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社會經濟走向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這份長達45頁的“經濟與社會改革框架”報告是向緬甸的國際“援助者”們提出的一份改革承諾書。為了開好首屆“合作與開發論壇”,吳登盛還下令正在與克欽獨立軍作戰的政府軍單方面停火,以改善當局的國際形象。
盡管緬甸的政改奇跡吸引了國際社會的目光,但緬甸經濟中的壟斷性、非透明性以及糟糕的基礎設施并沒有什么改觀,到2015年大選時吳登盛年滿71歲,有可能不再謀求連任,在余下的3年任期內他可能會把破除經濟壟斷性、非透明性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作為主要的政績追求,當然其難度也是可想而知,特別是要迫使由軍隊、權貴把持的資源開發型企業提高其收益透明度。
2012年底正式出臺的緬甸外商投資法也是第二階段改革的關鍵環節之一,盡管在立法階段爭議頗大,但在吳登盛的強壓之下最后定案,取消了外商在合資企業中股權不得超過50%的限制,從而配合了吳登盛加速緬甸經濟自由化的激進政策目標。
在這份框架報告中,吳登盛除了向緬甸的國際“援助者”們保證推進經濟自由化,還提出了許多發展目標,其中既包括到2030年把緬甸建成發達國家的遠期目標,也包括一系列急不可耐的以3年為期的“快贏”目標,緬甸是亞洲電信覆蓋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固定電話覆蓋率只有1%,手機普及率也遠遠低于鄰國柬埔寨的70%和泰國的110%。吳登盛把移動通信發展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力求使緬甸迅速跨入信息社會。例如要在3年內將緬甸手機普及率從目前的9%提高到80%。
扶貧和保障就業也是緬甸改革第二階段的重要任務,與此任務相對應的是已經出臺的“扶貧與經濟發展框架”(FPAED)。2013年1月10日開幕的緬甸新一年度國會還提出了“人民夢”概念,表示要通過規劃和預算來幫助人民夢想成真,其中創造就業將成為國會的一項重要工作。
緬甸第二階段的改革內容還包括了“社會改革”。2013年1月20日,吳登盛和86個民間組織負責人見面,他表示會永遠歡迎公民社會組織在國族打造(Nation-Building)和國家制度建設(State-Building)進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吳登盛認為緬甸已出現了一種新的政治文化,依托公民社會,緬甸已經開始用對話、討論而不是對抗的方式來解決分歧。吳登盛還表示政府將放寬對民間組織注冊的限制,放寬對它們活動的限制,保障它們的自由運作。
據《緬甸時報》報道,2013年1月9日,美國投資家喬治·索羅斯在內比都拜會了吳登盛總統,這是吳上任后兩人第二次見面,索羅斯向吳登盛表示他領導的開放社會研究所(OSI)愿意為緬甸的改革提供技術支持。索羅斯此行也會見了昂山素季和撣邦民主聯盟的代表、“88世代”學生組織代表等各界人士。索羅斯的“開放社會”理念與行動已在全球70多個國家獲得了響應,看來緬甸朝野也趨向于認同一個健康的社會必是一個開放的社會。
法新社披露說,盡管緬甸有300多份報紙,但大約只有30份從事日常新聞報道。2012年8月,緬甸廢除了出版物審查制度;從2013年4月1日起,將允許民間自由辦報。緬甸當局此舉表明它已經認識到:不必害怕公民擁有言論自由,因為這是國家強盛的一個重要支撐。
2011年3月正式就任緬甸總統的吳登盛已然是緬甸改革進程的核心人物。《經濟學人》雜志高度贊揚吳登盛不僅解除了對昂山素季的軟禁,而且釋放了數以百計的政治犯,放寬了對獨立媒體的限制,對有組織的勞工運動持寬容態度,是緬甸改革的掌舵者。
席春玲在《教育與職業》2015年第34期中撰文,界定了中職教育的類型,以廣東省為例,分析了中職教育的三種類型及其形成原因,并針對不同類型的中職教育提出相應的發展策略。
關于中職教育類型化的界定。根據中職學校畢業生的流向、中職學校專業與當地經濟發展的融合度、教師的組成與社會服務、當地民眾對職業教育的認同度等,將中職教育分為融入型、輸出型和處于輸出型到融入型過渡階段的中間類型。
