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公司法和證券法修改銜接問題分析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公司法》和《證券法》是兩部具有共同屬性和歸屬的重要商事法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兩法調整對象、具體實踐的深刻變化,兩法都面臨著迫切的修改問題。本文基于對《公司法》和《證券法》共性對比的基礎上,指出在對《公司法》和《證券法》進行修改時應注重兩法內容的銜接問題,并結合具體實際和案列,從如何實現股份公司設立方式、公司增資和減資兩方面的修改銜接進行了探討,并分別提出了富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銜接
《公司法》和《證券法》都是規范市場主體投資行為的重要經濟法律。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的加快,《公司法》和《證券法》中的一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迫切需要按照《立法法》等相關規定啟動法律修改程序,對兩部法律中的一些條款內容進行修改。由于在我國市場法律體系中,《公司法》和《證券法》之間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因此,在對《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相關條款內容進行修改時,必須做好立法協調,堅持兩罰修改工作的聯動性,做好兩法修改的科學銜接。
一、在股份公司設立方式上的修改銜接
(一)兩法在股份公司設立方式上的沖突
現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成方式上存在沖突。例如:按照當前的《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募集設立和發起設立兩種。然而,在具體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存在比較復雜的情況,且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探索和嘗試:第一階段起于上世紀90年代,由于當時資本市場的規模不大,許多企業資金緊張卻又難以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于是主要采用定向募集設立的方式,公司股份除發起人認購之外,其余有公司內部員工認購,這一方式造成了超范圍、超比例發行職工股的現象,產生了影響金融秩序的問題。1994年公司法實施至上世紀結束為第二階段,該階段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發起設立、募集設立兩種,不再批準成立定向募集公司,然而由于大量歷史遺留問題的存在,造成大量新的定向募集公司上市,又產生了公司造假、虛構公司業績、募股權力尋租等亂象,于是國家證監會發出了停發職工股的文件,制定了定向募集公司申請發行股票的統一性標準。2000年以后,我國股份公司設立方式演變進入第三階段,證監會出新文件規定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經過一年以上的輔導期,使得募集設立方式名存實亡,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只剩下了發起成立這一種。
(二)實現修改銜接的對策建議
針對現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成方式上存在的沖突問題,建議按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相對應、相銜接的原則,通過對現行《公司法》、《證券法》中關于新股發行條件、股份公司募集設立條件等內容進行科學的整合與歸并,做好必要的取舍,從而作出明確、統一的法律規定。
二、在公司增資、減資問題上的修改銜接
(一)兩法在公司增資減資問題上的沖突
增資和減資問題,是公司資本制度中的重要基本內容,是構成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方面。對于資合公司性質的股份公司,其內部的增資、減資頻率是很高的,因此《公司法》、《證券法》中關于增資、減資內容的規定具有非常廣泛的適用性和靈活性。從公司理論上來講,公司增資主要包括實質增資與非實質增資兩種;公司減資包括減少股東、股份縮水、公司回購等產生的注銷資本。然而,現行的《公司法》在規定公司資本制度方面存在許多空白,例如:一是未對公司的法定增資方式和程序進行明確,致使實質增資方式比較隨意、多樣和復雜,難以滿足公司增資的法律時間要求。二是未對公司減資的法定情形、方式、原由進行明確,使得一些公司不時發生非流通股份的股東退出公司、回購股份等情況,對公司發展非常不利。三是《公司法》、《證券法》均未能對股份公司增資、減資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明確規定,使得現實操作中發生的以股抵債等行為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具體法律實踐中比較隨意、眾說紛紜,不利于相關經濟債務和商事法律糾紛的有效化解。四是《公司法》、《證券法》除了突出對公司增資行為中新股發行的多處規定和強調外,對其他增資、減資方式的規定很少,影響了法律內容和調整關系的平衡性,不利于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有效履行。
(二)實現修改銜接的對策建議
針對兩法在公司增資、減資問題上規定不明確、不細致和存在內容沖突的問題,為了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議在對《公司法》和《證券法》進行修改的過程中,一方面通過《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增資、減資程序進行明確、細致的規定;另一方面通過《證券法》對公司增資和減資的條件進行明確規定,以便實現兩部法律的相互對應和有效銜接。
三、結束語
雖然《公司法》和《證券法》各自的內容側重點存在差異,但它們都是資本市場非常重要的平行法。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背景下,針對兩法中一些不適用形勢發展需要的內容,應進行聯動修改而并非單一或各自的修改,從而解決好《公司法》和《證券法》修改的有效銜接問題,防止產生不必要的不協調性和法律沖突,從而更好地為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和轉型升級服務。
作者:李岱冰 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倪浩嫣,呂文江.公司法和證券法修改需銜接的幾個問題探討[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02:80-85.
[2]王保樹.公司法與證券法修改應聯動進行[J].清華金融評論,2014,11:81-84.
[3]劉俊海.建議《公司法》與《證券法》聯動修改[J].法學論壇,2013,0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