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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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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審計報告范文第1篇

1、司法鑒定業務的固有風險。

司法鑒定業務的固有風險,是指委托鑒定業務在鑒定前就存在不確定因素,或存在所需鑒定資料的重大錯報和漏報,有導致注冊會計師判斷錯誤,遭受審計失敗指控的可能性。在鑒證實務中,注冊會計師一般并不能直接控制該項風險的大小,但可以對其進行評估。

2、承辦業務可能出現的的特有風險。

(1)委托人不能提供完整的鑒定資料,提交鑒證的證據缺漏,加大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必要鑒證程序的要求,相應增加了鑒證風險。法院審理案件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當事人在提交鑒證證據時,往往只提交與案件核心糾紛問題有關的材料、而不是整個經濟活動的財務記錄。而會計的相關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經濟事項的真實性,采取一般的鑒證程序局限在提交資料的圈子里,只能使注冊會計師在證據缺乏的基礎上得出錯誤結論。因此必須采取其他必要鑒證程序,查明經濟活動的全過程,確定委托事項在整個案件經濟活動中的地位,才能做出正確判斷。這需要較高的職業敏感度,任何就事論事的鑒證,會不可避免地增加鑒證風險。

(2)委托人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能確認。委托人為了獲得最大的利益,一般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材料,當形勢不利時,甚至可能提供虛假材料,而注冊會計師根據這些材料進行審計鑒證,可能得出錯誤結論。

(3)證據取得渠道的局限性,增加了鑒證報告的鑒證風險。一般來說,法院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時提交的供審計的基礎資料,均由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提供,有時甚至可能是單方提供的財務數據,且對有關資料的爭議往往是訴訟的焦點,法院不可能為注冊會計師鑒證而事先確認資料的證據價值。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證據材料并非第一手財務資料,但一經注冊會計師采納,便將單方數據確認為證據數據,即將會計責任轉化為鑒證責任。鑒于鑒證結論的證據效力,注冊會計師不能簡單的以“財務資料真實性由資料提供者負責”這樣的詞句,來推卸采納該數值為證據的鑒證風險,無形中增加了注冊會計師鑒別證據的工作量,加大了鑒證風險。

(4)質證環節的設定,要求鑒證具有很強的抗辯性,實質上限制了注冊會計師部分獨立鑒證特權,增加了鑒證的風險。質證環節的設定,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使得鑒證結論置于公開地位,有助于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但與此同時,也限制了注冊會計師部分獨立鑒證的特權。在常規報表驗證中,注冊會計師采納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只負責發表獨立審計意見,但從鑒證結論當作證據使用的角度說,注冊會計師每采納一項鑒證資料,都被認為是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后確認的結果。而面對法院咨詢和雙方當事人質證,鑒定結論必須在每個環節都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力圖使非專業人士理解報告的內在涵義和確認過程、經得起復雜訴訟的全面考驗,即鑒證證據的抗辯性要強,其風險不言而喻。

(5)訴訟地位的限制,對注冊會計師表達意見存在制約作用,存在不能完整反映鑒證真實意思表示的風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鑒證人處于中立的地位,但他的意見必須通過應對法院審查、對方當事人質證來表達。在鑒證過程中對資料的取舍,卻全由注冊會計師獨立判斷。訴訟地位的限制,使注冊會計師在表達鑒證意見時既不能以鑒證判斷代替法院的審判,也不能以鑒證判斷任意否定其他相反證據資料(除非具有真實的、充分的且必要的其他佐證);而他必須在意思表達前,做出鑒證判斷。這種相對不利的地位,使注冊會計師經常會因應對質證而影響意思表示的真實,平添了鑒證風險。

以上各種風險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給注冊會計師帶來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司法鑒證審計中一定要小心謹慎,盡量避免這些風險的發生。

3、注冊會計師在司法會計鑒證中所負責任。

(1)受托前的案情調查。注冊會計師對所發生的經濟糾紛進行受托前的全面了解可以弄清業務的性質、內容、所需時間以及大致的鑒證收費等,從而進行收入與費用、權利與義務以及工作能力極限的權衡,得出受托或拒托的決定,這有助于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的順利開展。

