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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審判作用不可替代
從社會管理的角度看,我國的司法不僅具有解決個案爭端的功能,而且具有對社會行為進行引導、示范、評價和規制的功能。司法審判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全方位保障作用。司法審判能夠通過對法律的運用,依法懲治刑事犯罪、化解民事、行政矛盾糾紛,從而達到對法律秩序維護的目的。這是司法審判通過其內在的功能起到引導社會主流價值觀和行為模式的作用。人民法院的司法裁決不僅僅局限于解決矛盾糾紛,對個案裁決產生的影響僅限于雙方當事人,但裁決的示范作用確實不可估量。從這方面講,司法審判通過其外在的張力為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借鑒和參考作用。
(二)綜合與權威作用。人民法院作為社會矛盾處理的最后屏障,應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應該發揮的作用。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是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任務之一。而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實施,也離不開社會矛盾化解機制的保障。兩者相輔相成。司法審判的綜合與權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懲治犯罪是手段,化解社會矛盾才是目的。犯罪治理是一個系統、綜合性的社會工程,懲治犯罪只是手段,深層次的功能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在基層法院的貫徹落實過程中,要本著“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的原則,嚴格控制從嚴、從輕情節;同時,要將政策與實踐相結合,確定刑事判決。實現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寬嚴有度、寬嚴審勢。
二是通過行政訴訟發揮監督作用。化解行政爭議,做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積極回應社會訴求,起到平息糾紛的作用,客觀上平衡協調各方關系。在行政訴訟工作良性互動機制建立過程中,應該秉承兩方面的原則:首先是中立原則。根據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任何行政訴訟案件都要履行嚴格的司法審查職責,避免在當事人中造成不必要的錯覺。其次是規范庭審。要加強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機制,尤其是針對較為敏感的征地、拆遷、勞動爭議等矛盾較為突出的行政案件,規范庭審,做好協調工作,化解矛盾糾紛。
三是綜合運用民事案件調解與判決兩種手段。首先是能調則調。要把調解作為審判工作的一種理念,貫徹到辦案的全過程,這樣不僅有利于真正實現“案結事了”,還能促進社會的和諧,真正發揮審判的應有之義。其次是當判則判。在實踐中,法官要掌握案件的實際情況,區分不同案件主體、不同案件類型,真正做到化解社會矛盾的目的。再次是不以調解結案為工作的最終目的。要充分建立完善的審判工作評價標準,無論是何種方式結案,都要真正做到保護當事人權益。
二、健全完善審判管理工作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個五個改革綱要中明確指出,要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高速運轉的審判管理工作機制。健全的機制,不僅能夠提高案件質量、強化案件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升司法公信力,樹立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
(一)規范辦案流程,實現審判的動態監控機制。建立一套從立案、排期、開庭、送達、庭審、合議、執行、歸檔等程序的規范機制,創新審判流程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法律審判中的預警機制,對每件案子做好風險評估,及時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具體工作有兩個方面:首先要規范辦案流程。流程是實現高效高質審判管理的基礎,規范化的審判管理可以提高效率,節約資源,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辦案流程需要嚴格的動態監控作為輔助。通過對案件各個關鍵點的監控,完善審限跟蹤機制,實現合理預警;完善超審限的案件督辦機制確保及時結案;完善超期未歸檔案件的監督機制,確保審判流程的管理真正發揮作用,以實現真正的均衡結案。其次要規范庭審環節。規范庭審評議制度,通過相互交流,提高法官開庭的能力和水平。明確法律文書樣式,規范制作,以確保評議報告、裁判文書等可能影響法院公正形象文書的質量。通過建立裁判文書的糾錯機制與優秀裁判文書的評比機制,兩者相互交替,不斷促進裁判文書質量的提高。規范法官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確保法律統一適用,以實現真正的公正司法。
(二)嚴把辦案質量,實施審判績效考評機制。案件質量是審判管理的“生命線”。對于辦案質量的把握,可以通過審判的績效考評機制作為輔助,采用隨機抽查、專項督查、重點評查方法,對案件多角度、全方面的評價、審查,以實現對案件的“全身體檢”,防止法院為了片面追求案件的數量而忽視案件的質量,把高結案率作為“優秀先進”的評價標準而忽視案件的審判質量。通過對案件的評查、匯總、分析得出審判質量管理分析報告,找出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總結出經驗和做法,提高審判水平。
(三)提升科技水平,加強審判的信息化建設機制。要有效整合法院系統的資源,成立以審判管理專門機構為主體的管理網絡。要專人負責,通過先進的信息化建設,不斷優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管理標準。要把科技強院作為追求目標,以科技促質量,以質量保科技。通過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打造高端分析平臺,提高審判管理的科技含量,切實提高審判管理水平服務。
三、延伸司法審判的社會功能
現代社會對于法院這個審判組織的要求,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履行傳統的糾紛解決職責,而是希望法院運用其獨特的中立地位,實現以司法決策調控社會秩序的目的,以實現真正的社會管理的創新。
(一)建立訴與非訴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加強社會管理的目的是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增加和諧因素、消除不和諧因素。在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不斷變化的今天,對妥善處理矛盾的要求更加迫切。人民法院作為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專門機關,一是要建立全方位的調節機制。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單靠一個部門很難做到,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多部門齊抓共管的調解機制。加強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配合,充分融合各種調解方式的優勢,充分溝通協調。二是要發揮法院的調解優勢。法院在調解社會矛盾糾紛過程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法院可以在不斷探索調解經驗的同時,將好的經驗傳授給各個調解組織,及時給予業務指導,提高他們的調解水平。
