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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預防交通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交通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結合交通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建設項目”,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的對環境有影響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交通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管理。交通部設置的交通環境保護機構具體負責全國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設置交通環境保護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計劃,采取有利于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同交通建設相協調。
第五條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交通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交通建設規劃所包含的具體交通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可以簡化。
第六條對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交通環境保護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程序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對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交通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沒計。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交通環境保護機構審核,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交通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交通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九條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規范的要求。
涉及水土保持的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有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需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交通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必須事先經同級交通主管部門預審。
第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環境影響報告表十五日內、環境影響登記表十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預審意見,按有關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施工工藝發生重大變動或者超過五年后開工建設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預審,應當按規定提交有明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按規定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還應當附具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及對有關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四條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熟悉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污染排放和生態損害及其防治對策,具備交通建設項目工程分析能力,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任何機構進行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五條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資格證書確定的等級、評價范圍,從事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三章環境保護設施
第十六條交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交通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交通行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及其他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工程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交通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有交通環境保護機構參加。
交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環境保護篇章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通過初步設計審查。
第十九條交通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營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營。
第二十條交通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同時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交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當有交通環境保護機構參加。
第二十一條交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條交通建設項目的后評估文件應當有環境保護篇章。重大交通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專項環境后評估,評估費用在建設項目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四章罰則
關鍵詞:島礁 燈樁建設 新型材料
近年來,陸島運輸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完善轄區重要島嶼陸島運輸助航設施的航標設置是航標部門應盡的責任,通過島礁燈樁的建設完善助航安全標志,為渡船、貨船、漁船等船舶提供有效的交通指示信息,達到降低島嶼運輸航行的風險。但是,常規鋼筋混凝土燈樁的建設和維護中普遍存在施工周期長、難度大、易污染環境、維護成本高等缺點。
1.外海島礁燈樁建設工程特點
(1)外海島礁燈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往往遠離大陸,所有的材料、構件及機械設備必須經長途海上運輸,船機設備維修困難,且島上施工受惡劣氣象條件影響嚴重。