(2)鑒定業務委托書的獲取與簽訂。在受托案情調查工作完成后,會計師事務所就可以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果結論是肯定的,那么緊隨的工作就是和委托人簽定業務約定書。

(3)業務約定書的簽訂表明雙方的委托與受托的經濟合同關系形成,會計事務所進入實質性工作環節,而制定工作計劃,確定鑒定工作的重點、實施步驟和方案、收集、分析資料,最后得出結論,形成報告則是注冊會計師的鑒證責任。

(4)利用報告充當顧問或證人,提出專家意見。

二、注冊會計師在進行風險和責任評估后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1、注冊會計師確信被鑒證的聲明或報告滿足兩個條件,注冊會計師才能承接該鑒證業務。

(1)進行鑒證的聲明或報告是根據合理的標準進行評估的,并且這些標準是公認的機構制定或雙方當事人所共同商議決定的。

(2)進行鑒證的聲明或報告中內容得到非常明確、全面的陳述并且能被具有基本知識的聲明或報告的使用者所理解。

2、業務約定書的簽訂過程中,事務所指派的代表應遵循的原則。

(1)必須由受過專業訓練并精通鑒證業務的注冊會計師來履行。

(2)業務約定書的簽訂必須由能充分理解被鑒證的事項、聲明或報告的注冊會計師來完成。

3、在收集、分析資料時應遵循的原則。

(1)在執行鑒證業務的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始終保持超然獨立的態度和應有的職業謹慎。

(2)鑒證工作必須要有周密的計劃,注冊會計師應對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注冊會計師應以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作為出具鑒證報告結論的合理依據。

(4)鑒證報告應說明被鑒證的聲明或報告是否符合規定或商議的標準及鑒證業務的特征、性質。

(5)鑒證報告應說明注冊會計師對鑒證業務的有關聲明或報告的重大保留意見。

(6)如果鑒證業務要求根據當事人各方約定的標準評估有關的聲明或報告、或者要應用當事各方商定的程序,鑒證報告應說明其僅限于同意這些約定的當事人或團體使用。

4、在提出專家意見時應注意的原則。

(1)注冊會計師在充當顧問或證人時,不能跨越權限,代行律師之職。

(2)注冊會計師在充當顧問或證人時,應本著誠實的態度,以客觀、坦白的方式充當顧問或提供證詞。

(3)注冊會計師應該很好地熟悉材料,以便在陳述和辯護中能夠應答自如。

三、注冊會計師對司法會計鑒證審計風險的控制方法和技巧

1、承接業務時,審計人員應分析審計實施程序中獲取審計證據的有利、不利條件。結合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能力和風險評估,對是否承接該項鑒證業務做出客觀、正確的判斷。

2、在簽訂業務約定書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不可預見因素。在業務約定書中必須明確鑒證的目的、時間、空間和范圍,應根據詳細了解的案情,做到慎重權衡利弊,為達到委托的審計目的,在業務約定書中還應留有追加審計項目和追加審計費用的約定條文。

3、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4、在鑒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發現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終止司法鑒定,應當退回有關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5、交換審計意見時要認真征求以下意見:(1)介紹鑒證過程和驗證方法;(2)介紹委托事項中已經查清楚的問題,經驗證分析可以確認的違法事實和查證依據;(3)介紹查驗過程中發現的新線索和新問題及其對于事實的確認;(4)介紹對委托事項中因客觀條件受限而無法查清的問題;(5)需要披露的相關事項。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若有異議或疑點時,應謹慎從事,復查工作底稿,必要時可采取延伸審計或追加審計程序,但必須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決不能以委托方的示意或強加主觀意志而轉移,恪守職業道德,確保鑒證審計報告的質量。

