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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寶雞炎帝陵;大尺度自然觀
中圖分類號:TU985.13文獻標識碼:A
寶雞是姜炎文化的發祥地,寶雞市天臺山是炎帝神農氏生與歿的地方,是中華文明尋根祭祖第一目的地。炎帝陵位于寶雞市渭濱區神農鄉常羊山上,景區山清水秀,景色宜人。
一、寶雞炎帝陵景區現狀問題
(一)常羊山受到城市建設嚴重侵擾
城市環境及城市功能的用地交叉、疊加,城市建成區從常羊山下將炎帝陵景區緊緊包圍,常羊山上有公墓對炎帝陵景區形成擠壓之勢,對炎帝陵景區的空間環境、陵園氛圍形成了影響破壞與干擾,未形成祖陵的環境氛圍。
(二)圣地感缺失
炎帝陵的拜謁路線起于神農門,但需經過寶橋家屬院、峪溝村,才能進入景區,拜謁線路與居民出行路線混雜,缺乏傳統陵墓空間序列中情感醞釀和情感培養的空間。
(三)旅游開發不健全
由于炎帝陵缺乏大規模高標準的祭祀活動,尤其是具有影響力的公祭活動,影響范圍不廣泛,客源市場還僅限與省內和周邊省份。
(四)與天臺山遺跡缺乏聯系
天臺山是炎帝遺跡廣為分布的地區,但天臺山的旅游在對自然風光的宣傳相對較多,對炎帝在此活動所遺留的人文資源宣傳較少,因此拉結常羊山與天臺山的大旅游體系沒有建立起來,大大削弱了中國山水是自然與人文相結合的特色。本文正是基于這樣的大尺度景觀系統的考慮進行思考的。
二、炎帝陵與天臺山景區的關系
(一)炎帝文化與天臺山密切相關
炎帝是農業之神,醫藥之圣,生于寶雞天臺山的蒙峪溝,長于姜水,即天臺山。天臺山存有豐富的炎帝傳說和古跡。同時,天臺山自然景觀獨特,具有峻峰、幽谷、翠綠、碧水四大風景特色,這里林木蔥郁,峭壁對峙,云霧迷漫,山環水繞,清幽嫻靜,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相互輝映,具有很高的旅游價值。
(二)天臺山一直存有炎帝祭祀活動
炎帝祭祀源遠流長,最早的祭祀活動處于天臺山,而后由于城市到天臺山交通不暢,逐漸在其他地區興起祭祀炎帝活動。現狀炎帝祭祀活動主要在常羊山和天臺山兩個地方,常羊山炎帝陵已經形成拜謁的基礎,主要承擔清明的公祭,民間春節正月11日集會九龍泉祭祀炎帝誕辰。而每年7月7日集會天臺山祭奠炎帝,表達追思,天臺山祭祀雖然交通不暢,但仍然有著普遍的民間基礎。
三、大尺度自然觀的引入
大尺度自然觀可以理解為:人們通過城市設計的重要景觀與自然環境建立關系,把城市與自然建立起一種內在的有機聯系,這種聯系是一種自然環境與人工空間秩序的結合。這種設計手法可以將景觀與大地風景緊密結合在一起,形成了“城市規劃.景觀.地景”三位一體的規劃理念與方法。與自然和諧的城市設計,不僅關注鄰近自然環境的利用,同時也注重城市與大尺度自然山水的關系,在城市設計中,主動尋找與這些大尺度山水環境的關系,在更大范圍內尋找城市設計的環境依據。
四、炎帝文化景區規劃原則
(一)整合資源,突出圣地感
以營造“自然、古樸、莊嚴、肅穆”和“圣地感”為規劃指導思想核心,營造歷史滄桑感,展現風水格局,強化古柏參天、高山仰止的精神感受。設計中宜采用早期祭祀及其空間秩序組織的形式,突出陵寢制度的空間序列感、強化禮儀感、營造出自然、遠古、粗獷的環境氛圍; 適宜借鑒漢代以前建筑風格較目前的建筑風格及環境氛圍;景區不宜成為城市的附屬空間,亦不宜成為一般城市性休閑空間場所。
(二)保護歷史文脈,突出遠古特色
對常羊山景區功能區和游線進行組織,完善景區結構;對炎帝陵拜謁空間序列進行布使之滿足拜謁的心理訴求。并使之成為弘揚民族文化、增強民族凝聚力的場所。
(三)保護生態環境,注重和諧統一
將城、林、山、水整體著眼,構建大體系。強調生態環境和文化資源保護,進一步強化對寶雞炎帝帝陵的環境控制,劃定保護范圍。
(四)引領品牌,綜合帶動
寶雞炎帝陵祭祀已初步形成品牌效應,有相對完善的空間格局和祭祀系統,此次炎帝陵的提升改造,需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文化功能的提升和景觀空間的拓展,拉大景區骨架,延伸文化體驗感受,營造高山仰止、探宗尋圣的意境。
五、炎帝陵景區規劃構思
炎帝陵景區規劃結構概括為“一帶、兩區、三大功能”。一帶即尋根之路;兩區指故里、衣冠冢(常陽山)和寢骨臺(天臺山);三大功能指炎帝祭祀文化體驗區、自然山水觀光游覽區以及民俗體驗區。
圖1寶雞炎帝陵景區規劃構思
規劃以生態原則和足跡段落的手法展示炎帝文化及其偉業功績,以尋根之路為線索依次展開。在保護炎帝陵區核心景觀并加強生態治理的同時,適度結合五千年文明歷程的符號性表述,重點展示和體驗以農耕文明為特征的炎帝文化,強化各片區歷史內涵邏輯關系,生動感知炎帝文化。
六、結論
本文深入研究了炎帝陵景區現狀,通過景區的建設拉結寶雞城區與秦嶺之間的聯系,使炎帝陵與秦嶺納入到寶雞發展的整體空間體系中來,在生態保護的基礎上,通過秦嶺山水及文化資源利用和旅游開發,促進城市的發展。
參考文獻:[1]霍彥儒,從“歷史的炎帝”到“文化的炎帝”[J].
[2]任周方,落實思木,飲水思源,重建民族文化精神家園――寶雞炎帝陵建設的思路和方法[J],寶雞社會科學,2008.
[3]田軍,淺析農耕文化在炎帝陵景觀設計中的應用[J],湖南株洲市規劃設計院.
關于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