(二)積極推動社會誠信機制建設。我國的公民征信機制建設才剛剛起步,其首先應用于銀行業,做法是查詢人物身份即可得知其借貸情況,其他銀行可以根據查詢結果考慮是否與該公民建立業務。這給法院推動社會誠信建設提供了一個有益思路。全國法院利用網絡平臺已經建立了公眾可以自由查詢執行案件信息的管理系統。法院可以將該系統與公民身份查詢、銀行的征信系統等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與金融信貸、工商登記、出入境管理等部門的執行聯動機制,建立起社會誠信體系的基本框架。
關鍵詞: 執行難 困境 原因 對策
民事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維護司法權威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活動。在我國,超過80%的一審案件由基層法院承擔,“執行難”問題歷來是困擾法院工作的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一、基層法院執行工作困境
(一)客觀上沒有財產的案件多
在基層特別是縣法院,經濟發展相對滯后,執行工作面對的當事人80%以上都是農民,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在基層法院中占了大多數。以筆者所在地區為例,從比重上看,大約有30%左右的執行案件客觀上沒有分文財產。從案件類型上看,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較多的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財產刑執行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等。這些案件的被執行人以自然人為主,且大都分布在農村,沒有固定職業,常外出務工謀生,此類案件占到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數的85%。主要原因在于農村經濟不發達,大多數農民靠天吃飯,收入不固定,缺乏履行能力。
(二)法律文書送達難
送達難,亦即被執行人難找。主要表現是: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故意躲避法院的傳喚,有的拒絕簽收執行通知書。如前所述,基層法院80%的被執行人屬于農民身份,無固定職業,需外出謀生,行蹤不定,難以向其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更難以處置其財產。由于有相當一部分的被執行人住所位于鄉下,地處大石山區,路途遙遠,交通不便,執行人員時間和精力有限,不可能經常前往尋找被執行人下落。此外,村民當中對于陌生人的問路,特別是著制服、開警車的人顯得戒備心很高,不愿意言明,更有甚者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提前將其支開。這些因素的存在客觀上制約了執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被執行人對抗執行、規避執行行為嚴重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以各種理由和方式與法院對抗,視法律文書為無物,視執行活動為兒戲,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就是賴著拒不履行。有的暴力抗執,如恐嚇、攻擊執行人員,拒絕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司法強制措施;有的消極對抗,如“拖”、“賴”、“躲”、“逃”或事先隱匿、變賣財產、抽逃資金等;有的被執行人多頭開戶,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化名存款、掛名置產、惡意放棄債權甚至搞假破產、假離婚等手段來規避執行,逃避應盡的義務,制造表面上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有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趁機轉移未進行財產保全的執行財產,使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失去執行條件等,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四)執行力量不足,物質裝備較差
基層法院執行干警的數量達不到中發【1999】11號文件提出的占本院編制人數15%的要求,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主辦法官既當審判員又做書記員,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執行工作效率的提升;不少基層法院存在物質裝備落后,辦案經費有限的缺點,適應不了執行工作的需要。從筆者掌握的調研情況來看,執行干警人數普遍不足,相當一部分縣法院用于執行的車輛都是面包車,使用年代久遠,已接近強制報廢程度,時常發生故障送廠維修就是幾天時間;有的地方財政困難,交通燃油費每月實行限額配給制。這些物質條件的匱乏客觀上挫傷了干警做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影響了執行工作的良性運轉和發展,亟需完善和落實相關制度的規定。
(五)經費比較緊缺,執行救助困難
在基層法院,需要給予司法救助的當事人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受害人。此類案件中,被執行人大都下落不明或者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申請人往往經濟貧困且因傷勢過重仍在接受治療,急需給予救助,發揚司法為民精神。實踐中,執行救助資金的落實,單純依賴財政撥付,就一些地方的情況而言,難以足額且常態化;部分法院執行救助機制尚未建立或不能運轉。以筆者所在轄區為例,執行救助金的發放范圍小,額度低,每人僅限救助1萬元,無異于是杯水車薪。能否通過接受企業贊助、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措形式來確保該資金的常態化運行,完關懷、司法為民這一工作還有待探索和完善。
(六)懸賞機制不暢,執行矛盾突出
常言道“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懸賞執行作為解決“執行難”的一項促進措施,容易調動案件線索提供者和協助單位的積極性,很實用、很管用。但往往又因申請人誤解而難以推行,實踐中更是難以操作,甚至會被當做是“亂收費”,造成不良影響,有損法院形象。如何加以規范和統一,探索出適合國情縣情的懸賞執行機制,增加解決“執行難”的方法很有必要,也值得研究。
(七)執行到位率低,執行量高
