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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國環境法制建設,尤其是環境司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對于現行的法制環境來說,司法機關發揮自身的職能,并且解決一些糾紛問題非常重要。針對解決環境糾紛問題,我國開始設立了專門的環境法庭,還對環境司法進行了專門化研究,讓法院化解環境糾紛和環境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得到落實。本文擬在,環境司法現狀分析、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界定、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困境這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審判方式專門化環境公益訴訟司法
一、我國環境司法現狀及分析
1.我國環境司法現狀。環境司法可以被定義為法院、檢察院依法定職權以及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解決環境糾紛以及處罰環境違法行為、犯罪行為的過程。環境司法在我國開始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期,迄今有近四十年的歷史。但我國環境司法一直以來在理論界以及實務界的得到廣泛討論,認為我國環境司法存在眾多弊端同時也面臨眾多困境。
(1)環境司法動力缺失。在實際情況中,大量的環境案件被法院拒之門外,環境司法則缺少動力來源。大部分環境違法行為會存在以下幾種特性:第一,對人身損害的潛伏性;第二,對財產損害對間接性;第三,對生態破壞的累積性。同時,若進入到司法程序中,也存在較大的困難,如對于損害原因的調查、因果關系的界定等,這些對于案件審理的期限、結果、過程存在很大挑戰。法院擔心案件的審理過程及結果會有質疑甚至會導致群體性事件又害怕影響到結案率。法院存在借故不予受理或者將一些環境案件甚至是重大的環境案件界定為行政糾紛來推脫管轄,從而規避自身的責任。
(2)環境司法壓力缺失。環境法治過程中,環境司法則不易被重視。對于環境破壞,采取的維權方式,通常采取一些救濟性的途徑,如說信訪、投訴之類。其中環保法庭中經常面臨著沒有案件可審的局面,因為保障公共環境權益和對環境犯罪行為的懲治案件比較少。在實踐中,法院審查及受理數量很少的環境案件,還會出現較少的環境保護行政訴訟案件,而環保非訴訟行政執行案件比較常見,最少見的就是民事及刑事訴訟案件。由此可見,對于現實中存在的大量環境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環境司法僅處在十分尷尬的位置,導致環境司法的壓力的缺失。
(3)環境司法能力缺失。由于在現實情況下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政府權力的干預、環境司法人員素質等因素導致環境案件依據司法程序予以解決的形勢不容樂觀。對此類案件法院經常采取不予受理、回避等方式,或是草草結案,或是審限無限期延長的態度。甚至有些情況環境司法不敢介入環境糾紛的解決之中。這可得出,現有環境案件司法處理能力不足,就會導致案件的“判決不決,終審不終”。
2.現狀形成的主要原因。①環境司法缺乏程序的特殊性環境糾紛因其具有的特性而不同于一般糾紛,目前我國環境糾紛大部分是由審理一般糾紛的民庭、刑庭及行政庭進行審理,其所依據的程序法仍是基本的三大訴訟法,根本不能適應環境糾紛的特殊性需求。一般情況下,案件中違法行為人是有較強經濟實力的企業,然而受害人通常普通的人民群眾。同時受損的環境利益具有公共性,受這些因素的限制,環境訴訟中訴訟主體資格以及可訴利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致使許多案件不能進入司法程序。訴訟時效方面,由于環境侵害有間接性、復雜性、潛伏性等特點,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和三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很難保證案件能公平公正地解決。②環境司法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在環境糾紛的司法解決中,需要設立專門的環境審判組織,這樣就會有一個良好的平臺為增加的環境侵權問題奠定良好的基礎。雖然,公益訴訟制度在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予以確立,但是,這項制度在設計方面、法律適用方面的規定也存在了一些問題。環境公益訴訟中由于訴訟費用、主體資格、因果關系等之間存在的矛盾,國內有關環境司法的制度還是存在著一定的欠缺。綜合以上問題及原因的分析,對于我國環境法治以及環境司法問題的解決,環境司法專門化是解決以上問題的有效措施。
二、我國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界定
1.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概念。環境司法專門化,是指在國家或者不同的地方設立專門的司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在其內部設立專門的審判、檢察機構或組織,進行專門的環境司法活動。由于司法的專門化以及法律的特性,促使了司法權脫離了行政權,保證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不受行政權力的限制于制約,促進法治社會的進一步實現。經濟、社會的進步,涉及的糾紛也在不斷更新,異于之前的新類型案件頻繁出現。同時,為了能夠更好地處理新類型案件,許多地區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等專門性審判機構。因此,環境案件的專業性、復雜性迫使該類案件的審判和適用不同于其他案件,環境司法專門化現代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環境司法專門化具有以下幾項特征:首先,是審判組織專業,由專門的審判機構進行審理。其次,在應用的審判程序方面,以專門程序解決糾紛,使該案件由同一審理機構的專業審判人員集中審理。第三,審判主體的專業化。能夠掌握且行使審判職權的必須是國家予以認定且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和審判能力的人員,以更好地維護司法正義保障公平公正。