馬列主義經典作家指出自然經濟是封建經濟的主要特征之一,這一理論原則一直為中國經濟史研究者所尊奉。人們對什么是自然經濟什么是商品經濟似乎也沒有深究。但中國戰國以后商業較發達,各類市場較活躍,是明顯的事實。這豈非與上述理論原則相左?新時期經濟史研究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較多的探討,提出各種各樣不同的看法,依其解決問題的不同思路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種是試圖對原來的理論原則進行修正,認為封建經濟不一定都是自然經濟。代表人是經君健。他把自然經濟解釋為使用價值的自給自足,并根據馬克思對西歐中世紀莊園的論述,提出“自然經濟平衡律”,即一個單位內生產品和消費品品種和數量的一致,是為自然經濟的前提。中國地主制經濟下無論地主經濟或農民經濟,都存在使用價值形態收入的單一性和需求的多樣性的矛盾,不能滿足“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須與外單位進行商品交換。他的結論是中國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有本質的聯系,實際上是把地主制經濟納入商品經濟的范疇。[1]
這與上述趙岡關于中國戰國以后已有市場經濟的觀點有某種相似之處,但前者認為當時的商品經濟尚處于簡單商品經濟階段,是為地主制經濟服務的;后者否認戰國以后社會封建地主制的性質。在三十年代關于中國社會性質的論戰中,有人主張戰國以后是商業資本主義社會。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變態封建制”說,認為戰國西漢商品貨幣經濟的突出發展已產生了資本主義經濟成分,把各地區聯結成一個整體,形成“國民經濟體系”。這樣看來,傅氏實際上把封建地主制經濟看作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故有人認為從中可以看到商業資本主義說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這種說法,認為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仍屬自然經濟。……
第二種,是對自然經濟作比較寬泛的理解,承認地主制經濟仍屬自然經濟范疇,但可包容較多的商品經濟成分。其中又有各種不同的側重和表述。吳承明對“自然經濟”作了“引申”,把農民家庭的自給性生產、為剝削者直接消費的生產、在地方小市場上的余缺調劑性的交換,廣而言之,凡以使用價值為目的的生產和交換,都包括在自然經濟的范疇中。在此思路指導下,他算出前糧食商品率為10%上下,未脫離自然經濟范疇。他又指出,馬克思和西方經濟學都談到歷史上市場體制轉變的時期,只有這個轉變完成了,才能稱之為市場經濟。中國十六世紀已有市場轉變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國尚未完成轉變,或不能把中國歷史上的商業繁榮等同于市場經濟。[2] 李根蟠指出自然經濟有不同的歷史類型,并非西歐莊園經濟的單一模式。中國地主制經濟是一種“不完全的自然經濟”,其中包含了商品生產的成分,流通已成為物質資料再生產和生產關系再生產的必要環節,但仍未控制整個流通過程,價值規律作用有限,商品生產仍以自給生產為基礎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經濟的原則和機制。這是自然經濟中的一種類型,而不是意味著自然經濟的解體[3] 。林甘泉認為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是自給性生產,而不是“自給自足”。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雖包含一些商品經濟成分但對各類經濟單位的分析表明,它在總體上仍屬自然經濟范疇。[4] 方行認為我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從總體看自然經濟仍占主要地位[5] 。信從這種觀點的學者不乏其人。持這類主張的學者,都認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發展以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為前提,都重視對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階級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經濟沖毀了古老村社制的結果他認為封建地主制時代商品經濟經歷了戰國漢初和宋這兩個高峰而?i?i高漲,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因素[6] 。
第三種,認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屬“偽商品經濟”,自然經濟其實很強固。這以秦暉為代表。在他看來,自然經濟與其說是“自給自足”經濟,勿寧說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經濟,就運行機制而言,則是“命令經濟”。中國封建時代的“商品經濟”,實際上不受或很少受價值規律的支配和調節,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關系中權力意志的支配與調節,這就是“偽商品經濟”。總的說,我國封建社會決不是商品經濟發達早于或興盛于西歐,而是相反,自然經濟、包括“命令經濟”及披著商業外衣的變種比西歐中世紀典型時期頑固得多[7] 。