(2)由于島礁燈樁建設工程常常受制于天氣和海況,實際可施工工期較短。因此各施工工序銜接必須緊密,特別是基槽、施工平臺安排要合理,避免因交叉作業影響工程進度。如果冬季遇到寒潮、夏季遇到臺風等天氣,往往需要延誤十天半個月。
(3)現場施工條件較為惡劣,油、水、電的保障較大陸施工極為困難。
2.常規鋼筋混凝土燈樁與新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的特點
外海島礁燈樁建設的客觀條件,對燈樁的設計提出了實際的要求。
2.1常規鋼筋混凝土結構燈樁的特點
鋼筋混凝土結構燈樁優點是綜合性能好;結構整體強度高,剛度大,變形小,穩定性好;結構抗腐蝕性好,尤其是鋼筋和混凝土采取防護處理(如采用環氧樹脂涂層鋼筋和混凝土底層為柔性涂層面層為剛性涂層)后,結構耐久性大大增加;材料可采取分散運輸。缺點是施工工期長。
2.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的特點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是由乙烯、丁二烯單體在鋇系催化劑的作用下聚合而成的粘均分子量大于200萬的熱固性聚合物(工程塑料)為飽和分子團結構,在-70℃度仍保持70%經上的機械性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的特點:
(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的特點,具有高環保性,無毒,無味;高耐磨性,是鋼鐵的4-7倍;高抗沖擊性,是尼龍的10倍;具有特殊的柔韌性;高耐腐蝕性;高耐候性;具有自性;重量輕,僅為鋼材的八分之一。
(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使用壽命50年,與混凝土基礎結構搭配十分理想,可以形成同步使用。
(3)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的基礎處理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根據地基實際情況或大或高可以任意處理。
(4)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重量輕,容易搬運,節省安裝施工時間。
3.新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的應用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優點是對環境保護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抗腐蝕性好,施工工期短;缺點是綜合性能、結構整體強度、穩定性不如鋼筋混凝土結構。為滿足燈樁在不同條件下的使用,并達到經濟、合理的目的,設計對較高或在水中使用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結構增加鋼質內支撐,以達到增強結構整體強度、穩定性。
以一座二級燈樁為例,樁身高度8.0m,射程5海里,圓柱形樁身,色澤壽命15年,耐曬等級8級,抗風等級17級。光源設備有效光強為75cd,設計使用年限50年。
3.1樁身結構計算
燈樁設計時必須對其結構強度、撓度、疲勞進行核算,以滿足國家有關規范要求。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為例,樁身直徑為1000mm,壁厚為33mm,樁身高度為8m,平臺欄桿高度為0.99m為例,風速取42m/s,基本風壓1.1kN/m2,波浪條件:設計高水位4m、設計水深6m、設計波高H1%=3.5m、燈樁底部(基礎面)標高為0.5m(設計高水位下3.5m,見圖1),按現行結構設計規范進行計算,并以《高聳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作為控制標準,計算結果詳見表1。
計算結果表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在一般的水流和波浪作用下,完全滿足規范的要求。
3.2施工工期
3.2.1常規鋼筋混土燈樁施工工期(表2)
3.2.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施工工期(表3)
在外海島礁燈樁建設過程中,燈樁的建設主要受制于天氣和海況,實際可施工工期較短。雖然全年均可施工,但晚秋、冬天、早春,季候風較大,氣溫較低,施工效率較低,6月到10月是臺風多發季節,海上工程需做好周密的施工計劃。
因此,燈 本文由wWW. DyLw.NeT提供,第一 論 文 網專業寫作教育教學論文和畢業論文以及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樁建設在滿足導助航、建筑、結構和維護使用的要求下,施工工期的長短是選擇燈樁建設方案的主要因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重量輕,容易搬運,節省安裝施工時間。在現場樁身安裝基本上一天就可以完成,大大縮短了現場施工工期,運輸安裝方便,不需要復雜的施工機械,降低了施工難度和費用。而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樁身耐腐蝕,樁身免維護使航標職工的勞動強度降低,同時也節能環保。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燈樁的應用,恰恰克服了常規鋼筋混凝土燈樁的建設和維護中普遍存在施工周期長、難度大、易污染環境、維護成本高等缺點。
關鍵詞:公路隧道;巖溶地區;設計
Abstract: the karst area to build a tunnel is complex, the system, although the design concept, design measures, can reduce the risk of tunnel construction, but also should from the karst exploration method, the karst know new breakthroughs, for highway line route, tunnel construction to provide more reliable basis,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tunnel karst region, ensure the safety line operation.
Keywords: highway tunnel; Karst region; design
中圖分類號:U45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前言
隨著我國公路建設的不斷發展,公路路網規劃的不斷實施,在巖溶地區修建的隧道越來越多,尤其是在西南山區,諸多長大復雜巖溶隧道正在修建或即將修建。由于巖溶的復雜性、發育的不規律性,在巖溶地區修建隧道風險高。降低巖溶隧道的建設風險,保證工程安全有序施工,以及提高巖溶隧道工程質量,確保巖溶地區隧道長期的運營安全,是巖溶地區隧道設計的基本思想。圍繞這一基本思想,在近幾年巖溶地區隧道設計中,針對巖溶風險、巖溶及巖溶水的處理、襯砌結構、施工安全措施等方面積累了較多經驗,也有不少教訓,值得思考。
2 巖溶發育的類型及對工程的影響
2.1按巖溶發育條件分類
巖溶發育的條件是巖石的可溶性與裂隙性,以及水的侵蝕性及其流通條件。因此設計時,一般可把巖溶類型歸結為以下幾類:
1)地下水沿層面流動,形成沿地層走向,即沿層面發育的巖溶。
一般可溶巖和非可溶巖接觸帶、不同地層可溶巖接觸帶、同一種地層中可溶巖內沿層面推測至地表且地表洼地、落水洞、槽谷等巖溶現象明顯等,且巖層傾角陡的比傾角緩的巖溶相對發育。隧道通過這些地段可能發生災害的風險高。
2)地下水沿節理裂隙及其密集帶運移,形成沿節理裂隙發育的巖溶。
3)沿斷層發育的巖溶,張性斷層附近的巖溶發育程度較強,而壓性斷層附近發育程度相對較弱。
2.2按巖溶地區地下水垂直分帶進行分類
巖溶發育的垂直分帶性取決于巖溶地區水文地質的垂直分帶,一般在巖性單一的可容巖中,地下水具有三個分帶,對應的巖溶發育有以下特點:
1)垂直滲流帶
位于地下水排泄基準面以上,為臨時性地下水運動帶,以垂直運動為主,地表水通過裂隙垂直向下運動。巖溶形態以漏斗、落水洞等為主,局部可能形成水平溶洞。
2)季節交替帶
地下水運動隨季節變化,呈周期替。干季時地下水位降低,為垂直運動;雨季時地下水位上升,為水平運動。在此帶中巖溶發育最強烈,常形成復雜的大型溶洞、暗河、地下湖等。隧道通過此地段時具有極高的風險。
3)水平徑流帶
