學研究的任務就是從調查得到的大量的、表面的、現象的事實材料中,逐步分析出事物的本質和內在聯系。但是事物的現象和本質常常是不一致而又有其內在聯系的,如果現象材料把握得不準確,就必然影響對事物本質的揭示。在分析研究階段,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矛盾,但每個事物的具體矛盾又各不相同,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癥下藥”“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等成語,都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就是要具體分析事物的特點,并根據事物的特點去做事。

如果違背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科學方法,滿足于形式主義的“一刀切”“一風吹”,結果矛盾不僅不能得到解決,而且會更加復雜,更加難以研究清楚社會科學問題。

比如在實際研究中,中國法制和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法制的特點不同,二者在法治道路、歷史淵源、時代背景和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大差別,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系。

這給了我們一個什么樣的啟示呢?就是要我們在分析具體案件時,要盡可能從多種法系的視角,從各個角度來剖析一個問題,同時結合不同的社會環境。既不能反從西方的視角來一味解讀社會主義法制制度,也不能試圖用社會主義法制制度去解決西方特有的法律問題。只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確保結果準確性,提高結論說服力。

2.存在決定意識

人的認識無論表現形式多么抽象和復雜,歸根到底來自并反映客觀對象。法學研究所得到的各種結論,包括數據、圖表、研究報告等,并非是從事法學研究的人們頭腦中本身固有的,而是對客觀存在的社會法律問題經過抽象、提煉之后升華而出。因此,法學研究必須從社會經濟的客觀實際出發,所搜集的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弄虛作假。

此外,為了方便研究而做的簡化與假設也必須合乎實際。否則,法學研究結論不但不能發揮其認識功能的作用,還將導致錯誤的認識結果,貽誤各項工作。我們應看到法學研究不是被動、消極的,它是立足于社會法律實踐活動需要基礎上且是能動的、積極的、創造性的認識活動。它會通過指導實踐,反作用于客觀存在,改造客觀世界。

3.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縱觀整個法學的發展史,隨著時間的推移,新的理論、新的模型層出不窮,甚至有時候人們還來不及對一個理論做出系統的評價與研究,另外一個更新的理論就又被推出了。但是只要對法學這個領域稍微有點了解,就會發現,法學中被運用得最多的理論絕大多數都是較為陳舊的理論研究成果。

為什么會這樣呢?道理很簡單,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經典的理論經受住了實踐的反復檢驗,如大浪淘沙般慢慢沉淀了下來,成為天空中最璀璨的恒星。而絕大多數理論就如同彗星般一掃而過,隨之便湮滅在歷史的夜空中。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說,剩下的這些理論便是永恒不變的真理了呢?當然不是。且不說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主要是依附于社會的發展,誠如物理學這類發展已經很成熟的自然科學中也沒有可以被稱為永恒真理的東西。所以,凡是被實踐所檢驗過的理論仍然需要接受實踐的檢驗,也就是說絕對真理是不存在的。

4.看待事物要用運動發展的觀點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運動是事物固有的根本屬性,任何物質的具體形態都有自己特定的運動形式,都處于變化之中,人們對任何客觀事物的認識,都必須經過由感性到理性,由實踐、認識到再實踐、再認識的循環往復。法學研究的各個階段,都體現了這種觀點。

5.科學的分析和綜合的研究方法相結合

分析和綜合相結合,是思維加工的最主要方式之一,是人們從感性認識過渡到理性認識的一個強有力的手段。恩格斯指出:“思維既把相互聯系的要素聯合為一個統一體,同時也把意識的對象分解為它們的要素。沒有分析,就沒有綜合。”

按照唯物辯證法,具體事物總是多樣性的統一,它既可以分解為各個部分和各個要素;但又是相互聯系的,必須把其各個部分和各個要素綜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察。分析工作就是通過對比從事物的錯綜復雜現象中,把它的各個部分、各個要素分解開來,并把那些偶然的、非本質的東西舍棄掉,抽象出那些必然的、本質的東西,得出一些反映對象各個部分、各個側面相互區別的特點、特征和單純的聯系。