秦氏的觀點未必能為學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國封建時代的商品經濟中,價值規律并未能充分發揮作用,政治權力嚴重地干預以至遏制商品經濟的發展,則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不少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過對唐宋茶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專賣對茶商資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國傳統社會中,類似“市場經濟”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現,但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專制政體強大和民間私有權發展不充分的專賣政策的推行則是全局的、本質的、絕對的。它構成中國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場經濟體系不可能有真正的發展[8] 。
關于傳統市場
與對封建社會商品經濟、自然經濟的不同認識相聯系,人們對中國傳統市場性質、特點和發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計。
吳承明考察了中國封建社會各級市場的基礎和內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場史理論。他指出,經典作家以分工為市場的前提,質之歷史,卻不盡然。如地方小市場,即?村集市,是小生產者之間的品種調劑和余缺調劑,屬自然經濟范疇的交換;城市市場是貴族地主以其剝削收入換取消費品,是農村農副產品流入城市的“單向貿易”;區域市場則可視為自然經濟的延伸,真正有意義的是跨地區的長途販運,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的貿易,仍然不是基于社會分工之上的市場。他認為馬克思所說的作為市場基礎的分工,實際上是指“表現為交換價值的分工”。從這個意義上講,無論有多大市場,只要沒有專業戶,即沒有生產交換價值的分工,就不算本來意義上的商品經濟。他又指出,總的來說是生產決定經濟,但不能低估交換的作用,交換的積累也能引起分工和專業化,市場理論應建立在生產和交換這兩極上。根據這一理論,吳承明指出中國明中葉以后長途販運貿易才轉以民生日用品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區生產分工基礎上。但直到前,我國國內市場仍然是一種以糧食為基礎以布和鹽為主要對象的小生產者之間交換的市場結構[9] 。關于中國國內統一市場何時形成,學術界有西漢說、唐宋說、明清說等不同認識,有的學者甚至認為這種市場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論者多著重商品流通自身規模,而吳承明則從生產的社會分工和與此相聯系的長途販運的內容進行考察,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思路。吳氏這一理論頗有影響,如包偉民即以這一理論分析宋代的糧食貿易和區域市場。方行在這基礎上以明清為例分析了中國傳統市場的基本特征,指出傳統市場是商品經濟與自然經濟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市場;封建社會發達的商品市場是一種以民生日用品為主要對象的小生產者之間交換的市場模式;要素市場,包括土地市場、勞動力市場和資金市場,也有某種程度的發育;農業中的土地勞力等資源的配置并不取決于市場,但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視不同地區商品經濟發展程度而異[10] 。
有些學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如經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場的交換歸入自然經濟范疇。他認為地方小市場是中國封建社會基本經濟細胞(地主經濟、佃農經濟、自耕農經濟)的生存需要(解決小生產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矛盾)所產生的,個體小農在市場上以小商品生產者身份出現,生產關系性質、生產目的性以及購買者目的性均不能改變商品交換的性質。地方小市場及在其基礎上形成的區域市場、區域間經濟聯系及城鎮商業形成不可分割的體系,這是以自然經濟為基本經濟單位的西歐看不到的現象[11] 。
對中國傳統市場發展的一些具體問題,認識也有歧異。如農村集市,許多學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學者提出,戰國時代已存在農村集市[12] 。明清時期農村集市的發育程度,有的認為它雖有從地方小市場向初級市場轉化的趨勢,但基本上仍是在狹小范圍內彼此獨立的一種市場;另一些人則認為它已經轉化為初級市場,成為整個市場網絡的一部分。還有的學者把以市鎮貿易和墟集貿易為主體的農村市場劃分為保障供給市場、商品集散市場和多功能全面發展市場等不同層次(類型)[13] 。
對宋以后特別是明清興起的市鎮,學者多強調它在促進城鄉、工農業交流、鄉村城市化和培育資本主義萌芽的作用。趙岡則認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變化、人均占有糧食數和余糧率下降所導致的城市人口向農村靠攏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釋