位于地下水排泄基準面附近,地下水的運動相當強烈,常沿裂隙及層面發育大量水平和傾斜的溶洞,構成互相連通的地下通道。工程位于此帶時,其對工程的危害和影響大,風險極高。
3 巖溶區隧道設計
基于對巖溶發育的特點及巖溶對工程的影響分析,設計時應從隧道通過巖溶區的位置、巖溶水的處理原則及結構設計等方面綜合考慮,以控制并降低其風險,確保隧道安全。
3.1巖溶地區隧道位置確定
從巖溶在地下水垂直分帶上發育特點上分析,以及巖溶地區隧道修建經驗表明,線路選線設計時,隧道位置應盡量選擇在巖溶不發育地段通過;當受條件限制時線路應采用高線位,以隧道通過巖溶水垂直滲流帶為宜,盡量避免穿越巖溶水水平徑流帶。對于季節交替帶、深部緩流帶則應慎重對待,尤其是深部緩流帶中巖溶一般不發育,對隧道修建影響小;但條件適宜時也能形成相當規模的溶洞,對工程的危害極大。因此當線路要穿過此帶時,地質勘探應重點查明有無規模較大的溶洞發育,若存在這類情況,線路選線時應盡量避免。巖溶隧道線路坡度宜采用人字坡,為保證排水順暢,富水巖溶隧道宜優先選用大坡度線路方案。
3.2隧道巖溶水的處理
(1)隧道內巖溶水處理一般“宜疏不宜堵”,由于巖溶水發育的不規律性,建立排水系統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施工中揭示出的巖溶暗河水隨著暗河通道上游充填物不斷流失,管道被洗通,吸附影響范圍加大,在后期水量還可能增大,在利用人工構筑物引排、選擇過水斷面時,應考慮過水能力有足夠的富余量作為安全儲備。
②采用恢復巖溶通道排水的方案時,宜對巖溶通道做詳細調查和觀測,包括連通試驗等,且巖溶通道具有完整洞壁、沉積物少、下游流程短的特點,同時還宜預留排泄不暢時的補救條件。
③泄水洞過水斷面、坡度等的確定,除考慮過水能力、防沖刷、沖淤條件外,應充分考慮施工作業要求、人員逃生需要的要求。
④強化洞口排水系統的處理,避免排水影響洞口環境。
(2)對于地下水發育且隧道修建對生態環境或工程環境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水塘、水庫影響地段,采取“以堵為主,限量排放”的原則。
(3)對于環境保護要求低、但施工期間可能發生如突水、突泥等危害地段,圍巖破碎時應采取超前注漿加固圍巖,以改善圍巖的力學性質,避免固體物質流失,減少地下水涌出;當圍巖完整穩定,可通過超前鉆孔引排地下水,減小水量,以避免突水的發生。
3.3襯砌結構
大量的工程實踐表明,對于巖溶地區隧道,尤其是巖溶發育地段,襯砌的選用應慎重。
(1)襯砌結構應適應揭示的圍巖狀況及巖溶水環境隧道襯砌結構適用于揭示圍巖的狀況及巖溶水環境條件是設計必須的。對地表環境有影響需采取堵水措施地段,應采用防水型襯砌,其襯砌結構須適應一定的水壓;排水地段則采用排水型襯砌,為防止串水,宜設置分區防水系統。
(2)襯砌結構應適應巖溶水可能變化的環境在排水條件下,襯砌選擇時應重視巖溶及巖溶水發育的不規律性的影響,從地形條件、巖溶發育程度、排水系統的有效性、運營后環境條件可能的變化等方面分析隧道工作環境可能存在的不利條件,評估襯砌結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選擇適宜的加強襯砌結構。
①應重視地表巖溶發育的特點及巖溶發育的規模。對于地表徑流條件較差、而巖溶洼地、漏斗、槽谷等發育地段,襯砌結構選擇時應考慮雨季或暴雨等條件下可能的地下水量、水壓等的變化。
②應考慮隧道排水系統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及巖溶水量變化的滯后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巖溶管道的洗通,襲奪地下水影響范圍擴大,水量等會加大。地下水環境的改變,產生了襯砌結構所不能適應的靜水、動水壓力。
③襯砌設計應考慮地表環境可能的變化,尤其應重視隧道區域內水利設施、地方工礦企業的建設和規劃,其可能造成地表徑流條件變化而導致地下水環境條件變化。
3.4輔助坑道設置
1)巖溶地區隧道輔助坑道型式的選擇,宜滿足順坡排水需要,設計時應優先選擇橫洞或平導,以降低施工風險。在有可能發生突水、突泥的隧道區段,不宜設置承當施工任務的斜井;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防止突水突泥措施,并配置有足夠安全儲備能力的機械排水系統。
2)巖溶地區橫洞、平導設計時,合理確定輔助坑道與正洞的高程關系。輔助坑道坑底高程通常由施工運輸的需要確定,而在巖溶地區排水需要是控制其坑底高程的關鍵因素。由于平導與正洞的高程關系確定時對排水能力重視不夠,造成平導排水適應能力差,在施工中對平導進行再次降坡落低,造成施工難度加大。因此在巖溶地區,輔助坑道坑底高程一般應低于對應正洞水溝溝底高程0.4~0.8m,當隧道涌水量大時,還應進行過水能力檢算以確定輔助坑道與正洞的關系。
3)橫洞與平導選擇時,應高度重視地下水的來源方向。平導宜設立在地下水來源側,以截流地下水;當條件限制只能在地下水的下游側設置輔助坑道時,應從高程關系上預留設置跨線排水通道的條件。
3.5安全措施
在重視超前地質預測預報工作條件下,還應重視以下工作:施工組織設計時,各施工工區宜盡量實現順坡施工,必要時可通過輔助坑道設置實現其順坡施工條件。洞口排水系統設置應暢通,防止突水對洞口場地和下游居民造成危害。洞口排水系統能力應適應該洞口工區可能的最大涌水量。反坡施工段應進行抽排水能力的設置,根據已往的設置經驗,反坡施工工區抽水能力配置不應小于2×104m3/d,抽水泵站設置間距宜為600~800m,積水倉規模不小于100m3,抽水管徑200~300mm。
4結束語
巖溶地區隧道修建中出現的問題較多,尤其是巖溶水對施工安全、結構安全、運營安全的危害,并嚴重影響建設工期和工程投資。為此從巖溶發育的類型、巖溶對隧道工程的影響和危害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并對巖溶地區隧道工程設計理念、設計技術等進行了系統分析,提出了巖溶地區隧道工程的選線應盡量避開巖溶水的徑流帶及深部緩流帶的建議;針對巖溶危害,在隧道結構設計時應結合安全評價,采取適宜的加強措施;巖溶水一般宜按“宜疏不宜堵”原則治理,輔助坑道、洞口設置等應重視對巖溶水引排的適應性。
參考文獻
[1]黃波,烏石山隧道洞口病害整治設計與施工[J];
[2]JTG D 70-2004公路隧道設計規范,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自年開始起步,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交通事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監理制度已成為我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
建設工程監理,即有資質的監理單位接收業主的委托和授權,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文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及其他建設合同進行的監理、管理活動。它由監理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監理單位即監理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資質證書,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經濟組織。它是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機構。監理工程師需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他是代表業主監控工程質量,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梁,這不僅要求執業者懂得工程技術知識、成本核算,還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規。在監理工作進行時,還需總監理工程師一職,他由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工程師。此外,監理人員還包括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但對于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監理的質量,總監理工程師的作用至關重要。總監具體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做到誠信服務,事前予控,重視工程工地例會。