綜合工作就是把其各個部分、各個要素聯系起來探求其間復雜的、深一層的關系,把對象作為一個整體在思維中全面地、具體地再現出來,形成一個完整概念和邏輯系統。綜合必須以分析為基礎,但分析又總是以此前所作綜合的結果為指導,其目的又是為了下一步的綜合。分析到了一定程度,思維的行程就要倒轉過來,轉化為綜合。綜合得到了一定的成果,又要開始更深一步的分析,這是一個分析和綜合發展辯證的過程。

四、結語

社會科學方法論是一門系統性科學,它滲透于生活、研究的方方面面。其中的各個方法論都貫穿于我們學術研究過程中的各個步驟。本文僅從實踐觀、矛盾法對法學學術研究整個過程的影響談了談自己粗淺的認識和感受。

限于筆者自身對社會科學方法論的理解淺陋以及法學知識的匱乏,所以筆者的認識是不全面不深刻的,唯有通過不斷地實踐研究,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科學方法論在法學學術研究中的價值。

參考文獻:

[1]李 可,程 旭.對傳統法學方法論的反思[J].邵陽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23(6):25-29.

[2]韋 誠.關于科學方法論的界說及其歷史考察[J].科學技術哲學研究,1997(3):8-11.

[3]蘇 哲.法學方法論問題研究[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8(2).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論范文第2篇

1、本書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組織編寫的“大學生文化素質教育書系”之一,由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著名學者歐陽康等人著述。

2、本書從社會科學方法論入手,回顧了社會科學的發展歷史和社會科學方法論的演進過程,論述了社會科學的對象、性質及在當代大科學體系中的地位等;重點分析了社會科學研究程序與研究設計,并對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如懷疑方法、觀測方法、定性方法、定量方法、信息方法、黑箱方法、系統方法、過程方法、評價方法、理解方法、預測方法等十幾種具體方法進行了詳細地闡釋,旨在幫助當代大學生全面理解和掌握社會科學的特殊研究方法。

(來源:文章屋網 )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論范文第3篇

摘 要:社會科學研究以人類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其研究過程與人直接相關,這種使得社會科學研究受到了許多的倫理限制,它必須要遵守人類社會的道德準則,堅持一定的倫理原則。只有這樣,社會科學研究才能得到盡可能客觀的研究成果,達到促進人類社會的目的。

關鍵詞:社會科學研究;倫理限制;倫理原則

長期以來,社會科學研究因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研究內容的復雜性、研究中倫理的限制等原因,面臨著許多不可避免的困境。本文試圖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討論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倫理問題:社會科學研究倫理限制的原因;堅持倫理原則對社會科學研究的意義;社會科學研究應該堅持哪些倫理原則。

一、造成社會科學研究倫理限制的原因

首先,社會科學是研究人類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社會是人的社會,它的起點和核心都是人,沒有人的社會也就不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科學也是‘研究人的學問’。”[1]人是有思想、有情感的動物,任何個體都會因為對外在事物的需要而產生相應的動機,并且人具有主觀能動性,是一類對研究有反應的研究對象。他們的一系列變化,如參與研究的意愿、對待研究的態度等,都會對社會科學研究產生一定的影響。社會科學研究對人們的行為、態度、意愿等的觀察、測量都是一種相對量、是一種“程度事物”,其程度取決于研究者給研究對象帶來的影響。其次,人的行為和人類社會現象都具有復雜性。一方面,人的行為既會受個人特定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的影響,也會受社會環境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另一方面從原始社會至今,各種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雖然有很多共通之處,如尊老愛幼、孝敬父母至今仍然為現代社會所推崇,但是每種社會現象都與特定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現狀相聯系,有著各自社會特有的特點,這就使得社會科學研究難以進行精確的解釋與預測。

