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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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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申請書范文第1篇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實行行政執法未果報告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市政府申請聯合執法,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效果:

(1)未辦人防手續就開始施工,被人防執法人員查出后,拒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規定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執法人員上門服務三次,仍不執行的;

(3)對按規定應繳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建設費行動不積極,故意拖延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

(4)少報多建,被人防執法人員發現,一個月內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5)無視法律,拒不辦理人防手續的;

(6)對人防行政執法處罰單,拒絕簽收的;

(7)對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條件的;

(8)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擅自拆除的。

2、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為規范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工作責任心,嚴肅政紀,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違法和失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審批防空地下室必須嚴格辦理手續,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違紀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禮道歉、調離崗位、停職、行政告誡;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逐級追究領導責任。

(1)應當受理而拒絕受理的;

(2)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

(3)丟失、損毀審批文件材料的;

(4)違反人防法律、條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定的;

(5)違反規定增加或減少必要審批程序的;

(6)在依法規定并公開審批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7)違反法定權限,超越、辦理有關手續的;

(8)無正當理由對符合規定條件應當予以批準的行政申請不予批準的;

(9)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批準的;

(10)審批項目超過規定審批時限未辦理完畢的;

(11)私自做主,放寬審批條件,造成失誤的;

(12)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審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下一審批環節對上一審批環節沒有盡到把關職責的;

(14)有其他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

(1)熟練掌握和運用與行政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規范、工作程序等業務知識。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完成各項任務。

(3)依法行使管理、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標準、規范。

(4)執行公務必須證件齊全,著裝整齊。

(5)秉公執法,實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6)尊重事實,注重證據,取證及時完整,方法嚴謹科學,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書書寫整潔、及時、規范。

(7)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保守行政相對人的有關秘密。

(8)有準與行政相對人建立經濟關系,禁止在行政相對人單位兼職、擔任顧問或者其他有報酬的職務。

(9)嚴禁索賄受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由行政相對人組織安排的休閑娛樂等活動,禁止接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對人的通訊、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各種利益或者方便,執行公務時,不得在行政相對人單位用餐、購買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照顧。

(11)嚴格依法行政,自學接受監督,嚴禁越權執法違法行政。

(12)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妨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提出回避。

(13)舉止大方,態度和藹,文明執法,廉潔奉公。

(14)儀表端莊,男同志不留長發和胡須,女同志不濃妝艷抹,不戴耳環和耳墜。

4、行政執法投訴辦理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執法職能,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執法投訴受理范圍:

①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不適當的;

②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含受委托組織)違法、違規或不作為的;

③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3)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投訴,承辦部門應急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4)秘書科負責行政執法投訴的受理,呈請批示,交辦、催辦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協調和監督。

(5)辦領導根據投訴的具體事項,指定相應的職能部門辦理。

(6)投訴一般在30日內辦理完畢,若需延長辦理時限,須由領導批準。

(7)承辦部門應將投訴的辦理情況寫成書面報告,送辦領導審批。經批準后可予以結案,并由承辦部門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

(8)辦理終結后,承辦部門應將投訴材料、辦理報告送秘書科歸檔。

(9)經辦人員應當嚴格保守有關的秘密事項,不得泄露有關情況。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于個人職務行為造成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

(3)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①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被行政機關撤銷的;

②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③違法行使行政處罰,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④在執法檢查中,被上級機關認定屬較大行政執法過錯的;

⑤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①發現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②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已改正的。

(5)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①行政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②對所作出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且有據可查的;

③其它不應追究責任的。

(6)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

①責令改正;

②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件;

③賠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④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⑤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過錯責任方式可以現時適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暫扣行政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

(8)追究過錯責任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作出決定前,應認真聽取過錯人的申訴,在充分聽取意見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主任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9)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10)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在局面決定民出后7日內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辦局書面報告備案。

(11)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起30日內向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辦申訴。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制度

(1)為確保人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執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復議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個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辦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本辦作為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或人防行政相對人對市(縣)、區人防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辦申請復議,本辦受理并組織行政復議活動。本制度所稱應訴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辦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本制度所稱賠償是指因本辦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行政相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本辦要求賠償,本辦依法給予賠償的過程。

(3)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工作,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織,具體工作由秘書科負責,有關職能科室人員參加。

(4)向本辦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處理:

①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補正的決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復議被申請人;

③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朋內完成審理,作出復議決定,將復議決定送達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監督執行。

(5)在收到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送達的《復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復議,并執行復議裁決。本辦如對復議裁決不服,應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并執行法院的終審裁決。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執法相對人狀副本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裁決。本辦如對法院裁決不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執行終審裁決。

(7)本辦法定代表本辦參加或書面委托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8)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依法在兩個朋內給予賠償;賠償申請人對本辦的賠償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本辦應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終審裁決。

從輕處罰申請書范文第2篇

關鍵詞:訴訟權利;保障機制

維護被監管人合法訴訟權益問題是監所檢察工作重要內容之一。筆者試就監所檢察在保障被監管人合法訴訟權益方式與途徑方面加以探析,以期有得于檢察實踐。

一、高度重視, 將維護被監管人合法訴訟權益放在人權保護的高度上來

在押人員身處“大墻”之內,監管場所的封閉性以及監管人員與被監管人的特殊關系,客觀上使在押人員具有弱勢群體的特殊屬性,容易發生漠視甚至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問題。2004年3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成為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和治國理政原則。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監管場所被監管人的人權保障工作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國家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司法、強化監督等措施,切實保證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被監管人的人尊嚴和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檢察監督要從維護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入手,積極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監所檢察工作人員把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作為監所檢察工作的一個重要價值追求,加大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的力度。

二、廣泛宣傳 讓被監管者明確自己訴訟權益范圍

實行在押人員權利告知制度,增強在押人員的維權意識。一是制作《在押人員告知卡》并發放到在押人員手中。該卡載明了駐所檢察室的職責、駐所檢察官的基本情況及聯系方式,在押人員的羈押、訴訟期限和應享有的權利義務等。二是在看守所、拘留所大門口設置監所檢察檢務公開欄,全面公開駐所檢察室的法律職能、任務、業務范圍等內容,同時公布咨詢和舉報聯系電話。三是在看守所大門外設置駐所檢察官信箱,受理在押人員的家屬的舉報、投訴、意見和建議。四是在看守所設立駐所檢察官接待室,定期接待來訪群眾和在押人員家屬的咨詢與反映問題。會見日進行檢察官接待及每周開展一次檢察官接待日活動。在各監管場所的家屬會見大廳注明檢察官接待日的具體時間、地點,方便有疑問的群眾前來咨詢。在檢察官接待日活動中,駐所、駐監檢察人員派發檢察宣傳資料,并就家屬所關注的會見程序、罪名的量刑幅度、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等問題,予以耐心、詳盡的講解。開展檢察官接待日活動有利于排除在押人員家屬的疑慮,穩定在押人員家屬的情緒,同時是監所檢察人員掌握監管場所獄情動態的有效渠道。