建設工程監理經招投標,簽訂合同同時任命總監、組成更建理班子,再由總監監理具體規劃,并按施工要求建立建立實施細則,便能進行質量監控。在質量監控過程中,需做到精心策劃,事前予控;認真履行事中檢查驗收;實事求是進行評定。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控制、建設工期控制、工程質量控制;進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即“三
控、三管、一協調”。其主要建理制度包括:開工申請,圖紙會審,材料報驗,分項驗收、屏蔽驗收,會議制度,資料管理和開工停工令。同時,監理工作須具有服務性,獨立性,公開性和獨立性,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而高效的進行。
目前,雖然建設監理制度已經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但業主、施工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對實行工程監理的意義及其重要性還是缺乏認識,對監理人員的地位及與各方的關系也不甚了解。有些業主認為監理人員是自己的雇員,必須為自己的利益著想,按自己的要求辦事。質量監督機構認為監理人員代替了自己的職能,因而忽視了對工程質量的監管。由于對監理人員工作的模糊認識,使工程建設各方在關系的協調上不順暢,監理人員的決定不能實施,監理效果不夠理想,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出現漏洞。當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還容易出現互相推諉扯皮的現象。
實行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是我國對外開放、國際交往日益擴大的結果。通過實行建設監理制度,我國建設工程的管理體制開始向社會化、專業化、規范化的先進管理模式轉變。這種管理模式,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之間引入了建設監理單位作為中介服務的第三方,進而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之間形成了以經濟合同為紐帶,以提高工程質量和建設水平為目的的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促進的一種新的建設項目管理運行機制。這種機制為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節約建筑工程的投資、縮短建筑工程的工期創造了有利條件。
在接下來的實習中,我們對給水排水工程工程施工進行了學習。
總所周知,在任何工程項目中,設計與施工都是創造性的工作,兩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
設計工作是指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相關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
1.基礎資料準備:包括工程概況、地形圖、地質資料、任務下達書、道路工程投資資料,并結合以上資料進行現場踏勘;
2.方案設計、比選:較多的與甲方、審批部門的溝通,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管線敷設方案的比選,工程沿線可作為雨水、污水出入關取得確定;
3.施工圖設計:依照設計原則進行要求達到經濟效益最優,主要設計參數分平面設計參數、
縱斷面設計參數、橫斷面設計參數及各類孔口設計參數,設計過程中需專業協調,并遵循設計、施工、驗收規范,在施工中可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有必要時需繪制細部圖和大樣圖;
4.技術交流:以便對方案中存在問題進行改進和提高;
5.設計變更:針對施工中出現問題所采取的措施。
我們所學的給水排水工程專業,分為兩個大方向:市政和建筑。在接下來的實習中,我們針對市政工程設計這一方向進行了學習。市政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由機會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兩個以上可行方案,在進行經濟、環境、社會效益等方面的綜合比較選出最優方案),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項目管理等八項組成。工程設計內容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需注意,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最主要區別為施工圖設計帶大樣圖。工程設計須依據建設單位的委托、意見及要求,前期的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管線綜合、其他專業及相關資料、法律法規即專業設計規范進行。其步驟設計為:
1.現場踏勘:弄清現場諸如雨水排放、污染源等情況;
2.資料調查
3.依據規范、法規、設計經驗確定分水嶺,劃分排水區域,選擇設計參數;
4.應盡量按照管線綜合規劃設計;
5.現場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服務;
6.設計變更:注明項目名稱、位置、數量、規模等,經業主、施工、監理三方簽字方能生效。
再設計結束后,便可開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的內容主要有設計交底(介紹工程項目,說明施工中需注意的問題和存在的疑問,并指出錯誤),收集資料(包括現場管線情況、地質水文、水電、機械等),施工組織(工程概況、施工方法、材料機械的供應、安全、工期計劃、環境保護等),測量(根據水準點確定井位)。在施工完成后,還需根據施工圖設計變更、中間驗收數據、材料合格證及驗收報告進行驗收方能投入使用。中間驗收數據是在施工中,也所做的中間驗收的記錄,包括管道、地基、基礎等。
在對市政工程
設計的理論知識學習了之后,我們還對工程實例進行了學習,使我們所學的知識得以鞏固,在腦中初步形成了工程的概念。
這一天,我們學習了排水工程。
第二條在*省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負責對全省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的初審并上報商務部;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倉儲經營的行政許可;負責對各設區市經貿委實施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設區市經貿委負責對本轄區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許可的初審;負責成品油倉儲經營、零售經營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的實地情況核實;負責對各縣(市)經貿委實施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縣(市)經貿委負責本縣內成品油零售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規建設成品油經營設施與違規經營成品油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批發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成品油零售企業銷售或直接批量銷售給生產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其他單位提供成品油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經營,是指利用加油站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行為。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的條件
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求;