[1] 經君健: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的聯系,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市場·近代化·經濟史理論》,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經濟、商品經濟與封建地主制》,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漢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經濟史研究中的商品經濟問題》,經濟問題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暉:《田園詩與狂想曲》,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從飛錢預購到納榷請引》,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市場·近代化·經濟史理論》,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國傳統市場的特點》,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經君健: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的聯系,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2] 李根蟠:從《管子》看小農經濟與傳統市場,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三世界國家期。
關鍵詞:經濟形態 經濟邏輯 計劃經濟 邏輯矛盾 結論
關于計劃經濟:歷史結局還需邏輯結論
由社會主義國家信奉并實踐的計劃經濟作為在一定歷史時期具有重大影響的經濟形態、經濟體制或者說經濟運行方式,先后宣告結束。近年朝鮮、古巴也宣布“改革開放”,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改變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看來計劃經濟的歷史實踐行將結束,而市場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態成為經濟全球化的基本內容。
但是,如何看待這種“歷史終結”?計劃經濟的終結是不合時宜、不服水土、還是不合邏輯?換一種說法,就是如何看待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關系?由于計劃經濟在記憶猶新的現代經濟史上曾經具有相當的時空影響,作為一種理論構想有其思想源流,更由于計劃手段在現代國家的經濟生活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計劃或者計劃經濟的問題在今天仍然是現實話語。由于現代經濟問題的錯綜復雜,亂象叢生,市場經濟還沒有達到理想狀態,也不可能到達理想狀態,甚至在經濟生活中市場失靈無效的狀態成為市場軟肋,計劃又是觀察這一問題的重要角度。因此,在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人們對諸如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計劃與市場關系的討論顯得復雜多樣,也是很正常的。就我們要討論的計劃經濟在歷史舞臺上日漸式微以至消失的客觀現象,人們的評判觀點莫衷一是,大相徑庭。這反映出:一是計劃及計劃經濟現象本身的復雜性;二是對其認識的過程性,有待于從更高層面去作出邏輯結論。
關于計劃經濟:不同經濟形態的歷史表現及邏輯比較
(一) 不同時空下經濟形態的歷史表現
人類經濟活動史表明人類社會存在過自然經濟、商品經濟(或者市場經濟)、計劃經濟三種經濟形態或者說經濟運行方式。從微觀角度去觀察,自從私有制和國家產生以來,自然經濟、商品經濟、計劃經濟的經濟因素和形式,在人類經濟生活中是同時并存的,構成一個國家或社會經濟的整體。但是從宏觀角度去觀察,三種經濟形式或因素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個社會或國家的經濟總體中所占的比重和地位很不相同。一般認為,在資本主義以前的漫長歷史上,自然經濟在經濟生活中占主導地位,此一時期的經濟形態從性質上就被稱為自然經濟形態。而在奴隸制社會以來的自然經濟形態中,作為經濟形式的商品經濟或計劃經濟的成分,就已經存在,只不過從數量、比重、地位上都是從屬性質的。此時社會占主導地位就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最基本的特征。自資本主義社會以來商品經濟便取代自然經濟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主導地位,自此以后的經濟形態便被稱為商品經濟。在商品經濟形態下,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的成分仍然存在著,只不過處于從屬地位。強大的商品經濟并沒有消滅或者排除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相反在整體經濟中包容著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商品經濟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交換經濟,經濟活動不僅是為了生產者自我滿足,而且是為了交換而進行的。計劃經濟如果把它看作一種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調控,或者說國家和政府主導下的經濟活動的話,它由來已久,自從有了國家,國家發揮經濟職能必然會產生計劃經濟因素或形式。