駐所檢察官利用巡監時間,進行法制宣傳,解答犯罪構成、刑事責任訴訟法方面的疑問,提高了宣傳效率。

嚴打監區內違法犯罪行為。會同看守所管教對在押人員進行全面排摸,針對性地采取談話教育、調監、嚴管及戒具保護等多種措施,嚴防越獄脫逃、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等危害監管場所安全行為的發生。發生違反監管規定的事情,要求看守所及時解決。對于打架斗毆,及時介入固定證據,視情節嚴重程度不同,依法進行處理。有效打擊和遏制“牢頭獄霸”現象。

三、在押人員與檢察官聯系渠道暢通

深化檢察官約見制度,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一是規范在押人員約見駐所檢察官的程序。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通過填寫《在押人員約見檢察官申請表》約見駐所檢察官;駐所檢察人員在24小時內與提出約見要求的在押人員談話,每次談話均有書面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二是確保在押人員約見駐所檢察官制度執行到位。將該制度在所有監室予以公開張貼,對入所的每個在押人員都發放一份約見駐所檢察官申請表,使在押人員與檢察官聯系渠道暢通。三是拓寬接待約見范圍,積極推行約見檢察官制度。積極實行檢察官接待日制度。該院確定每周二為駐所檢察官接待日。必要時隨時約見。

在日常工作中,在押人員要約見檢察官的,檢察官2個工作日內必須約見。對在押人員遇到的困難、問題,約見檢察官將區別對待作出處理:屬于法律咨詢類的,給予即時解答,消除顧慮;屬于案件類的,檢察官限時辦結回復。

駐所檢察工作中,把在押人員的合法訴求作為維權的重點,在監室設置檢察官信箱、檢務公開欄,并且構建快速約見約談機制,通過對在押人員進行依法維權知識宣傳,調動他們反映情況、告知訴求的積極性;對已經記錄在冊的訴求,及時進行研究分析,并根據訴求類別明確專人辦理。

三、嚴防超期羈押

2010年,我國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刑事羈押期限監督,推進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工作。隨著監所檢察工作的日益深入和規范,當前,明顯的超期羈押已不多見,但案件久押不決問題仍然為數不少,有一部分屬于變相超期,監督難度較大。監所檢察部門注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得到了重視和支持,形成了工作合力,促進了有關案件的解決。還積極建立久押不決案件報告制度、分級督辦制度、受理在押人員及其家屬、人申訴制度等長效機制。在有效監督超期羈押的同時,還繼續完善監督工作機制,暢通在押人員權利救濟渠道,從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員人權不受侵犯。

四、建立考評機制 試行在押人員未決羈押表現評鑒制度

通過試行在押人員未決羈押表現評鑒制度,對在押人員作出建議酌定從輕處罰或酌定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 在押人員未決羈押表現評鑒制度是檢察院為改善看守所監管秩序,協調公安局和法院建立的一項社會管理創新機制。公、檢、法三機關把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運用到對看守所在押人員的教育管理上,通過建立一系列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將在押人員未決羈押期間的表現通過量化考核、評定后,納入量刑酌定情節。

該制度的基本操作程序為: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羈押期間的表現進行量化評鑒,并將評鑒相關材料固定為在押人員羈押表現的證據提交檢察院公訴部門。檢察院公訴部門進行嚴格的證據審查并確定屬實后,在公訴過程中向法院提出酌定從重或酌定從輕的量刑建議。法院在庭審中通過示證、質證對量刑建議予以采信的,將從重或從輕處罰的理由、情節寫入刑事判決書事實和理由部分。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對該制度實施的各環節進行嚴格監督,確保公平公正。

五、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基層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緩刑、拘役、單處罰金等輕緩刑罰的比例較高。但同時存在構罪即押、構罪即捕,長期以來是許多辦案人員的一貫思維。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 ,有效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率高、輕緩判決率高之間的矛盾。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成了檢察機關一項法定職責。檢察機關對在押人員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為有效減少羈押創造了條件。這項制度還有利于促進被監管人員遵守監管秩序,促進在押人員真誠悔罪。對符合變更條件的及時予以釋放,也是監所檢察人員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思想教育中經常提及的內容。按照檢察機關現有職權配置,偵監、公訴、監所部門都可以對捕后羈押必要性產生影響,履職主體是分階段由不同部門負責,還是由一個部門負責存在爭議。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涵蓋了捕后偵查、、審判階段的訴訟活動全過程。

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均可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也可以監所與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配合辦理。啟動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辯護律師申請、偵查監督部門案件承辦人、公訴階段案件承辦人審查發現、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等途徑。審前羈押必要性啟動方式分為駐所檢察室“自行啟動”、在押人員(親屬及律師)“申請啟動”、公訴部門“移送啟動”、批捕備案“審查啟動”、看守所申請啟動等方式。捕后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由申請受理、程序啟動、調查論證、審查決定四個環節構成。檢察院向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

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主動與被害方達成民事協議書,并已經履行到位;輕刑犯罪嫌疑人,上級法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做出發回重審裁定的;傷情鑒定發生變化,由重傷改變為輕傷的;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犯罪事實清楚輕刑案件;具有不適宜關押的疾病;其他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形等。羈押必要性審查可參照逮捕條件與標準進行。

在審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時,承辦人應收集涉案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書、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被羈押人親屬(監護人)出具的保證書以及被羈押人的悔過書,還有被羈押人所在單位 (社區)出具的平時表現鑒定意見等等。依啟動方式的不同,還可以包括律師或犯罪嫌疑人家人有申請書、公訴階段的證據材料、病歷資料等。結合全案證據和上述材料,發現被羈押人沒有必要繼續羈押的,依法建議變更強制措施。 也可以在全面調查取證的基礎上,通過召開論證會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社會危險性、案件進展和羈押表現等多個繼續羈押必要性因素進行綜合評鑒。