(二)符合成品油批發網絡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四)具有全資或控股的、庫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
(五)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六)油庫及其它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七)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八)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求;
(二)儲油設施符合*省油庫布局規劃要求并得到確認;
(三)油庫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
(四)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五)油庫設計和建設符合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規定;
(六)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求;
(二)符合*省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及各地城建規劃的要求并得到確認;
(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四)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五)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六)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三章符合規劃的確認程序
第九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必須分別符合全省加油站、倉儲行業發展規劃,不符合規劃的不予核發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申請人應依照本辦法申報規劃確認,經確認符合規劃的加油站(點)、油庫作為已布局的加油站(點)、油庫。
第十條成品油倉儲(含批發企業的油庫)、零售經營單位申報新建、遷建、擴建符合規劃確認,由申請人向所在設區市經貿委提出;設區市經貿委初審后上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依據全省加油站、倉儲行業發展規劃,進行符合規劃確認。
第十一條對申請人提出符合規劃確認請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設區市經貿委應當場或于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設區市經貿委應當受理并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必要時可組織聽證或實地核查)。對初審合格的確認請求,省經貿委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符合規劃的確認。
第十二條對確認符合規劃的申請,省經貿委下達符合規劃確認文件,并抄送土地、規劃、城建、安監、消防、環保、交通等部門。申請人持確認文件,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照各相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建設。
對確認不符合規劃的申請,省經貿委在申報表內說明理由并將申報材料返回設區市經貿委,由設區市經貿委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省經貿委對申請人下達符合規劃確認文件一年后,申請人尚未動工的(企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設區市經貿委可提出撤銷規劃確認的建議,報省經貿委批準后,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申報成品油倉儲新建符合規劃確認,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倉儲經營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成交確認書或縣級以上土地部門出具的注明屬申請人可以建設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設用地的證明,其中建設用地若屬租賃的商業用地,還須提供土地租賃協議;
(三)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或同意選址的文件。
(二)~(三)項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2份(所有復印件均須由申請人蓋章并由受理機關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后加蓋單位章、經辦人簽名及注明時間。下同)。
第十五條申報加油站新建符合規劃確認,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新建加油站(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成交確認書或縣級以上土地部門出具的注明屬申請人可以建設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設用地的證明,其中建設用地若屬租賃的商業用地,還須提供土地租賃協議;
(三)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或同意選址的文件;
(四)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的供油協議或證明;
(五)建設地點周邊相鄰的現有和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并標出加油站名稱及間距(非城區的,提供建設地點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內示意圖;位于城區的,提供半徑3公里范圍內示意圖。上述范圍內沒有加油站的也應予注明)。
(二)~(五)項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2份。
第十六條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品油倉儲或加油站用地,申請人應根據設區市經貿委定期向社會的近期成品油倉儲和加油站建設計劃,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設區市經貿委提交擬建成品油倉儲或加油站申請,
其中,新建加油站須提供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的供油協議。
設區市經貿委收到新建申請后,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名單提供給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方式,向上述企業或個人提供土地。
第十七條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企業的遷建、擴建申報符合規劃確認,申請人應提交相應的申報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別參照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新建相關條款辦理。
遷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擴建、市政規劃改變等原因要求拆遷,成品油經營企業從現有地址搬遷到另一地點的行為。其規模、性質不得改變,搬遷地址應符合就近原則。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企業遷建申報符合規劃確認,除提交與新建申報符合規劃確認相同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當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遷建的正式文件、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證明、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書原件(正、副本)。