雖然經過前兩年的“集中清理積案專項活動”,執行結案率達到了90%以上,但是執行標的到位率低的狀況未能從根本上改變。從多數地區的情況來看,執行標的到位率普遍在60%-70%之間。另一方面,執行作為法院定紛止爭的最后環節,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銳之處,最直接觸及當事人的利害關系,因而也最容易引起。據不完全統計,在涉訴案件中,執行案件超過八成。執行量高已是不爭的事實。
二、執行難的原因
從社會層面來看,影響執行工作的因素很多,一是社會誠信體系并未建立健全,對一些市場主體缺乏有效監管,逃避、規避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地方保護主義仍對執行工作產生嚴重干擾,個別地方對外地法院執行百般阻撓,委托執行的效果普遍不好。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有以下原因:
第一,法律層面的原因。立法上的不完善是導致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當前法院的執行工作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等司法解釋來開展,而民訴法中關于執行的條文僅有三十多條,其內容概括、原則抽象及可操作性差,遠遠不能滿足執行實踐的需要。由于缺乏相關配套法律的規范,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部門經常出現不積極配合現象,有的甚至弄虛作假,欺騙法院。其中以銀行的問題最為突出。筆者在執行工作中,就遇到過諸如在銀行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時,銀行方面打電話通知被執行人,使其前來或者通過上級指示阻撓執行的情況。
第二,執行體制上的原因。重審輕執、審執脫節,缺乏科學合理的執行體制也是造成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些法院的領導面對“執行難”問題,強調客觀因素多,從自身找原因少,不能積極主動地窮盡法律賦予的強制措施。法院內部協調配合機制不完善、不健全,立案、審判環節與執行工作相脫離,導致一部分執行案件先天不足;少數案件裁判不公,導致當事人申訴不息、不止,抵制甚至對抗執行;有的案件該采取財產保全的沒有采取保全措施等。到了執行環節,時過境遷,已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案結事不了,生效判決成了一紙空文。
第三,法治文化的缺失。執行難從某種程度上講,是個守法的問題。如果當事人普遍的遵守法律,自動的履行生效判決,當然就不會存在執行難問題了。然而,由于我國的法治建設起步晚、時間短,人口基數大,公民的道德素質參差不齊,俗話說“樹大有枯枝”。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尊重法院判決、履行法定義務尚未形成人們的共識,這是法治文化的缺失。在不守法、不守信現象廣泛存在的社會土壤里,執行難就在所難免。
第四,執行威懾程度不夠大。在筆者對轄區內調查的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的概率不足20%。有些被執行人對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僅不自覺履行,甚至抗拒、阻撓法院執行。主要表現在不積極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故意轉移、隱匿財產,造成被執行人難找,應執行財產難查,增加了執行工作的難度。由于缺乏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為的有效懲戒,遠未形成執行工作應該具備的威懾機制,這是形成執行難的又一誘因。最為直接的,對被執行人的拘留、罰款措施,現行法律規定的拘留期限為15天,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上限為30萬。這樣的制裁力度,遠不能形成對被執行人的法律震懾和有效懲罰。
第五,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法院執行隊伍素質與擔負繁重的執行任務很不相稱。多年來,各級法院重審判、輕執行現象比較明顯,執行隊伍長期存在“進口”不嚴、“出口”不暢的問題。一些沒有審判資格的人員,包括司機、法警等被安排到了執行崗位,導致執行隊伍構成復雜、年齡老化,整體素質偏低。有的執行人員特權思想嚴重,對人民群眾缺乏深厚感情,態度蠻橫、方法簡單粗暴;有的責任心不強,對執行工作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不作為或消極作為,錯過了執行的最佳時機;有的據以執行的法院裁判不公、仲裁裁決錯誤、行政決定失準,給執行工作增加了難度。
三、走出執行工作困境的出路和對策
如何大力提升執行工作水平,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盡快出臺強制執行法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前提。治理執行亂,解決執行難,必須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使法院執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民事執行的依據主要是訴訟法中關于執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應的司法解釋。由于程序法中關于執行的法律在很多細節里缺少明確化、條文化的規范,導致執行中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的許多規定,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因此,盡快出臺《強制執行法》,對執行主體和程序以及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責任與懲戒辦法等問題制定系統的法律規范,使執行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讓逃避執行的行為人受到應有的制裁。
第二,堅持黨對執行工作的領導
解決執行難問題,必須從中國國情出發,發揮體制優勢,建立推行完善黨委領導、相關部門配合的執行新格局。多年來執行實踐中總結摸索出來的經驗表明,解決執行難最為重要的是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支持。只有在黨委的堅強領導下,才能有效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執行工作的干擾,只有充分發揮政治優勢、體制優勢,實現社會聯動,才能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特別是遇到涉及面廣、執行難度大,可能引發群體圍攻、鬧事,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的執行案件,更應該堅持依靠當地黨委的領導、人大監督,積極爭取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以排除各種干擾和阻力,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推動執行威懾機制建設