中職教育的三種類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1.輸出型中職教育。農村地區的很多中職教育多屬于輸出型職業教育,輸出型中職教育表現在畢業生就業輸出和地域生源輸出兩方面。在計劃經濟時代,為了維持資本密集型城市大工業的發展,國家將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集中投向城市,此時的中職教育都是輸出型教育。2.融入型中職教育。在珠三角,融入型中職教育比較常見,中職教育得到當地政府、工商聯、企事業單位的支持。市場經濟發展引發中職教育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互相融入。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技術技能人才的大量需求,職業教育再度成為全社會關注的中心議題;另一方面,中職教育的招生和就業也走向以市場調節為主。3.從輸入型向融入型轉變的過渡型中職教育。在欠發達地區的中職學校中,有一種積極走向融入型中職學校的發展路徑值得肯定。具體做法是:借助當地政府的重視與指導,中職學校與當地的行業協會、主導產業之間建立聯系,中職學校教師和當地的行業專業人士之間建立合作關系,逐漸走向雙贏。
不同類型中職教育的發展策略。1.輸出型中職教育要從維持發展走向培育特色。從專業設置上,建議選擇認同度較高的傳統職業作為開設專業。另外,從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積極培育當地的特色專業,鼓勵教師走出校門,走向產業。2.融入型中職教育要從不斷融入走向引領發展。融入型中職教育要不斷開拓進取,繼續探索融入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各種有效路徑。要秉持開放精神,不斷學習借鑒境外職教發展的經驗,推進改革創新。
關鍵詞:醫療保障制度;發展趨勢;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中圖分類號:D6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4-0057-02
一、醫保制度改革歷程及發展趨勢
(一)醫保制度的改革歷程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體制改革明確了國民經濟活動的最基本單位和獨立經濟主體是企業。然而,因缺乏較有效的醫療制度的制約,企業職工的年醫療費用支出遠高于經濟增長速度,部分企業單位不堪重負。由此看來,勞動保障醫療制度已經是名存實亡。雖然國家增加了對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投資,但投資的比例在財政支出中卻在減少。如此的做法雖然得到了一定的收益,但卻不能完全從根本上解決醫保制度的問題。
現代化企業制度階段的醫保改革,在各種程度上都遇到了很大的問題,滯后的社會保障制度和“企業版社會”都很難完善解決。各種失業、企業養老、工傷事故等負擔只由國有企業承擔,造成其他企業不能減輕負擔,輕松上陣,在統一的起跑線上競爭。這時,各種醫療費用就只能依賴于政府,政府成為了他們的“經濟后盾”,社會經濟負擔加重。
醫保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只能由單一公有制作為主體的傳統觀念,這樣的突破雖然有所改善,但傳統的醫保制度的享受對象僅僅只是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全民所有制、少數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員工,只占14%而已。
現如今,處于攻堅克難階段的中國,如果一意孤行,進行深入的國有企業改革,那么,這不單會讓剩余勞動力繼續大量流失,而且還會增加企業下崗率。所以,要保證社會穩定,推進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就在于能否建立和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醫療保障制度。
(二)醫保制度的發展趨勢
醫療保證制度的必然趨勢是建立以宏觀調控為主的市場運行機制,它作為一種解決社會問題的穩定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它并不是被動的被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所局限,而是兼有經濟制度和經濟手段兩重身份。所以,醫療制度的選擇正確與否,不單可以為經濟增長帶來投資收益,而且可以對經濟起到調節的作用,減少社會支出。
在之后的改革中,我國的醫保制度將會愈加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這一原則。即一方面兼顧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