擴建是指成品油經營企業在原經營地增加經營品種或擴大儲油能力、增加加油機數量和經營規模的行為。擴建申報符合規劃確認應提交原有建設規模(占有土地面積,儲油罐容量、數量及總容量,加油機、加油槍數量)、有關審核部門的意見、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原件(正、副本)。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的新建和擴建符合規劃確認,統一由省交通廳報送省經貿委進行確認。有關程序及要求,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辦理。
高速公路掛線加油站的新建、遷建和擴建符合規劃確認,仍向所在地設區市經貿委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的新建、遷建、擴建項目竣工后,企業應向所在地設區市經貿委報告。設區市經貿委負責組織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核實,著重核實建設內容與省經貿委布點規劃確認的有關內容是否一致,并將核實情況及相應的登記表(附表5、6)報省經貿委。
高速公路服務區新建加油站項目竣工后,由省經貿委或委托省交通廳組織有關單位按上述要求進行核實和確認。擴建項目的竣工核實,由省交通廳負責。
第四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申請與發放
第二十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省經貿委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
第二十一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設區市經貿委提出申請。設區市經貿委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經貿委,由省經貿委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
第二十二條接受申請的經貿委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三條接受申請的經貿委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
第二十四條省經貿委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時間,為每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各設區市經貿委根據省經貿委的受理時間確定本部門受理時間。
第二十五條省經貿委收到成品油批發經營申請及有關材料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第二十六條設區市經貿委收到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申請及有關材料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經貿委。
省經貿委自收到設區市經貿委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給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并頒發相應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其中《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須報商務部備案后再予頒發;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如在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省經貿委主要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對申請人提出的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省經貿委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八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申請人應向省經貿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2份):
(一)《*省成品油批發經營申報表》(附表7);
(二)《*省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情況登記表》(附表5);
(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場地的證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有關意見;
(七)4000立方米以上全資或控股油庫證明材料;
(八)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的證明材料(輸油管道、鐵路專線或碼頭平面示意圖);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商務部規定應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條申請核發《*省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的倉儲企業,申請人應向所在地設區市經貿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發放登記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有關意見;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
(五)4000立方米以上全資或控股油庫證明材料;
(六)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的證明材料(輸油管道、鐵路專線或碼頭平面
示意圖);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省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情況登記表》(附表5);
(九)《建設用地許可證》或用途是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有效證明。
(二)~(九)項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2份。
第三十條申請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新建加油站,申請人應向所在設區市經貿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發放登記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與合法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的油品購銷協議或購銷意向書或同意供油證明;
(五)《*省成品油零售企業情況登記表》(附表6);
(六)《建設用地許可證》或用途是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有效證明。
(二)~(六)項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2份。
第三十一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辦理申請手續。