六、查辦監所內犯罪案件,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

為了更好地維護刑罰執行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國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堅持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相結合,以派駐檢察為主的監督方式,在看守所設立派駐檢察室。檢察機關積極推進派駐檢察室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積極推進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工作,及時掌握刑罰執行和監管動態,強化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情況的同步監督、動態監督和實時監督。

2010年,檢察機關的派駐檢察室建立健全了日常巡視檢察制度、監管事故檢察制度、重大監管事件報告制度、與監管場所聯席會議制度、檢察官信箱制度、在押人員約見派駐檢察官制度、派駐檢察官與在押人員談話制度和檢務公開制度等工作制度,規范了派駐檢察人員日常檢察的內容和方式。派駐檢察人員堅持深入監管場所勞動、學習、生活三大現場和禁閉室、會見室,加強日常巡視檢察,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問題和安全隱患。對于發生的監管事故,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深入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及時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妥善處理。對于在押人員及其近親屬、法定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及時受理,并根據情況作出妥善處理。不僅監督糾正不當減刑、假釋,而且注意監督糾正符合法定條件沒有得到減刑、假釋的問題。對一些老病殘犯,符合變更執行條件的,積極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保外就醫和假釋。

七、科技強檢 利用信息化平臺保障人權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發展,監所檢察在訴訟監督中的協作功能日益顯現,監所檢察部門積極為其他訴訟監督部門提供業務支持并實行監督,提升法律監督質量和效果。

一是建立信息庫,搭建訴訟監督信息共享平臺。監所檢察部門應通過建立在押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在逃人員信息庫,集中掌握三類人員的基本信息,特別注明刑事拘留、監外執行、在逃等涉案關鍵時間點,并將信息庫內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偵監、公訴等部門,搭建訴訟監督信息共享平臺。偵監、公訴等部門通過信息數據比對,可以準確了解犯罪嫌疑人有無犯罪前科、是否累犯和在逃人員等情況,有利于追訴被告人及在公訴時提出準確的量刑建議,有效防止漏捕、漏訴、漏罪情況的發生。

從輕處罰申請書范文第3篇

關鍵詞:刑事和解;實踐效果;制約因素;實證研究

中圖分類號:DF71

文獻標識碼:A

一、對刑事和解制度實踐效果的考察

(一)適用背景及案件基本情況

2004年1月至2008年9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各類刑事案件10190件14687人。該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對于不少刑事案件,雖然法院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但沒有解決民事賠償問題,這就導致犯罪人和被害人雙方關系緊張,社會矛盾沒有得到化解。被害人認為雖然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但其受到的損失并沒有得到相應的賠償,以司法機關沒有公正辦案為由,不斷申訴上訪,要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是到法院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賠償其經濟損失。犯罪人則認為,其犯罪行為已經被判處刑罰,受到了相應的處罰,沒有必要再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也不會減輕對其的處罰。上述狀況,導致這些案件雖然有定罪判刑的法律結果,但實際上并未達到充分保護被害人或受害單位合法權益的目的,辦案的社會效果有待增強。自2004年起,該檢察院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積極嘗試運用刑事和解機制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在受理的10190件各類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結案的有50件,約占0.5%。各類案件的具體適用情況如下:

上述案件經和解后,總賠償金額為512.6648萬元,對案件作不處理的有3件4人,后作緩刑處理的有14件14人,免于刑事處罰的有2件2人,其余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該檢察院共收到刑事和解相關當事人及家屬或單位贈送的錦旗5面,感謝信6封。

(二)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特點

(1)堅持當事人自愿、公平公正、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原則。(2)適用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案件和部分其他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具體包括因婚姻、家庭矛盾或者民事糾紛引起的人身傷害、侵犯財產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過失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懷孕婦女等特殊人群犯罪的案件;其他經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作和解處理不致于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案件。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瀆職犯罪,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過失犯罪,以及累犯不適用刑事和解。(3)適用條件在主觀上以加害方認罪、被害方愿意和解;客觀上以案件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且加害方實際賠償為前提。(4)適用于審查階段。先由經辦人閱卷了解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圍、條件,同時了解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和解意愿后,再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雙方自行協商達成書面賠償協議并以實際支付為最終結果。(5)運行模式主要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檢察機關不在雙方最后的協議書上簽字。檢察機關主要承擔提供簽約、履約場所以及告知工作,適當進行解釋和教育工作,并對合法的和解結果予以確認,將雙方因和解產生的相關文書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書等材料附卷移送法院審查。(6)創建了配套措施。一是設計了《刑事和解申請書》、《賠償協議書》、《被害人收到賠償款的收條》等配套文書,以確保被害人可以自愿決定參與刑事和解。二是制定了激勵措施。將經辦人適用刑事和解辦案的成效納入年度量化考核范圍,鼓勵辦案人員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積極適用刑事和解。三是建立備案報告制度。要求案件經辦人在案件審查終結報告中注明該案是否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條件,如果符合還要報告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等,以實現推廣適用并由公訴部門負責人對經辦人和解案件進行監督的效果。

(三)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積極效果

1.有利于緩和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沖突關系,實現利益的“雙贏”。在傳統的刑事司法中,一旦發生犯罪,司法機關就代表被害人介入案件的偵查、和審判,被害人在訴訟中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受到的損失難以得到及時、充分的補償。同時,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犯罪人對經濟賠償責任的主動承擔與履行并不必然導致其刑事責任的從輕、減輕或免除,消極對待經濟賠償責任就成為其必然選擇。刑事和解使被害人通過犯罪嫌疑人的賠禮道歉和經濟賠償,得到精神和經濟上的慰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過具結悔過、賠禮道歉以及經濟賠償等方式,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從而得到輕緩的處理,雙方的利益可以

同時得到保護。如自2004年初至2008年9月,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成功適用刑事和解的50件案件中,賠償額達512萬余元,平均為10240元;53名被告人在刑事和解成功后均獲得不、緩刑、減刑處理。現列舉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以刑事和解的方式辦理的一個案例說明:

2005年底,被告人戴某因瑣事與某市場保安發生爭執,后在逃跑時,開車將另一名保安人員曾某撞到在地,致曾某重傷。該案經公安機關偵查后,移送廣州市白云區檢察院審查,在辦案過程中,戴某表示悔罪,希望從輕處理,而被害人曾某及其家屬則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希望獲得戴某的經濟賠償以維持今后的治療及生活。檢察院經辦人在認真分析案情及法律依據的基礎上,根據被害人曾某及其家屬的請求以及戴某的悔罪態度及其希望通過賠償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意愿,深入細致地對當事人進行了刑事和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使被害人曾某獲得戴某賠償的醫療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73萬元,而戴某則因認罪態度較好,并有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對被告人戴某減輕刑事處罰的建議,并獲得采納,被告人戴某最后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該案辦結后,被告人所在單位及被害人的家屬均對該檢察院依法進行和解、靈活處理矛盾的舉措以贈送“公平公正、執法為民”錦旗和感謝信的形式表示感謝。

