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文字幕2018免费版2019,久久国产劲暴∨内射新川,久久久午夜精品福利内容,日韩视频 中文字幕 视频一区

首頁 > 文章中心 > 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

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范文第1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保護;TRIPS協定;“TRIPS-Plus”協定

隨著TRIPS協定的生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形成了WIPO和WTO共存的協調機制。在這種機制中,因為TRIPS協定與貿易機制掛鉤,而且有強硬的爭端解決機制,所以在這種共存的機制中占主導地位。但是近年來,美國及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市場準入以及跨國投資為交換條件,利用TRIPS協定中的彈性條款,迫使發展中國家與之簽訂具有“TRIPS-Plus”標準的自由貿易區協定(FTA),并且以此重新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新標準。隨著FTA的簽訂日益增多,“TRIPS-Plus”也得到強勢擴張。

一、“TRIPS-Plus”協定的性質與特征

“TRIPS-Plus”協定是后TRIPS時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入其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主要形態,主導著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格局,代表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從WTO向雙邊轉移的新動向。其顯著標志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簽訂了大量的雙邊性或區域性協定。美國及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市場準入以及跨國投資為利益誘餌,利用TRIPS協定中的彈性條款,迫使發展中國家與之簽訂具有“TRIPS-Plus”標準的自由貿易區協定(FTA),并以此重新確定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標準,形成了“TRIPS-Plus”。

(一)“TRIPS-Plus”協定產生和發展的原因

1.國家利益的驅使。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產業日益成為經濟發展的主導,與國家利益密切相關。為了維護他們所確立的技術優勢和經濟主導地位,發達國家很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然而在TRIPS協定達成以后,發達國家之所以利用各種機會提高發展中國家甚至最不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顯然是因為不滿意TRIPS協議中給發展中國家的各種優惠條款。

對發展中國家乃至最不發達國家來說,迫于發展國內經濟,難以放棄自由進行技術模仿以及技術復制這種捷徑所帶來的種種便利。所以發達國家以直接投資以及市場準入為交換條件,因此發展中國家或最不發達國家寧愿放棄TRIPS協定中對其有利的彈性條款,而選擇與發達國家簽訂具有“TRIPS-Plus”標準的協定。此外,在FTA的簽訂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一些發展中國家簽訂了含有“TRIPS-Plus”標準的FTA是為了避免因周邊國家簽訂FTA而被邊緣化的結局,這也進一步導致了“TRIPS-Plus”的擴張。所以“TRIPS-Plus”的擴張即包含發達國家脅迫的因素,也存在發展中國家追求經濟發展的動機。

2.TRIPS自身的不足?!癟RIPS-Plus”擴張的原因,與TRIPS本身的缺點有關。首先,TRIPS確定的是最低的保護標準,它并不禁止成員方本國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超過此標準。其中的彈性條款是“TRIPS-Plus”產生和擴張的法律依據,與此同時也給發達國家推行較高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留下空間。其次,由于多邊體制下的成員方數量眾多,各個成員方存在較大的利益差異,不能對每一個問題都達成一致,這是TRIPS協定在體制上存在缺陷。所以發達國家不得不在多邊體制外尋求一種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

3.FTA的優點。首先,在締結的過程中FTA涉及的國家相對而言較少,所以談判締結迅速方便。因此FTA中存在很多“TRIPS-Plus”標準的條款,隨著FTA的簽訂TRIPS協定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有可能迎刃而解。其次,FTA有兩個執行效果上的優勢,一是區域內交易成本的降低給區域內進出口雙方帶來更多貿易機會和經濟效益。二是對吸收區域成員跨境直接投資也會產生直接影響。降低成本、追求利益顯然是發達國家想要追求的主要效果,而吸引直接投資、獲得市場準入則是發展中國家追求的主要目標。第三,FTA是WTO多邊貿易體制中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一種例外,所以一國給予另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優惠并不自動多邊化,而只適用于締約方,造成了成員國之間的差別待遇。

(二)“TRIPS-Plus”協定的特征

1.形式上,“TRIPS-Plus”不是單獨的知識產權協定,它是含有“TRIPS-Plus”標準的貿易或投資協定,關于知識產權等內容只是包含在其中的一個方面。比如,美式FTA中包含的內容是:和貿易相關的國民待遇、貨物的市場準入、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海關管理、貿易救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政府采購、跨境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勞工、環境、透明度、競爭政策與國企經營、爭端解決等條款。知識產權問題只是其中的一章。

2.類型上,“TRIPS-Plus”的擴張以自由貿易協定為主要載體。近年來,美國簽訂的FTA均涉及知識產權問題,如美國與約旦(2001年12月)、智利(2004年6月)、澳大利亞(2005年1月)、秘魯(2009年2月)等。歐盟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的FTA,如歐盟與摩洛哥簽訂的FTA,也將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為主要內容。“TRIPS-Plus”主要體現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乃至最不發達國家簽訂的FTA中,并隨著FTA的簽訂進一步蔓延。