6、撰寫審計報告時,報告內容應分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表述。對已查實的有充分、適當證據支持的事項應做出定性定量的表述;對由于各種原因(包括審計范圍限制等)無法核實查證的事項應當說明情況;對委托單位要求鑒證,但其性質又超出注冊會計師業務范圍的事項應在報告中加以披露解釋,報告的用途嚴格限制在僅供委托方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參考和說明,如擴大使用范圍,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承擔可能引起的法律責任。

7、司法鑒定會計師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規范、標準。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語,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載有案件定性和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內容。司法鑒定文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鑒定要求、送鑒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檢驗)結論或者審查(咨詢)意見、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以及其它應當包括的內容。

司法鑒定審計報告范文第2篇

Abstract: Judicial project cost expertis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n effective means to solve construction project economic disputes, remedy judicial personnel's lack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knowledge and promote judicial fairness.The judicial appraiser need to be familiar with engineering technology and economy and know well about engineering law and regulations.The appraisal result shall be legal, fair and objective.

關鍵詞: 工程;造價;鑒定

Key words: engineering;cost;expertise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3-0095-02

0 引言

工程造價鑒定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國家、政府等有權機關或機構的委托,對糾紛項目的工程造價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經濟問題依據其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的專門知識和技能,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委托人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造價鑒定稱之為司法工程造價鑒定。

1 司法工程造價鑒定的原則

1.1 合法性原則 是指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要表現在鑒定委托人資質符合鑒定項目的要求并列入為委托人鑒定企業名錄范圍、鑒定資料的取得和程序符合法律和行業規程的要求、鑒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鑒定范圍符合委托書的要求、鑒定方法與標準符合與鑒定項目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及規定的要求、鑒定意見書的格式和內容符合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及規定的要求。

1.2 獨立性原則 是指鑒定活動中鑒定人的行為必須獨立、中立。主要包括鑒定機構和組織必須為獨立的法人單位且與委托人、當事人沒有利益和從屬關系、鑒定人員工作應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獨立完成不受他人佐佑。

1.3 公正性原則 是指鑒定人出具的鑒定結論應滿足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是訴訟所追求目的的基本要求。包括鑒定人的立場公正、鑒定人的行為公正、鑒定人的鑒定程序公正、鑒定人采用的鑒定方法公正和出具的鑒定意見公正。

1.4 客觀性原則 是指鑒定人員的主觀意見要以客觀性和科學性為前提,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公正性。

2 司法工程造價鑒定委托鑒定的內容與鑒定材料的提供

雖然鑒定機構的委托書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出具,但鑒定事項和范圍則卻應是為當事人提起的訴訟請求中的專門性的問題,因此,當事人對要求鑒定的內容應圍繞案件的爭議和主張而確定。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又要求支付停工損失費用索賠,而被告對這兩項訴訟請求都有異議,那原告就應當對所欠工程價款和工程損失費用索賠都提出司法鑒定申請。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司法鑒定資料應由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提供。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鑒定意見是根據委托鑒定的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經鑒定機構分析、計算后作出的,鑒定人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就本案鑒定事項需提供的鑒定材料清單,因此,當事人提供送鑒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凡鑒定人要求提供的與鑒定的事項有關的所有材料,都應在要求的時間內提供給鑒定委托人或鑒定人。當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經過舉證、質證后便成為鑒定材料。

3 從司法案件審理談司法工程造價的鑒定

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往往繁瑣復雜,且現在我國與建設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涉及的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爭議和鑒定的少之甚少,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較多,經常出現鑒定機構亂下結論,以鑒代判,同時法官或仲裁員對鑒定人的鑒定活動又疏于監管,指導不力,造成鑒定結論背離事實,難以服眾。本人通過多起司法鑒定案例對其進行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觀點供大家借鑒和參考。

