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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中西法律文化比較是為因應西方的挑戰和我國法制現代化而展開的,至今已有百年歷史,其間眾多的仁人志士對這一課題給予了強烈的關注。對這一課題的認識,不同時代的人出于不同的考慮,有著不同的話語。今天,有關這一課題的現狀和意義迫使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其間的問題和難題,以尋求新的進路和出路。其意味之深長,影響之久遠,尚需細加體會。可以預言,中西法律文化比較依然是21世紀中國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項重大課題。為此,本期安排了以下文章,旨在引發學術界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最近幾年,大家對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越來越關注。關注司法問題,就自然會注意到司法官員的問題。因為沒有高素質的司法官員群體,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這可以說是今天我們全社會的共識。同樣,我們也已認識到,高素質的司法官員有賴于法官文化的建設。
談到法官文化,也許首先要了解法律文化這個概念。我們都知道,法律文化研究是于20世紀60年代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國逐漸興起的。隨著社會科學以及交叉學科的發展,人們越來越清楚地意識到,法律以及法學并不能孤立地研究,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和它所處的社會文化環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所謂法律文化研究,就是在一個更加注重歷史連續性的進路上,考察特定文化對一國法治形態的影響情況,當然也包括法律以及法律職業反過來對文化的其他方面的影響。這樣的研究揭示了法律歷史,也告訴我們,要在一個國家建設法治,不能只滿足于制定一系列法律,或者滿足于按照法治國家的模式建立了法院等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法治的建立正是一項宏大而艱巨的文化事業。
美國當代法學家、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弗里德曼教授曾對所謂法律制度的構成要素作了一個分析。他認為法律制度是由三塊構成的,一是法律結構,即法律中的硬件環境。比如說一個國家憲政架構,法院的設置,甚至還有法官的數量特色;法律制度的第二個構成要素是實體。實體內容是立法規范和司法判決,就是直接影響我們當事人以及更廣泛的民眾權利和利益的那些規范;第三便是法律文化,即影響法律機制運作的各種“軟”因素。例如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態度,對法院和其他法律機構的評價,對糾紛解決模式的選擇傾向等。
現代社會,人們之間利益趨向多元,文化也是如此。弗里德曼教授又將法律文化作了一個分類,最值得注意的是外部法律文化和內部法律文化之間的劃分,也就是說,法律行內人士與行外人士的法律觀念和意識可能很不一樣。某項特定的法律是公正的嗎?我們問法官和問監獄里的囚徒,結果很可能大相徑庭。由沒有學過法律的作家寫的法律題材的文學作品很可能展示出行外人的法律觀。過去的二十年間,美國許多學者推動了一場法律與文學研究運動,其中重要的內容便是研究各種文學作品所顯示的法律觀,尤其是那些深受民眾喜愛的作品。例如我們這里的包公戲,就最典型地反映了中國人對怎樣做才是一個好法官或者好的司法模式的界定和期望。這種界定和期望并不簡單,戲劇舞臺以及小說中的包龍圖不僅是公正的“法官”,同時他也是一個外行人,一個不嚴格依據法律專業知識判決案件的青天大老爺。觀眾或讀者對他的喜愛包含著豐富的法律文化意蘊,對于我們今天的司法改革乃至整個法治建設都會有深刻的影響。