3.方式上,“TRIPS-Plus”擴張以貿易協定為手段。在如何提高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標準方面,發達國家依然以自己強大的政治經濟優勢為手段,以投資或市場準入作為交換條件,與不同國家簽訂內容各不相同的具有“TRIPS-Plus”標準的FTA。

二、“TRIPS-Plus”的擴張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影響

作為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特征,“TRIPS-Plus”在很大程度上是發達國家進一步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高標準的新工具,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它一方面限制了TRIPS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加重了實施成本;另一方面,制定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形式,影響了知識產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

(一)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TRIPS-Plus”協定破壞了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既有制度安排,限制了發展中國家在空間和時間上依TRIPS協定所享有的自主立法和政策選擇的自由。主要表現在:

1.制約了發展中國家利用TRIPS協定彈性條款的權利。作為利益的博弈,即使TRIPS協定是由發達國家主動提出、發展中國家被動接受的制度安排,但其中仍含有許多有利于成員方的彈性條款。發展中國家可以根據這些條款制定適用于本國的立法和政策。但是,在“TRIPS-Plus”協定中,這些彈性條款被具體化,從而使國際知識產權發中的軟法規范產生硬法的效果。

2.縮短了發展中國家適用TRIPS協定的過渡期。TRIPS協定以過渡期的形式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與差別待遇,使得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落后的國家不必立即執行TRPS協定規定的知識產權高標準,有一定的時間來發展國內經濟,以達到執行TRIPS協定的水平。但“TRIPS-Plus”卻沒有規定這樣的過渡期安排,實際上在TRIPS協議所規定的過渡期滿前,不但要求發展中國家要對TRIPS協定履行項下義務,而且還要對行“TRIPS-Plus”履行義務,這樣,就導致了發展中國家依TRIPS過渡期所帶來的差別待遇全部落空。

(二)抵制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

“TRIPS-Plus”協定使后TRIPS時代中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變革變得更加困難,在WTO多哈回合中,發展中國家通過努力取得了修改TRIPS協定以緩解國內危機。但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不甘在WTO這個多邊體制中受制于發展中國家,于是通過與發展中國家簽訂大量含有TRIPS-Plus標準的雙邊或區域性貿易或投資協定的方法維護其本國的貿易優勢和經濟利益。這些“TRIPS-Plus”協定不但讓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傳統資源如傳統知識、民間藝術、遺傳資源、地理標志等受到了限制,進而還導致了WTO多邊體制下關于上述議題的談判舉步維艱。

(三)爭端解決

違反“TRIPS-Plus”協定義務能否訴諸WTO爭端解決機構,可以從“TRIPS-Plus”協定的規定中找到依據。以美智FTA為例,其22章關于爭端解決條款規定,締約雙方發生爭端時按如下程序解決:(1)首先應該采取協商的方式,應在60日內(若客體為易腐爛物品則在15日內)做出讓雙方都滿意的決議;(2)如果協商不成,則可將爭端提交根據FTA第7條第8款成立的技術壁壘委員會,委員會收到請求后10日內開始進行斡旋或調停;(3)如果委員會的調停運動在30日內沒有解決爭端,或者在委員會沒有召集的情況下締約方協商75日內仍無結果,則締約雙方均可書面請求成立仲裁小組,FTA對仲裁小組成員的資格、如何選定及仲裁程序也做了詳細的規定;(4)依據FTA的規定,經過仲裁小組審查可提出技術建議,并在120日內做出初裁報告,包含根據第22章第10條第6款查明的事實,違約方的認定及在締約方請求時做出的建議;(5)在初裁報告做出后30日內,仲裁組還需要做出包含未得到一致同意的單個專家意見終裁報告。終裁報告在締約方簽收時發生法律效力,違約方應予以執行,否則,另一方可以在等同的范圍內暫停其在FTA所承諾的優惠待遇。其他美式FTA也有類似規定。

另外,協定第22章第21條還規定了只要符合1958年《聯合國承認與執行外國裁決公約》及1975年《美國國際商事仲裁公約》規定,締約方可以選擇仲裁及其他爭端解決方式。而根據WTO DSU第1條第1款的規定,WTO DSU適用于《建立WTO協定》以及其中的多邊貿易和諸邊貿易協議,這條對DSU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比較詳細的明確,顯然“TRIPS-Plus”不包括在其中。但是當雙方都同為WTO成員時,如果圍繞“TRIPS-Plus”產生的異議或分歧,在相關事項與TRIPS協定內容重合時,締約方可以申請得到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解決,而如果在圍繞“TRIPS-Plus”協定定的事項有爭端時,就需要根據特定的解決方式進行處理,也就不能訴諸WTO爭端解決機構。