基于上述兩個原因,社會科學研究就經常會面臨科學研究需要與倫理原則之間的矛盾。因為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是由“人”所構成的“人類社會”,研究者不能為了研究而人為制造研究所需要的社會現象,這樣做既違背了倫理道德,也達不到真正的研究目的。例如科學研究不能為了研究單親家庭小孩的生活現狀、學業成績、社會行為等,不顧倫理道德,人為地將他們與其父或母分離。這樣的行為,即使最終制造了類似的社會現象,也只可能是一種“假象”不可能得出科學研究真正想要的研究結果。出現這樣的矛盾時,社會科學研究應該是以倫理原則為先,以事實為先,以科研需要為后。

二、堅持倫理原則對社會科學研究的意義

倫理原則是人類社會的道德準則,堅持以人為本,社會科學研究要做到以人為本,達到促進個人、社會發展的研究目的,就必須要遵守人類社會的道德準則,堅持一定的倫理原則。一方面,堅持倫理原則是社會科學研究順利進行的保障,另一方面,堅持倫理原則也是社會科學研究目的的實際體現。任何一項社會科學研究都需要人的參與,如果在研究過程中違背了倫理原則,勢必會打擊參與者繼續參與研究、為研究提供幫助的積極性。而由于社會科學研究的特殊性,它總是要求參與者自愿提供無償的幫助,因此在研究過程中,堅持倫理原則,保護參與者的積極性對保障社會科學研究的順利進行尤為重要。同時,社會科學研究的成果最終要有利于個人、社會的發展,那么社會科學研究過程本身就應該始終遵循這一點,才能體現其研究目的。一個從一開始就違背了倫理原則的科學研究,如何能夠讓人相信它的研究目的是向善的?因此,在研究過程中,不能為了得到研究成果給參與者、給社會帶來不利的影響,這完全違背了社會科學研究的初衷。而堅持倫理原則,以此規范研究者的研究行為,正是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個人、社會發展這個最終目的的實際體現。

三、社會科學研究活動中應遵循的基本倫理原則

(一)自愿參與原則

大多數社會科學研究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研究對象的個人隱私,因此不少研究參與者在選擇參與之前都會有許多顧慮、猶豫,盡管如此研究者也必須確認參與者都是自愿的。自愿參與包括不強迫和不限制兩個方面的意思。不強迫是指參與者應是在充分了解的情況,沒有顧慮、主動自愿地參與到社會科學研究當中,而不是研究者通過蒙騙、強制等手段迫使參與者的合作。不限制是指在研究過程中,參與者因某種原因要求退出,這對科學研究無疑是不利的。但研究者不能因為考慮研究的繼續性和成本而要求參與者必須繼續參與研究,只能采取措施將由此帶來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

(二)知情同意原則

我們有時會在大街上碰到一些拿著調查問卷尋找調查對象的研究者。仔細觀察,會發現要找到一個合適且自愿的參與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就會有不少研究者為了盡快完成調查問卷,通過隱瞞問卷的某些內容、問卷長度等手段,說服參與者的加入研究。這些做法不僅有損研究成果的客觀性,而且容易導致參與者在研究途中選擇放棄,給研究帶來更多不利的影響。社會科學研究必須讓參與者知情同意,要將調查研究過程盡可能簡明扼要地告訴參與者。“簡明扼要”并不意味著隱瞞,相反,研究者應該預料到參與者有可能會在調查的某個環節選擇退出,而將這個環節特別告訴參與者,讓他們有心理準備,減少退出的可能性。

(三)匿名和保密原則

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每個人的隱私需要而且應該得到保護,一旦個人隱私泄露,就有可能會對個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帶來困擾甚至傷害。因此參與者決定參與后,往往會要求匿名,要求研究者保密。社會科學研究并不要求掌握個別參與者的個別現象,因此研究者完全可以并且必須尊重參與者的隱私權,進行匿名、保密研究。研究者必須主動向參與者許諾并始終堅持保密的原則,只有消除參與者的顧慮,才能得到他們的積極配合,獲得真實的信息資料,保證研究質量。