但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在經濟總體中,國家主導的經濟活動始終不占優勢數量和地位,長期經濟史沒有出現計劃經濟形態。而計劃經濟理論是在18-19世紀對資本主義的經濟批判中初步提出的,空想社會主義者圣西門、傅立葉、歐文都有各自的計劃理論,其它學派如馬爾薩斯也有計劃經濟思想,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未來社會即社會主義社會構想的時候,提出了其影響很大的計劃經濟理論。在后來的社會主義革命后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中,普遍按照計劃經濟理論構建計劃經濟的制度、模式和經濟形態。世界上凡社會主義國家都先后創建計劃經濟模式,但在計劃經濟形態下,沒有也不可能完全消滅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的成分。雖然計劃經濟的推行者試圖用計劃經濟、公有制經濟一統天下,要消滅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的所謂資本主義的尾巴,但是并沒有真正達其設想。計劃經濟的顯著特點是國家(政府)的計劃、指令、管制成為經濟運行的樞紐,國家的經濟活動盡力按照一套計劃方案和藍圖來實施,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成分都被國家大大削減,甚至一度試圖將其消滅。但是計劃經濟形態在歷史的長河中可謂曇花一現,其歷史時空最為短暫,其中玄機需要揭示。
(二)不同經濟形態的基本邏輯比較
經濟活動從最一般意義上講,是人類滿足自己吃穿住行用等經濟需要的能動活動。人類通過自覺的目的性的活動滿足對物質價值和精神價值的需要。經濟活動服從和服務于人們的經濟目的。經濟目的,是經濟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是經濟活動的主體性價值,經濟產品是經濟活動的產物,是經濟活動的客體性價值。人的能動實踐活動是架通二者,實現主客體統一的中介。因此,目的性原則是經濟活動的首要原則,從目的到活動到手段,人的經濟活動是人的經濟目的與經濟手段之間通過人的勞動活動形成的能動的平衡關系。傳統經濟(自資本主義以前)由于較落后的生產力水平,是一種相對短缺的目的和手段的平衡關系,但仍然總體上處于平衡狀態,因為經濟平衡與人自己的平衡能力直接相聯系。而現代經濟以來由于生產力的極大提高,在一定范圍內出現了過剩性的平衡關系(盡管在資本主義早期存在的是相對過剩,實質短缺),但經濟總要維持一種平衡狀態。因此,經濟活動的一般邏輯就是遵循實現經濟目的一定的經濟平衡狀態。
自然經濟的一般經濟模式或者邏輯可以描述如下:
作為經濟活動出發點的我和落腳點的我是統一的,即“我滿足我自己。”在外部條件正常的情況下,此一模式可以達到人的經濟目的。這一模式實現經濟目的的特點是目的與手段的平衡性,包括人自我的平衡性以及自我平衡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平衡;同時表現出滿足經濟目的的封閉性即小范圍內的自我滿足;以及滿足經濟目的的經濟性或節約性,即以自我的經濟需要確定生產的數量,不進行過量生產,過量生產在一定社會條件下是無價值的。
商品經濟的一般經濟模式或邏輯可以描述如下:
這一模式包含了自然經濟“我滿足我” 的簡單內容,在此之上形成了多重疊加關系,其滿足經濟目的的特點具有簡單性自我平衡之上的復雜社會平衡性,即在此條件下人們的生產仍然包含著為自己生產的目的性或目標性,同時也表現為他人和社會生產的擴大性。表現出滿足手段和范圍空間的開放性、滿足程度和數量的豐富性。但與此同時生產活動自我預見的范圍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在商品經濟條件下比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大大弱化。商品經濟的經濟風險、在全社會范圍的生產不經濟狀態(浪費性)也顯然比自然經濟條件下有所增長。但是,商品經濟在邏輯上包含著自然經濟,其在正常條件下達到人們最基本的經濟目的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而計劃經濟模式或邏輯可以描述為:
在這里經濟活動的直接出發點是國家,而落腳點是人民(我們),二者之間的基本關系不具有統一性;國家成為經濟的出發點,也違背了經濟活動的最基本的目的是滿足人民對物質文化的需要,而不是國家的需要。從平衡性來看,國家(或政府)是擬制主體,其數量是一,而國民的數量是多,一和多之間是一種很難平衡的關系。“一”不能代表“多”,“一”不能滿足“多”。盡管這里的“一”是超越個人的一個龐大的組織或機構,但是從其主體性、人格性來看,其無疑是“一”。從邏輯模式上顯而易見,計劃經濟偏離最基本經濟目的邏輯風險已經是顯而易見,其滿足經濟目的的手段和方法從總體上來說是不足的。這樣一種邏輯結論也被計劃經濟的歷史實踐證明了。前蘇聯,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的計劃經濟曾經創造了大量的產品,但是直接滿足人們衣食住行基本需要的產品卻相對短缺;從人們的經濟生活水平來看,長期的計劃經濟中人們的生活質量處于低水平,而這種狀態在生產力水平較落后的歷史上,在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體制或形態下卻是沒有出現的。因此,計劃經濟對基本經濟目的的背離性、經濟目的與經濟手段在社會經濟生活的平衡關系上嚴重失衡,成為計劃經濟不能主導經濟生活的根本邏輯根據。