所謂執行工作聯動威懾機制,就是結合國家誠信體系建設,法院與金融、工商、房產、公安等部門加強協作,逐步從法律、道德、生活、輿論等各個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制約,使其在融資、置產、出境、高消費等方面,都受到嚴格的審查和限制。人民法院要繼續堅持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法院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積極與各相關部門搭建好信息平臺,做到資源共享,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通過實行被執行人財產申報、信息曝光、懸賞舉報、限制出國出境和高消費等手段,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法定義務;要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地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同時要加大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司法權威。
第四,推進執行運行體制改革
執行體制是政治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現行法律構建而成的實施執行行為、調整執行 活動的制度綜合體。目前,“執行難”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執行體制不順,這種民事執行體制存在著結構性的缺陷,不加以根本性的改變,“執行難”的問題就不可能得到徹底的解決。當前執行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思想觀念不能與時俱進,必將直接影響執行效率的提升。基層法院要在解決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上求突破,充分運用執行聯絡員居住在基層,生活在當事人中間,人緣廣、地形熟、信息靈的優勢,依靠他們向執行人員提供被執行人去向及財產線索等信息,協調幫助解決法院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難題。
第五,加大對妨礙執行行為的制裁力度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屬于私權范疇,國家不應以強制力主動進行干預;但當事人一旦申請以訴訟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國家就獲得了干預的權力,由此依法作出的裁判當事人就必須自覺遵守。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不僅僅是直接侵害了民事主體的私權,而且間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司法威信和統治權威。因此,對妨害民事執行的行為處罰力度過輕,達不到懲罰的目的。是故,必須加大制裁力度,提高罰款數額,延長拘留期限,以提高對妨害民事執行行為強制措施適用的有效性。
第六,重視涉執,完善執行救助
人民法院要減少和控制執行,需內外結合,綜合治理,但最主要的還是要加強自身建設,從源頭上減少。對發現的苗頭,要建立掌控機制,明確責任,做到發現得了,發現得早,控制得好。要不斷完善執行處理機制,規范執行案件辦理流程,確保涉執案件及時、高效辦結。堅持重大、重復案件公開聽證制度,不斷提升涉執工作的公信度。此外,要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重視對困難申請執行人的救助,不斷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將執行救助金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同時積極爭取更多社會資金,努力擴大救助的范圍和額度,將司法的人文關懷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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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司法警察 法院 新條例 暫行條例 訓練大綱
201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正式實施,1997年頒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廢止。新《條例》分為總則、職權、組織管理、警務保障、附則等5章34條,相較于《暫行條例》,重點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職權、組織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修訂、規范,是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實行十幾年來的成果總結。新《條例》的實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務工作沿著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前進,促進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專業化、正規化、職業化建設。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擔著“維護審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執行死刑”、“執行司法拘傳拘留”等職責,“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司法力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警種之一”,從這些規定來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表著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會損害職業形象,褻瀆法律的尊嚴。
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幾年來一直工作在執法第一線,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有切身的感受,在新《條例》出臺之際,本人不揣冒昧,談一談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現狀
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巨大的成績,國家從“一窮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來,人民生活變得相對富裕。與三十年前那種簡單的社會結構相比,現在的人們復雜得多,涌現出各種不同社會矛盾,整個社會“處于走向現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階段。矛盾的增多帶來了訴訟案件的增多,這給人民法院的工作帶來了空前的壓力,也給司法警察隊伍帶來了一些問題。
(一)司法警察警力嚴重不足
根據有關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數應為本院在編人員總數的12%,而目前大多數法院的警察人數大都沒有達到個數目。司法警察不足,而訴訟案件增加了好幾倍,這種現狀嚴重影響了法警工作任務的完成,造成司法警察超負荷運轉的局面。遇到刑事審判案件集中時,法院往往向武警部隊救助,由武警押解犯人或被告到庭審判。司法警察警力的不足,也導致了法院“執行難”、“法律白條”等問題。