2.有利于改造被告人及預防犯罪。在大多數輕微犯罪案件中,如因鄰里糾紛而發生的輕傷害案件,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通常是因受到不良的外界影響和刺激而發生,行為人本身可能沒有意識到危害后果,主觀過錯并不大。犯罪行為發生后,嚴厲的刑罰可能會加深犯罪人與受害人之間的矛盾,激起犯罪人敵對社會的情緒,甚至使犯罪人因為被貼上“犯罪標簽”而重新犯罪。而刑事和解通過真心悔過、經濟賠償、減輕處罰等方式有效教育、改造犯罪人,有利于減少犯罪人對國家的對抗情緒,消除其人身危險性,降低誘發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如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對50件和解成功的案件進行回訪分析,發現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屬或所屬單位均表示滿意,未出現當事人申訴、上訪和再次犯罪等情況,和解措施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發揮了實效。

3.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從目前我國的犯罪形勢和刑事司法系統的運轉狀況來看,犯罪總量持續上升,有組織犯罪、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比較突出,嚴重威脅社會秩序;而另一方面,司法資源的投入量與需求量的矛盾沒有得到解決,司法機構和人員超負荷運轉,刑事積案上漲,監獄的擁擠程度加劇,重新犯罪率上升。因此,在刑事政策的選擇上,應當確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允許對某些輕微刑事案件進行輕緩處理,實現繁簡分流,以緩解刑事司法資源的供需矛盾。刑事和解就是分流手段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它以協商的方式很好地教育和改造罪犯、化解社會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辦案和監管的成本。如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對50件和解案件的辦案效率進行調查的結果表明:辦案天數最快的為8天,最慢的為45天,平均辦案天數為

30天,在一個月之內結案的案件數量占79%。同時,在階段對和解結果的確認,避免了案件在、審判、執行環節中進一步的司法資源支出。因此,無論是在設施、人員上,還是在時間、精力、金錢上,刑事和解都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運行中遇到的困難

(一)刑事和解的條件、方式、程序等缺乏明確統一的法律規定,影響到刑事和解的推廣運用刑事和解從刑事法律體系地位上來說首先是一項制度,它必須依托于具體的規范。但是,諸如刑事和解可以針對哪些類型的案件、在哪些訴訟階段適用、刑事和解的運行模式如何選擇、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如何確定、沒有啟動訴訟程序的刑事和解是否需要由司法機關加以監督、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刑事和解是否需要司法機關監督、如何監督以及進行多大限度的監督等事項在當前的刑事立法中都缺乏規定。沒有具體的規定,就會導致實際操作中的隨意性,不利于刑事和解的構建,而且有可能出現違背刑事和解初衷的結果。

(二)非羈押措施的有限適用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對面的交談難以實現,影響刑事和解的適用效果在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中,有一個必經的程序或步驟就是加害人和被害人進行面對面的交談,由加害人向被害人當面致歉以取得被害人的原諒。目前,由于我國非羈押措施的適用非常有限,犯罪嫌疑人在審前階段大多是被羈押的,很難實現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的見面。實踐中,只能由加害人的家屬代替加害人參與和解,導致和解的效果更多的是僅僅停留在“賠償――免責(減責)”這個單一層面上,當事人往往過分糾纏于賠償的數額,只注重和解的結果,而忽略了通過交談減輕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帶來的不安全感,并使加害人真正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非法性,導致刑事和解修復社會關系和改造預防犯罪功能的發揮受到制約。

(三)作為檢察工作考核指標之一的不率制約著刑事和解的適用

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即使愿意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但為了防止違法、違規濫用不權,上級檢察機關通常對不標準進行嚴格控制,并堅持將不率作為考核整體工作的標準之一,使得許多經刑事和解后符合不條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進入公訴、審判程序。同時,因上級檢察院對不標準的嚴格控制,使得辦案人員不得不經歷諸如提交主管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以及向上級檢察機關備案等各種復雜的內部司法行政程序,導致一些經和解成功可作不處理的案件仍被到法院。如對上述50件案件作和解處理后,除對其中的4人作不處理外,其余均作處理。實際上,上述案件經法院判決后,有14人被作緩刑處理,2人被免于刑事處罰,刑事和解提高訴訟效率及節約訴訟資源等功能的發揮受到制約。

(四)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缺失可能導致刑罰適用不平等問題

從其實施情況來看,有無賠償能力已成為是否適用和解制度的重要決定因素。通常情況下,能夠通過刑事和解達成協議的往往是那些有賠償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在履行了經濟賠償責任后,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從而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處理結果;而在一些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家庭條件差,即使他有和解的真誠意愿,但很可能因無力承擔金錢賠付責任而得不到被害人的諒解,導致失去和解機會。實踐中,可能出現有錢人因故意犯罪被免于,沒錢人因過失犯罪卻被告上法庭的情況,給人刑事和解是有錢人逃避罪責的“安全通道”的印象。

(五)刑事和解工作增加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量,但沒有納入各種評價體系

在審查中進行刑事和解,辦案人員從詢問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是否有和解的意愿,到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在當前檢察機關“案多人少任務重”的情況下,如果僅憑辦案人員“司法為民”的檢察情懷化解矛盾,將不利于刑事和解工作的長效開展。

三、完善刑事和解立法規定的幾點思考

如前所述,刑事和解具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高訴訟效率和節省司法資源的功能,但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刑事和解制度尚不能充分實現其承載的應有功能,而其出路就在于盡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規定,建立刑事和解適用所需的配套制度,從而使其發揮自身的合理價值。本文認為,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規定應重點考慮如下幾方面:

(一)明確刑事和解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

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主張。狹義的觀點認為,應限定在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注:例如,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應嚴格限定為依法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參見:甄貞,陳靜建設和諧社會與構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J]法學雜志,2006(4))廣義的觀點認為,只要有被害人,且被害人與加害人自愿和解的,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可以和解,只不過和解后的后果不同[1]。本文認為,在堅持當事人自愿、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原則前提下,可以折衷上述兩種觀點,適度推廣適用刑事和解。具體來說,刑事和解適用的對象應當是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低的犯罪嫌疑人,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年的在校學生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等。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應當是社會危害性較低的犯罪,其范圍可以限定為兩個:一是刑事自訴案件;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三是《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對于因親友、鄰里及同學、同事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無論是在批捕階段還是在公訴階段,都是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成和解的工作重點。對于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以及情節惡劣的犯罪、重罪、累犯和應當數罪并罰的案件,不適用和解。