三、我國應對“TRIPS-Plus”協定的對策

TRIPS-Plus協定作為晚近知識產權國際協調的一種新形式,是發達國家為了進一步擴張其優勢領域權利范圍的一種體現,極大地壓縮了TRIPS留給發展中國家的自由選擇空間,TRIPS-Plus標準偏離了TRIPS協定者的原本目標和公共利益的原則。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達國家,中國必須要對TRIPS-Plus這種標準進行抵制,并極力爭取到國際規則制定上的話語權,充分結合傳統資源和現代知識產權。據此,我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抵制“TRIPS-Plus”標準??傮w上我國知識產權的擁有和利用不占優勢,因此,作為TRIPS協定的成員方,按照TRIPS協定的相關條例對國內知識產權法進行完善和修訂,但是,提高TRIPS相關的標準并不是條約中的義務。為了避免“TRIPS-Plus”帶來的不利影響,我國應當加強利用TRIPS協定靈活性條款的能力,通過區域合作和集體行動的方式,聯合抵制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較高標準,為我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以及變革知識產權制度爭取得到更充分的時間。

第二,將我國傳統的資源優勢進行充分利用,力爭在國際資源保護規則制定上得到更多話語權。在TRIPS實行之后包括傳統知識在內的許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WTO進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主題。我們應當利用WTO等多邊體制,團結一致,把我國在傳統資源方面的優勢充分展現和運用,并以此來獲得更多的國際資源制定的話語權,并謀求在多邊體制下享受“過渡期”等特殊和差別待遇。

第三,權衡得失,慎重簽訂雙邊知識產權協定。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喜歡采用“捆綁”的謀略迫使發展中國家簽訂含有知識產權保護高標準的貿易或投資協定,比如降低關稅及非關稅貿易壁壘,或給及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優惠待遇等。我國在進入包括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的雙邊貿易談判時要做到知己知彼,在進行此類談判之前要對全國性經濟發展戰略作出規劃,在發展戰略框架內進行得失評估,謹慎把關。

結語

從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發展歷程中我們不難發現,知識產權其實就是各國為充分實現自身經濟或政治利益的工具。TRIPS協定作為當今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未來制度發展的起點。TRIPS協定本身具有的彈性條款與局限性及其與其它國際組織間存在的沖突,為后TRIPS時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變革提供了動力。

“TRIPS-Plus”協定作為晚近知識產權新的國際保護制度形式,是發達國家利用TRIPS彈性條款的結果,即使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但是在實質上卻不具備合法性,在各方面條件或壓力下,發展中國家不得不接受知識產權上的高標準,對發達國家占有優勢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而自身所擁有的優勢資源方面的權利卻被排除在外。這樣的非公平現象與TRIPS協定追求的利益平衡價值目標是相背離的。但是我們相信,只要做出相關法律上的最大努力,提出更加優秀合理的建議或方案,同時,得到更多國家和地區的理解與支持,并進一步加強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就一定能夠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相關規則上的話語霸權,讓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能夠沿著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發展。(作者單位:中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張建邦.論“TRIPs-遞增”協定在WIPO公約體系和WTO法律框架下的制度空間與適用關系[J].政法論叢,2008,4(2):32.

[2]林應欽.“TRIPs-plus”擴張的法律分析[J].電子知識產權,2008(8):13.

[3]趙晉平.FTA緣何盛行于世[J].望新聞周刊,2007(50):55.

[4]古祖雪,揭捷.“TRIPS-plus”協定:特征、影響與我國的對策[J].求索,2008(8):137.

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范文第2篇

[關鍵詞]開放存取 開放存取資源 知識產權保護

[分類號]D923.41

開放存取運動已在世界范圍內蓬勃興起,而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則是傳統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數字環境下的自然延伸,其滯后于開放存取運動的發展,因而成為影響開放存取運動的主要障礙之一。加強對開放存取資源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在作者、出版者、用戶間建立新的利益平衡機制是開放存取運動快速、健康發展的保證。

1 開放存取資源的版權特點

開放存取是新的學術出版與學術交流模式,其信息資源呈現一些新的版權特點。

1.1 受現行版權法保護

版權所有權由一系列權利組成,作者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但不得背離現行版權法規定的“限制和例外”條款,限制用戶合理使用其作品。如《布達佩斯開放存取倡議》(BOAI)并不鼓勵違背版權人的意愿或是違反版權法的規定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進行開放存取,也不倡導突破現有的版權法,而只是在現有的版權法體系內,根據版權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實施開放存取。