(二)司法警察的職責不明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雖然規定了司法警察的職責,但在法院的執行過程中大為走樣,司法警察每天都在院領導眼皮底下過工作,他們就像一塊磚,院長、法官有什么需要,他們就被派去做什么,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承擔著司機、文書保管、會計、收發等工作。這種做法嚴重影響了司法警察的專業性建設,大大降低了司法警察的職業品格,導致很多從業人員職業神圣感降低。
(三)司法警察管理體制不流暢
現在的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是《暫行條例》的產物。《暫行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的管理”。這只是一個大的原則,究竟如何管理、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相應的細則出臺,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按照自已的需要進行管理,結果是上級管不了下級,上級領導想管下級法院警察,也無從管起,下級法院警察更多地看本法院領導眼色行事。甚至出現上級法院只調下級法院警察干活,其它事不聞不問,下級法院警察借故推脫上級法院交給的任務的現象。
(四)設備落后法警戰斗力偏弱
相對來說,司法警察主要由人民法院系統管理,法院是標準的吃財政飯的部門,不可能有額外的收入,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設備老舊,很多法院司法警察除了手銬之外,再無其它執法工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大綱》,但限于人手不足、經費有限,司法警察的訓練處于空白狀態。法警的戰斗力不強,導致近幾年不時發生罪犯在庭審途中脫逃的現象。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任何問題的產生都有它的原因,作為這支隊伍的一員,我認為,造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此現狀,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不明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究竟處于何種地位,我國的法律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設法警若干名”,設立若干名法警做什么,并沒有一個細則對此詳細說明,法警與法官、書記官有何區別,也沒有一個比較好的解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職責”,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執法,也沒有一個詳細的說法。
(二)法院領導不重視法警工作
對于法院領導來說,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案,法官、執行員、書記員才是法院的主體,司法警察屬于法院的輔助人員,這種見解直接導致了法警地位的下降,出現法警當司機、會計等現象也就不足為怪。近幾年,“執法難”問題突出,法院領導才想起了法警,但是如何讓法警提高執法效率,很多法院領導并沒有什么高招,執行難問題仍然不斷蔓延。
(三)法院的經費緊張
法院是靠政府的財政拔款來維持運營的,作為法律的代言人,法院不可能通過其它途徑來增加自己的收入。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法院所承擔的工作也在快速增長。很多法院領導為了保證主要工作能順利進行,經常把法警建設的費用劃作他用,有些地方的法警,甚至連人民警察的崗位津貼都被法院挪作他用。
(四)法警的自身素急待提高
無庸諱言,造成司法警察隊伍問題的原因,與法警本身有很大關系。前些年,我國法院的司法警察,好多人是從司機、收發員、會計、行政干部轉崗而來的,也有的是從法官、書記員系統淘汰而來的,專業才能無從談起,個人素質不高,也導致執法能力低下。
三、建設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措施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一直站在執法的第一線,他們的一言一行關系整個法院的形象。建設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提高法院的辦事效率,破解執行難等難題。
建設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應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認真學習落實新條例,明確法警的職權職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是對暫行條例實施了十幾年的一個總結,解決了暫行條例存在問題:在職責職權方面,對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配合民事執行等職責的定位做出了相對細化、準確的表述;明確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具備的7項職權,尤其是明確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職責的具體情形,解決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問題與工作問題,為司法警察的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提高法警的個人素質,將不合格者淘汰出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規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是使用國家專項編制的人員擔任,并實行警官、警員職務序列。在司法警察的管理章節中,新條例對新入職的人員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門應根據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的原則,對所有的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大規模的考核,不合格者轉崗或退休,提高司法警察的戰斗力。
(三)落實司法警察經費來源,提高警用裝備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條例》第四章規定,司法警察經費要納入法院的預算、警用裝備要現代化,并用一定篇幅對司法警察的工資福利等做出細化和明確。根據這些條款,司法警察的工作納入法律條文,有效地制約了各級法院領導隨意施政的行為。作為司法警察的從業人員,要通過認真學習新條例,爭取更好的工作環境,提高法院的警用裝備水平。
(四)認真學習訓練大綱,提高隊伍的專業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法警工作需要,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大綱》,明確教育訓練的課目和課時,各級法院也相應制定教育訓練計劃。在新條例實施的大環境下,司法警察應根據教育訓練大綱的要求,進行學習和比武,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尤其是要學好程序法;提高自己的競技格斗能力,讓自己真正成為一個警察。