今天,我們的法院對法官文化或者司法文化建設的重視并不是一個偶然事件,法官文化這種提法的出現意味著我們越來越清楚地看到,法官是今天社會中的一個獨特的行業.法官與行政官員、立法官員不一樣,與社會中的其他行業不一樣,甚至與檢察官以及律師也不一樣。這種差別不僅體現在所管轄或處理的事務方面,更體現在人們處理事務或行使權力所運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問題的方式、語言的風格、外部行為的風格等諸多方面。概括地說,法官之所以稱之為法官,正是他們具有這種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培育這樣的文化,在更廣泛的社會層面上形成一種理解司法職業特殊性、理解司法獨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圍,這樣的文化建設工程對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說是怎么強調都不過分的。
關于法官文化建設的主要課題。首先,我們要在法官中也要在社會中強化對于法官這種職業傳統的領悟。我們今天的法官并不是一個新興的職業,在西方具有古老的傳統,它有一種深厚的文化積淀。在研究和領悟法官文化時,我們需要了解從蘇格拉底、柏拉圖一直到當代的司法傳統。例如,為什么柏拉圖認為法官應當年紀大一些,為什么西方諺語說“法官老的好,律師少得俏”,這樣的觀念對法官選任制度以及司法對糾紛的解決產生了怎樣的影響?與此同時,我們還需要研究一下中國古典社會在這方面的學說和實踐,觀察它的效果。有時候法治建設還是離不開我們對自家傳統的創造性轉化,或者是根據今天的社會需要所作的創造性解釋。
第二個課題,法官合理的知識結構和思維方式。有一種說法認為一個法官不僅應當是一個好的法學家,還應該是一個好的歷史學家、先知和哲人。這就涉及到法官究竟應當有怎樣的知識結構。還有,不同層次的法官所應當具有的知識結構和訓練之間的差別也是需要注意的。在一個群體化的職業中,知識的擁有不能僅僅依靠自學,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背景對于無論哪個層面的法官都是必要的。此外,法官的知識與技能的修養更是終身性的。美國著名法官和法學家漢德曾經給法官提出了一個應讀書目的作者名單,既包括法律專業的書,還包括許多哲學、歷史、文學名著。對這些名著的閱讀,不僅使一個法官充實了知識,深化對人性的理解,而且提升了人格魅力和道德水準。
第三個課題是法官的職業倫理。法官在職業行為和日常行為中應當保持怎樣的風范,他與同事、律師、檢察官之間應當保持怎樣的關系,他跟社會公眾以及政治、商業之間的關系應當怎樣設定等,都需要有仔細的制度和文化設計。去年最高法院推出了我們的法官職業道德準則,我覺得其中的規定是很好的。問題在于我們怎樣將其付諸實施,尤其是怎樣在中國這個特殊的文化環境中樹立法官公正和中立的職業形象。另外,實施這些規則離不開一個合理的懲戒機制,這樣的機制又如何設計?這都是需要下大氣力研究的問題。
第四個課題是與法庭建設裝飾、法官服飾包括法槌等法庭道具相關聯的一些制度和文化建設。這些建設就是讓當事人和百姓進了法院就感到那里的氣氛既親和又很莊嚴,也讓法官自己感受到司法職業的神圣。近年來,我在全國各地看到許多法院都蓋起了莊嚴而華麗的大樓,法官的審判和辦公條件有了長足的改善,這是特別令人欣慰的事情。但是,在法庭的內部風格設計方面,在如何烘托法官的獨立性方面,還有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另外,法官的服飾雖然改成了法袍,但式樣還是不倫不類,與其說是袍子,不如說是大衣。或許今后還要進一步改造一下。此外,我要對我們法庭中的一個現象說一句,就是法庭中的英語問題。在電視上,我偶爾會看到某些法庭在法庭席位上除了標注漢語以外,又在下面寫上英文。這雖然對外國人有所幫助,但卻不甚妥當,因為法庭代表的是國家的尊嚴,一定要用本國語言。再說法庭設置具有共通性,全世界范圍內,無論是在哪個國家,進了一個正式法庭,誰都知道,在臺上正中坐著的那幾個人物是法官,居中的是審判長。
最后的一個課題是對民眾的法官文化作深入研究。司法公正的實現高度依賴政府官員和民眾良好的法律意識和司法文化。我們需要了解,民眾如何看待法院,如何看待法官,他們有怎樣的期待,這些期待中有哪些與司法公正的實現相抵觸,哪些可以成為我們善加利用的資源。建議我們法院的研究室設立這樣一個研究項目,用問卷、訪談等多種形式作深入的社會調查,以便使我們的法官文化建設具有更合理的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