根據上述分析,三種經濟形態的區別在于:在滿足經濟目的上,自然經濟是“我滿足我”;商品經濟是“我們滿足我們”(隱含了我滿足我);而計劃經濟則是“它(國家)滿足我們”;自然經濟、商品經濟都體現經濟目的與經濟活動(手段)的統一性;而計劃經濟在邏輯上卻反映為經濟目的和經濟手段的背離性;在經濟目的與經濟手段平衡的數量關系上,自然經濟是“1人(我)滿足1人(我)”,商品經濟是“多人(我們)滿足多人(我們)”,而計劃經濟則是“1人(國家)滿足多人(我們)”。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都具有這種數量關系上的平衡性,而計劃經濟則不具有這種平衡性。因此從邏輯上得出,在一定條件下,主導的自然經濟、商品經濟都能實現經濟活動的目的性和平衡性,而主導性的計劃經濟卻會背離經濟活動的基本目的性和平衡性。
關于計劃經濟:在什么意義上宣告終結
如前所述,在一般邏輯意義上,一個國家或社會試圖采取主導性的計劃經濟形態或體制,在經濟邏輯上是行不通的。過去社會主義國家既有的計劃經濟模式試驗的失敗也歷史證明了這一點。出于基本邏輯問題,在將來的社會(國家)計劃經濟模式也不會成為未來的現實。因計劃經濟從邏輯上不能成為一種基本的經濟形態,即使在任何現實的經濟條件下。
在歷史經驗和理性思辯之上,對曾經在社會主義國家占主導的計劃經濟模式及其理論的思考和批判由來已久,不乏真知灼見。在20世紀30年代自由主義者與計劃經濟論者、國家干預論者之間的爭論中,以哈耶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者提出過反對計劃經濟的經典性思想。哈氏主要從計劃經濟獲取信息的成本接近無窮大,無法分清企業經營失敗或過錯的責任,甚至人的智力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而計劃經濟具有低效性,據此哈耶克不相信集中計劃經濟的模式能夠正常運轉。而現代制度經濟學也運用交易費用理論、產權經濟理論等對計劃經濟作出否定性評價。學者黨國印在《計劃經濟制度及其理論的歷史終結》一文中對提出計劃經濟的零交易費用假設、利他人假設、人類理性天賦差異假設等三個前提假設,作出辯駁批評,也對社會化大生產條件與計劃經濟的必然聯系性提出否定性分析;甚至對“完善計劃論”試圖把市場交換規律轉變為計劃者的自覺行為來一個對市場機制的人為模仿進行了批判。
雖然在歷史驗證的立場和理論分析的立場計劃經濟及其理論都日趨被歸于錯謬和荒唐,但本文的對計劃經濟及理論的否定,不是從經濟技術、經濟活動假設的角度提出的,而是基于計劃經濟在經濟目的統一性、經濟手段的平衡性上存在的基本邏輯錯謬和障礙,得出計劃經濟不能作為一種基本的主導的經濟形態正常地存在于人類經濟生活的過去、現在和將來;而作為一種經濟手段,補充性的經濟形式和因素,計劃的存在既有其經濟的現實性,也有其歷史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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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管類專業 經濟法 理論構建 反思
經濟法經管專業必修的一門基礎學科,對于法學專業“經濟法”的定義,旨在從法律體系的構建中來針對經濟問題而開設的法的理論和制度。經濟法從確立以來,在法律體系構建中一直處于爭論的焦點,先是與民商法的“糾葛”,再與行政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的“交錯”,面對法學界對于規范社會經濟行為,保障市場經濟秩序來說,經濟法的基本內容應該是什么?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社會保障法之間的關系又該如何?為此,從經濟法的獨立性來探究經濟法理論,并從經濟法的本質入手,來分析其概念和內涵。
一、對經濟法本質的理解和確立
從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現代經濟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從干預社會經濟的過程中來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作為市場經濟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其本質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對于自然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活動是沒有經濟法的,而對于市場經濟的初期也是不可能產生經濟法的。借助于制度經濟學派對社會財富與法律關系的理論闡述,對于生產力相對落后的自然經濟社會,由于社會財富相對匱乏,而對于維護官僚機構的運行成本又相對龐大,對于所謂法律的控制主要是通過暴力強制來實現。也就是說,對于統治者來說,依靠國家暴力來實現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干預,從而滿足其統治要求。再加上自然經濟下的自給自足經濟現狀,本質是反對國家干預的,而國家對社會財富的干預主要局限于物質財富的分配上,這種基于小農經濟下的統治力量,一直被統治者奉為立國之本而加以維護。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商品經濟的萌芽將自然經濟一一擊潰,并動搖了統治者的經濟局限性。