另外,醫療機構的配套改革也決定著醫保制度的發展趨勢。國企的機制轉換、制度創新的新階段已經擺脫了國企的減稅利、承包經營的局面。在國企改革的影響下,醫療機構的改革也開始了,實事求是,多渠道辦醫,逐步實現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家,責權利的結合。在競爭中謀取發展,充分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為人民謀福祉。
二、醫保制度改革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一)醫保制度的改革對衛生經濟的沖擊
從理想角度而言,醫療需求應該與社會經濟增長保持相同步伐。我們可以看到,在醫改之前,醫療需求明顯與社會經濟不成比例,醫療供不應求,根本不符合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
通過醫改的實行,我們可以看到,醫療供求已經逐漸走向正軌。以界首為例,2008~2009結算方式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略有結余”;2010~2011: “以大病住院補償為主,兼顧受益面,大病住院補償與門診統籌相結合;2012年:以住院補償為主,兼顧門診受益面,相對統一,分類指導,盡力保障,規范運行;2013年:總額預算,分期支付,實行按病種付費,提取大病保險基金,公立醫院改革的縣級門診診察費實行“總額控制,質量考核,按季結算” 從界首的醫療結算方式,我們不難看出,醫保的改革對醫療體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結算方式在不斷改善,據統計,醫改前醫療業務收入年平均增長33%,醫改后下降了21%。由此可見,醫療需求的增長已經得到很好的緩解,醫保制度的改革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
(二)醫療衛生資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
通過幾年的醫保制度改革,醫療費用的增長已經十分緩慢,各種醫藥費在醫保改革的影響下得到控制,呈現小幅增長趨勢。逐步符合廣大人民的經濟狀況。醫保制度的改革同時也提高了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率,控制了醫療費用增長過快的現象,社會經濟也得到很好的改善。
三、構建協調配套的的醫療支持體系,實現醫保制度與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協同配套的醫療保障支持體系是要建立健全“三化”制度,通過合理渠道籌資,使用規范管理,依法辦事,統籌社會經濟發展體系,以解決廣大人民醫療問題為根本,創造社會經濟為目的,實現醫療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實現與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是一個大工程,必須正確把握和妥善處理好以下五點:
第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合理確定醫療保障水平,在社會經濟的基礎上實現醫保制度的改革、創新,統籌發展。
第二,對于醫療保障基本制度的探索,不單要靈活多樣,保證在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下,能夠反映大多數的醫療問題。
第三,不斷擴大醫療保障的覆蓋面是醫保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
第四,規范并強化醫療保險管理,以民為本。
第五,配合社會經濟來開展醫保工作,在不與社會經濟相沖突的情況下來解決人民問題,醫保制度就如一只無形的手,在對社會經濟進行調節,所以我們必須合理控制這只手,才能實現醫保制度與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減少政府和社會支出。
四、結語
一套好的醫療保障制度不單要能適應民生,改善民生,還要能夠很好的和社會經濟相結合,保證它能夠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讓所有的醫療機構能緊依這一套醫療制度,解決廣大人民的醫療問題,充分利用醫療資源,使醫療需求能夠與社會經濟增長保持在同一戰線。通過改革,減少政府對醫療機構的投資,改變“企業版社會”,各企業能夠輕裝上陣,增加企業間的競爭力。企業的醫療壓力少了,政府對它們的醫療投資也就少了,社會經濟效益也從之上升,對經濟增長就起到了調節作用。所以,統籌兩者的關系,協調發展,是我們改善醫療體制,促進社會經濟上升的重要的途徑。
參考文獻
[1] 袁慶明.新制度經濟學[M].中國發展出版社.