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52號關于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文件精神,按照省高院的統一部署,從去年10月起**縣法院開展了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專項活動。半年多來,**法院的專項活動先后經歷了發動、推進、再推進和最后攻堅四個階段。至 6月19日 ,以清理有財產可供執行和四類重點案件的清積專項活動已基本結束,全縣列入清理范圍的五類積案已清結完畢。
一、全院清案活動開展基本情況
中院開展冬季清理積案動員大會后,**法院迅速行動,采取扎實有效的措施,認真貫徹中央政法委52號文件和上級法院會議精神,召開了**縣法院清理執行積案工作動員會議,對全縣開展清積活動進行了具體部署。院領導及時從其他部門抽調人員、車輛充實執行力量,人力、物力的增強,保證了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我院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期間,所有院黨組成員都親臨執行一線指揮、協調,極大地促進了執行工作的開展。領導重視,多方支持,為執行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我院自去年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開展以來,在縣委領導、 人大監督、 政府支持、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下,院黨組統一調配執行局、 庭 、法警大隊全體干警參加清積攻堅戰,通過各方努力,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截止 20xx年5月31日 ,全院共有有財產可供執行積案73件,重點案件32件,共計105件,除重復交叉9件,實有積案96件,已全部執結,執結標的190余萬元。其中采取強制措施40余次,拘留被執行人16人,罰款6人。
二、**法院清案活動的四大特色做法和經驗
(一)基本形成了由專項活動領導小組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和統一指揮的清案活動大格局
1、加強了清案活動的組織領導
成立了由院長擔任組長的專項活動領導小組。清案活動領導機構下設五個工作小組——綜合組、宣傳組、后勤組、實施組和監督組,具體負責領導、指揮、協調全縣范圍內的清案活動。還對領導小組成員聯系、督促清案活動進行具體分工,黨組成員每人負責聯系一個基層法庭。轄區內各基層法庭協調院內相關部門,掛鉤聯系轄區內對口鄉鎮,從而從組織上保證了貫徹落實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2、花大力氣摸清了**執行案件家底
清案活動剛開始,院領導就敏銳地意識到:摸清**積案底數既是開展清案活動的基礎,又是決定清案活動成效的關鍵。因此在去年11月初,**法院本著對歷史負責,對現在負責,更是對將來負責的積極精神和負責態度首先打好第一仗:摸底戰。經過全院近半個月的務實摸查,共計清出歷年有財產可執行案件73件,無財產可供執行積案356件,共計429件,其中四類重點案件32件。在清案活動期間的各個階段,上述積案統計數被反復驗證、核對,最終經受住了考驗,為本次清案活動乃至今后開展的統一清理積案活動捧出了一份詳實的“執行案件家底”。
3、重視發揮各級執行協調指導小組的作用
院黨組對于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的建設十分重視,每次召開黨組會議進行專題研究,落實了由執行局負責,辦公室、 政工科協助的工作機制,積極加強制度建設。黨組書記,院長每次親自向縣委、人大、政法委領導匯報工作,爭取縣上領導的支持,積極與縣政協、縣政府及政府各部門領導進行溝通,取得他們的理解和重視,于20xx年成立了**縣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協調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縣政府、縣人大、縣政協分管領導和法院院長為副組長,二十余個各部門為成員單位,后因人動,于20xx年又及時進行了調整。使得我院的執行工作成為了社會各界共同關心,共同努力的工作。
4、全面建立執行救濟金制度
即或是盡最大努力加強執行工作,也還是有相當多的案件無法全部執行,為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我院在較好執行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執行救助工作,爭取各方支持。與縣政法委、縣財政局、縣民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對執行案件特困申請人實行執行救助的暫行規定》。對執行救助工作進行了規范化管理,積極爭取縣財政支持。設立了執行救助基金,嚴格按照規定操作,對幾十名特困申請人進行了執行救助,現正在爭取將執行救助基金列入縣財政預算。
5、增強充實了清案活動力量
**法院在清案活動中普遍加強了對執行機構的領導,在人員配備方面向清案活動大幅傾斜。利用清案活動契機進一步充實執行力量,一些業務能力較強的審判骨干和司法警察充實到執行隊伍中,促使清積活動的順利進行。
6、增配更新了一大批執行裝備
清案活動開始后,在院黨組的重視和關心下,為執行局配置電腦4臺,照相機1臺多功能復印機二臺等一批設備,協調配備執行車輛確保執行活動順利開展。
(二)蓬勃進行了一次由傳統執行方式與創新執行方法相結合的清案大演練
在清案活動開展的近四個月中,**法院在中院的統一部署下,先后開展了三個階段的戰役行動。去年10月份清案活動剛剛開始,為在全縣營造聲勢,**法院進行了突擊執行行動。圍繞清案重點,對轄區內的大安、陽平關兩個中心鎮區的執行積案,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的駐鎮突擊行動,一舉執結這兩鎮的各類積案21件。在清案活動開展的第一階段, 廣泛進行的這類突擊執行行動,在相當程度上緩解了**法院清案壓力。一月至三月期間,在兩次清案活動推進會前后,**法院重點開展了集中執行行動。先后召開公開執行大會,以集中拘留一批、集中釋放一批、集中兌現一批、集中教育一大批的方式,共宣布了對16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實施拘留措施,同時對 名拘留后全部履行的被執行人提前解除拘留,,還在執行大會現場集中兌現了總額達30萬元的執行款。公開執行大會后,還以說服教育的形式進一步宣傳清案活動的積極意義,觸使了部分心存幻想和僥幸的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進入三月下旬以來,隨著清案活動逐步進入最后攻堅階段,重點清理的執行積案已大部分執結,剩余的案件大多屬很難執行的骨頭案。針對該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以及案外人以種種方式和手段抗拒法院執行現象,在常規的執行手段已不能遏制其發展勢頭的情況下,我院進一步加大了執行力度,在全縣范圍內突擊進行了威懾執行行動,有效地打擊了拒不履行行為,擴大了清案活動的積極效果。在清案活動期間,**法院對拒不履行的當事人累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6人次,采取罰款措施6人。由于清案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根據案情隨時出動,強化清案工作力度。清案活動期間,執行干警累計加班100余天。另外,**法院在清案活動期間還啟動執行救濟制度,共發放執行救濟金數25000元,清結積案6件,使一批生活極為貧困的權利人獲得司法救濟。在多種執行方法聯合演練下,**法院清案活動效果明顯。在全部清結的96件積案中,,其中以自覺履行和和解履行兩種方式執結的共60件,占到了全部積案數的62.5%,使清案活動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積極營造了以執行宣傳和調研工作為主導的清案活動大氛圍
