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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公路稽征處在總結養路費征收管理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嘗試使用各種新的征稽方式,實踐為民服務的思想,使養路費征稽工作更顯人性化特色,并于2004年7月份首次推出“公告催繳”養路費征稽新方式。
7月8日,在紹興市民中具有較大影響的《紹興晚報》的顯要位置,登載了紹興市公路稽征處一則《關于限期繳納公路規費的通告》的,上面刊登了市區88輛小型客車的車號及車主姓名(或單位),告知上述車主在規定時間以前到指定地點繳清所欠公路養路費,否則將申有法院強制執行。在《通告》的半個月內,有54輛被《通告》的車立即到市公路稽征處繳清了所有欠費,達到了《通告》名錄的百分之61.4%。另外,令有關部門意想不到也喜出望外的是,有29輛未在《通告》名錄中的欠費車也在這半個月內到市稽征處繳納了自己車輛的養路費。
二、公路規費征費形勢催生新思路。
近幾年,隨著紹興經濟的高速發展,該市機動車輛擁有量以極高的速率遞增,據《2003年紹興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提供的數據,至2003年年末,紹興“全市擁有民用汽車10.75萬輛,比上年增長33.0%”,全市機動車年增加量首次突破3萬輛。與此相對應,紹興市公路養路費征收也年年創出新高。但是,在養路費征收額總量有所突破的情況下,全市公路規費待征率卻始終居高不下,甚至有一定的上升趨勢,另外,新增車輛上牌后未到征稽部門辦理繳費落籍手續的車輛也不斷增加,據統計顯示全市達千輛以上。這一方面是因為近幾年來養路費“費改稅”政策的“呼之欲出”,使養路費征稽部門的權威明顯下降,車主存在逃交養路費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傳統陳舊的養路費征收、催繳及稽查方式缺乏“人性化”色彩,也造成了車主的“對抗”情緒,不愿意自覺主動繳納養路費。另外,2004年,浙江省調高了養路費征收標準,更是令養路費征收形勢日益嚴峻。
面對這種不利的養路費征收形勢和征收環境,紹興市公路稽征處群策群力,發揮全體職工的智慧,借鑒省內外同行的先進工作成果,不斷試用新的養路費稽征方式。先后采用了上門催繳、電話催繳、短信催繳、法院強制執行、上路攔車稽查、不停車稽查、車輛源頭稽查等一系列新的辦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一大批長期拖繳養路費的汽車到市稽征處繳清了所欠規費。
三、“公告催繳”養路費征稽是一種綜合征稽方式。
本文使用的“公告催繳”養路費征稽方式,并不是簡單地在新聞媒體上發一個《通告》就一勞永逸。事實上,為了最大程度地發揮養路費催繳效果,紹興市公路稽征處還在《通告》的基礎上,輔助以其他多種形式加大效果,這是真正意義上的一種綜合征稽方式。
第一、考慮到許多司機在駕駛時有收聽電臺的習慣,紹興公路稽征處在《通告》前后的一個星期內,連續在紹興市人民廣播電臺,連續宣講有關汽車養路費征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幫助車主消除逃繳養路費錯誤想法,提高主動繳費的自覺心。
第二、在《通告》以后,紹興市公路稽征處隨即發文在全市開展養路費專項稽查活動,全市五個縣(市)及市區全體稽查隊對轄區內的汽車養路費繳納情況進行全面稽查,并使用“不停車稽查系統”這一先進稽查手段,在全市各城區上下班時段進行稽查,對欠費車進行強制查扣。在這次專項稽查期間,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第三、《通告》的時間,選擇在了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批汽車養路費欠費案期間。紹興市公路稽征處每年都將一批欠費時間較長的汽車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于強制執行程序的特殊性,一個案件從有關法律文書的最初送達到最后執行完畢,一般要經歷差不多一年以上這樣較長的一個時期,將《通告》選擇在今年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的第一時間,也是為了借助法院的權威,敦促有關車主自覺繳費。
第四、對主動繳費的車主予以從輕處理。《通告》以后,紹興市公路稽征處對三類欠費車輛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理方式,對稽查現場查獲的欠費車,除責令依法繳清所欠養路費外,還必須按規定繳納相應金額的滯納金,同時,按欠費時間長短,施以一定比例的罰款;對看到《通告》后自覺繳費用車輛,除繳清欠費,征收一部分滯納金外,不再進行罰款;對未在《通告》名錄中而主動前來繳費用車輛,則除了不予以罰款外,還對滯納金進行一定的減免。通過這樣的區別對待,提高車主自覺繳費的主動心。
第五、對典型案件進行新聞曝光。對一些拒不履行養路費繳納義務的車主,在進行嚴肅處理的情況下,寫成案例介紹,在有關新聞媒體上進行宣傳教育,對部分遵守養路費征收法規,因非主觀原因欠繳獲養路費,但在發現以后馬上自覺繳清欠費的車主,最后被依法從輕處理的案件,也進行正面的報道。通過正反兩類案例的介紹,更加生動地宣傳我們養路費征收的有關規定,體現我們養路費征稽機構人性化服務的理念。
另外,第一號《通告》以后,紹興市公路稽征處連續二個月在同一媒本上刊登二、三號通告,鞏固成果。
四、“公告催繳”養路費征稽方式取得效果的原因分析。
第一、“公告催繳”提醒了車主。
一部分車主確實是非主觀原因而欠費。在調查中發現,有一部分“私家車”車主,在購買車時委托一些中介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并不了解養路費征收的有關規定,不清楚自己的的“座騎”如何繳養路費,到哪里繳費,有的甚至認為養路費只需要在新買時一次性繳納就可以,因此,根本沒有繳費的意識。另外一部分車主,雖然知道養路費繳費規定,但因為日常工作繁忙,一時錯過了繳費時間。對于這部分車主,往往在看到自己的車號被“公示”后,會立即繳清欠費,并且往往直接把全年的養路費都繳掉了。
同時,這一類型的車主,雖然自己的車號未被“通告”,但看了報紙以后就明白自己的車輛也需要繳費,也會主動地前來繳費。
第二、“公告催繳”觸動了車主。
大部分特別是購置“私家車”的車主,一般都家庭經濟情況不錯,并沒有偷逃養路費的念頭,但由于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養路費征稽機構不重視,對繳納養路費抱著能拖一天就多拖一天的態度。但這部分車主往往也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或一定的社交圈子,《通告》以后,會給他們造成很大的觸動,他們會因為自己因為這樣不“光彩”的事被曝光而覺得沒有面子,因而不得己前來繳費,以摘掉自己“老賴”的帽子。
第三、“公告催繳”制裁了車主。
對于那些遵守法律意識較差,有意偷逃養路費的車主而言,“公告催繳”養路費這種征稽方式,整合了媒體、執法部門、法院等法律手段的綜合力量,使逃費者逃無可逃,必須履行自己的法定繳費義務,并且必須為自己的逃費行為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也會教育那些心存僥幸的逃費者:違法的結果是制裁,而回避制裁的最好辦法還是自覺履行義務,從而使更多的車主愿意為自己的車輛繳清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