【關鍵詞】經濟法;民商法;價值超越;經濟調節
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民商法調節能力的不足逐漸顯現,為強化法律價值取向功能,經濟法開始出現并針對超越民商法界限的方面進行了說明,例如其超越了國家不介入私人經濟生活領域的傳統;改變了民商法維護個人利益的立法基點,將社會經濟總體利益作為其價值目標,社會法性質突出;將民商法對待社會關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消極限制態度轉化為國家宏觀促導等,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特征已經逐漸顯現。
一、民間社會經濟關系與國家對經濟調節
國家經濟調節引起的社會關系,是涉及經濟領域,具有經濟性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經濟領域或具有經濟性內容的社會關系,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可分為不同類型。首先,可分為民間社會經濟關系與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關系兩大類。其次,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關系又可分為一般行政管理關系與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后者是國家為實現調節經濟的目的而對經濟實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屬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社會關系的性質和類別不同,決定用以調整這些社會關系的法將有所不同。民間社會經濟關系用民商法調整,屬于民商法的調整對象。所謂“民間社會關系”,亦即“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是指民間社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從事經濟活動,相互之間發生的經濟性內容的社會關系。它同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不同,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在主體身份上,當事人以平等身份參與經濟交換活動,任何一方均不以國家管理者的身份出現,二者間不是管理與被管理、調節與被調節關系;(2)在經濟關系內容上是互利、有償和等價關系,而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則不必然等價有償;(3)在經濟關系形式上是自愿、協商關系,而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則不必然由雙方主體自愿協商,而具有一定的國家強制性。
二、經濟法和民商法不同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的主要意義在于, 任何法律對特定社會關系調整的作用是有限的, 而某一法律的這種有限作用, 就構成了該法律的存在的價值。經濟法和民商法不同的調整對象, 不僅成為劃分兩大法律部門的標準, 而且構成了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的基礎。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國內外眾說紛紜。當前, 各家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解雖不盡相同, 但從發展總趨勢看, 意見正在日益接近和趨同。例如, 大家對經濟法的界定與國家對社會經濟的“ 協調” 、“干預” 、“ 管理” 、“ 調節”等詞語相關, 這些詞語背后雖然尚存差異, 但實際上都在突出經濟法作為國家調節和管理經濟之法這一基本屬性;都認為在這種國家調節和管理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屬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筆者贊同“ 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即“ 經濟法作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 其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它可簡稱為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 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因國家調節而引起的, 以國家(其代表者)為一方主體的社會關系, 是國家調節與被調節, 國家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這種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具有經濟性內容, 但不是一般的, 例如, 發生在各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也是一種國家管理關系, 但這不是一般的國家行政管理關系, 包括某些涉及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關系,它是為調節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而在國家經濟調節過程中發生的一種國家經濟調節性管理關系, 具有特定性。國家經濟調節引起的社會關系, 是涉及經濟領域, 具有經濟性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 經濟領域或具有經濟性內容的社會關系, 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可分為不同類型。