1.2 版權保護復雜

開放存取是網絡環境下的產物,網絡條件給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帶來了新的挑戰,使得版權保護更為復雜,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受保護的主體范圍不斷擴大,可以主張權利的人和機構增加。傳統的版權保護主要是調整作者、出版者和用戶間的利益關系,開放存取環境下版權保護的主體增加了網絡內容提供商、網絡服務提供商、圖書館或學術機構等開放存取資源的建設者,版權保護要求實現多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受保護的客體范圍不斷擴大,作品種類多樣。傳統版權保護的主要對象是印刷型文獻,而適用于開放存取的文獻是經過數字化處理的電子文檔,主要有論文、著作、原始資料、多媒體資料、課程資料等。

第三,開放存取資源的超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或本地區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或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對開放存取資源而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戶只要通過網絡就可以免費存取、自由使用,一旦有侵權行為的發生,版權保護起來就十分困難。

1.3 許可協議是版權實現的主要方式

開放存取資源版權保護主要是通過許可協議來調整各方利益關系。作者和版權持有人通過許可協議讓渡部分版權給用戶,使得所有用戶具有免費、不被更改、全球和永久使用其作品的權利。作者保留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等部分權利,用戶使用開放存取資源時必須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等版權信息。

2 開放存取資源建設的知識產權保護

BOAI認為,開放存取的實現途徑有兩種:自存檔(Self-Archiving)和開放存取期刊(Open-access Journals),這也是開放存取資源建設的主要方式。在開放存取資源建設過程中應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

2.1 作者自存檔的知識產權保護

2.1.1 自存檔作品的保證 作者自存檔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權、商標權、言論自由權、普通法上的權利或其他任何權利,不能含有對第三方進行誹謗、侵犯隱私或其他歪曲事實的內容。如果是合作者,一方行使權利時須與其他合作者達成一致意見。如英國牛津大學機構庫Dspace@Cambridge項目規定,當作者向該機構庫提交論文時表示作者承認同意這么做,而且,作者有責任確保在向機構庫提交資料時不侵犯版權。中國預印本服務系統會刪除非法、有害、、脅迫、騷擾、中傷他人的,誹謗、侵害他人隱私或詆毀他人名譽或商譽的,種族歧視或其他不適當信息,以及與學術討論無關的內容,對文章不進行學術審核。

2.1.2 自存檔作品的版權保護 作者將擁有版權的預印本(preprint)張貼在開放存取倉儲中,或存儲在個人主頁、博客中,不存在任何的版權問題。如果是張貼后印本(postprint),由于出版者為作品提供了增值服務,根據協議應該取得出版者的許可,否則就有侵權的風險。

這里主要有兩個服務項目幫助作者保護自存檔作品版權:

ROMEO SHERPA/RoMEO數據庫是一個可提供檢索服務的關于出版者版權政策的指引數據庫,分別以綠色、藍色、黃色和白色來標注它們對開放存取自存檔的政策態度:綠色代表允許作者存檔預印本和后印本;藍色代表允許存檔后印本;黃色指可以存檔預印本;白色代表沒有正式提出支持自存檔。根據對414個出版者的統計,有68%的出版者允許某種形式的自存檔。利用ROMEO,可以檢索作者和出版者的權利分配。

JULIET 許多作者的研究項目都是得到資金資助的,不同的資助者對作者自存檔的要求也不一樣。為幫助作者了解研究資助者關于開放存取數據存檔和開放存取出版的政策,確保研究成果保護與存取的復合環境,SHERPA推出了JULIET服務,作為對RoMEO服務的補充。JULIET便于研究者和其他人清楚了解每一個資助者的要求,簡要描述每個資助者的政策,并對照開放存取理念對資助者的政策進行比較和評價。許多研究資助者已規定研究成果必須存放在開放存取倉儲中,一些資助者強烈要求存檔,或另外提供資金幫助研究成果發表在開放存取期刊或一些出版者建立的混合期刊中。

2.2 機構庫與學科庫建設的知識產權保護

學術機構、大學、圖書館等是機構庫與學科庫建設的積極參與者,在建設開放存取倉儲時,應該取得版權持有人的許可,在網頁顯著位置提供版權聲明或免責聲明。如著名的學科庫“圖書情報科學與技術數字圖書館”(DLIST)在其版權政策中聲明:DLIST不對版權問題負責,責任應由作者或作品的版權持有人承擔。圖書館在提供網絡信息服務時,應盡到注意的義務,發現涉嫌侵權的內容應及時移除或斷開鏈接,避免因侵權而承擔連帶責任。

