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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拙作《未來十年我們打造什么樣的監獄》在今年第1期刊登出來后,就接到許多的電話,贊許者寥寥,反對者多多,上海的馬力同志還專門寫了一篇文章與本人商榷,這都是本人所始料未及的,我寫這篇文章時也曾經想到過有不同的意見,但只是沒有想到過有這么多的反對聲音,不由得不讓我深思,難道我真的錯了?其實,原本我這篇文章并沒有寫完,完整的應該是由三部分內容組成,如何對待罪犯是其中的第一部分,后兩部分分別是監獄人民警察和監獄的運行,我考慮一個完整……
記得進入新世紀以前,本刊曾經發起過一次關于監獄定位問題的研討,這以后又就監獄立法問題和中國監獄特色問題發起了一系列探討,目的旨在于尋找出一條建立能夠代表中國最先進文化的監獄的發展之路,在組織和參與這些研討活動的過程中,一個看似已經解決了的問題凸現了出來,這個問題就是如何對待罪犯的問題,這個問題在我們多次組織的研討活動中被忽視了,而且,在監獄實踐中也是被忽視的,雖說近些年來,無論是理論界,還是監獄實際部門,都在探討罪犯的權利保護問題,但是,如何對待罪犯和罪犯的權利保護問題卻不是一個層面上的問題,不過,在更多的時候,人們卻將二者混淆了,以為對罪犯權利保護了,就表明了對待罪犯的問題解決了,其實,這將本末倒置了。
監獄到底何時產生?很難確定,我國最早見諸文獻記載的大約在夏朝,但有一點是肯定的,無論是畫地為牢,還是洪桐縣衙的監牢,設計的第一理念就是囚,把人給囚住,當然這還不夠,還有報應,結果就是一個懲字,有了這樣的對待罪犯理念,罪犯的苦辱就可想而知了。《資治通鑒》上記載,連漢朝大將周勃蒙冤入獄時都慘遭獄吏羞辱。成語“請君入甕”的始作俑者周興、來俊臣為囚犯設計各種酷刑,任意濫殺囚犯。還有明朝的東廠、西廠、錦衣衛更是經常性地冤殺無辜。以至于到了清朝末年,我國的監獄成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競相攻訐的一個主要目標。盡管這以后,監獄在沈家本等人的倡導下進行改良,從我們現在收集的資料來看,清末也好,民國也好,各種各樣的監獄法規相當完備,而且也出現了一些像提籃橋監獄這樣建筑別致的模范監獄,可以說,在許多方面,幾乎是將西方的那一套建筑監獄的模式完整地借鑒了過來,但到新中國建立前,我國的監獄與整個國家一樣,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相比,落后依然是全方位的。為什么?根子就在于對待罪犯的理念沒有多大的進步,只是圖建立了一個現代監獄的空殼而已。
新中國監獄是在無產階級為了完成解放全人類最后解放自己的歷史使命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因而,在建立之初與西方的那些制度是根本對立的,迫于當時國內國際的惡劣形勢的壓力,新中國需要的是安全穩定,所以,盡管一直高舉改造的大旗,但是,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是按照敵我矛盾對待罪犯的,這在那時的特定的政治環境下是無可厚非的。問題在已經發展到了市場經濟的今天,平等、公正、自由正在成為構建我們社會的價值理念時,而在我們的監獄系統,依然習慣用階級斗爭的眼光看待監獄里發生的大小事件的觀點卻還大有市場,這不能不說是我們監獄的一種悲哀。馬力同志談到了國家意志和最廣大人民意志的關系,對此我沒有異議。但我有兩句題外的話還得說,對于國家和社會的關系,現在理論界已經越來越達到共識,我不想再多贅言。我想說的是國家意志也好,最廣大人民意志也好,如果缺乏了平等,單以擁有公權者為標準,以為擁有了權力就擁有了公眾的意志,就很難說出現什么后果?蘇格拉底怎么死的?是被詡為城邦民主制度的公眾宣判的死刑,還有丹東、羅伯斯庇爾,不也是被大多數人舉手送上的斷頭臺嗎?在中,類似的事件就更舉不勝舉。所以說,千萬不能亂施什么國家意志。至于說監獄的本質,馬力同志認為監獄法的那句話就是了,對此我也沒有太大的異議,但我得補充一點,根據這種理解,監獄的本質應當是發展的,古代的監獄就沒有改造。所以我認為,監獄法說的監獄本質很好地反應了我們監獄的現實狀況,但是,對于未來監獄來說,監獄法的那句話就該落后了。不過要說的清楚,還得很大的篇幅,就目前而言,司法部即將進行的社區矯正試點正可以改變過去固有的一些觀點。
比如說懲罰,馬力一一列舉了,但我以為除了行刑是將刑罰具體到了罪犯身上以后體現了刑罰的懲罰外,其余的很難說是懲罰,只不過是對違反監獄規章制度的處罰,就好比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受到了處罰,我們不能說學校是為了懲罰和教育學生。所以說,監獄法規定了懲罰,其實就將懲罰罪犯的理念體現了出來,根據這一理念建立的監獄運行機制就可能加重行刑的恐怖和威懾,比如說將圍墻修的更高,電網拉的更多,電子眼遍布各個角落,隨時隨地進行檢查……,這其實比馬力同志認為的那種打罵的違法懲罰要更加嚴重的多。《上海警苑》今年第1期上面刊登了一篇文章,有一名北京的罪犯被判了3年,本來是個犯罪并不嚴重的人,服了一段刑期后被懲罰到了新疆服刑,還被注銷了北京市戶口,結果怎么樣?出獄后報復社會,又被判了14年。可見懲罰的理念是很可怕的,它造成的結果就是對抗,最終受到傷害的還是社會。生物力學在解釋人體骨骼發育的時候,認為受到外界壓力越大,人體產生的反抗就越強,對于生物界的這一自然法則,同樣適用于我們的社會。所以,我個人以為,作為監獄的改革,切不可以設立重度戒備監獄,除非你將罪犯關押到死,否則,他們仇視社會的程度可能會遠遠大于一般的罪犯,一旦回歸社會重新犯罪,制造的危害將會是十分嚴重的。