3.1 對固定價合同不予支持鑒定的規定,應結合司法解釋和案情的實際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這是最高院對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范圍的有關規定。對此規定應準確理解,首先要了解建設施工合同的價款形式有三種價款形式,既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實際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價格合同,固定價格合同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無論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其固定的價格都是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固定的,當出現了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的事件,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也就不再是固定不變了,超過風險范圍的價款應按合同約定據實調整。因此,應當明確司法解釋該條規定的“不予鑒定”僅是對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的固定價部分不予鑒定。對于超出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和幅度的設計變更、工程量偏差、市場價格變化、索賠、政策變化、因建設方原因引起的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等不應包括在固定價格中的部分應屬可鑒定范圍,當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價款變化也理應進行調整。

3.2 司法鑒定的范圍,應嚴格按委托書中的委托鑒定內容執行 司法解釋第23條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以下簡稱鑒定規程)第4.1.1條規定“鑒定機構接受鑒定業務的依據是鑒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書”,因此鑒定單位和當事人對此規定都要仔細研究并嚴格執行。所鑒定的內容應為且僅為委托書要求鑒定的內容和范圍,鑒定人的鑒定行為應緊緊圍繞鑒定范圍進行,決不能擅自擴大鑒定范圍,引起新的法律糾紛和訴訟。

3.3 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質量合格是應支付工程價款前提 司法解釋第2條“合同無效質量合格的處理原則”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兩條規定雖然是對合同無效情形所作的規定,但也適用于有效合同的規定。合同有效,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司法造價鑒定一般僅對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價款結算處理,但也應關注已完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標準。在鑒定過程中如無質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鑒定材料,鑒定人就應在鑒定意見中表明價款鑒定是在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如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鑒定價格應經過相應調整和處理后采用。綜上,司法解釋明確的原則是:不論合同是否有效,工程價款的結算必須與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直接掛鉤處理,鑒定人在對造價進行鑒定時一定要審查已完工程的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3.4 如合同無約定,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也不能作為司法鑒定的結論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時常會碰到在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就工程結算價款既有雙方當事人確認的結算文件,也有審計機關就同一項目出具的審計報告,上述2個結算文件的結算價款不同應采用哪個價款確定工程的結算價款呢?200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審計報告和雙方當事人確認的結算文件的采用的專題請示的答復([2001]民一他字第2號)中明確:“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當事人的約定應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中對工程的結算的時間、結算方式都有明確的約定,且約定為合同雙方的真實意識的表達,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只有約定不明確或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其他結算方式和方法對雙方才可能有法律效力。

3.5 鑒定人不得以鑒代判,對鑒定人依據現有資料難以確定價款的應適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則 鑒定規程總則第1.0.3條確定的造價司法鑒定的客觀性原則,要求鑒定人只是對案件的客觀事實進行分析評判,鑒定人只是受托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做出技術層面的分析,對自己難以確定的事項或超出確定權利的應根據案情提出鑒定參考意見和結果供委托人參考,決不能對案件事實、當事人的是非、應由法官定性的問題如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事實爭議的簽證等證據的采納判斷等直接作出鑒定結論,否則就是以鑒代判,程序違法。

3.6 鑒定人應服從當事人施工合同和工程簽證的約定,不得擅自改變施工合同和簽證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含工程施工、結算、爭議解決等條款的綱領性文件,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修改的權利人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判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機關是人民法院,因此在鑒定過程中,合同價款條款(包括價款調整)應嚴格按合同執行。鑒定項目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鑒定應采用當事人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除非合同糾紛各方另行達成一致的約定,否則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約定的其他計價方法作出鑒定意見,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計價條件而作出鑒定意見;如果當事人糾紛項目的合同出現合同無效、合同對計價依據和方法約定不明、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和方法無法對糾紛進行鑒定,鑒定人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權機關的標準,選擇適用的計價依據和方法形成鑒定意見。但選擇的理由應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工程簽證是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按合同的約定,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所達成的協商一致的意見的證明,其實質上是當事人的補充協議。按著“有約定從約定的,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對于當事人的簽證內容和費用,如果是不涉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是應該直接采用的,而不能拋棄當事人的約定以有權機關的標準作為鑒定的標準。

3.7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按實結算工程價款鑒定的應扣除利潤 建設工程的司法造價鑒定是在法律、法規的支撐下解決建筑經濟糾紛的必要手段,鑒定人和鑒定人員是執行造價鑒定的主體,鑒定人的執業水平和能力直接影響到鑒定成果的質量和鑒定結論的科學和公正,鑒定人員應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努力,提高和掌握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來滿足司法造價鑒定的工作對其高標準的要求。

參考文獻:

[1]沈瑋玲.淺析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作規程及遵循的基本原則[J].科技風,2008(12).