(四)不傷害參與者原則

不管是在參與前、參與過程中,還是參與后,研究者都必須保護參與者免受身體和心理的傷害。一方面,在研究者試圖說服他人參與到研究和研究過程中,由于參與者對科學研究的了解有限難免會有一些不理解,這時候研究者不能因為參與者的不理解而口出惡言甚至大打出手,而應該寬容對待并耐心解釋。筆者所在的調查研究團隊在研究過程中就曾遭遇過這種狀況,最后整個團隊不得不中斷研究,將事情處理好。另一方面,在參與者為研究提供完幫助后,研究者應當遵守承諾,保護參與者的隱私,承諾不會透露參與者的個人信息,不會與科學研究之外的人員討論參與者隱私,不會給參與者帶來不良的輿論影響甚至傷害參與者。并且,如前所述,社會科學研究不能“為了研究而研究”,人為地“制造”參與者,給參與者帶來傷害。

(作者單位:成都理工大學政治學院)

參考文獻: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論范文第4篇

研究對象的復雜性必然造成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是社會歷史過程,它是一個由多種因素組成的復雜系統,其中包括有經濟、政治、科技、軍事、文化、民族、習俗、社會心理等因素或者子系統,并且,這些因素或者子系統還處于不斷地發展變化之中。每一個因素或子系統都有自己的研究對象,并由此產生出一些特定的研究方法。此外,上述因素或子系統又不是平行發展的,而是錯綜復雜地交織在一起,于是就成為多種交叉學科的研究對象,產生出各種類型的交叉學科的方法。由此可見,社會科學只有憑借各種各樣的具體研究方法,才能1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66年版,第37頁2黑格爾:《邏輯學》上卷,商務印書館1966年版,第4頁揭示出社會歷史過程及社會歷史現象的復雜性。

二、社會科學研究主體的差異性依據

黑格爾指出:“方法就是邏輯內容的內在自我運動的形式之覺察。”也就是說,對象的內容本性、客觀規律要成為思維方法、研究方法,首先要為研究主體所認識和把握,并且要經歷由客觀到主觀的轉化、主體對客體的改造和建構的過程。客觀規律只提供了形成思維方法的客觀基礎,但不能提供人們思維和實際活動的現成規則和手段。客觀規律只有內化于人的頭腦中,并轉化為思維活動的內在規律,它才能成為科學的思維方法,才變成人們思考問題的規則和手段。所以,思維方法盡管有其客觀基礎,但絕不是純客觀的東西,而有其主觀的因素、主觀的特征。

由于研究主體在政治立場、利益需要、知識水平、研究能力、興趣愛好、情感意志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無疑會影響到對客觀規律的認識和把握程度,會造成對于思維方法的不同選擇和應用,形成不同的思維視角和研究風格,從而形成不同的學風和流派,造成宏觀上方法多元化的情形。如培根重視歸納法,而笛卡爾、斯賓諾莎則推崇演繹法;羅素強調邏輯和理性,而叔本華、尼采則提倡直覺和直觀,突出強調反理性主義方法的作用;貝塔朗菲對事物善于作整體性、綜合性的系統思考,而實證主義者卻更強調分析的實證的研究。

三、社會科學研究實踐活動的多樣性依據

指出:“我們不但要提出任務,而且要解決完成任務的方法問題。我們的任務是過河,但是沒有橋或沒有船就不能過。不解決橋或船的問題,過河就是一句空話。”黑格爾也認為:“在探索的認識中,方法也就是工具,是主觀方面的某個手段,主觀方面通過這個手段和客體發生關系。”也就是說,方法是主體從事實踐活動、達到預定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橋或船。實踐是有對象有目的的,不同的實踐活動的不同對象和目的就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不同的方法,實踐活動的多樣性就必然要求思維方法、研究方法、工作方法等等的多元化。