2.3 開放存取期刊的知識產權保護

2.3.1 賦予作者不同的權利 開放存取期刊是開放存取資源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其版權問題主要是作者與出版者間利益的協調和平衡問題,要么作者保留版權,要么作者將版權轉移給出版者。任何一種情況,版權持有人將同意出版的作品開放存取。JISC-SURF“合伙人版權”計劃的報告提到了被確認的四種不同的開放存取期刊版權政策,分別是:署名許可、獨占許可、再使用和改變論文形式的權利限制開放存取許可、作者保留所有或大部分權利等。這是四種不同的版權實踐模式,四種不同的權利安排。Horrn E等則歸納了A、B、C、D四種新的版權模式,并對每種模式下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人的權利進行了探討。

2.3.2 推行許可協議制度 許可是開放存取發展的障礙之一,是作者、出版者、用戶三者問利益平衡的實現方式。由于許可的形式多樣、許可的細節材料較難發現和理解、對同一作品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機構和環境面臨不同的許可障礙等原因,許可實施起來比較困難,但它是開放存取期刊版權保護切實可行的制度。目前,國際上通用的是知識共享許可協議(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C協議提供作者四種許可方式:署名(Attribution)、非商業用途(Noncommercial)、禁止演繹(No Derivative Works)、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如美國公共科學圖書館(PloS)和英國生物醫學中心(BMC)就使用了知識共享的“署名”許可協議;歐洲地球科學協會(EGU)的期刊采用的是“相同方式共享”許可協議,限制對開放存取出版物的再使用。作者可根據自己的授權意愿,進行自由組合,構成六種CC許可協議:署名-非商業使用-禁止演繹(by-nc-nd)、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aa)、署名-非商業性使用(by-nc)、署名-禁止演繹(by-nd)、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aa)、署名(by)。我國目前采用的是知識共享中國大陸版許可協議。

3 開放存取資源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

3.1 圖書館利用開放存取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

3.1.1 善于利用法律和政策為自己免責 圖書館既是開放存取資源的建設者,又是開放存取資源的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作為后者,圖書館應該自覺遵守有關版權的國際公約和當地的版權法律、法規,尊重版權人的權利,合法地使用開放存取資源,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要善于利用政府組織、學術機構、國際組織等有關支持開放存取的政策為自己免責。

2005年1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發展議程中有關圖書館的原則》,規定“政府擁有著作權的所有作品都必須在公共范圍內傳播”,“由政府基金資助研究和出版的所有作品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提供免費公共獲取”。

2003年12月5日IFLA管理委員會在荷蘭海牙通過《IFLA關于學術文獻與研究文獻開放存取的聲明》,要求全球各地的圖書館與信息服務網提供過去、現在及未來的學術文獻,確保這些文獻的保存,協助用戶發現及使用它們,并提供教育課程以幫助用戶進行終身學習。

2007年12月26日,布什總統簽署了《2007綜合撥款法案(H,R,2764)》,其中規定美國國家健康研究院(NIH)強制要求其資助的研究人員研究成果之后的12個月之內,將其經過同行評議的原稿電子版存放在美國醫學圖書館的開放存取倉儲PubMed Central中,通過網絡提供開放存取,便于公眾獲取利用。

《關于申請2008年度博士點基金自然科學類課題的通知》(教技發中心函[2008]16號)第十一條規定:為使博士點基金資助課題的研究成果能盡快發表和交流,獲資助課題負責人結題前,應在“中國科技論文在線”上2-3篇(在“中國科技論文在線”上發表后,允許同時在其他刊物上發表),并認定與其他刊物發表等同。

《中國圖書館學會關于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問題的聲明》中第五條提出“圖書館不為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第三方侵權責任是指圖書館采集的知識信息制品本身存在侵權的,以及圖書館的用戶在利用圖書館資源過程中發生侵權的。

3.1.2 提醒終端用戶 由于開放存取運動的跨國界性,利用開放存取資源的用戶并非都是本地的,為了存取開放存取資源去研讀當地的版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是不現實的,也沒有必要。因此,為了保護開放存取資源,圖書館可在其主頁上相關的版權政策,讓用戶一目了然,知道作品保護的方式、保護的程度,從而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3.1.3 幫助作者管理自己的版權 圖書館要積極宣傳開放存取理念,爭取作者的支持,幫助作者獲得更多的版權。

當作者出版著作或時,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簽訂出版協議轉移作品的所有版權,這使得作者失去了對作品版權的控制。當作者使用、再使用或授權其他人使用作品時,就會受到來自出版者的限制。為幫助作者管理好自己的版權,研究機構、圖書館等通過律師等幫助作者與出版者簽訂版權補遺協議。如由12個世界級的美國研究型大學組成的聯盟――機構合作委員會(CIC)的教務長于2006年一致簽署的出版協議聲明及補遺,就是幫助成員大學的作者保留在多種條件下共享作品的權利,包括張貼作品到機構庫或學科庫中。