司法鑒定審計報告范文第3篇

一、審計或鑒證類報告闡述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2006年全國企業治亂減負工作檢查的通知》,文件明確將中介機構服務收費列為清理規范對象的情況,為取得地方政府與企事業單位的支持,稅務機關在具體實際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多次要求納稅人報送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或鑒證報告,一般只要求納稅人報送注冊稅務師一次到戶,稅種審全,環節審透,項目做齊,一次性收費的《稅務審計報告》;第二,對《稅務審計報告》與各單項鑒證報告的要求是:包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在內的,以上列舉的各單項鑒證報告必須一次性做全,并且作為《稅務審計報告》的附件。

二、提出假設

稅收征管權審計控制效果主要通過以下指標進行衡量:應補繳稅金、企業根據審計上交的稅金、已補交稅金占據應補交稅金比例。納稅是企業的義務,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納稅金額也較多。如今我國有很多企業會利用會計政策進行企業利潤操縱,并利用體制漏洞,進行偷稅漏稅等活動。主動申報金額多的企業,進行稅收征管權限查出的違法違紀事件也較多,應該補交金額也越多。本文據此提出以下假設:假設一,某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金額越多,應補交稅金也越多;假設二,某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金額越多,該企業向稅務部門補交金額也較大;

三、實證分析

1.數據來源以及樣本選擇

筆者收集了近幾年稅收征管權的相關有力數據信息,并分析《中國統計年鑒》以《中國審計年鑒》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這幾種原則選擇樣本:第一,如果查驗出往年數據缺省的樣本,應將其剔除;第二,由于《中國審計年鑒》中提供的數據會由于年份的增加而發生口徑的變化,導致樣本的三個解釋變量回歸會發生較大的變化。

2.變量設計

此次研究稅收征管權審計的控制效果通過三個變量來表示,即企業應補交稅收金額數(LN AVE-STAX)、企業平均已補交稅收金額數(LN AVE-ATAX)、企業已補交金額在應補交金額數量中的比重(PROP。其中AVE-STAX以及AVE-ATAE是代表稅征管權控制效果的絕對指標,而PROP是相對指標。同時,本文還另外引進了三個解釋變量,即主動納稅程度、年度虛擬、經濟發展水三個變量通過這三個解釋變量去檢驗這三者之間與稅收征收管權審計控制效果的關聯。對于第一個變量,筆者將(LN VTAX)作為替代指標。在檢驗年度審計控制效果的關聯時,通過A1、A2、A3、A4.A5、A6分別表示2009、2010、2011、2012、2013、2014這六類時間的權力審計控制效果。假設年度虛擬變量A的審計活動發生在2009年,則A1=1,反之A1=0。另外幾個年度的虛擬變量與此同理。

四、結果闡述

通過圖1可看出該企業應補交的稅收額的最大值與最小值僅為54.48390萬元、0.1791萬元,平均補交金額為5.3278萬元。從中可看出稅收征管權在審計的監督下其控制效果較好,有效促進了被審計企業以及審計地區稅收征管權的使用,并且糾正了稅收征管權以往濫用權力的現象,使該企業的平均補交稅款在5萬元以上。

五、總結

1.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委托作注冊稅務師的鑒證業務

“對納稅清算,各類資格、涉稅事項認定,以及加計扣除、特別納稅調整等”;

“對需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和稅法規定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稅務機關備案的重大事項,凡屬專業性強、管理難度大、有利于防范稅收風險、加強稅收征管的”;