四、結束語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論范文第5篇

    ——與陳景輝先生商榷

    關鍵詞: 法律與社會科學;中國;全面客觀;應然與實然

    內容提要: 法律中社會科學知識的廣泛運用破壞了詮釋法理學所構筑的“完美“體系。《法律與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論批判》一文通過方法論的綁定批判,導致了對法律和社會科學的一種非典型性誤讀。法律和社會科學不是一種學術進路,而是許多進路的粗略總稱。其共同特征是,用社會科學(主要是經濟學和社會學)的方法去揭示被傳統法學的概念和教義遮蔽的法律背后的問題和邏輯。

    “法律和社會科學”,即用社會科學(包括經濟學、社會學、人類學以及認知科學等等)的方法研究法律問題,本以為其有效性及合理性早已毋庸置疑。但陳景輝先生的新作《法律與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論批判》一文(載《政法論壇》2013年第1期,以下簡稱“陳文”),卻基于“所有類型的‘中國概念’均不具備使得中國實踐特殊性的主張得以成立的能力、所有描述中國實踐的努力必然會運用價值判斷、由于應然與實然之間不能相互推導”等三個方面的分析,得出了“法律與社會科學的學術努力,從一開始就是一場注定失敗的悲劇”的驚人論斷。盡管有辨識能力的讀者閱后都會置之一笑,但陳文洋洋灑灑數萬言,或多或少,還是可能會給人們(特別是學生)造成一些誤會或困擾,故而有必要做出回應和澄清。筆者試圖順著陳景輝先生的三個論據,對這個問題進行簡要商榷和分析,并試著理順一下法學研究(尤其是法理學研究)的可能走向。

    一、“悲劇性”結論的緣起

    陳文開篇便指出,中國法學開始出現了分殊化的討論,圍繞著“法律是什么”的問題,可以籠統地分為兩個基本的研究取向:經驗主義與規范主義,并通過注釋進一步解釋了規范主義的兩個子類別。隨后,陳文便將問題做了轉化,把“法律和社會科學”的研究徑路等同于經驗主義,而把“規范分析法學”的研究徑路等同于規范主義。這種替換和研究方法的劃分,巧妙地將法律和社會科學對立起來,并將形式主義的法哲學隱藏在了以規范為主導的部門法大旗之下,“法律與社會科學”瞬間被孤立了。然而,本文所要商榷的對象,恰恰不是所謂“規范主義”(因為規范主義或者教義學本就是法學研究,尤其是部門法研究的主要方式,所以本文對規范主義并不抱有敵意),而是陳文注釋中劃分的第二個子類別,也就是被隱藏起來的法律形式主義,那些只關注規范分析的法理學者或法哲學家。進而,文章有必要重新界定一下陳文所代表的利益,還原一下問題的本來面目。

    法律形式主義,也稱為概念法學、分析法學、詮釋法學或者法條主義。在這種法理學路徑中,法律是一套獨立的、完整的、封閉自治的規則體系,它否認法律與道德的必然聯系,認為法律和政治一點瓜葛都沒有。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一幅令人贊嘆的精致圖畫。法律要強調權威、修辭和傳統,其在社會中的作用被贊美乃至夸大。因此,他們把所描述的東西當成了真實存在的客觀實在,形成了關于法律客觀實在和政治中立的法學神話之永恒性[1]。司法判決可以從一系列自然、簡單、不言自明的概念和規則,通過邏輯推理找到唯一正確的答案。審判過程也被理解成為一種純粹理性的、演繹性的、從概念出發、用概念評判的過程。這使得墨守成規避免了創新的風險,“一刀切”也省卻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麻煩[2]。由此,他們強調法律職業的而不是法律知識的共同體,并嚴格區分應然和實然。法學家的任務就在于識別法律和分析法律,即“法律是什么”,而“法律應當是什么”這個問題根本不屬于法理學的范圍[3]。