第三十二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經貿委向商務部領取后發放到企業;《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經貿委頒發,并通過設區市經貿委發放到企業。
第五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變更
第三十三條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應向省經貿委提交《*省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表》(附表9),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原批準證書,由省經貿委統一上報商務部。屬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有關事項的,申請人應填寫《*省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表》(附表9),并提供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和原批準證書,由設區市經委貿核查后,上報省經貿委。屬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屬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當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使用權變更證明。省經貿委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條件的,換發變更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換發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三十五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遺失、損毀的,企業應及時在省級報刊登載原證書作廢聲明;如要求補發證書的,申請人應提供說明原因的書面申請和刊登原證書作廢聲明的報刊原件,向相應經貿委申報,按申領新證程序辦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經貿委應當會同同級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物價、消防、建設、環保、國土資源、安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各級經貿委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后續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成品油市場管理經費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三十八條省經貿委定期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和變更、撤消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名單在省經貿委網站(*上公示。
第三十九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注銷手續。
第四十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第四十一條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范圍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二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檢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稅控燃油加油機,擅自改動稅控燃油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進行計量作弊、克扣油量的;
(四)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成品油價格政策,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的;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四十三條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省經貿委或者商務部,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決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取得經營證書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經營企業,應于每年1月至3月上報經營條件書面核查材料。批發、專項用戶、倉儲經營企業和高速公路零售網點由省經貿委負責核查;設區市市區范圍內的零售經營企業,由設區市經貿委負責核查;其余零售經營企業由縣(市)經貿委核查。年度核查的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經營資格年審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批發、專項用戶、倉儲企業應向核查受理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批發倉儲專項用戶企業經營條件核查登記表》(附表10)2份;
(二)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有效證明原件1份、復印件1份;
(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1份、復印件1份;
(五)由核查機關臨時確定抽查的批發企業的進發貨發票存根、國家有關部門下達專項用戶的供油計劃文件、倉儲企業代儲油品的收費發票或油品進出單、零售企業的進貨發票復印件各1份。
零售企業應提供以下有效材料:《*省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條件核查登記表》(附表11)1份;本條(二)~(六)項規定的材料。
第四十七條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機關在被核查企業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副本上蓋章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處理,并由核查機關暫時收回其批準證書,且向其發出整改通知,整改時限為六個月,必要時可再延長三個月。對整改無效或拒不改正的,報省經貿委或者商務部撤銷成品油經營行政許可,收回經營批準證書。
(一)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專項用戶不再承擔專項用油供應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條規定的;
(三)長期無實質性經營且無故不申請暫時歇業的;
(四)無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業核查工作結束后,由設區市經貿委匯總核查工作總結,填寫《*省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條件核查登記匯總表》(附表12),于每年4月中旬報省經貿委。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各級經貿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經貿委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省經貿委或者商務部吊銷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在成品油緊張時期囤積居奇、哄抬油價、拒不售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