首先, 可分為民間社會經濟關系與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關系兩大類。其次, 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關系又可分為一般行政管理關系與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后者是國家為實現調節經濟的目的而對經濟實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屬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社會關系的性質和類別不同, 決定用以調整這些社會關系的法也將有所不同。民間社會經濟關系運用民商法調整, 屬于民商法的調整對象。所謂“ 民間社會關系”, 亦即“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 , 是指民間社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從事經濟活動, 相互之間發生的經濟性內容的社會關系。它同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不同,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在主體身份上, 當事人以平等身份參與經濟交換活動, 任何一方均不以國家管理者的身份出現, 二者間不是管理與被管理、調節與被調節關系;(2)在經濟關系內容上是互利、有償和等價關系, 而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則不必然等價有償;(3)在經濟關系形式上是自愿、協商關系, 而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則不必然由雙方主體自愿協商, 而具有一定的國家強制性。
三、經濟法能夠對社會經濟發展施加直接影響
民商法對市場經濟運行的保護主要是消極的、間接的。它主要是通過調整社會一般私人利益沖突來實現個人利益之間、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而不是直接協調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的利益。民商法的特點決定了它不可能具備對社會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功能, 要實現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和協調運行, 必須超越民商法的界限。與國家不介入私人經濟生活領域的民商法相反, 經濟法賦予國家直接介入經濟活動的權力, 通過直接調整國家和經濟主體的社會關系以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經濟法彌補了民商法只能通過調整私人經濟關系間接保障社會經濟正常有序運行的不足, 尤其是克服了民商法對有關社會經濟整體結構和運行的社會關系無力調整的局限。
四、經濟法的價值超越
1.經濟法的內在價值。所謂法的價值,是標志著法律與人關系的一個范疇,這種關系是法律對人的意義、作用或效用,以及人對這種效用的評價。經濟法也不例外,也體現其應有價值。經濟法作為一門宏觀把握經濟脈搏的法,它所關注的不只是眼前的效益。它的價值體現了市場個體之間的協調;體現了人與環境資源之間的協調;又體現了部門、地區經濟結構與資源宏觀配置的合理化。
2.經濟法彌補民商法調整的不足。民商法對市場經濟運行的保護主要是消極的、間接的。它主要是通過調整社會一般私人利益沖突來實現個人利益之間、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而不是直接協調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的利益。民商法的特點決定了它不可能具備對社會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功能,要實現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和協調運行,必須超越民商法的界限,與國家不介入私人經濟生活領域的民商法相反,經濟法賦予國家直接介入經濟活動的權利,通過直接調整國家和經濟主體的社會關系以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在價值上,民商法著重創設一種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是“無形之手”運作的法律保障;而經濟法著重從外部維持這種市場秩序,引導市場避免走向盲區,是“國家之手”(國家的宏觀調控)在經濟領域運作的法律保障,兩相結合,才可實現社會經濟生活的和諧。因此,經濟法超越了民商法的價值,是現代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條件,從民商法到經濟法,是國家和法發展史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和不可逆轉的歷史性進步。
3.經濟法在經濟領域的巨大作用超越民商法。首先,經濟法能有效體現社會公平。民商法公平性主要體現在人格平等方面,對于每個主體賦予了權利與義務,并體現了每個個體機會上的均等性。而經濟法是在民商法公平體系上,并以顯示不平等為前提,強調實際中的真正公平,強調市場主體資源具有差異性,個體狀況應該特殊對待,經濟法認為即使單個人開始處在同一個起跑線上,還是存在差異。經濟法公平觀認為,每個個體的安全權、生存權與財產權等均存在平等性,創造財富群體獲得保護同時,弱者也應在經濟法的保護當中。與民商法相比,經濟法更為強調實質公平。其次,經濟法可促進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法能克服主體決策的滯后性、盲目性與被動性,有效解決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間的失衡性,國家運用預算法、稅法、采購法等宏觀調控經濟運行,經濟法運用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如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等,規定市場主體的調控方法,有效實現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并運用法律形式給予強化保障。這些都是民商法所無法保障的。
五、經濟法在體現社會公平方面更加充分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參與市場的主體形式更加多元化,致使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經濟關系相比過去更加復雜,市場主體的性質決定其在參與市場的過程中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潤作為主要目標,在此環境中,要保證各主體的合法經濟利益不受侵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需要對現代市場中產生的各類經濟關系進行平衡,其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合理的協調相關的經濟利益。民商法的調整對象和目的等決定其以個人利益作為經濟關系調整的重點,要將其社會利益放在其同等高度或更高的高度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經濟法在社會經濟關系調整的過程中,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重點,向個人利益傾向,強調在系統把握全局的基礎上,對社會、個人等多方面的利益進行均衡,利用法律的權威性保證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可見經濟法相比民商法其更加強調社會公平、個體間的公平等,希望通過整體的公平環境,為個體利益均衡創造條件,這也是經濟法對民商法價值超越的具體體現。經濟法對民商法具有價值超越顯而易見,但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在處理平等社會主體關系方面也具有其優越性,在實際調整社會經濟關系中既要肯定經濟法在宏觀調控方面的重要價值,也不能一味的否定民商法在微觀調控方面的作用,應在全面認識經濟法和民商法的區別、聯系的基礎上,將兩者結合應用。