    法律和社會科學并不是最近幾十年間學者的創新,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法理學變革就已經開始打破兩者之間的學科藩籬[4]。20世紀以來,人們無法回避的一個現實是,科學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螺旋效應,自然科學地位的上升,尤其是心理學和腦科學的發展,使得社會科學興盛異常。這些學科與法律問題聯系起來,且力度增強,學科交叉成為常規,而不是例外。相反,法律人自我解決法律問題的確信卻在減弱。隨著法學顯學地位的形成,學生質量的提升,來自于內部的質疑也越來越多。正因為如此,法律人怎樣做出使人信服的解釋就成為最大的問題。而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的論斷為這場革命提供了新的智識資源和路徑。他在《普通法》進一步解釋說,“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需要邏輯,因為一個協調一致的體系需要一個確定的結果;但這并不是全部,時代的要求,主導的道德、政治理論,對公共政策的直覺,甚至法官與公民之間共同的偏見等種種自覺或不自覺的因素,在決定人們所應該服從的法律規則時,比三段論發揮著更大的作用”[5]。隨著這些心態的變化,行為科學逐漸升溫,開始更多地關注人性,并對人類的本質和道德抱著相對主義的看法,認為國家或個人都可以進行一種經驗主義的研究[6]。一系列的進展似乎是對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所做預言的闡明和延伸,“理性地研究法律,時下的主宰或許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未來屬于經濟學和統計學的研究者”。這種外部性視角,成為分歧的變奏,最終走向了一次真正激進的對形式主義的反叛。

    作為法律形式主義者的唯一必要條件就是,絕對確信自己的前提以及從前提推出結論的方法[7]。繼續壟斷的地位,續寫哈特時代的輝煌,恢復法律的自主性,是這些理論家們共同的愿望。然而,并不是法理學“無王”的時代,導致其風光不再。而是因為他們在理解和解釋現代社會方面表現得不怎么樣,在指導和預測現代的法律實踐方面更是無法勝任。如果在以前,道德哲學家還能起到一點統合世界的作用,那么面對現在價值多元的沖突,對于解決千頭萬緒、矛盾重重的社會實際問題無異于癡人說夢[3]。法律形式主義者所采取的只能是鴕鳥政策,從概念和邏輯的自洽和精致中尋求些安慰,給出永遠正確但永遠沒有什么用的答案。他們聲稱理論完美無缺,無懈可擊,如果還有問題的話,只是你們不會用而已,就這樣難題留給了司法實務部門。鑒于此,在法學理論中,所有用外部性知識干擾法律邏輯體系自洽的做法,都是不可饒恕的。或者說,只有把它從其他學科,特別諸如道德哲學和經濟學這樣一些深奧、充滿意識形態或兩者兼備的學科依賴中解救出來,才能拯救法律[7]。在完成與道德劃清界限的任務后,詮釋法學將目光轉向了“法律和社會科學”。

    經過三十年的發展,法律的地位已經在中國確立,以邏輯為主導的法律本體論主題似乎接近窮盡。如果不能找到新的清理對象,繼續進行“法”的界定工作,可能面對精致的概念體系,詮釋法學自身也沒有什么大事可做了。進而,陳文提出“法律與社會科學是一場注定失敗的悲劇”的論戰口號,也就不難理解了。在陳文看來,法律的純粹性始終是法理學問題的成人禮,證明血緣正統性是一個緊迫的任務。所以陳文并不掩飾自己的野心,聲明謀求“不可撼動的優勢地位”,“試圖通過對法律與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論進行足夠的理論反思,來間接證明規范分析法學的優勢地位”[8]。然而,火藥味十足并不意味著底氣十足,陳文解釋說,間接證明不涉及具體問題的實質主張,只為了揭示其方法論上的實質問題。但恰恰是這種前提預設,陳文潛在地回避了兩個不利因素:一是形式主義本身將不出場,文章采用單向性的討論和間接證明的辦法,這樣便有效避免了暴露形式主義的缺陷;二是陳文中也承認的“‘法律和社會科學’很可能在特定問題的實質主張上是正確的”的問題,用理論反思可以回避具體問題的分析推敲,從而轉到了形式主義最為擅長的方法論上面來。

    二、方法論的綁定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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