由于大多數作者并不非常了解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作者版權補遺搜索引擎可以幫助作者產生PDF格式的版權補遺協議,附在版權協議上,確保作者保留某些權利。

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范文第3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世界貿易格局 發展中國家 影響

    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已成為當代國際貿易中競爭優勢的主要祛碼和最有價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國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及發展現狀

    在經濟全球化與知識經濟大潮的推動下,發達國家尤其是具有技術優勢的經濟強國,不僅在在其知識產權國內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國實際和服務國家利益的戰略目標,而且隨著國際貿易發展和利益的驅動,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相比之下,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化的推進過程中則處于被動,缺乏發達國家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的必要過渡期,在國際貿易的現代化進程中處于不利的發展地位,發展中國家強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并沒有對本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起到預期的效果。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對國際貿易格局的影響

    從全球貿易角度出發,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斷增強,使國際貿易利益分配兩極化趨勢更加明顯,加劇了南北貿易發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以后,由于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絕對壟斷優勢,以及發展中國家市場對發達國家的高度依賴性,貿易利益流向發達國家,從而加大兩極分化趨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具有絕對的壟斷優勢,使之成為發達國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國公司是知識產權申請的主要微觀主體,也是發達國家保持和強化壟斷性貿易經營的重要工具和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其跨國公司的壟斷實力大大增強,延長獲得超額利潤的周期,進一步加強其技術壟斷優勢和市場壟斷優勢,占據更大的市場規模,,始終占據國際市場有利競爭地位。結果必然是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公平貿易和競爭無從談起。

      (二)知識產權保護形成貿易壁壘,成為發達國家遏制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的有力武器。

    國際貿易中的標準壁壘己經成為遏制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入市場的有力武器,發達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使發展中國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遇到更多的貿易壁壘,產品國際市場占有率降低。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運用,使得發達國家得以控制產業鏈、遏制競爭對手,從而進一步攫取產業利益,并削弱后發國家和后發企業的低成本優勢,兩極分化進而加劇。

      (三)發達國際利益主導國際規則的制定,導致國際貿易主體地位不平等。

  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則問題成為另一個阻礙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制約因素。為保持和加強競爭優勢地位,發達國家極力主張把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減少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而給國際貿易帶來的扭曲和障礙,增強其經濟和貿易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發達國家還積極通過國際公約和單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深深打上了發達國家利益的烙印,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始終處于被動地位,從而陷入長期經濟貿易發展困境。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及對我國的啟示

    知識產權通常被稱為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進步動力,是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為知識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帶來障礙,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和成本。

    各國要根據自己的經濟、科技發展階段選擇適宜的國內知識產權政策,根據經濟學基本分析工具,滿足知識產權保護成本收益的平衡,從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能對貿易及經濟造成扭曲,更不能成為知識和技術擴散的阻礙。

      (二)從各方引入國外技術,形成競爭機制,削弱國外技術的壟斷力度。

    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越高,國外企業在該國的專利產品的市場壟斷能力越大,為了削弱技術持有方的壟斷勢力,我國在引入國外技術時可以引入多家相同類型的國外技術,加強他們之間的競爭,從而削弱國外企業因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對我國產品市場的壟斷力度,降低我國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產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產業的科技研發,提高我國知識和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轉化率。

    我國政府要增強對出口企業的技術支持,加大自主研發力度,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導發展核心技術,提高科技的市場轉化率,減少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貿易的不利影響。此外,要加強我國跨國公司和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范文第4篇

關鍵詞: 醫藥生物領域 知識產權 制度 戰略 保護

中圖分類號: G306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7-3973 (2010) 04-153-01

1 前言

在當今知識經濟的時代,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各個企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財富資源,知識產權的競爭已經成為當代技術水平的獲取的主要手段。隨著醫藥生物行業知識產權的內容的不斷增加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與技術交流的通用規則。如何加強我國生物醫藥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和制定相應的專利保護策略?已經成為當務之急,所以研究“醫藥生物企業的專利保護和專利策略”日益凸顯其重要性和緊迫性。

2 醫藥生物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我國通過出臺一些只是產權法律及配套法規來鼓勵醫藥生物領域自主創新的能力。在1985年4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給予生物領域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享受國家專利保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新藥審批辦法》和《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2005年11月29日公布了《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2002年12月1日出臺了新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通過以上法律及法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的生物醫藥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相關調查統計,在2006年至2008年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了很多化學原料藥發明專利申請,初步統計數據分別為3023件、3289件和3623件,年增長分別為9.9%、10.6%和11.1%,平均增長率達到10.54%;其中西藥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分別為1603件、2939件和3675件,年增長分別為14.6%、28.8%和36.7%,平均增長率為26.7%??;中藥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分別為3567件、3023件和4089件,分別較上年增長了68.7%、-16.9%和38.7.7%,平均增長率為30.17%;生物制品專利申請分別為890件、1347件和1678件,分別較上年增長了38.8%、26.7%和39.6% ??。