再比如說改造,我為什么強調對于罪犯個體來說更多的意義上應該是管理?這既是平等對待罪犯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們目前監獄客觀實際的要求。陳云同志有句話,不唯書,不唯上,只唯實。
對于我們監獄的改造罪犯來說,從上上下下到各種文件書刊的宣傳,我們監獄的工作就是改造罪犯,那么,什么是改造呢?改造的內容是哪些呢?翻開教科書,很豐富,很多樣,但具體到我們監獄最基層的工作中,又有多少能夠付諸操作實施的呢?以一個基層的單位為例,120名罪犯由8名監獄人民警察負責改造(其實,許多地方的一線警力配備還要低),在這8名監獄人民警察中至少有一半的精力用于組織罪犯生產勞動,那么再扣除警力開會、學習、倒班、出差、病事假及處理獄內發生的各種事件所花費的時間,真正留給用于改造罪犯的時間又有多少呢?能夠保證一名罪犯一年能夠得到監獄人民警察的2-3次談話就是做的很不錯的了,按照平均的關押周期大約5年左右計算,一名罪犯也就是獲得與監獄警察面對面的交流10次左右,而對于改造一個人來說,僅僅這些是不夠的。但為什么沒出問題呢?這就是兩個方面因素決定的:管理和絕大多數罪犯的自律。在這里,管理的作用在于及時地發現問題予以解決,將各種不安定的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這是監獄人民警察所能做到的,但單憑管理還不足以穩定監內秩序,還必須要絕大多數罪犯的自律,拿這個例子來說,如果這120名罪犯中有10%的罪犯屬于那種反改造尖子,每天給你制造麻煩,那么僅憑8名監獄人民警察的力量就很難將這個單位的秩序維持下去。我想馬力同志對這一點不會有異議吧。當然,也有人說獄政管理也是改造的一種手段,但要如此理解的話,改造就成了一個寬大無邊的筐,那我的觀點就確實錯了,不過,獄政管理就應該改成獄政改造才更為妥當。
馬力同志認為我有關淡化罪犯身份意識的觀點是否定了罪與非罪的界限,這很令我匪夷所思。所謂罪或者是非罪純粹是刑法上所確定的一個概念,指的是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能由法院來決定,而身份卻是人們思想觀念中的東西,是對一個人的社會地位的評價。無疑,罪犯的身份在社會中是最為低下而為人所不恥的,所以,人們就想方設法羞辱罪犯,古代的刺字,現代的游街,方法多多,目的就是讓罪犯的身份意識加強,永世不得為人。如果我們的這個社會還處于一種遠離文明的時代,這些做法尚情有可原,但是現今的世界已經進入一個以人為本位的時代,每一項政策和措施的出臺都不能以某一個集團和某個人的好惡為標準,而必須出于對我們所有人的尊重,無論這個人是個天使,還是一個惡魔(對于好人與壞人的劃分是個道德問題,罪與非罪則是一個法律問題,需要理性地對待這個問題,過去投機倒把是犯罪,現在是搞活經濟,過去犯這種罪的人能說是壞人嗎?還有過失犯罪,義憤殺人,交通事故犯罪,等等。馬力同志似乎將二者統一了。)即將頒布的新修改的《民法》,將“人格權”寫進了法條,就是反映了以人為本位的立法理念,所以,淡化罪犯身份意識正是出于對罪犯人格的尊重,出于有利于罪犯順利回歸社會的基礎上提出來的,這根本談不上否定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本人提出來的一旦平等地對待罪犯,那么罪犯就不再是“弱勢群體”的提法,馬力同志有自己的看法,他引用了教科書上的定論。在這里我不想對這個定論(這個定論至少形成了20年,20年沒有發展!)發表意見,我只談我個人的觀點,一直以來,大學的法律教科書都有法律地位這個概念,但我考證了現有的許多法律,卻沒有一條有關法律地位的規定,仔細想來,恐怕是教授法律的人為了方便受教育者而制造出來的,究其根源,實質上也是人們思想觀念中的東西。故此,對于罪犯而言,就不應該用觀念中的東西或者教材作為具體實踐的依據,來得出罪犯與監獄人民警察,與普通公民的不平等,這對罪犯是不公平的,因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宣稱罪犯與監獄人民警察和普通公民是不平等的!實際上,在社會上,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的不單單只有罪犯,象未成年人,軍人,等等,我們不能說因為未成年人和軍人的權利受到了限制,我們就可以不平等地對待他們。罪犯也是如此,不能夠因為他們的權利受限制就可以不平等地對待他們。
馬力同志對未來監獄的展望是監獄人民警察公正執法,但我以為,如果沒有樹立起平等對待罪犯的行刑理念,就很難保證做到公正執法。“有治人,無治法。”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來掌握和貫徹,試想一下,執法者不是以平等的態度而是以居高臨下的態度來執法時,是否公正恐怕就只會由執法者自己來評判了。
經過慎重的考慮,我依然堅持認為平等對待罪犯是我們未來十年打造新型監獄的核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