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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量的變化法定準則主要要求準備金與保險期限的匹配,新規定側重于未來現金流出的估計,更真實反映了準備金負債,且更符合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定義。法定準則下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方法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計量的基礎為保費收入;新準則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評估方法是在合理預計未來現金流出的基礎做出,評估的基礎為保費收入減去首日費用。在保費充足的情況下,新規定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比法定準則下少。
2、未決賠款準備金計量變化的主要方面未決賠款準本金計量的主要變化是風險邊際和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保險合同會計處理新規要求,理賠費用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采用原辦法評估出合理估計金額,并明確要求在評估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時需考慮邊際因素。《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準備金不得貼現,新辦法明確規定保險人在確定保險合同準備金時,應當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
3、準備金計量新規的積極影響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計量的變化可以看出,本次準備金計量的變化主要圍繞如何客觀、公允地反映準備金負債進行的,體現了會計基本原理與準備金評估、計量的結合。
財產保險公司新準備金計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建議
1、分出業務準備金評估問題當再保攤回分保費用率大于原保險合同的首日費用率時,以原保險合同的首日費用作為再保險合同的首日費用率;當再保攤回分保費用率小于原保險合同的首日費用率時,以再保攤回費用作為再保險合同的首日費用率。
2、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披露問題目前,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利潤表中列示在營業收入項下,實際上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但從以上分析可知,保險合同會計處理新規實施后,未到期責任準反映的是保單未了責任的未來現金流出的估計值,相當于保費收入中未過保險期限部分的賠款支出。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規定,賠款支出應披露在利潤表的支出項下,為保持一致性,筆者認為,反映未滿期保費責任的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也應披露在支出項下。
作者:李揚雷佳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