“加強與司法部門的溝通與合作,拓展注冊稅務師參與涉稅司法鑒定的業務領域,協助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對司法案件中重大、疑難的涉稅事項進行專業鑒定”。

鼓勵、引導稅務師事務所開發涉稅服務高端市場,開展涉稅服務特色業務。爭取五年內,在新股發行、資產重組、股權轉讓、年報審計等上市公司有關業務,企業重大重組、資本運作業務,跨國公司、中央企業、大型民企等重點納稅人的涉稅風險管理、戰略咨詢、產業規劃業務,預約定價、稅務調查、特別納稅調整涉外稅收業務方面有所突破。

2.未按規定報送注冊稅務師簽章的審計報告的處理

不予受理:對于按規定應報送《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報告》而不報送的,稅務機關可不予受理。

對納稅人及其高管人員參與有稅務部門把關的各級地方政府、部門授予的任何榮譽牌、證(含A級納稅人)評選活動時,其單位相關年度未經稅務機關檢查又不能提供《稅務審計報告》的,稅務機關可不予受理。

處以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稅務中介機構參與稅務監管的準入

“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到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未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對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各地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如果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必須具備注冊稅務師執業資質,成立稅務師事務所,加入注冊稅務師協會,納入稅務機關和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督管理。

司法鑒定審計報告范文第4篇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市場體系和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具體表現有以下方面:(1)司法鑒定、稅務等注冊會計師的業務領域被其他行業強行分割單列;(2)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相關連帶賠償法律責任的年限至今沒有明確規定,缺少對注冊會計師的合法保護;(3)審計報告使用人使用不當卻時常牽強附會抓事務所做替罪羊,注冊會計師成為弱勢群體;(4)一些地區的工商管理部門為減輕企業負擔,沒有執行《公司法》的規定,大量公司未經審計照樣予以年檢,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流失嚴重;(5)財政部與國務院各部委匯編會計報表、工商部門要求公司年檢審計集中在每年1~4月,時間短、任務重,事務所急急忙忙很難保證程序到位;(6)現有的委托收費方式使被審計單位掌握著是否聘用事務所、支付多少審計費用的主動權,在利益關系左右下,審計意見的公正性容易受客戶影響等。

2、審計市場環境惡劣,收費低、成本高,成本與效益不配比造成審計質量難以提高。首先,我省制訂的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在國內屬中等偏低水平;其次,有時各級政府部門為了降低企業改制成本,或為了更好地促進招商引資,會下發文件明確要求事務所只能以不超過標準收費的4折或5折,承攬相關業務;第三,全行業業務量增長速度跟不上事務所數量的增加速度,行業內競爭日趨激烈,部分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缺乏風險和責任意識,盲目承攬業務,胡亂拉客戶搶市場,不管自己的專業勝任能力,一味壓價競爭,擾亂了整個會計市場。

3、會計師事務所自身發展瓶頸急需突破、高素質人員缺乏、執業受限等使風險難以掌控。(1)在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面前,有時事務所合伙人為謀發展,在承接業務時往往遷就客戶,沒有進行項目風險評估就去做一些審計范圍、項目、程序不全的業務;(2)我們行業培養的高素質會計人才經常被大公司挖去做財務總監,高級人才流失嚴重。相反,有的客戶規模大、實力強、后臺硬、高級人才眾多,有的財務管理人員會計專業素質比一般注冊會計師還高,他們造假設陷令人防不勝防;(3)缺少延伸調查手段使注冊會計師的取證、函證、詢證難以收集到足夠的審計證據;(4)注冊會計師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企業不重視,愿調整就調整,不愿意調整也不會受到法律制約;(5)企業大部分沒有主動要求審計的主觀愿望,所以不理解、不配合、不歡迎注冊會計師審計,認為這樣又麻煩又破費。

