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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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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論文

外資并購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外資并購,特點,問題,法律對策

20世紀90年代以來,當西方國家的經濟普遍步入調整期、發展速度減緩時,我國的經濟發展卻是一枝獨秀,保持快速增長。穩定的政局、巨大的市場和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著大量國際資本駐足中國。綜觀在華的外國投資,雖然新設項目或企業的“綠地式投資”仍然占據外國投資的主體,但并購式投資悄然升溫已是不爭的事實。尤其是近幾年,隨著我國入世承諾的履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外資并購環境日益寬松,越來越多的外商(包括港澳臺商)看好并購投資,并購規模越來越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也越來越廣泛和深入。追蹤和把握外資并購的新情況和新動向,探討外資并購的利弊得失和法律完善,對于正確引導外資投向、提高外資利用績效、保障我國經濟安全與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外資并購的發展特點與動向

不同時期外資并購的政策制度不同,外資進入我國市場的目標和方位也就不同。前幾年,外資并購主要是圍繞殼資源,旨在通過殼資源將外資置換到上市公司,換取上市地位和連續融資能力;現在,隨著外資并購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政策日漸減少,外資直接并購上市公司已成為可能,相應地,外資并購的目標和重心也逐步發生轉移,由注重控制殼公司到注重產業發展,由獲取融資便利為主要目標轉向以搶占市場資源、取得優勢地位為主要目標,顯示出高起點、大思路、大動作、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戰略性特點和發展趨向。進一步審視和預測,外資并購的發展主要具有以下特點與動向:

(一)并購行業的選擇性

我國加入WTO后,外資政策變得更加連貫,外資待遇進一步改善。總的來說,外資在我國的投資前景十分光明。可是投資哪些行業更能績優一籌呢?這恐怕是令來華投資的外商最費思量的,也是我國企業應當了解、以及時把握有利條件和時機的。對此,筆者研究認為:首先,考慮到國內產業的集中度、全球國際分工以及我國企業的比較優勢,未來我國的外資并購將以資源性并購為主,會較多地集中在一些擁有核心資源的資金、技術密集型的行業,如汽車、電器、通訊設備、化工、醫藥等行業。以汽車業為例,在我國汽車市場持續走高、發達國家生產能力相對過剩以及世界性產業結構調整的背景下,外商投資我國的汽車業無疑可以迅速分享國內汽車業畸高的利潤,也可在較長時間內傍依國內汽車業巨大的增長潛力。其次,隨著我國入世承諾的逐一落實,筆者認為,外資會主動地進行投資結構調整,從競爭激烈的行業退出,進入一些新對外資開放的領域。這樣,外資并購的熱潮會由制造業逐步向服務業擴展。事實上,這一趨勢正在顯現。在服務貿易領域,外資并購除已染指商業、酒店旅游業外,正在向金融業進軍。例如,2001年12月29日,匯豐銀行及香港的上海商業銀行分別參股上海銀行8%和3%;國際金融公司則在原持有上海銀行5%股份的基礎上增持2%的股份,并斥資2700萬美元購入南京市商業銀行15%股權;東亞銀行、花旗銀行等也正洽商參股或控股國內商業銀行。2002年6月4日,中國證監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的出臺,則表明我國金融業正式向外資打開“門窗”。可以預見,今后幾年,質地優良、業績穩定的國內銀行股將會成為外資并購的熱門對象。

(二)并購對象的特定性

我國外資并購不同于內資并購,外資并購以“強強聯合”為主,內資并購以“強弱聯合”為主。意欲在我國市場一展宏圖的跨國公司,大多選擇我國各行業中實力強勁、業績優良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龍頭企業,作為其并購對象。其中,上市公司因是各行業的“領頭羊”,自然就成為外資并購追逐的熱門。在實踐中,雖然外資并購的方式五花八門,但往往殊途同歸,即:以控股國內大中型上市公司、進入我國的證券市場為目標。例如,2001年3月,世界上最大的輪胎生產企業法國米其林通過與中國輪胎生產的龍頭企業輪胎橡膠組建合資企業,在控股合資企業后再斥資3.2億美元反向收購輪胎橡膠核心業務和資產,從而實質性地控股輪胎橡膠,間接進入我國證券市場。

(三)并購形式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對外資進入資本市場限制較嚴,加之外國投資者在華投資的戰略目標各不相同,因此在實踐中,外資采取了各種并購形式以控股或參股國內上市公司。常見的形式有:第一,協議購買股權。外資通過協議購買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達到并購目的。如1998年8月,韓國三星康寧株式會社協議受讓了深業騰美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賽格三星21.37%的股份,成為其第三大股東;俄羅斯阿康公司協議受讓山東紅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8%的國有股后,將紅日化工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第二,認購上市公司新發B股。典型的例子如1995年9月,美國福特汽車公司以4000萬美元認購江鈴汽車新發B股,以持股20%而控股江鈴汽車,首開外資通過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份實施并購的先河;2002年3月,全球最大水泥制造商HolchinB.V.購買華新水泥向其增發的7700萬B股,以持股23.45%而成為華新水泥的第二大股東。第三,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權而間接控股上市公司。為了控股上市公司,進入證券市場,外資常常采取迂回戰術,通過控股或參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而間接地控股上市公司。例如,2001年10月,阿爾卡特通過控股上海貝爾而間接控股上市公司上海貝嶺。第四,新建獨資或合資企業以間接收購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收購國有企業股權而建立并且控股合資企業,進而間接地收購上市公司。例如前述的米其林與輪胎橡膠組建合資企業、再收購輪胎橡膠一案。對于外資想進入的行業或市場,如關稅或非關稅壁壘較高的汽車業,以及目前對外資進入限制較嚴、但入世后逐步開放的電信、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跨國公司往往先和國內企業聯合成立新的合資企業,然后伺機進入目標市場。