為了實現對自身階級的有效統治,視商品經濟為洪水猛獸,“以刑制商”逐步成為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主要手段。隨著新興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生產方式的進一步發展,對經濟的干預還未介入商品生產階段,因而并未體現出國家管理社會生產的職能。而隨著資本原始積累的進一步提升,一方面來自自然經濟日益崩潰而商品經濟青黃不接的制約,另一方面對舊勢力的反抗與對舊生產方式的影響,對于以暴力統治為特征的國家干預,其實質依然是掠奪社會財富,而并未是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當社會生產條件滿足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時,資產階級以實行“重商”政策來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而國家作為維護商品經濟自由競爭的“仲裁員”,這種社會關系的發展,必要需要從調整經濟關系中來順應市場價值規律,從而為資源配置優化創造了前提。
(二)經濟法是規范國家干預社會經濟之法
市場經濟下的資源配置在市場運行過程中出現的非效率性和非公平性,迫切需要從克服自身缺陷中來達到帕累托最優配置狀態。而對于市場出現的失靈問題,國家從對市場的干預控制中,如何擺脫低效、甚至負效的危險,如因急功近利而制定的違反市場規律的政策和措施,不僅不能有效改善經濟問題,相反會加重社會經濟綜合癥。由此可見,對于現代意義的經濟法,不僅要從干預國家經濟,還要從干預行為上來進行規范。現代經濟法作為“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綜合”,是在市場基礎上來發揮其管理和控制職能,它不是西方壟斷經濟時期的國家之手,也不是東方社會主義國家計劃經濟時期的國家之手,而是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解決國家干預過度問題的綜合。
(三)經濟法是維護社會公平,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法”
現代經濟法從確保國家權力對經濟活動的有效干預,并從確保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自由和平等,從而實現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其涵義主要有:一是從社會整體利益的組成來看,不僅包括國家利益,還包括地方、集體積個人利益,尤其是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發展,進一步將社會利益延伸至全球范圍內;二是從社會整體利益的時代性來看,不僅包括當代社會利益,還包括發展中的后代社會,從而構成動態的社會利益;三是從社會可持續發展上來明確社會整體利益,堅持經濟上的公平與公正,并從市場主體機會均等和經濟平等中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機平衡。
二、對經濟法規范國家干預社會經濟、保障市場秩序的明確
(一)民法“調整對象”理論對經濟法的不適性
從傳統法理學來看,對于法律部門的劃分上,既要考慮法律所調整的對象,又要兼顧法律調整的方法。“所謂法律調整的對象,也就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同一法律部門”。法律關系所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而生活關系又是復雜的,以部門劃分為標準的社會關系是不確定的。為此,法理學界從調整對象的理論研究出發,運用法律調整的方法來進行枚舉例證,如對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來說,可以以刑罰制裁的方式來處理社會關系,而不能適用“國家用刑法制裁的手段來懲罰犯罪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由于調整對象是虛擬的,而調整方法是清晰和實在的,由此而引申出“要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此種社會關系的質的特性必須達到需要特種法律調整方法的程度”。顯然,經濟法從調整對象上是不具備獨立性的,也沒有獨立的調整方法,而所謂的經濟法所具有的“彈性的”、“間接性的”、“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的”的調整方法是難以成立的。
(二)以“主體-行為-責任”模式來構建經濟法理論體系
在涉及多類關系、多方主體、多種行為的調整系統中,經濟法從實質上是平衡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社會公益法。而對于處于多重關系中的任一主體,其實施的內容和形式也是不盡相同,同樣受到多重法律的規范和制約。對于個人來說,其社會角色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約束從而構成了權利義務關系,而在經濟法領域內,既有公法因素又有私法因素,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招標投標法》等都不是按照傳統法律關系結構,而是以主體、行為和責任作為其基本要素來進行設計的,從而確立了以“主體-行為-責任”為模式的經濟法構建理論體系。
三、結語