2.環境司法專門化的重要性。①環境司法專門化保障環境糾紛的解決。環境案件有其自己的特點,關于環境損害的專業認定也是眾說紛紜沒有確定的標準。中國環境糾紛案件依不同性質由民庭、刑庭、行政庭分別受理。但現實情況的困難之處是環境案件通常是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的相互交叉,這樣不得不導致環境案件的審理遇到重重困難。如果由三個審判庭分別來審理同一案件,這樣不僅會使環保問題在該過程中弱化,以及各種審判難以形成同意的標準,也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②環境司法專門化是解決環境案件的客觀要求。導致環境糾紛案件與日俱增的原因存在很多,一是,行政機關的環境執法力度不夠;二是,企業忽略環境保護而單純追逐經濟利益最大化;三是,人民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由于群眾環保意識的增強,涉及自身環保利益以及公眾利益的行為得到注重。環境案件數量不斷增加給對法院帶來了很大壓力,導致法院會推脫案件的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時審結,同時法院自身在專業資源設置上有一定的局限,導致原告于法院之間也存在一定的矛盾沖突。面臨這樣的境況,環境司法專門化是解決的重要方式即設置專門的環境案件審判機構。
三、實踐中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困境
1.審判組織缺乏專業性。在我國由于環境法學起步較晚,大部分的法官對于審理的專業性很強的環境案件沒有經過專業的訓練,具有環境法專業背景知識的審判人員在法官隊伍中占比很小,這就出現法官在環境科學性和司法審判地法律性矛盾。環境法庭的專門性要求環境糾紛案件審判的專業性,環境法庭數量的設置以及審判制度的完善受審判人員的專業性影響。
2.原告訴訟資格的確定問題。2015年頒布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①將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并且出現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進行登記。”這使得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得以確定,有助于環境法治的實現。但是不難看出,該條擴大了原告訴訟資格,但是還存在一定的缺點與不足,例如,沒有賦予公民及法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對于公益組織的界定,2015年新出臺的環保法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使其得以明確,使公益訴訟制度向前進步,但是若要真正地落實和法治環境公益訴訟地作用、發揮其價值,應當也將公民及法人提起公益訴訟的訴訟資格通過立法予以確認,這樣才能進一步真正時間環境司法專門化。
四、我國環境司法專門化構建
1.環境案件審判方式的專門化。環境案件審判方式的專門化即為“三審合一”,指的是人民法院對環境爭議問題形成一種司法保護模式,具有全方位、綜合性的審理制度,在司法專門化的實踐背景下,獨立建制的環保審判將會涉及環境類案件的全部事項。對于環境案件地傳統審理模式,即環境案件在民事庭、刑事庭和行政庭中分散審理,同時,相應地辦案法官還會承擔著其相應領域內的其他案件,這樣會導致結案率等審判壓力的加大,則會很少甚至沒有精力學習研究有關的環境專業知識。在我國“三審合一”的審判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且符合法院組織結構的設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3條均對其有相關規定。由此可見,環境審判的專門化設定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之前在司法實踐中,設立過的鐵路法院、海事法院等專門法院以及專門審判組織的經驗,為環境司法專門化的設定起到了重要的借鑒作用,也為“三審合一”審判制度的順利適用提供良好的基礎。
2.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世界上在一些實行環境法治、重視環保的國家,均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近年,我國雖先后修訂和實施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但是對于環境公益訴訟而言,仍處在有法難依的境地。首先,有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環境保護組織較少,并且適合的原告缺乏提起公益訴訟的能力。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環保組織應具備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專業性、合法性。實際情況中,大部分環保公益組織出現成立時間不長且缺乏經費、訴訟能力不足等缺點,這使得大部分環保組織維護環境利益等的作用難以在環境訴訟中實現。同時,實踐中對于環境公益訴訟,司法機關往往是持以下的態度:一是,案件立案受理上的謹慎。根據上文所述環境案件的特殊性,地方法院經常出現不予受理的情況。二是,在判決執行中存在一定的難度。首先,程序上建立支持原告提起訴訟制度。對于審核原告資格,實行以下標準;一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二是,能夠經住實踐的考驗。其次,在結案方式上確立有限調解原則:一是,在啟動時間上要進行嚴格控制;二是,在過程中應接受法院的監督。
五、結束語
在環境司法專門化的領域里,環境糾紛和一般糾紛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國有關公民環境權是否能夠得到保障受到了嚴峻的考驗。司法機關在處理環境糾紛的時候依照傳統的訴訟機制,不能保障公民的環境權益。在法學理論界,對于解決環境司法的困境提高法院有關環境糾紛和保護的能力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國環境司法應該設立專門的環境審判庭,并走向更加的專業的審判方向,配備專門的審判人員及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提高環境保護司法水平,借鑒國外環境糾紛司法解決的經驗,進行環境司法專門化,這是破解環境司法難題,保護公民環境權益的需要,也能夠實現社會和諧健康的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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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圓 單位:天津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