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程度日益提高,外資進入我國市場的限制日益放寬,有關外資并購的政策制度也陸續出臺,外資企業上市和直接并購上市公司正逐步成為可能。在這一背景下,外資并購的形式將更加多姿多彩。除前述形式外,要約收購、債轉股、換股收購或融資收購等也正開始并將繼續登臺外資并購。

二、外資并購暴露出的問題

綜觀跨國公司近年來在我國的直接投資,不可否認其對我國經濟有積極促進的一面,特別是在國有企業經營機制轉換、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外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使我國的引資目的基本達到。但其存在的隱患和消極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以下對現階段我國外資并購中所反映出的一些問題加以昭示,以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及早預防和應對。

問題一:盲目跟風和追捧。

一些企業視外資并購為香餑餑,盲目跟風和追捧,結果不但沒有獲得預期效益,而且釀成損失。事實上,外資并購并不必然提升并購企業的效益或上市公司的價值,相反面臨很大的風險。在這方面中外已不乏教訓。美國《商業周刊》的一項研究顯示,美國從1998年春開始掀起的并購熱潮很多是盲目的,購買者付出的高昂代價吞噬了全部的潛在收益,整整61%的買主毀損了股東的財富。而前文提到的華新水泥與HolchinB.V.公司并購一案,華新水泥并未因并購而取得實質性收益,因業績長期保持“微積分概念”,華新水泥甚至連再融資資格也喪失了。可見,面對外資并購熱潮,我國有關部門和企業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對外資并購的利弊作周密地調查和理性地分析,以知己知彼,有所為有所不為。

問題二:規避外資政策和法律。

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各有其戰略目標,彼此間難免有利益沖突。要實現雙贏,關鍵是引導外國投資在東道國的產業政策范圍內運行,使外國投資與東道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一致。為此,東道國政府一般都制定有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如我國1996年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定期編制和修改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然而,透過我國的外資并購潮可以發現,一些外商并購我國大中型企業,在獲得以低成本獲得目標企業的成套生產設備和熟練勞動力、利用目標企業的銷售渠道占領國內市場的利益的同時,還嘗試越過雷池-采取一些間接或變通的方式,隱性地突破我國現行的產業政策和外資準入限制,以獲得更大的利益。這種苗頭如任其發展,既會破壞我國外資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嚴肅性,影響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又會導致外商間的不公平競爭,擾亂正常的投資秩序,最終危及外國投資者自身的長遠利益。這是我們在引進外資中尤其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和控制的。

問題三:國有資產流失和中方合資人利益受損。

有的外資并購采取這樣的手段:由國際金融投資企業先收購我國企業加以重組包裝,然后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將其在合營企業中的股份在國外證券市場上市轉讓。著名的案例如1993年7月中策公司收購太原雙喜輪胎公司和杭州橡膠廠后,在美國百慕大注冊成立“中國輪胎控股公司”,該公司實際上屬于“空殼公司”,其資產即是中策公司在太原輪胎公司55%的股份和在杭州橡膠廠51%的股份;其經營記錄也來自這兩家公司。然而,境外控股公司的股票發行量卻是依據外國投資者在合營企業中的股權擁有量來確定的。據美國第一波士頓銀行的材料透露,中策公司以“中國輪胎控股公司”的名義發行了610萬股普通股。這種做法的實質是,外國投資者利用合資企業的資產實力和合資中方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及信譽,片面地只將外資股權上市,不但獲利只歸外國投資者所有,而且將控股公司的股票賣出去會導致原合營企業中外方合營者身份的變更,即由控股公司所取代。如果該控股公司又由某一外國公司所控制,則合營企業的控股權同樣會轉移到該外國公司手中。國際金融投資企業的這種投資和運作資本的方式,使我國國有資產特別是無形資產大量流失,中方合資者的利益遭受損害。

問題四:造成壟斷或壟斷之威脅。

如前文所述,跨國公司在選擇并購對象時,大多青睞于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龍頭企業,利用其轉換經營機制之機實施并購。其并購效應不僅僅是對被并購企業的控制和掌握,而是往往溢出為對該企業所涉及的整個行業的事實控制和掌握。有的跨國公司甚至一攬子收購了我國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所有國有企業的控股權。典型的例子如香港的中策公司連續收購了福建等地的41家國有企業和輕工系統的101家企業。由于外資已在某些行業如醫藥、計算機、膠卷、移動通訊等占有相當可觀的市場份額,在這些領域積聚實力,蓄勢待發,正在造成壟斷之威脅。

三、規范和發展我國外資并購的法律對策

引導和規制我國的外資并購,使之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是我國今后將長期致力的重大課題。要實現這一目標,關鍵在于制度建設,在于建立健全外資并購的相關政策和法律制度。而在市場全球化、生產和投資全球化的今天,各國的外資政策制度日益國際化和趨同化。尤其是WTO《TRIMs協議》的通過,對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外資政策與立法構成實質性影響。鑒于此,筆者認為,在建立健全我國的外資并購制度時,我們既要考慮自身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目標,又要兼顧現有國際法制度的相關規定;特別要善于借鑒國外行之有效的立法和管理經驗,大膽采用已表現為國際通例的措施和做法,力求趨利避害。遵循這一思路,筆者針對我國外資并購的上述動向及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以下應對辦法:

1、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明確界定禁止外資進入的領域。

為了使外資有利于東道國的發展,各國外資法都對外資進入的行業范圍作了明確規定。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某些事關國計民生的部門均不對外國投資者開放。例如美國法律(反壟斷法)禁止外國人或由外國控制的公司在自然資源和能源、電力、采礦、通訊等方面投資;法國將出版、公路運輸、車輛租賃等列為禁止外資進入行業。禁止外資進入的領域,任何性質的外資均不能進入,跨國公司以并購我國企業的形式進入也同樣不被允許。因此,我國應在不違反國際義務的基礎上,把好外資市場準入關;應根據經濟發展目標和國家利益的需要,及時調整我國的產業政策,定期公布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將利用外資和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引導其流向高技術產業和農業、交通業、能源和原材料和第三產業。既要避免跨國公司利用現行法律和監管漏洞繞過我國的行業限制,也要避免外資并購對我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造成不利影響。

2、建立健全外資并購的法律體系,強化外資并購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法制很不完善,導致外資并購無法可依和出現問題后控制乏力。近年來跨國公司活躍的并購行為引起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外經貿部多次組織相關立法和政策研究。2002年11月初,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我國第一個有關外資并購的文件,其出臺意味著外資并購法治化已拉開序幕。當然僅此是遠遠不夠的。筆者認為,建立和完善外資并購法律體系,還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和制訂反壟斷法,防范外資對我國的地區性壟斷和行業性壟斷,以維護競爭秩序,保護民族工業。在立法中,基于保護本國企業成長、維護本國經濟利益的需要,可以規定反壟斷法的適用例外。這種平衡利益的立法方式已成為各國通例。如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規定了對中小企業合并的容忍條款。“合并企業的年銷售額總共不足5億馬克,合并不受限制。”“一個獨立的和年銷售額不足5000萬馬克的企業可以不受限制地接受企業的兼并。”對非橫向合并也可考慮采取較橫向合并寬容的態度。我國在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同時,可結合國情作適當的修改。比如在對跨國公司是否形成壟斷的審查方面,我們可以采用雙重標準,即除了采用西方國家常用的競爭經濟標準外,還采用公共利益標準。前者須從市場規模、市場結構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者的意義則在于:如果某項企業合并,即使不直接扭曲和限制競爭,但危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被禁止。反之,如果一項集中行為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競爭,但有利于國家的總體利益,也應予以批準。

(2)嚴格外資并購審批制,加強對重大外資并購的監管,對重大跨國并購加以限制。

第一,規范上市公司收購,建立相應的法律監管機制。特別是貫徹落實信息披露制度,推行定期報告制度和合并報告制度,將外資并購的事先監管與持續性監管相結合,使審查機關及時掌握外資兼并狀況和發展規模,以便作出相應的決策,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此外,還應研究制訂收購要約制度、強制收購制度和反收購制度,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第二,應區分不同行業,對重要行業外國人持有的股權加以限制。我國應加強對重要行業外資并購的統一審查,包括實質性審查和程序性審查。實質性審查主要考察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及所處地位,審查外國投資的性質、目的、動機和對本國經濟所產生的影響。程序性審查即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對此,可以引進外國有關股權集中度的定期報告制度。例如,美國對外國政府、企業、個人持有的涉及工業技術和國防機密企業的股權,要求其必須聲明放棄經營權,只能保留分配利潤的權利;還規定外國人在電報企業的合營公司或衛星通訊公司中所占股權不超過20%;在航空和海洋運輸業中所占的股份不得超過25%.第三,對跨國公司通過在華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濫用市場優勢、影響我國國內市場競爭秩序的,我國可制訂“同一經濟實體規則”加以控制。因為跨國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受到其母公司的控制或支持,已經或可能嚴重影響國內市場競爭秩序的,因此可視其與母公司或總公司為同一經濟實體而加以控制。

(3)協調和完善配套制度。

首先應協調現有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加以發展和完善。應協調《公司法》、《證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的相關規定,使其在實踐中相互配合。例如,改革《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授權資本制”,可考慮采用與《公司法》一致的“實繳資本制”,嚴格外資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數額,避免外商“借殼上市”、不出資或少出資而收購國有企業。其次應加速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和產權制度的改革,培育產權市場,發展中介機構,健全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會計審計制度、國有資產評估制度,以加強外國投資監管、提高引資績效,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

總之,當前我國外資并購所表現出的種種動向,對我國經濟發展既有積極作用,又存在負面影響。我們只有在繼續實行對外開放的基礎上,借鑒西方成功的立法和實踐經驗,結合我國實際針對性地加強有關外資并購政策制度的研究、建構和實施,并輔以其他綜合性手段,才能在引進和利用外資中趨利避害,維護國家的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M].法律出版社,1997。

[2]余勁松,中國涉外經濟法律問題新探[M].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3]王巾英、崔新建,中國利用外資理論效益管理[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外資并購論文范文第2篇

2006年,中國銀行業在經歷了一輪復雜的改制之后,合并和收購將成為銀行業內又一輪重要的表現。尤其是民生銀行、浦發銀行、招商銀行、華夏銀行、深發展等銀行股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分別為6.04%、7.01%、17.95%、14.29%、17.89%,其本身控股地位不高,再經過股改支付對價后,控股地位還會被削弱。銀行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會獲得二級市場流通權,但由于銀行股股權分散,大股東持股比例低,而且面臨控股權的挑戰,存在被它方收購的危險,即使非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后獲得流通權,也未必會拋出手中所持股票。這些非流通股股東不但可能不減持股份,反而可能會繼續增持股份。如果銀行股被市場普遍看好,一旦出現控股權爭奪,收購與反收購題材也自然出現。