二、會計師事務所化解風險的途徑選擇

1、在我國經濟實現科學發展的過程中不斷推動市場體系和法律的完善,減少行業管理缺失和越位。(1)將司法鑒定、稅務等業務通過法律規定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2)修改相關法律時,明確規定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相關連帶賠款法律責任的年限不超過5~7年;(3)行業協會和事務所加強依法維權意識,保護注冊師的合法權益;(4)行業協會代表會員與工商管理部門協調,要求其執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未經審計不予年檢;(5)財政部與國務院部委匯編會計報表、工商部門受理公司年檢時間適當放寬半個月;(6)從制度上規定同一家事務所嚴禁同時為一個客戶提供審計、評估或咨詢業務,以保持事務所的獨立性;或者實行強制輪換制度,規定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同為5年左右,在此期間除非事務所未履行好職責,否則不得解聘或變更審計費等,且合同到期后,事務所必須輪換。

2、行業會主動協調,盡力改善審計市場環境。一是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爭取2年內適當提高收費標準,并減少行政干預,打擊商業賄賂行為;二是組織各地事務所嚴格自律,認真執行注冊師行業誠信自律公約,堅持職業操守,加強風險警示教育,大家共同按準則、按程序執業;三是中國注冊協會通過深入市場研究與策劃,加之宣傳,為注冊會計師爭取開拓咨詢等新的法定業務領域,增加事務所創收渠道;四是省、市注協通過組織會計師事務所之間橫向溝通加深感情,增進友誼,促進協作,幫助主任會計師全國樹立長遠發展眼光,減少惡性競爭,構建和諧會計行業。

司法鑒定審計報告范文第5篇

1997年3月5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對宋曉勇立案偵查。1998年2月18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宋曉勇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人宋曉勇在擔任成都市糧食局青羊區分局蘇坡橋糧管站業務科長和倉庫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業務活動中貪污公款30.7萬余元。

1.1995年11月,宋曉勇指使業務員將國家供應城鎮居民的計劃糧標準一級大米40噸以低于國家定價的價格售出,并以存入銀行為借口將售糧款7.6萬元從業務員手中領走占為已有。

2.1994年9月至1996年4月,宋曉勇趁蘇坡橋糧管站在文家油廠加工菜籽油之機,私自從油廠拉走菜籽、菜油以及枯款共11.55萬元占為已有。

3.1995年6月,宋曉勇將糧管站存放于成都植物油廠的3818公斤菜油私自售出,貪污公款2.8萬元。

4.1995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宋曉勇趁糧管站在崇州植物油廠加工菜籽油之機,采取隱藏發貨明細表和賬面數目等手段,將27517.5公斤菜籽占為已有,貪污公款7.37萬元。

5.1993年11月,1994年11月被告人宋曉勇利用職務之便,在購銷業務中,采取虛報多提現金、私自出售庫存糧等手段,貪污公款1.4萬元。

1998年7月10日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曉勇犯貪污罪罪名成立。但部分貪污犯罪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被告人宋曉勇在文家油廠加工菜油時,領走菜籽、菜油、枯款11.55萬元,宋曉勇個人侵吞其中3.7萬余元;1995年6月宋曉勇私自出售菜油,侵吞貨款2.8萬元。以上兩筆共貪污公款6.5萬余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宋曉勇有期徒刑七年。

一審宣判后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量刑不當,于1998年7月20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理由:

一、被告人宋曉勇貪污米款7.6萬元,有證人周某證言作為直接證據,證人張某等4人證言作為間接證據,相互印證,已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認定。

二、一審法院僅認定被告人宋曉勇在文家油廠、崇州植物油廠加工菜籽過程中貪污公款3.7萬余元,與事實不符。被告人宋曉勇為達到侵吞國有資產的目的,采取不開具發貨明細表,不登記入賬等手段,致使賬目混亂,部分書證缺失;但檢察機關收集了大量證人證言、發貨明細表、結算單、收條、財務審計報告等書證,司法鑒定及被告人供述,均說明被告人宋曉勇貪污11.55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三、被告人宋曉勇其它三筆貪污事實,亦有證人證言、書證、財務審計報告等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

1998年9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原審判決定性準確,訴訟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有誤,量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1、撤銷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宋曉勇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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