3 醫藥生物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

我國醫藥生物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展趨勢是:(1)醫藥生物企業必須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盡量減少藥品知識產權糾紛(2)醫藥生物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己的專利保護,研制的新藥實現利潤,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3)首選司法保護作為企業維權的首選,并將逐漸弱化行政保護的作用??。在不斷加強知情權和透明度原則下,藥品先關配方以及生產工藝都難以做到絕對的保密,一些祖傳秘方、技術秘密就更難實現保密了。因此,采用法律是企業保護自己專利權的強大后盾。在加入WTO后,我國不斷強化政府只能,由對市場直接干涉的逐步減少向加強司法監督轉變。所以要注重法律的保護作用,更應該遵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

4 醫藥生物企事業單位的專利管理策略:通過鼓勵醫藥生物企事業單位申請海外專利保護自主知識產權

在生物醫藥的某些技術中應該鼓勵國內專利申請人及時采用PCT來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建立PCT海外援助專項基金,資助技術含量高、產業前景好、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生物醫藥發明創造采用PCT國際專利申請等手段,到海外申請專利,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通過將專利布局的戰略研究與我國生物醫藥基地建設相結合。通過提高專利保護意識,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宣傳普及的同時,在基地研發、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當中應用專利工作。專利布局的戰略研究加強也是全國的生物醫藥產業協調發展的一個重要作用,主要是規劃和引導各基地之間和基地內部的技術研發與產業化發展重點,避免重復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特點鮮明、技術層次清晰的生物基地群,通過建立生物醫藥產學研合作信息平臺,提高生物醫藥領域專利實施效率??。強化生物醫藥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聚集知識產權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士,設立藥品知識產權中心,進一步強化藥品知識產權的獲權和利用。

5 結論

對我國有關醫藥生物領域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工作,要結合我國國情、把握重點并進一步完善自主創新的良好環境,才能確保維護公共利益和提高我國藥品行業競爭力。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生物醫藥,是中國從制藥大國走向制藥強國的必由之路,實施適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對生物醫藥研發的保護和激勵都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鑒于我國在醫藥生物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滯后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而生物醫藥市場競爭的發展趨勢必將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推動醫藥生物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至關重要。

注釋:

包海波.政府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作用[A].專利法研究.2003.

吳仁堅,生物制藥的專利保護和權利平衡[J].柳州師專學報,2008(02).

姚維保.我國生物技術與新醫藥產業專利保護:現狀、問題與可持續創新戰略[J].科技管理研究,2005(09).

王啟林,鄒永明.對我國醫藥行業知識產權工作的思考[J].中國衛生質量管理,1999(05).

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范文第5篇

當今世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國際貿易也隨之日益發展起來,隨著世界科學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各國的創新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了國際多邊貿易中的一大難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矛盾愈演愈烈。面對國際多邊貿易的不測風云,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并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策略是我國重要課題。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促進本國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技術和資金的引進具有積極有效的作用。

2007年,美國就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我國有關規定向WTO(世界貿易組織)提訟,雖然最后美國敗訴,但是同時也讓我國認識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決心和積極態度不是可以任意抹殺的。如商務部負責人指出的,中方的當務之急是“認真研究這個報告下一步的執行問題”。人們可以相信,不管存在的問題多么細小,我國都會認真地加以改進,因為,畢竟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符合我國的自身利益。對我國而言,WTO的裁決毫無疑問增強了我國的信心和底氣,還給我國一個公道。同時,我國也清楚地認識到,在加強國內保護方面,以及在日漸增多的海外維權方面任重道遠。

我國同世界各國圍繞知識產權的博弈,遠不止本案所涉及的具體領域,也超出了多邊甚至WTO范疇,而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方面體制性沖突的典型反映。不管是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世界海關組織(WCO)等國際機構,還是在亞太經合組織(APEC)等多邊場合,這種沖突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隨著我國的快速發展,這種博弈將如影隨行,不斷考驗著我國的智慧和意志。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利益有多大,戰場就有多大。

知識產權保護作為WTO的三大支柱議題之一,從其表現特點上看,也日趨復雜。入世后的前3年,我國大幅度降低了商品關稅,同時取消了大部分的非關稅壁壘,服務貿易也按承諾逐步開放,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斷完善,這個階段重點主要體現在商品貿易領域;而現階段,我國處于入世的后過渡期,來自各方的壓力都將集中于服務貿易的全面開放,服務業的各個領域都將面臨保護期滿后的考驗,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將作為一個核心的問題穿插其中,總的來看,現階段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日趨明顯,已成為市場競爭的核心武器