首先是高度重視執行宣傳工作。中院何建成院長在清案活動動員大會上特別強調指出:執行宣傳的效果決定著執行專項活動的成敗。為切實加強清案活動期間的宣傳工作,**法院對切實做好專項活動期間的宣傳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積極利用《漢中日報》、《漢中審判》、電臺電視臺等主流媒體以及其他手段宣傳清案活動,加深社會公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對營造法院全力投入、社會積極參與的解決執行難氛圍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利用清案活動的有利時機,大力加強執行調研工作。在清案活動期間共發表各類各級宣傳信息、簡報共計6篇.多年審判和執行實踐使廣大執行人員充分認識到了執行調研工作的重要性。廣大執行干警在繁重的清案活動和常規執行之余,認真學習鉆研執行理論,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調研任務,至今已完成調研文章7篇,其中已發表的2篇。
(四)初步建立由執行工作聯動和執行威懾兩項內容構成的大機制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的文件精神,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有效執行,切實保護執行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和法制權威,推進國家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切實有效地解決“執行難”問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精神,結合**縣執行工作實際情況,在**法院執行工作協調指導小組的主持下,經常同檢察,公安、城建、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共同研究,建立執行工作聯動機制和執行威懾機制。明確法院將強化與公安、檢察、金融、房地產管理、工商等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系,推進信息互通,健全協助執行的“綠色通道”,提高執行效率和效果,法院執行機構指派專人加強與各協助執行單位的聯系和協調,獲取相關執行信息,爭取對執行工作的支持;在一定情況下,法院定時將需協助執行的事務“打包處理”,提高執行效率,減低執行成本,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交流執行信息、向社會公布誠信度較差的被執行人名單。
三、解決執行難工作思路和重點措施
20xx年成立了**縣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協調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縣政府、縣人大、縣政協及各部局為成員單位,對于推動執行難問題的有效解決,促進**法院執行工作的發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種原因,行難問題尚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被執行人難找、可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現象仍然存在,大量執行案件積壓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加以解決;當事人抗拒、阻撓執行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特別是暴力抗拒執行的事件還時有發生;非法干預和地方、部門保護主義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執行工作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還有待于提高。因此,“執行難”既有法院內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因素,解決執行難問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這次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專項活動是人民法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推動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切入點和重要抓手。全國法院開展的這項活動,正是對 “執行難”問題的集中檢驗和對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重要探索。通過扎實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專項活動,及時總結活動中的有效經驗和取得的成功做法,使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要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必須堅持人民法院為主導,同時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綜合治理“執行難”,努力形成和健全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長效機制。這是我們從事執行工作追求的目標,也是我們今后一階段的工作重點。在清案活動階段性告一段落后,我們的 主要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是:
1、進一步加大爭取各級黨委、人大、政府關心、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力度
主動爭取黨委領導、積極尋求人大的重視和政府的支持,這既是**法院執行工作取得成績的一條特色經驗,同時也是今后推動執行工作進一步發展所必須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繼續堅持和不斷完善執行工作協調指導小組這一好的形式和做法是開展好這項工作的關鍵。在清案活動中,借助執行協調指導小組這一領導機構,**法院一方面改善了諸如執行力量、執行裝備、執行經費等自身問題,包括解決了一批疑難復雜特別是涉及地方政府、部門以及有可能影響一定區域內的社會穩定的執行積案,另一方面在盡力協調、整合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力量,綜合治理執行難問題上發揮了主導作用。這項工作制度必須一如既往地堅持下去,而且要不斷賦予新的機制和內容。
2、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