外資銀行入駐中國的腳步步步逼近,中國銀行業將面臨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花旗集團與浦發銀行日前宣布,前者對后者的持股將增加至19.9%;就在2006年3月中旬,匯豐銀行的一家支行落戶北京中關村。距匯豐中關村支行開業前不到一個月,即2月18日英國渣打銀行在北京的燕莎支行也正式開業,是繼花旗和匯豐之后,第三家在北京開設了同城支行的外資銀行。更早些時候,以私人理財業務著稱的荷蘭銀行,也在繁華的王府井地段開設了在華的第四家經營貴賓理財業務的支行。拋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引進的海外戰略投資者外,匯豐、花旗、德意志、渣打也分別入股交通、浦發、華夏、渤海等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通過入股中資銀行,不僅獲得了品牌、網點、客戶資源等,并且在承銷上市時獲得了巨額利潤。

再過幾個月,根據加入WTO的承諾,中國金融業將全面開放。這種步伐的加快,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的正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從管理角度講,有利于國資銀行的內部改革。面對外資銀行的步步緊逼,在過去的一年中,中資銀行動作頻頻:處置不良資產、充實資本金、股份制改造、上市等。這期間,產權結構、管理經驗、內控機制都有所改觀。我國主要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防范風險能力、持續發展能力、經營管理水平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讓我們看以下的幾組數據:商業銀行中不良貸款率從2003年的17.2%下降到8.9%,首次降到1位數;商業銀行中資本達標的數量由2003年8家上升到53家,達標銀行的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比重由2003年初的0.6%上升到75%;主要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抵補率達到32.6%,較2004年提高了12.4個百分點;貸款損失準備金抵補率超過90%的銀行達9家,其中提足準備金的銀行有7家,分別比2003年增加3家和4家;主要商業銀行所有者權益為1.1萬億元,較2004年增長24.5%,首次超過貸款、資產和存款增長率。

其次,有利于國資銀行開拓新的業務。為了應對外資挑戰,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創新意識呈現出逐步增強的趨勢,在制度創新、業務創新等方面取得了較大進展。

其次,從2006年12月開始,外資銀行將被允許在中國的任何城市經營人民幣業務,為他們存貸款、理財,成為中國居民享受銀行服務的又一新選擇。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去國有銀行辦理10萬元的業務,你要和辦理三四百元業務的人一起排長隊,這是很多客戶的切身體會。而外資銀行則根據客戶所辦業務金額的不同,設立不同的通道。荷蘭銀行推出的貴賓理財服務則直接把目標鎖定在20%的客戶,即管理學界所熟知的“80/20”原理—即80%的價值是來自20%的客戶。雖然一部分中資銀行也推出了針對高端客戶的產品,但是在宣傳力度、服務質量、產品結合的針對性上還不是很強。另外,國際上一些較好銀行金融產品、結算工具、理財產品、優質服務等中間業務收入份額高達50%以上,而我國商業銀行的贏利模式一直是依靠發放貸款資產為主,中間業務收入平均不到10%,改變以貸款為主的贏利模式,迅速擴大服務、產品等中間業務收費范圍和領域,與國際銀行業贏利模式迅速接軌是一個必然趨勢。對于新興的中國銀行業來說,這個挑戰充滿了強烈的刺激,只有不斷創新才能追趕和超越,不能一直跟在別人后面走,不創新就要被兼并收購,創新已經是中國銀行業是非做不可的事情。

第三,有利于國資銀行提高服務質量。與國資銀行相比,外資銀行的最大優勢在于,他們對服務更為注重。目前,我國的銀行業已經在服務上下了很大的功夫,比如招商銀行,是國內最早提出“五星級”服務的銀行,從現在發展來看,的確贏得了不少的客戶,有目共睹。老百姓最常去的銀行是自己認為服務最好的銀行,而并不是實力最強的銀行。但我們也可以看到,老牌的國有銀行服務還是不太盡如人意,服務人員辦事拖沓,效率不高。我們經常可以看見這樣的場景,好多人排著長隊等待取存款,卻只有一兩個窗口在辦公,其他窗口沒有說明任何原因的暫停服務;或者還沒有到下班時間,就忙著收拾東西,不予辦理業務等讓人看了心里不舒服的行為。從去年起,我國的商業銀行各種收費就已經與國際接軌了,銀行卡收費、小額存款收費、提前還貸收費、跨行交易收費等等,但是商業銀行收費必須建立在服務創新和產品創新上,服務還是原來的服務水平,產品還是傳統產品,就會使老百姓頗有微詞。

最后,加快了良性競爭和打破壟斷。從規模上講,目前國內沒有能與四大國有銀行抗衡的銀行,但外資銀行資本雄厚,它能夠刺激中資銀行業的緊迫感,促使其提高效率,提升競爭力。競爭即優勝劣汰,能加快促進國內銀行業的整合改革。

當然,外資銀行的大舉進入也會帶來一些弊端。毋庸置疑,引進外資對于增強我國金融企業活力并逐步向現代金融企業轉變,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在銀行改革的引資過程中,的確也出現了許多與我們引資初衷和意圖相悖的情況。溫總理在今年3月14日的中外記者招待會上強調,在銀行改革的過程中,要堅持兩條原則:第一,就是國家絕對控股,從而保持對經濟命脈的控制權,防范金融風險。第二,加強對改革全過程的管理,完善內控機制和監管體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給中國金融業的改革吃了一顆定心丸,也是對目前一些過激說法的有力回擊。

雖然,中國經濟只有融入到世界舞臺中才能舞的更精彩,可是對于體制落后,身負歷史頑疾的中國銀行業來說,怎樣去應對還是一個難題。我們既要繼續推進改革,同時應該注意避免損失。國資銀行如何應對外資銀行的入侵呢?