現階段,知識密集型產品與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變得更為重要。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受理的國際貿易糾紛案件中,知識產權相關案件位列第3,僅次于反傾銷和保護措施糾紛案件之后。我國與WTO接軌越緊密,知識產權保護在參與世界市場競爭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度越高,過去10多年間,專利申請排名前6名的依次是廣東、上海、北京、浙江、江蘇和山東,而經濟欠發達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較為淡薄。

眾所周知,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全球概念不僅僅指商品、資本等有形產品的全球范圍流通,更是知識、信息等無形商品的流通。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將成為貿易的核心,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動力。知識產權的構成比例也將成為企業活力與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標。目前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不強,就專利這項而言,我國10幾年來在國外申請的專利只有2000多項,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國外就申請4000~5000件,差距極大。

二、知識產權侵犯手段日趨多樣化

入世后過渡期知識產權侵犯的手段產生了變化,為了規避WTO框架下知識產權的相關協議,知識產權侵犯的手段日趨隱蔽,多樣化,難以界定。主要表現在:第一,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成為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經濟發達地區的犯罪比經濟欠發達地區嚴重;第三,個人與單位犯罪并重。調查顯示,在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大批量生產技術含量高的假冒產品以單位犯罪為主,小批量生產技術含量低的假冒產品以自然人犯罪為主,而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專業技術人員犯罪為主;第四,犯罪的組織化、專業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這種有組織,有紀律,有規模的犯罪在個別地區甚至形成假冒產品“專業村”;第五,國(境)內外相勾結的犯罪趨勢明顯,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訂單并提供樣式,由境內生產,或者采取臺商、港商來料加工的貿易方式為掩護,實則從事假冒商品加工,從而侵犯知識產權。

三、知識產權犯罪懲戒制度尚不健全,保護知識產權執法難

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有行政和司法兩個平行的渠道。權利人在被侵權時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知識產權主管機關申訴。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色。但由于獎勵機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門檻高,向行政執法單位報案的多,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少,行政執法單位與公安機關缺乏溝通往往也使案件無法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另外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一些地方領導缺乏全局意識,往往從本地區的利益出發,導致在外侵權地的辦案人員工作障礙等。

各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以及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建立,客觀上為對外貿易營造了一個良好的國際環境,我國可以利用這一有利時機建立與完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與機制,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

首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更好地避免我國出口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陷入知識產權糾紛,進一步促進我國與發達國家的對外貿易合作,提高我國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其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加快我國出口產業科技創新、產業結構調整以及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外貿企業的競爭實力。我國可以通過建立知識產權的激勵機制,確立自身的核心技術,真正在世界貿易市場中得到應有的經濟利益。

第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我國吸引發達國家的技術密集型投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高低是影響發達國家進行技術轉移數量和質量的重要因素。

第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發達國家向我國進行技術轉移。FDI、合資經營、以及合約許可是技術轉移的重要方式,實證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加強對跨國公司投資區域的選擇以及是否轉移先進的技術有重要的影響。

在貿易領域中,發達國家越來越依賴知識產權統一的國際保護制度,對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實施新的貿易壁壘,這在客觀上制約了對外貿易的發展。當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形勢對我國對外貿易的挑戰總體表現為我國出口產業、企業自身薄弱的實力、能力與更嚴格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環境之間的矛盾。

首先,當前知識產權國際標準化的趨勢已經逐漸明顯,知識產權成為發達國家壟斷和控制技術的利器。技術模仿成本的增加和技術獲取難度的加大,要求我國企業加強自主創新,盡快擁有核心技術,但是我國企業整體薄弱的技術創新實力及升級能力很難實現這些要求。

其次,由于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著不足之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制度尚未完善,這成為一些發達國家挑起知識產權爭端的理由。以美國的“337"調查為例,美國針對中國的調查數量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范圍越來越廣,中國已成為這一調查的最大受害國。在這種形勢下,知識產權成為對外貿易糾紛的主要誘發因素,我國對外貿易要應對的糾紛和侵權事件也呈增長趨勢。

主站蜘蛛池模板: 鞍山市| 宽甸| 聂荣县| 延边| 溧阳市| 常山县| 辛集市| 龙海市| 旺苍县| 伽师县| 营口市| 大庆市| 寿宁县| 远安县| 保康县| 偃师市| 新蔡县| 邓州市| 封开县| 郯城县| 临邑县| 呼和浩特市| 道孚县| 琼结县| 定兴县| 阜新| 江达县| 永城市| 老河口市| 广州市| 铜陵市| 和龙市| 连江县| 泉州市| 临沧市| 司法| 墨竹工卡县| 济宁市| 东至县| 稷山县| 加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