(二)明確刑事和解的運行模式

在實踐中,刑事和解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委托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以上海市楊浦區公檢法機關為代表;二是檢察機關主持調解,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主要采取該做法;三是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檢察機關只負責提供簽約、履約場所,承擔告知和對合法的和解結果予以確認等工作,如河南、浙江等地采取了該做法。本文認為,刑事和解的運行模式宜采取由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方式。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首先是基于對效率的考慮。刑事和解程序包括和解準備、和解陳述、和解協商等階段,它所耗費的社會資源并不少于一審普通程序,在目前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面臨的案件壓力日益加大的情況下,由司法機關主持刑事和解不現實也不適宜。其次是基于對公正的考慮。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負責履行追訴職能,由檢察機關主持調解不具備中立性,不符合公正原則。

(三)明確刑事和解的適用程序

(1)提出與受理刑事和解案應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各自的訴訟人或檢察機關提出。公訴機關在接受提案之后,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提案是否具備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認犯罪及其悔悟程度;被害人愿意參與刑事和解的具體原因;案件的種類及其特點;當事人居住區域是否較遠。經過審查,如果公訴機關認為具備了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通過和解能夠產生符合各方利益的結果,即可以受理案件并展開和解前的準備工作。

(2)滿足主客觀條件主觀條件是指刑事和解應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辯與當事人雙方的和解自愿為基本前提;客觀條件則應以案件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且實際賠償為適用前提。

(3)刑事和解協議的達成及履行。刑事和解協議包括兩個主要內容:一是犯罪嫌疑人承認罪行、悔罪致歉,提出賠償方案并經被害人認可;二是被害人表示諒解并同意對犯罪嫌疑人減輕或免除刑事處分。在對刑事和解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之上,檢察官應當就賠償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為解決和解協議達成后雙方反悔的問題,可在程序的設計上作一些處理:犯罪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后,犯罪人應當立即向被害人交付約定的賠償金,由檢察官作出不決定或建議法官從輕處理。如果當事方未達成和解協議,應將案件按現有的刑事司法程序處理。

(四)建立刑事和解適用所需的配套制度

(1)擴大檢察機關的不裁量權實踐中,為了防止違法、違規濫用不權,上級檢察機關通常對不標準進行嚴格控制,并堅持將不率作為考核整體工作的標準之一,使得部分刑事和解后符合不條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進入公訴、審判程序,刑事和解提高訴訟效率及節約訴訟資源功能的發揮受到制約。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的公正與效率,應當擴大檢察機關的裁量權,使檢察人員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酌情作出不決定。

(2)進一步落實量刑建議權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一部分,但如何使量刑建議權落到實處仍是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如果在審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檢察機關在公訴時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但審判機關未予充分考慮,也會使這一制度的實際效果落空。檢、法兩院應聯合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將犯罪嫌疑人履行刑事和解協議作為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在量刑時給予充分考慮。

(3)建立必要的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為了解決在刑事和解中存在的因貧富差距所導致的刑罰適用不平等問題,應建立必要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從1960年代開始,許多國家就已相繼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通過這一制度的實施使那些因犯罪而受損的刑事被害人得到應有的補償。這一制度的推行已成為當今世界發展的趨勢。我們可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通過對刑事被害人的國家補償,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

(4)建立完備的監督制約機制,從訴訟程序、機制設置上防止刑事和解的濫用。一是完善檢務督察機制,由紀檢部門負責對和解工作的過程實施監督,如果案件當事人發現辦案中有不公平、不公正之處,也可以直接反映;二是加強匯報和備案制度。可由經辦人在案件審查報告中對和解情況進行說明,公訴部門負責人對相關情況進行監督。同時,由于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由基層檢察院辦理,可建立專門的備案表格,定期向上級院請示匯報;三是構筑外部監督體系,偵查機關對和解后不或撤案的,可以要求復議或復核;相關組織可以對檢察官的執法行為進行評議,舉報其不法行為;“還可以考慮將其納入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以強化外部監督。”[2]

參考文獻:

[1]謝鵬程刑事和解的理念和程序設計[J]人民檢察,2006,(14):97

[2]陳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國法學,2006,(5):106

The Practice Effect, the Puzzledom and Resolvent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HUANG Zhao ming, LUO Qiao lan, XU Hui li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Baiyun District, Guangzhou 510405, China)

從輕處罰申請書范文第4篇

關鍵詞:氣象 行政執法 法律文書 規范 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B

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民主參與和監督直接決定了依法行政的實現程度[1]。行政處罰文書是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行為的文字記錄,是相對人了解監督行政執法過程和結果的途徑,與實現行政民主化息息相關,所以行政處罰文書規范制作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基本內容。

氣象行政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授權氣象部門的法定職權。氣象行政執法文書的規范使用和制作是氣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內容,關系到氣象法的嚴肅性,也是維護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體現。然而,氣象執法研究多集中于法律依據、執法內容、責任考核等方面,針對氣象執法文書制作中的實際問題研究幾乎處于空白狀態。

本文在多年氣象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活動的基礎上,結合法學理論和制作實踐,對氣象執法文書制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并針對不同問題提出了改善建議,以期對未來氣象行政法治建設有所裨益。

一、氣象行政執法文書概述

目前學界對行政執法文書的定義尚不統一,但較為全面準確的定義是: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或進行行政管理行為時所使用的文書[2]。如此,氣象行政執法文書就是氣象主管機及其依法授權委托的組織依照氣象法的授權,對氣象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罰以及歸檔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書面文本和格式。簡單地講,氣象行政執法文書就是在氣象行政執法活動中所使用、制作的各類文書的統稱。任何其他機關和個人均無權制作氣象行政執法文書。

根據氣象處罰案件性質可以分為氣象簡易處罰案件和氣象一般處罰案件,一般性處罰案件的文書共有24類,可以分為必用文書和擇用文書兩類[3]。其中必用文書包括:處罰案卷封面、卷內目錄、立案審批表、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行政處罰告知書、案件討論記錄、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結(銷)案審批表、備考表;擇用文書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審批表、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解除證據登記保存審批表、解除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鑒定委托書、通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筆錄、案件移送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結案報告。