第一,與狼共舞,只有自己也成為狼才有資格跟洋狼共舞,如果是雞的話就變成了盤中餐。現在全世界各行各業都進入了收購兼并時代,最后剩下的是寡頭壟斷。像汽車行業,全世界只剩下九家;快遞行業,全世界剩下四家;飛機行業剩下兩家;今后銀行業也會經過這個過程。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中資銀行可能會發展成為三種趨勢。第一類,就是跟國外銀行共舞,共享榮華富貴,甚至躋身國際市場,成為中國銀行業的龍頭;第二類,規模不大,但在一個細分市場里面屬一屬二,有自己的特色,可以立于不敗之地。第三類,由于種種原因被收購兼并以至于不復存在。

第二,加快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進程,提升銀行資本金,讓銀行本身提高風險管理的能力。外資銀行“入侵”后,面臨實力雄厚的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國銀行業實力明顯薄弱,若國資銀行繼續維持國有獨資形式,其資本充足率不僅得不到提高,甚至將會進一步下降。解決國有銀行資本金不足問題有三條途徑,一是由財政繼續注資,但近期來看可能性不大;二是通過商業銀行發行債券的方式,但受巴塞爾協議有關條文的限制不可能隨意發行;看來只有實施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實行產權多元化,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金不足問題。另外,產權多元化之后,外部監督的加強,現行的各項管理制度才能發揮效益。

外資并購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外資并購 商標 評估 

 

外資并購是引進外資的重要形式。所謂并購是企業合并與收購的總稱,企業并購最先在英美國家實踐和提出,它泛指以取得企業的財產權和經營權為目的的合并、股票買入和經營權控制等活動。在我國,外資并購指的是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外資進入中國的方式有了重大改變,那就是與中國的知名品牌企業合資。外資的進入雖然給中國經濟發展注入了資金、帶來了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法,但外資進入中國時所采取的所謂商標戰略給中國企業帶來的品牌損失和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威脅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一、外資并購中商標價值評估狀況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為了表明自己、區別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可視性標志,即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標志。外資企業愿意并購中方企業,更多看重的是中方企業的商標價值,因為對于現代企業而言,商標已經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產品的標識,更多意義上是代表一個企業產品的質量、企業文化和在所屬行業中的影響力,更多的是在標識一個企業的商譽。特別是馳名商標的價值更是不容小覷。在外資并購中必須要對商標價值進行評估,以便交易雙方明晰商標價值,尤其是讓被并購企業清楚知道自身商標的價值。然而由于商標評估存在種種問題,以至于中方企業的商標的價值被低估甚至不作價拱手讓與合資企業。如1994年,“金雞”品牌的持有人——天津日化四廠,為了引進外資,與美國莎莉集團所屬奇偉日化公司合資組建了中美合資奇偉日用化學(天津)有限公司,當時金雞鞋油已占據中國鞋油市場的半壁江山,而合資時金雞品牌卻只折價1000萬元。又如廣州餅干廠與香港一家公司合資時,將其在50年代注冊并享有盛譽的“嶺南”商標無償轉讓給合資企業使用,這都造成了中方的巨大損失。

二、商標評估存在的主要問題 

外資并購的前提和難點是清產核資、界定產權和評估資產。科學準確評估商標的價值,合法公正地處置商標,有利于在并購過程中維護雙方企業的利益,推動和保障外資并購的順利實現。目前在商標價值評估中出現的突出問題表現在: 

(一)缺乏有關商標評估的法律 

國家工商管理局曾在1995年頒布《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該規定明確規定企業轉讓商標或以商標權投資,應當委托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接著1996年又頒布了《商標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但該辦法只對商標評估機構的條件、業務范圍及評估原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而對商標價值的構成、評估的具體方法等商標評估的實質內容為予明確,操作性不強。然而這兩個規章在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被廢止。目前我國沒有一部關于商標評估的法律法規。 

(二)評估機構不規范 

商標等指知識產權的評估技術含量高、程序要求嚴格,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置把關不嚴,對從業人員缺乏嚴格的培訓與考核,常常出現評估結果與實際狀況差距極大的問題。 

(三)評估方法不科學 

按照國際慣例,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有三種,即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不同,評估方法也不同。有些單位卻是不分對象和目的,只用一種方法或用錯了方法。由于缺乏科學的評估方法,導致在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評估中,標準不統一,高估低估現象嚴重。 

(四)不重視對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評估 

有的中國企業在重視引進外資和國外先進技術的同時,卻忽略了通過自己長期經營形成的商標等知識產權,在評估時將這一部分資產價值低估甚至沒有將這一部分資產作價,造成商標流失。尤其是造成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流失時,其損失更為巨大。 

三、完善外資并購中商標評估 

(一)加強商標評估理論的研究 

商標評估是按照一定的估價標準,采用適當的評估方法,通過分析各種因素的影響,計算確定商標資產在某一評估基準日時現時價值的工作。商標價值構成比較復雜,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具有較大不確定性。比如,商標的設計、注冊、廣告宣傳等費用,商標的使用期限、侵權狀況、法律保護程度,商標的顯著性以及商標帶來的市場占有率、企業知名度和信譽,商標資產依附于有形資產發揮的作用,包括所使用產品所處的不同生命周期階段,行業的平均利潤率與行業發展前景,企業管理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等。④加之我國開展商標評估的時間較短,積累經驗還不夠。為了促進并實現商標評估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應當在借鑒國外商標評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企業商標價值的現狀和具體實際,加強理論研究,探索影響商標價值的定性因素及定量計算方式,逐步發展一套更加科學合理和規則的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以及技術規則,通過有關政策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建立科學合理的商標價值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 

(二)完善商標評估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當前商標評估無法可依的狀況,應加強商標評估立法,制定商標評估的統一法律規范,詳細規定商標評估的形式、時間、表現、機構及工作人員,建立和完善商標價值評估制度。 

1.關于商標評估標準和方法。在商標評估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建立科學的商標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并通過法律法規將其確定下來。 