“主體-行為-責任”結構理論體系,從主體定位、資格確定,以及框架體系的設定上,綜合多重關系來完成對實體法、程序法的定位,以凸顯不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實現法律責任的立法分工和協調。
參考文獻:
摘要1930年5月,在尋烏做了次大規模調查。其中該調查分析了尋烏的階級構成,在這基礎上又提出了土地斗爭問題,土地斗爭對象的選擇問題是建立在階級構成基礎之上的,而階級構成又受中國傳統土地制度的影響,下文將具體剖析這種影響。
關鍵詞土地所有制階級構成土地斗爭
一、中國傳統社會的土地所有制①
(一)地主土地所有制
這是中國傳統社會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土地所有制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其經濟性質和發展變化對我國的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地主土地所有制具有兩個特點:
1.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之上。在中國傳統社會中,自然經濟始終占主導位置。自然經濟的分散性、地區性,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所以僅僅依靠中央政府的官僚制度是不夠的,還必須利用地方的鄉族勢力②作為補充工具,因他們在地方上占有特殊勢力,所以他們就是早期大地主的主要人群。2.農民和地主的矛盾始終是主要矛盾。中國傳統社會里,階級壓迫、階級剝削非常嚴重,農民和地主之間的矛盾,始終是社會的主要矛盾。農民對于地主的關系,有經濟上的隸屬關系,也有人身依附關系。
(二)自耕農土地所有制
這是中國傳統社會中大量普遍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該土地所有制實際上是小土地所有制。具有時代特征:
1.只能是小規模的。由于它是把所有權和經營權結合在一起的經濟,因而受占有土地數量的限制,在資金等物質生產條件都較惡劣的環境中,只能尋求精耕細作。2.形式不穩定,流轉速度快。影響自耕農經濟的主要因素有自耕農經濟本身狀況、國家賦稅輕重等,一些自耕農通過購買土地上升為地主,更多的自耕農則有可能因丟掉土地而破產,所以這樣的一種狀態是極其不穩定的。
二、尋烏的人口階級構成
尋烏公共地主部分的土地占百分之七十,余下的百分之三十全為個人地主土地。個人地主土地又可分為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具體比例見下表(表1):
在尋烏農村總人口中占最大比例的是貧農階級,比例高達70%。同時,該階級又可具體劃分為四個階層:半自耕農、佃農中之較好的、佃農中之更窮困的、佃農中最窮的。具體比例見下表(表2):
三、傳統土地制度對尋烏階級構成的影響
在尋烏占據農村總人口70%的貧農幾乎沒有土地,而占總人口4%不到的地主階級卻占據絕大多數土地,這種構成比例不是1930年代所特有的,而是在整個傳統的土地制度的影響下產生的。上文提到的兩種土地制度,其中鄉族勢力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大中地主階級的主要來源,通過尋烏調查中對這類人物身平的描寫,發現這群人或都帶有一定的社會政治地位或都從事一定的生意,具有一定的財力和社會關系,恰符合鄉族勢力的定義。同時,上文中提到的自耕農經濟是一種小農經濟,而該部分的小農經濟的主要人群都是通過做小生意積累資本購買土地,又恰符合尋烏的小地主的特征。所以上述的兩種傳統土地所有制恰好就是影響尋烏人口階級構成的主要因素。
四、階級構成對尋烏土地斗爭對象選擇的影響
尋烏貧農階級占了整個農村人口的70%,貧農階級的四個階層中,最好的階層是半自耕農,但也沒有足夠的糧食供自己食用,雖有一部分土地,但都從地主那里租來,需繳納高昂的租金,群眾要解決溫飽,必然要起來斗爭,那他們自然而然地成為斗爭的主力軍。此外,分析地主階級中的三類地主:小地主占了80%,而了解小地主的發家史后,得出這樣的觀點:他們都靠經營小生意積累原始資本,所以帶有與生俱來的商業性,他們派遣子弟進入學堂,文化教育在他們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加上他們的政治生活被大中地主所控制的,所以他們的革命要求表現得很迫切,自然而然他們也會成為斗爭隊伍中的一份子。
反觀大中地主,首先他們對于生產完全是坐視不理,完全靠收取租金為目的。其次,大中地主的政治思想要么全盤接受資本主義文化;要么全盤接受封建文化;要么中庸無為。接受資本主義文化的人過著奢靡的生活;接受封建文化的,希望恢復科舉、帝制;中間派們則依然頑固守舊。基于以上兩個原因,社會想要進步肯定是不能的,所以要想社會進步,必須要打倒大中地主階級。
五、結論
土地斗爭的對象選擇不是隨意的,大中地主階級之所以會成為斗爭的對象也不是偶爾,通過上面的分析可得出這樣的結論:中國傳統的土地制度決定了中國的人口構成結構,而人口構成結構又決定最后土地斗爭對象的選擇,這是個一環扣一環的過程,歸根到底還是中國的傳統土地制度影響了土地斗爭對象的選擇,上文就是對這個現象的剖析過程。
參考文獻:
[1].農村調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
[2]王玉茹.中國經濟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楊小英.試論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和特點.萬方數據庫.2008(8).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