二、氣象行政執法文書的作用

(一)氣象執法活動的原始記錄

氣象行政執法文書是氣象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的原始記錄,每一類文書都發揮著對前一環節執法過程進行小結的作用,并作為下一環節執法活動的重要依據,一套完整的氣象處罰案卷是每一類文書環環相扣的邏輯集合。通過查閱氣象行政處罰案卷,能夠清晰地再現案情的真實情況,也可以剖析每一個具體執法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合理性。

(二)氣象執法程序公開的體現

行政執法信息公開是民主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基礎。氣象行政處罰程序公開包括文書格式統一公開和特定案件文書公開兩部分,其中文書統一格式的公開有利于相對人了解氣象行政處的步驟和過程,而特定案件文書的公開有利于被處罰對象接受相應的處罰結果,兩者相輔相成,公共保障公民對氣象行政處罰過程和結果的知情權,增強公民對氣象部門的認可和信任。

(三)氣象執法民主監督的保障

氣象執法文書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被復議和被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必須根據執法文書確定;其次,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中的被告應是執法文書上署名的氣象部門;最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間根據氣象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時間決定。

(四)氣象執法人員培訓的實用教材

每份氣象行政處罰案卷都能夠集中表現出執法人員法律素養、業務能力、邏輯思維、工作態度等內容。執法文書可以作為學習資料供執法人員學習,指導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規范的法律文書可以作為經典的執法案例進行學習,不規范的執法文書可以作為反面教材進行反思。認真學習已有的氣象行政執法文書,可以提高應用氣象法律法規的能力,提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綜合素質。

三、主要文書制作中常見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調查詢問筆錄制作的突出問題

調查詢問筆錄是氣象執法人員在查明案情的過程中向案件當事人、知情人及證人進行詢問時,如實記錄詢問過程的法律文書。調查詢問筆錄制作的突出問題包括:一是詢問邏輯性、連貫性差,導致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記錄不全、表述不清,降低了詢問筆錄作為后續處罰證明材料的可信度。二是文書制作時字跡過于潦草,出現調查人員代替被調查人簽字確認的情況,使得筆錄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力。此外,調查詢問筆錄還存在時間地點記錄不準確、法律用語不規范、詢問筆錄不完整、寫出擬處罰意見、缺少“此記錄屬實”等問題。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的突出問題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氣象主管機構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將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告知當事人的法律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的突出問題包括:一是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不統一。如在查處“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案件中,做出給予當事人警告處罰的現象經常發生[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此條罰則規定,對于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違法行為,并沒有警告處罰。],嚴重危害了氣象行政處罰的嚴肅性。二是處罰隨意性較大,主要表現為自由裁量權濫用,在缺少從輕、從重或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處罰不當,導致處罰額度不合理。三是違法事實敘述不完整、定性不準確,如未寫明違法時間、地點、違法標的物以及違法行為性質等。

(三)立卷歸檔材料存在的問題

立卷歸檔材料是指氣象行政處罰案卷歸檔時使用的案卷封面、卷內目錄以及備考表三種文書。其中案卷封面的常見問題包括案件類別簡寫、案由未使用“違法主體+違法行為+案”的書寫格式。卷內目錄常見問題包括卷內文件日期混亂、目錄內容與卷內文書不對應、頁碼不連續等。備考表常見問題是案卷確有需要特殊說明情況,但未在備考表中寫明、立卷人與案件承辦人不一致等。

氣象執法文書存在上述不規范情況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執法理念有偏差,“執法為完成任務”的觀念破壞了氣象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影響著執法人員對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認識和理解,為了完成任務而執法的理念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和行政處罰決定的不嚴肅。二是執法依據不統一,氣象法律法規立法本身存在缺陷,現行氣象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夠完善,與現實情況不契合,概念模棱兩可,并且氣象法相關規定缺少法定解釋,導致執法人員在實踐中無法準確把握。三是執法行為不規范,由于大部分氣象執法人員為兼職身份,所以平時對于法律知識學習不到位,行政處罰程序應用不熟練。四是當事人不配合,法律僅規定當事人有配合行政執法的義務,但在氣象執法實踐中,當事人不配合詢問調查、拒絕接收法律文書等情形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氣象執法的順利進行。這些都是導致部門氣象執法文書不規范的客觀原因。

四、氣象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制作的措施

(一)制定不同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氣象行政執法包括人工影響天氣、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雷電災害防御、施放系留氣球、氣象預報與傳播、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等方方面面,主要特點是專業性較強,且適用法條單一,所以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的處罰對象,將經常用到的法律條款規范地寫到不同格式文書中,執法人員在處理對應違法行為時只需要填寫基本信息即可完成。這樣的格式文書既可以實現氣象處罰決定的簡潔明了,又能夠提高氣象行政效率。

(二)動態調整行政執法文書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針對氣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執法體制、執法方式的改革、調整情況,動態調整氣象行政執法文書格式,完善執法文書內容,細化不同執法文書使用技巧。始終以方便操作為主要原則,及時收集氣象執法一線人員對文書使用的反饋意,了解文書在實際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具有針對性地完善氣象執法文書內容,滿足氣象行政執法的實際需要。

(三)健全執法隊伍,規范執法行為

一是執法要堅持屬地原則,小案自辦、要案集結。選拔政治素質硬、法律意識強、工作作風正的優秀人才加入到執法隊伍,克服職責不專的問題,逐步建立一支集執法和研究于一體的專業執法隊伍。二是要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對行政法、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和應用水平。形式上應多樣化,在集中培訓、法律授課等主要形式外,還應增加案例重演、執法競賽、案卷評比、外出調研、互助交流等形式,以期從不同角度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其執法行為。

(四)完善氣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機制

國務院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規定:“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氣象部門雖然每年組織開展氣象案卷評查工作,但是目前并沒有統一的評查制度,各地區的評查模式也存在差異。對此,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制定統一的《氣象行政執法案件評查管理辦法》,并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定期組織評查并公布結果,配合一定的獎勵和懲戒措施。同時可以推行氣象案卷電子化共享,有利于實時監督氣象行政執法行為,及時發現執法文書中的問題,方便不同氣象執法機構間相互學習先進經驗。

參考文獻:

[1] 金國坤. 依法行政的現實基礎[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142.