2.關于商標等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法律責任。國家工商管理局曾于1996年頒布了《商標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玩忽職守,使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實際上讓商標評估機構在對商標價值評估失實時僅承擔警告、罰款的法律責任并不能起到處罰作用,也不能有效遏止此類事件的頻繁發生,并且該規章在2001年被廢止。雖然隨后國家出臺了《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但是這兩個規范性法律文件并沒有規定評估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沒有相關法律對商標等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做出任何規定。由于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對我國商標評估價值失實幾乎不承擔任何責任,如經濟責任、道德責任、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尤其是法律責任,導致背離商標實際價值的評估現象屢見不鮮。針對這一情況,在商標評估立法時要明確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法律責任。 

3.關于外資并購時的商標價值評估。外資并購涉及外方企業,與企業并購時雙方都是中方企業不同,外資并購時企業商標等無形資產被低估甚至是沒有估價,會造成商標流失,造成損失,尤其是造成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流失時損失更大。因此法律要對外資并購時商標等知識產權的評估做出嚴格的規定維護國家的經濟安全。 

(三)強化企業商標保護意識,重視自身商標價值評估 

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要求,企業資產的計價是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由于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無形資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無形資產不能確認和計量,即使確認入帳,但計量的成本也往往是不完整的。導致專利、商標、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在研制、開發過程中投入的費用并沒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使帳面上反映的無形資產價值與其真實價值相差甚遠,這樣當企業發生產權變動或產權交易時,帳面無形資產價值并不能成為交易的價值基礎。所以當企業涉及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資、出售、聯營、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時,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就成為必要,以反映無形資產的真實價值。⑤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本身具有巨大的價值。中方企業作為外資并購的目標企業,要增強商標價值評估意識,要認識到商標價值評估是必要的,以商標使用權作價出資時要同并購企業商定商標評估辦法確定商標價格,避免企業自身商標價值被低估甚至是無償轉讓。中方企業與外方企業應當商定評估機構選擇辦法,比如雙方共同選擇、委托第三方選擇等,應當選擇有資質且資質比較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做出報告后,應當聘請無利害關系的獨立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和評估,判斷評估報告依據的資料是否充分、真實,評估方法是否科學、評估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調整參數是否科學、合理,最終得出評估結論是否真實、可靠。 

外資并購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的實質性標準問題,直接關系到反壟斷成立與否的判斷。本文即試圖明確其界定因素及其適用豁免,以期能夠指導實踐遇到的具體法律問題的解決。

關鍵詞 相關市場 市場集中度 適用豁免

在激烈的外資并購貿易戰中,政府監管在保障貿易公平的同時,應當嚴格實行反壟斷審查的實質性標準。這樣一來,實質性審查標準的確定就顯得極為重要,直接關系到反壟斷是否成立的判定。

一般情況下,各國在應用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實質性標準時,要按如下順序考慮相關因素:首先界定相關市場;其次分析相關市場內的市場集中度;最后評估相關市場內是否有能夠引起反競爭效果的單邊效應。

一、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實質性標準界定的相關市場

適用反壟斷審查實質性標準的核心是界定相關市場。相關市場是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時的有效競爭范圍和判定在各個當事人所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之間是否存在著競爭關系的領域①。

相關市場分為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產品市場的界定是為了明晰什么范圍內的產品屬于一類有競爭性的產品;地域市場的界定則是指同屬一類的互有競爭性的產品處在何種地域范圍內才有競爭關系。發達國家大多用“功能的可替代性”和“需求的交叉彈性”標準。

(一)產品相關市場

產品的相關市場首先考慮的是“功能的可替代性”。又分為:物理性能和用途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和價格因素。一般來說,產品價差過大的不具有替代性。但若價差在2倍以內且質量價格成正比,一種商品漲價會導致另一種商品需求上升,則認為具有替代性。此時,如果消費者可以接受這個商品不大但是持久的漲幅,則兩種產品處于同一產品市場。商務部2009年頒布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第八條明確規定了界定相關商品市場考慮的因素。它彌補了長期以來我國相關市場界定的空白。

(二)地域相關市場

界定地域市場也要先分析“功能的可替代性”,此外還有法律障礙因素。這是由各國家地區的關稅管理體制不同造成的。然后也是從“需求的交叉彈性”入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對于相關地域市場考慮的主要因素在第九條中予以界定。至此,我國相關市場界定標準已經趨于完善。

二、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實質性標準界定的市場集中度因素

市場集中度即在相關市場內,產品在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集中的程度。一般來說,市場集中度上升到一定程度市場支配地位就會產生,且市場集中度越高市場支配地位越強。目前各國主要采用的測算方法有“HHI指數”和“大企業集中率”。

“HHI指數”是把市場參與者的市場份額先平方后再相加,計算方法比較復雜,但把市場集中度分為低度、中度和高度集中三種。低度市場各國一般都不干涉,中高度市場則需要根據并購前后集中度增加的度數來分析,如果增加量很小,對市場支配地位的影響不大,各國一般也不會干涉。“大企業集中率”的算法則要簡單的多,通過對市場上幾家大企業份額的簡單相加來看其支配能力,然后從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份額的差距,以及與并購前后的變化來進行判斷。這一方法體現在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9條②。

三、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實質性標準界定的單邊效應

另外還需考量的是單邊效應,即并購企業得以用其支配地位采取能造成反競爭后果的行為,如掠奪性定價、降低產品質量、減少消費者選擇等。

分析單邊效應時需要考慮:市場進入壁壘、消費者能否輕易轉向其他替代商品、其他競爭者提高產量的可能性、競爭者擴大生產壁壘、消除潛在競爭者和新競爭者、消費者權利等③。

四、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實質性標準適用豁免

外資并購實質性標準的例外,是指在一項外資并購達到實質性標準禁止其進行的條件時,由于其他因素(積極因素)而允許該項并購。一般而言,如果一項外資并購對社會的積極利益大于其支配市場、限制競爭的消極利益,各國是允許的。

各國考慮的積極因素有:是否有益于社會經濟和整體利益、是否能有效促進企業的發展、是否能改善市場競爭條件、破產抗辯、效率抗辯。總之,外資并購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并購的利大于弊,即使該項并購違反了反壟斷審查實質性標準,各國一般也會豁免該項并購,這就是反壟斷審查實質性標準的例外。

注釋:

①王為農.企業集中規制基本法理:美國、日本及歐盟的反壟斷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66.