社會和理解和支持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重要基礎。清案活動中,對清案活動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宣傳和報道,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在幫助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加深了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引導市場主體增強防范意識,樹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公信度和權威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清案活動結束后,應繼續加大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重點對拒不履行義務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嚴重違法犯罪案件予以公開曝光,起到教育、威懾作用。同時,在征得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可考慮適時對自動履行的債務人予以正面宣傳,以樹立自覺履行義務的良好社會風尚。
3、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聯動和威懾機制的完善力度
在本次清案活動中,取得一定的成績和經驗。目前,執行協調指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協助支持法院執行工作和通過法院與金融、建設、土管、房管、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通力協作建立協助執行網絡和信息共享體系為主要內容的執行聯動和威懾機制初步構建。對**法院的執行工作起到巨大的推進和促進作用。
一、商業銀行破產的基本內涵
商業銀行主要經營對象是貨幣以及與貨幣有關的金融產品,一般都是高負債經營,與社會的公眾利益緊密相關。商業銀行破產是陷入財務危機的商業銀行采取的退出市場的一種方式,它是指因為經營不善等問題,導致商業銀行財務危機而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達到法律規定的破產標準,經監管機構和法院對其資產進行清算償還債務的行為。商業銀行破產的基本流程如下:商業銀行無力償還債務,銀行投資者、政府部門、銀監會等救助失敗,已經達到我國銀行破產的法律標準,商業銀行的投資者、債權人向銀監會提出破產申請,銀監會經過一定審查后由銀行和銀監會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對銀行財產進行清算并宣告其破產。
商業銀行破產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容易造成社會的信用危機,對社會影響巨大;存款人比債權人優先享有受償權;銀行破產過程中會有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等。雖然商業銀行破產具有一定特殊性,但是商業銀行破產在市場經濟下是不可避免的,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之間就必然會存在競爭,這就必然會造成商業銀行破產問題的產生。
二、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專門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
我國商業銀行破產在法律上僅有概念上的規定,如《商業銀行法》、《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僅有單行規定,無法覆蓋商業銀行破產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加上商業銀行破產受行政和司法的干預,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就更加有限,也使商業銀行破產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難,總的來說,目前商業銀行破產時還是需要政府部門的拯救,缺乏完善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和程序。
(二)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不完善
金融監管機構在商業銀行的破產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不獨立,在某些情況下受制于行政部門,這就使得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比較困難,很多問題難以操作。而且銀監會在商業銀行破產中的具體職責、操作流程僅有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根本無法操作。
三、構建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對策
(一)健全商業銀行破產的立法
應該加快制定一部《商業銀行破產法》,完善《商業銀行法》和《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中對商業銀行破產的規定,明確破產申請人,確立破產的和清償債務的程序,使我國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能夠擔負起規范商業銀行破產的重任,從而提升商業銀行破產法律的實際效力。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
1.建立健全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機構按照吸收存款的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金,當金融機構出現財務危機時可申請保險機構的資金救援、保護存款人的制度。它是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構建的前提和基礎,一般采用強制性投保,能夠使存款人獲取一定的賠償。
2.完善銀行破產預防和責任制度
破產是商業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后的挽救手段,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預防制度要從救助、接管、重組三方面進行,首先完善商業銀行危機救助制度,明確救助的程序和標準;其次完善商業銀行的接管和重組,明確接管和重組的具體流程和方法。完善商業銀行破產責任制度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保證銀行管理人謹慎行使其職權。
(三)明確行政權和司法權對商業銀行破產的干預標準
商業銀行的破產要注重市場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結合,減少政府和司法的干預。在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中,要明確法院和金融機構的權限,法院要嚴格按照商業銀行破產的標準宣布和執行商業銀行的破產,同時減少行政部門不必要的干預,這樣能避免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沖突,減少政府部門的財政負擔,以免造成更大的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