從輕處罰申請書范文第5篇

為逃避處罰投機取巧女大學生與“狼”共舞

2005年7月,從小和父親相依為命的靜雅,終于如愿以償,考上蘭州市一所大學。可靜雅和父親卻是愁喜交加。父親已經下崗三年,身體又不好,只能在家附近擺個小攤為生,這幾年為供靜雅上學已經借了不少錢。最后實在沒有辦法,父親將房子作抵押貸了款,靜雅才邁進大學的校門。

因為靜雅高考成績優異,為人處事又比一般同學成熟老練,便被大家推舉為班級團支部書記,同時擔任系團支部副書記。2006年9月,靜雅開始收新學期的團費,每個人14元,全系兩個班共420元。她把團費點好放到包里,可是第二天打算上交時,竟然發現團費不翼而飛。420元對她來說,可不是個小數目!靜雅充滿疑惑,包一直放在宿舍里,也沒聽說其他同學丟錢,排除外來人偷竊的可能,那么應該是同宿舍人的所為,而且平時她手頭拮據,也只有她們才知道自己現在有錢。想到這里,靜雅沒有把丟錢的事情聲張出來,而是裝作若無其事的樣子,暗地里打聽排查。

排查了幾天也沒結果。靜雅越想越氣,一個念頭跳出來,一報還一報!上晚自習時她瞥見同學薛曉麗的包放在課桌上,而人正好離開。靜雅看了看四周,教室里比較混亂。鬼使神差,她把手伸了出去。她的心怦怦地跳著,將整個包裝進自己的大包里匆匆離開教室。來到僻靜之處打開錢包,只有70塊錢和其他物品,靜雅有些失望地將錢裝起來,把包和其他物品放在圖書館外面的窗臺上,希望有人撿到歸還失主。兩天之后,靜雅聽說薛曉麗報了案,學校派出所已著手調查,心中十分緊張。而且更麻煩的是,自己在慌亂之中,將薛曉麗的身份證和錢混在一起裝了回來。這張身份證讓靜雅如坐針氈,想信手扔掉,但良心上又過意不去,可留在身上萬一被人發現就是有力的罪證。苦思冥想,她終于有了辦法。4月15日下午,靜雅來到薛曉麗的宿舍佯裝找她聊天,并趁其不注意將身份證扔在地上。她以為這次能逃過一劫,但她失策了。

第二天,靜雅接到學校派出所民警成強的電話,叫她去一趟。靜雅的心中七上八下,一種不祥的預兆讓她心神不安。成強是位四十出頭的中年男人,他公事公辦地說,接到同學舉報,有人丟了錢包,而靜雅是最大嫌疑人。原來,那天靜雅一走薛曉麗就發現了和錢包一同丟失的身份證,而且那之前只有靜雅來過,再加上她丟錢包那天靜雅離她最近,而且又提前離開教室,于是,靜雅便成了嫌疑人。起初靜雅不承認,但沒幾個回合就招架不住,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交待清楚后,成強說“好吧,你回去等候處理。”靜雅這才意識到后果,一臉驚慌地懇求成強:“幫幫我吧!千萬別往學校報。”成強說:“那好,改天我們換個地方談。”

靜雅跌跌撞撞從派出所出來。雖然70元錢還不到立案的數目,但干部職務肯定要被撤的,她在老師和同學面前將無地自容,更要命的是,如果記錄到檔案里,自己一輩子背著這個污點,無論就業還是其他方面,都會受到不小的影響。靜雅又想到家里,如何向含辛茹苦的父親交待,自從父親離婚后自己就是他的全部希望。自己從小就是個不幸的孩子,好容易才有了今天的局面,難道要讓這一切毀于一旦嗎?這時靜雅突然記起成強的那句 “換個地方談”,他的表情若有所思,話語中也帶著曖昧。可能當時靜雅太緊張了,現在想起來,他是有另外一層意思的。派出所還沒有公開處理,同學們頂多只是猜疑,70元錢也不是大數目,應該有辦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成強,絕對有權利來處理這件事。可是如何“換個地方談”,如何在代價最小的情況下讓成強免除對自己的處分呢?思前想后,靜雅做了個大膽的決定。

9月17日下午,靜雅打電話給成強,請他吃飯。出乎意料,成強竟然拒絕了她的盛情邀請。于是,第二天,靜雅又給成強打電話,約他到城關區某KTV量販見面。果然,成強很爽快地答應了,并如約而至。

兩個人在包廂坐下來,要了啤酒,邊喝酒邊唱歌。兩首歌剛過,成強的手就伸過來,攬住了靜雅的肩膀,靜雅沒回應也沒拒絕,默認了。當成強得寸進尺,摟過靜雅往沙發上按時,卻受到靜雅毫不猶豫的拒絕。靜雅約成強時已料想到他會占自己的便宜,但是自己絕對要把握分寸。這回輪到成強奇怪了,“不是你三番兩次邀請我來的嗎?”“是啊,我想和你交個朋友,以后對我多多關照。”靜雅帶著討好的誠懇。沒想到成強很不屑地笑了,也許他看出了靜雅的心思,便意味深長地對她說,“你的材料我正在整理,很快就上報,你看著辦吧。”靜雅明白他的用意,正在猶豫不決的時候,成強一臉壞笑地說,“什么事我都會替你擺平,但你得讓我舒服一次。”這話過于露骨低俗,也太不把自己當人看了,靜雅憤怒地說,“我是有求于你,可是用我的身體作交換,這代價也太大了!”成強笑笑,“那可就沒人能幫你了,材料明天就會上交了。”“別這樣……”靜雅不知該說什么了。成強見她軟下來,再次把她壓在沙發上。恰巧這時,KTV量販的保安走了進來,成強只好放手。成強拿出100元錢,對靜雅說,“知道你家里困難,這點錢你留著用吧。”靜雅不接受,成強則說,“如果不拿錢那就別想讓我幫你!”無奈之下,靜雅接過了那張百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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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下午,成強再次打電話給靜雅,“丟錢的同學想與你面談,你過來一趟。”并報出地點是某娛樂會所。上次的有驚無險讓靜雅不得不戒備起來。考慮再三,她決定不去。

晚上9時,成強又連著給靜雅打了幾個電話,都是催靜雅赴約,聽得出,他已經有些惱火了。靜雅萬分矛盾。 “一定得把大學讀完,不能讓這個男人壞了我的事”――這個念頭最終讓她同意赴約。