②張景麗.企業合并反壟斷法律規制的實質標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7:24.

③王忠龍.企業合并規制的單邊效用分析.省略/article/default.asp?id=43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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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時建中.試評我國反壟斷法草案有關壟斷協議的規定.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7(6).

[5]楊丹.外資并購反壟斷審查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7.

外資并購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并購 礦產 法律問題

近年來,我國資源類企業海外并購區域更多地選擇了澳大利亞。澳大利亞礦產資源豐富,法律條文健全,這也是吸引我國企業跨國并購時選擇澳大利亞的重要原因。改革開放30年來,民營企業在我國正不斷地崛起,發展壯大。民營企業正成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新生力量,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

1.我國某民營企業在澳大利亞并購銅礦案例導入

我國某民營企業于2011年初看中澳大利亞某銅礦,準備對其實施并購,目前并購尚未最終完成。現將其投資并購歷程進行剖析。

1.1并購模式選擇

澳大利亞的投資并購模式非常成熟和發達。該民營企業在并購澳大利亞銅礦時,選擇了同時投資上市公司(殼公司)和項目公司(實體公司)的模式。在澳大利亞本土設立一個上市公司(空殼公司),但該公司既沒有營業,也沒有業務和業績,因為還處在勘探階段,股票價格也很低,低至每股1、2角,散戶很少,基本上是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下面設立一個全資子公司,是真正的實體企業,探礦許可證由它去申請(澳大利亞政策比較靈活,母公司也可以聯合進行申請)。投資者一般在選擇投資上市公司時,同時也會投資項目公司,這樣便能在兩個公司都獲得收益。一個是股票的價值,即:股價的波動(資本收益),另一個是礦產的收益。該民營企業采用了資本運作加上實體產業結合的方式進行投資。由于上市公司沒有屬于自身的實質業務,其業務就是營運項目公司,上市公司的所有投資便注入了項目公司。

該民營企業在并購澳大利亞銅礦時,先簽訂了投資并購協議,即框架協議,然后再去做凈值調查。按照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的規定,國外公司并購澳大利亞上市公司,其股份不能超過20%。但也有特別規定,即:經過股東大會同意和證券交易所認可,并經其備案后,可以超過20%。所以,該民營企業在最初進行并購時,股份僅占到19.9%。但該民營企業最終希望持有33%的股份,剩下的13%的股份將通過期權授予的形式,在股票市場上進行購買,但每年購買限額不能超過6%,即:剩下的13%的股份將分成3年,通過期權的方式逐年購買。

在澳大利亞進行礦產資源開發的程序非常規范,探礦經理首先要做可行性研究報告,然后根據當時市場上的金屬價格,得出是否可行的結論。可行性研究報告分為初步的可行性報告、中間的可行性報告和最終形成的銀行可行性報告。銀行可行性報告包括經濟可行性和環境保護可行性(環評),銀行將根據銀行可行性報告進行資金支持。此外,在這方面做假的可能性不大。

投資并購前需要做銀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期僅投入幾百萬元到上市公司,如果可行,再投項目公司;如果不可行,就不投項目公司,這樣損失的只是公司買股票的這部分投資。但如果一開始就投資項目公司,就將白白損失幾千萬元。目前,前期已經投入了2300萬澳元。同時,可行性研究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主要是做技術上和經濟上的可行性報告。由專人來做,對樣本框進行分析,進行投入產出分析等。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環評報告,需花經費去做環評報告。

跨國投資并購,都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政府審批。目前,澳大利亞政府審批已經做完。公司正在進行內部審批流程,提前一個月發通知,召開股東大會,需股東大會同意。國內審批需要經過發改委審批、商務局或商務廳審批、外管局審批等程序。目前還未做完。

1.2并購后公司治理結構安排

現有公司有3名董事,打算交割后派一名中國董事;再等投資項目公司銀行出了保函之后再派一名董事。“控制”按有沒有董事席位來算。

2.澳大利亞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不管是國內并購還是海外并購,都涉及到東道國的法律法規及并購審批問題。澳大利亞是英美法系,意思自治很明顯。它把專門的外資并購立法與特別法相結合,形成一套完整的外資并購法律體系。

2.1澳大利亞外國并購法的相關規定

澳大利亞規制外資并購行為的專門立法是1975年生效的《外國并購法》(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該法規定:外資并購需要澳大利亞政府批準。由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負責實施《外國并購法》,并成立一個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為其機構,財政部審查跨國并購申請并向財政部提出有關咨詢和建議,但最后批準權屬于聯邦財政部;對跨國并購超過5000萬澳元的交易,并購雙方必須提交有關公司名稱、主要營業場所地址、公司主要經營活動、主要附屬機構和分支機構、最近一年的財務信息、最終并購公司的國籍等材料。