總之,在價值上, 民商法著重創設一種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 是“ 無形之手”(市場機制)運作的法律保障;而經濟法著重從外部維持這種市場秩序, 引導市場避免走向盲區, 是“國家之手”(政府干預)在經濟領域運作的法律保障, 兩相結合, 才可實現社會經濟生活的和諧。因此,經濟法超越了民商法的價值,從民商法到經濟法, 是國家和法發展史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和不可逆轉的歷史性進步。“經濟法以維護整體平衡和自由公正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 民商法則對在經濟法維持的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及其行為加以規制, 二者之間有一種共生關系。” 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應當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礎性調整的同時, 加以經濟法的保障, 充分實現經濟法的獨特價值。
參考文獻:
[1] 王家福.綜合經濟法論,中國經濟法諸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
《走向公正的中國社會》一書在關注社會公正理論的同時,對中國現實社會中的社會公正問題予以了極大關注,試圖從社會公正的視角觀察并分析中國現實社會中的一些重要問題。
對于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來說,社會公正具有重大意義
社會公正的基本原則由基本權利的保證(保證規則)、機會平等(事前規則)、按照貢獻進行分配(事后規則)和社會調劑(調劑規則)共同構成。社會公正的基本價值取向包括讓全體社會成員能夠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使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夠擁有充分的自由發展空間。對于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來說,兩個基本價值取向各有各的特有重要功能,一是“保底”,二是“不封頂”,兩者缺一不可。社會公正的基本立足點在于,應當站在社會整體利益的立場上,以維護每一個社會群體和社會成員的平等權利與合理利益為基本出發點,幫助遇到不公平對待的一方解決問題。而且,在解決某一社會群體所面臨的不公正對待問題時,不能損害其他社會群體的合理利益。
社會經濟的發展應當是以人為本的發展。以人為本理念的基本涵義是,發展應當是以人為本的發展,發展應當是以絕大多數人為本的發展,發展應當是以無數個具有平等權利的個體人為本的發展。正確把握以人為本理念的基本涵義,對于解除以往發展過程中的許多困惑,推動中國社會現代的制度創新和制度建設,推進中國社會經濟持續、有效、健康的發展,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意義。
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公正理念和準則在中國開始初步形成,但總體而言社會公正的具體狀況不容樂觀
1978年以來的30年的時間里,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公正理念和準則,尤其是同市場經濟密切相連的社會公正理念和準則在中國社會開始初步生成。如從看重結果均等逐漸轉向看重起點平等,社會成員的行為取向已經明顯地從先賦性轉向自致性,社會流動由半停滯的狀態逐漸轉向正常、有效、暢通的狀態,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方式也逐漸由“人均一份”轉向按照貢獻進行分配。就改革以來的發展趨勢看,中國社會正在逐步“走向公正”。但總體而言,社會公正的具體狀況不容樂觀。作者主要分析了兩個方面的社會公正現狀。第一,貧富差距不斷拉大,在短短的20多年的時間里,中國已經從一個平均主義盛行的國家,轉變為貧富差距擴大現象嚴重、其收入差距超過了國際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國家。第二,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如生存權、工作權、受教育權、性別方面的權利等方面的總體狀況偏弱。未來的發展過程中,必須對這些問題進行大力調整,才能遏制這些問題不斷加重、持續惡化的趨勢。
作者在書中對中國社會結構問題進行了深刻的闡述,從國家層面上談到公共投入優先順序的明顯顛倒問題。政府的主要職能應當是,通過公共投入維護社會公正,保證和促進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就公共投入的優先順序而言,應當以民眾的基本需求為基本著眼點,以民生問題為優先。但事實上,中國公共投入的優先順序呈現出一種明顯顛倒的狀況。一方面,國家在基本民生方面公共投入的比例很小;另一方面,則是不合理的公共投入比重過大,如行政成本、城市建設、豪華建筑物的建設三個方面吞噬了大量的公共投入資金。
中國社會正處在急速轉型期,眾多的不確定因素意味著要面臨程度更高、范圍更廣的社會風險,當社會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轉為社會危機。作者將未來大約20年的時間,即從現在到2030年前后的這樣一個時期,稱為“中期”,這一時期是中國發展的關鍵時期,也是一個高風險時期。作者一一分析了中期社會危機的主要誘發變量,中期社會危機發生的三種可能趨勢,以及應對思路和對策。在對策中,作者主要強調了三點:建立起雄厚的戰略資源戰略物資儲備體系,建立起公正合理而且是制度化的利益協調機制,形成一個“兩頭大、中間小”的橄欖形的社會階層結構。
中國的改革進入了一個關鍵時期,必須進行一系列重要轉變,新一輪改革的價值標準是社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