成強見到靜雅后笑著說,“你自己的事也不熱心,再不來我可要走了。”然后他又賣乖地說,“我已給薛曉麗做通了思想工作,只要你補償她200元損失,她就撤訴了。”靜雅連連向他表示感謝,成強則舊話重提,“你讓我辦的事我辦到了,你這回得讓我舒服了吧。”靜雅堅決不同意,成強二話不說就撲上來。靜雅本來還抱著僥幸心理,也許能和他周旋一番化險為夷,但根本就沒有機會。靜雅不停地反抗,可是畢竟有求于他,怕激怒了他對自己不利,終于讓這個男人得逞了。之后成強對靜雅說,“咱們就這一錘子買賣,我這樣也是幫助教育你,讓你有個教訓,以后再要偷別人的錢,你就會想起我來,想到你付出的代價。”靜雅又羞又氣,這個男人了自己還洋洋自得。隨后成強又塞給她100元錢,“你要給薛曉麗還錢,拿著吧。”靜雅拒絕拿錢,“我已經找到了一份兼職,很快就會賺夠錢。”但是成強不由分說,硬是把錢塞到靜雅手上揚長而去。

靜雅含著屈辱的淚水回到宿舍。一想到自己的第一次被這樣一個齷齪的男人奪去了,心中就有說不出的恨,她甚至討厭自己的身體。受辱帶來的心理壓力之大超乎了她的想象。她悔恨萬分,盜竊70元的處罰后果和這種傷害比起來,又算得了什么?為什么自己當初竟鬼迷心竅執迷不悟,不肯承擔自己的過錯只想逃避呢?靜雅不敢再想下去了。她意識到,這種傷害完全可以避免,可自己卻像個。從此靜雅陷入痛苦的深淵,這種煎熬讓她無所適從。

9月21日,事發三天后,靜雅終于平靜下來。她含淚寫好了書,同時將受辱時的內褲護墊留下來,她要讓成強得到應有的懲罰。可是書寫好后,靜雅又猶豫了。日子一天天過去,派出所那邊也沒有什么動靜。一周之后,成強打電話給靜雅,再次約靜雅吃飯,被靜雅拒絕了。靜雅報著僥幸心理,安慰自己說,這一切很快就會過去。沒想到更倒霉的事情等著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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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期間,靜雅感覺下身瘙癢、白帶驟然增多,她有種不祥的預兆,立刻給成強打電話。沒想到成強卻說,你別那么大驚小怪,我可是清白之人,除非你自己有問題。靜雅氣得摔下電話,同時也想可能真的是自己小題大作,虛驚一場,于是,就悄悄買了瓶潔爾陰,但是情況并未好轉。靜雅再給成強打電話,對方竟然關機。靜雅明白,成強正像躲瘟疫一樣躲自己呢。可是怎么辦呢?自己沒錢,更怕在大醫院碰見熟人,只好來到離家兩個街區的一個小診所。大夫初步診斷為淋病,建議靜雅輸一種進口藥,說是兩針就能解決問題,可是一問價格,一針要500元。靜雅拿不出這么多錢,大夫就虎著臉說,沒錢就只能打打青霉素了。輸了三天液后,局部癥狀消失了,靜雅稍稍松了口氣。

返校一周后,靜雅的下身又開始不舒服起來,而且這次特別嚴重。靜雅沒辦法只好跟爸爸撒謊說學校組織活動,這才要了100元錢來到省生殖保健院。大夫檢查完,又了解了病史后,很嚴肅地告訴靜雅,得了淋病要在培養出淋菌后,才能知道什么藥對此病最有效,不能只簡單地輸青霉素,因為現在50%以上的淋菌對青霉素已經抗藥,所以暫時的好轉并不代表疾病已經痊愈,只能說明疾病由急性轉為慢性,向更深層發展,很難治愈了。靜雅立刻就慌了,忙問大夫那該怎么辦呢?大夫說,現在要治就得用更好的藥,一個療程要2000多元,而且多個療程才有效果。

成強,這個混蛋!靜雅氣憤之極,再次找到成強,要他對自己的病負責。沒想到成強對她嗤之以鼻,“你又不是處女,天知道和哪個男人出了事栽贓到我頭上,我不會當冤大頭!”成強如此賴賬還羞辱自己,靜雅瘋一樣沖上去打他,成強更是窮兇極惡,像抓小雞一樣提起她狠命摔在地上,更加惡毒地罵道,“隨便和男人上床的下賤女人!”靜雅簡直氣暈了,可是面對人高馬大的成強,只好絕望地離去。

病情更加嚴重,靜雅實在走投無路,終日抑郁不安。班主任老師發現了她的異樣,把她叫出來和她談心。靜雅終于哭著說出自己不幸的遭遇。班主任一聽事態嚴重,立刻跟靜雅的父親聯絡,并拿出自己的錢讓靜雅先去看病。父親知道了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后,望著家中空空的四壁,同樣無奈而氣憤,最后他鼓勵靜雅,“我們能做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可是靜雅還是擔心學校這一關,再次找到班主任,老師對她說:“放心吧,我已和系里通過氣。你是犯了錯誤,但考慮到具體情節,學校還是會從輕處理的,完成學業沒問題!”而薛曉麗也早撤回了對靜雅的舉報信,她主動找到靜雅,非常誠懇地說,“沒想到這件事情給你帶來這么大的傷害,你先看病,錢可以慢慢還我。”班主任老師和班上其他幾名同學湊錢給靜雅看病,還鼓勵靜雅,接受教訓,擦干眼淚朝前看。在父親和老師的鼓勵下,靜雅決定,寧可背上盜竊的處分,承受輿論壓力,也要討回公道,讓成強受到應有的懲罰!

2006年10月21日,靜雅來到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報案,并拿出了報案材料和那條帶有精斑的護墊。公安機關對此案很重視,立刻展開全面調查,很快決定對成強執行刑事拘留。成強承認和靜雅發生過關系,但拒不承認,說是你情我愿的互惠互利。但法律是公正的,2007年3月20日,蘭州市城關區法院一審判決,成強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

靜雅的事情很快在學校傳開,但結果并沒像她想的那么糟,同學和老師沒有對她另眼相看。靜雅遞交了團支部書記辭職申請書,打算以平靜的心態接受處罰。系里將辭職書收下了,但沒有馬上批準,而是給她一個機會,希望她重新站起來。現在靜雅的病情已經基本穩定,正在逐步走出心理陰影。有了這次教訓,她說自己一定會嚴謹地把握未來的人生。

編后:靜雅的經歷可以讓所有的女孩引以為戒。一個人要有規范堅定的行為準則,勇于承擔自己的過錯,任何自以為是的投機取巧都有可能授人以柄,給自己造成難以自拔的傷害。而一旦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世界就會海闊天空,事實永遠沒有我們想象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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