但在特殊的行業,澳大利亞的法律對于外資并購做出了特別的限制,有關這些特別限制體現在一系列的特別法之中。如:澳大利亞對包括石油、天然氣開發、鈾礦及其它礦物的生產開發,規定了股權限制;對于與鈾礦有關的項目,不僅要經政府審批,而且澳大利亞資本要控有75%的股權及控制權;對于與鈾礦無關的其它自然資源項目,澳大利亞本國資本必須參股50%,并在董事會享有50%的表決控制權。

2.2澳大利亞反壟斷法律法規中的收購審查制度

澳大利亞仿效美國反壟斷法,于1974年制定了《商業行為法》。該法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于一身,形成了澳大利亞特有的競爭法模式。按照該法及澳大利亞行業改革和監管的法律規定,外國公司收購澳大利亞公司,根據不同的產業,要遵循不同的規定。對于一般產業,如果收購澳大利亞目標公司的總資產超過500萬澳元或其附屬公司的資產價值超過2000萬澳元,則要事先申請。

澳大利亞在跨國收購審查中采納了綜合審查標準——公共利益或凈利益。這種公共利益或凈利益的審查標準最主要的是:是否有利于在相關市場提高競爭和在經濟方面提高效率和進步。

根據該法及澳大利亞的外國投資并購的一些政策,澳政府對中國投資并購持審慎態度。審查類似備案,律師都是按照操作規定來做,一般按照20%的規定來做,主要是把合資企業摘要(核心條款)拿出來做一個申請報告,提交上去,一般都會批準。

2.3澳大利亞公司法等交易法律規范

對外國公司收購活動進行市場監管的交易法律規范主要涉及《澳大利亞公司法》(2001年修訂)、公司條例及證交所的一些規定。并購時涉及公司治理,如董事任職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對上市公司收購活動進行直接監管的規范,包括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公開要約收購制度、協議收購制度等。

2.4澳大利亞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制

環境保護日益為國際社會所關注,紛紛立法予以規范,各國大都規定有毒物、廢棄物及其他危險物質設置于環境中造成的污染責任由污染源投放者負擔。并購澳大利亞礦產資源需要環境部的環評報告。有了這些環評報告,才會發給采礦許可。

2.5澳大利亞勞工法的相關規制

澳大利亞人力成本特別高,我國該民營企業想派礦產工人進駐,但澳大利亞不允許中國派普通工人過去,且要求中國公民雅思成績達到6分。但可以派管理層,如勘探主管,但不是批量的,也就1-2人,而且不是工作簽證,只是臨時簽證。因此,只能使用當地的工人,人力成本特別高。

2.6澳大利亞土著文化

即相當于從我國的文物局角度來考察。如:開采的礦是一百年前或二百年前的金礦遺址。能不能在那附近開采,需要多少安全距離?必須符合當地的規定,否則就開采不了。

2.7澳大利亞土地法的規定

澳大利亞土地是私有的,要與土地所有人達成協議,可買可租。簽訂采礦租約。承諾出產以后,給土地所有權人多少租金;此外,還有采礦區域必須有安全距離的要求,因為涉及噪聲污染和粉塵污染等。

3.我國民營企業并購澳大利亞礦產資源的啟示

從對我國某民營企業在澳大利亞并購銅礦案例的分析,及對澳大利亞外資并購立法狀況的研究,可以看出澳大利亞有關外資并購的規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在立法理念上,內外有別。澳大利亞對國內收購和跨國收購分別制定了兩套不同的法律和審查部門。有關國內的收購審查由競爭管理當局負責,適用國內的競爭法律,而對跨國收購的審查則由外資管理部門負責,適用外資管理的法律。在立法模式上,采用了專門立法和特別法相結合的方式。在重點規制方面,一是保護某些涉及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的領域,二是反對并購可能導致的壟斷行為,進行反壟斷收購審查。在體現執法力度方面,設立了專門的機構——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通過對澳大利亞有關外資并購法律法規的剖析,對我國企業并購澳大利亞礦產資源的建議是:

3.1了解澳大利亞外國并購法等相關立法規定

了解澳大利亞外資并購法等有關外資并購的行業準入規定,包括了解澳大利亞對外資開放的領域;限制外資進入的行業;以及禁止外資進入的行業,以免遭受反壟斷收購審查。

了解澳大利亞公司法等有關市場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外資并購的股權比例或資產比例。澳大利亞對于限制外資進入的行業,明確規定了外資的持股比例。在對外資開放的領域內,對外資的投資比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3.2合理采用投資并購交易結構

我國國內企業在澳大利亞投資并購時,有的直接進入項目公司,風險相當大,有可能投資并購幾千萬都成了泡沫。

因此,應該合理采用交易結構。通過對我國某民營企業在澳大利亞并購銅礦案例的分析,筆者以為:不能單純投資項目公司,如果直接投資礦產,風險太大。如果投一部分在母公司上,則風險相對降低,因為股價是變動的,可能有損失,但可以用腳投票,拋售股票。

3.3遵守澳大利亞環境保護法、勞工法等法律法規,注重土著文化

發達國家如澳大利亞等國都非常重視環境保護和勞動者權益保護。因此,我國國內企業在進行跨國收購時,應遵守東道國環境保護法、勞工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注重土著文化。在并購澳大利亞礦產資源時,我國國內企業應作一個徹底的事前環境評估審核。尤其是收購目標為一個生產型企業時,更須注意此程序,以便作為日后主張免責的證據。

基金項目:北京市屬高等學校人才強教深化計劃“中青年骨干人才培養計劃”:“我國企業海外并購及東道國法律規制研究”項目,項目號:PHR201108304。

參考文獻:

[1]劉瑩.《中國企業海外并購法律問題研究——以公司治理為視角》.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3月.

[2]蔣晉輝.《論我國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構建》,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4月.

[3]劉暉.《跨國收購上市公司法律問題研究》,大連海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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