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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開放型經濟的深化發展,為我國社會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對外貿易對我國經濟增長有著尤為重要的作用。文章在對我國對外貿易基本情況進行分析之后,從國際經濟法的范疇及核心分別闡述與國際經濟法相關的研究,探討我國對外貿易中國際經濟法的應用,并對國際經濟法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具體作用進行論述,希望為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提供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對外貿易;國際經濟法;作用
早在我國西漢時期,外交家張騫出使西域并與西域地區進行通商,這在一定意義上來看,可以說是中國對外貿易逐步發展的開端。自十一屆三中全會我國確立改革開放的路線之后,我國經濟建設的速度不斷加快。尤其是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我國改革開放的成果得以進一步擴大,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尤為顯著的成績。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持續加速,為中國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目前,中國已成為世界經濟體中尤為重要的部分,這與我國蓬勃發展的對外貿易是密不可分的,在對外貿易發展不斷加快的情況下,中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交流與聯系日漸增強,這對改善全球經濟發展環境、促進人類進步形成了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
一、我國對外貿易基本情況
綜合目前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態勢來看(數據來源于商務部、智研咨詢整理),我國進出口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尤其是2016~2019年間,中國貨物貿易進出口總值分別達到24.3萬億元、27.8萬億元、30.5萬億元、31.5萬億元,2017~2019年的增速分別是14.4%、9.7%以及3.4%。其中,2019年中國貨物貿易的進口值為14.31萬億元,出口值為17.23萬億元,與2018年相比,進口值增幅為1.5%,出口值的增幅則為5.1%,與往年相比,中國貨物貿易進出口、出口、進口的規模均創歷史新高。而從中國服務貿易進出口的發展情況來看,2019年整體處于平穩狀態,本年度中國服務進出口的總值達到5.42萬億元,與2018年相比,增幅為2.8%,其中,服務進口值是3.46萬億元,同比2018年下降0.4%,出口值為1.96萬億元,同比2018年增長8.9%。經深入分析中國對外貿易的基本情況可以知道,中國貨物貿易進出口在全球貨物進出口額中的占比處于尤為重要的地位;服務進出口規模也始終位于全球前列,在全球市場中占據著較高的市場份額。
二、國際經濟法的相關研究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實務界和學術界對國際經濟法的關注日漸增多,對其展開了一系列研究,形成了頗為豐富的研究成果。在不少學者看來,國際經濟法并不僅限于一種法律名目,它有著較為明顯的綜合性特征,是由好幾種法律相互交叉和滲透之后而形成的法律。在國際經濟法中,其涉及范圍相對較廣,例如,不同國家在進行對外貿易時,商品流通、結算支付、稅務制度等,還包括企業進行跨國投融資或并購等相關的法律內容等。國際經濟法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中的必然產物,應用國際經濟法,可以較好的減少各國對外貿易之間的摩擦。有關國際經濟法,大部分學者從國際經濟法的范疇及核心兩方面進行探討。
(一)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綜合已有學者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之后可以知道,國際經濟法不僅只是用于對經濟行為進行管制與約束,其更多的是通過國際經濟法的條文,對人們的經濟行為提供合理的指導作用。經濟是國際經濟法的范疇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不僅對國際經濟相關的活動及行為進行規范及約束,在具體的社會生活中,也為其提供了指引方向,并對于不符合國際經濟法規定的經濟行為提出了具體的調整方法。而在國際經濟法中,對國際貿易經濟體系中的主體和客體享有的權利以及需要履行的義務予以明確規定,無論是主體還是客體,在開展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其權利與義務是并存的。也就是說,在國際貿易關系中,國際經濟法為主體和客體提供了經濟活動和行為的準則,由此確保其是公平正義的。
(二)國際經濟法的核心
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在于國際經濟法的權利本位。近年來,國際貿易經濟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深化,對促進全球經濟的發展形成了尤為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化交易市場中,亟待適合國際貿易關系的法律法規對經濟主體和客體的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國際經濟法在堅持人本主義思想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了國際貿易經濟體系中交易者的個人和規制者的集體利益,同時,也對交易者和規制者的經濟行為進行約束。在國際經濟法中,不同國家之間在國際貿易關系中是平等共存的,國際經濟法并沒有對國家內部經濟調節的權利進行干涉,當各國際貿易成員國家面對外來力量的侵犯時,可依據國際經濟法來維護本國的主權,同時,各國對本國的經濟主體和客體依然擁有管轄權。國際經濟法引導國際貿易經濟成員之間通過加強合作,實現共贏,同時,各成員國也要履行國際貿易經濟關系中應承擔的義務。
三、我國對外貿易中國際經濟法的應用
(一)國際貨物貿易法
國際貿易法主要包括《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國際貿易慣例與商人法。具體而言,國際貨物貿易法的內容主要是對國際貿易經濟關系中的成員應承擔的責任及其擁有的權利予以明確規定,各成員在進行國際貿易經濟活動時,需要以國際貨物貿易法作為參考標準,進而實現不同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并獲取更多共同利益。例如我國A公司與法國B公司在2019年6月簽訂了購買500噸化肥的合同,由德國C航運公司“NEWORIENTIATION”號將該批貨物從法國馬賽港運到中國青島港。“NEWORIENTIATION”號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貨倉艙蓋不嚴使部分貨物遭受雨淋,部分化肥由此受到損失。在該案例中,根據《海牙規則》,承運人在航行過程中,負有妥善照料保管貨物的責任,而案例中的德國C航運公司卻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承運的貨物是由于貨倉艙蓋不嚴,導致雨水進入貨倉,因此屬于德國承運人照料保管貨物不當引起的損失,該承運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國際技術貿易法
國際技術貿易法,是國際貿易經濟體之間針對知識產權、科學技術等進行轉讓、交易時,由國際商業慣例、國際公約、國際組織的內部決議、國內的法院判例等部分共同組成。現階段,人類的科學技術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其進步速度尤為驚人,在此環境下,人們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也日漸重視。國際技術貿易法為國際貿易成員間保護知識產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全球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對推動社會發展有著尤為重要的作用。《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等就是國際技術貿易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此類立法為國際貿易成員之間的技術貿易形成的各類知識產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不少立法自出臺以來,經過多次修改一直沿用至今,對國際技術貿易的持續發展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我國Y公司鉆頭廠與美國S公司簽訂了技術許可合同,從美國S公司引進某種類型的地礦鉆頭生產專利技術,許可合同中的“鑒于”條款規定的“S公司擁有地礦鉆頭生產專利,能夠合法地向引進方授予制造某地礦鉆頭的生產許可證……”。許可合同簽訂后,在雙方密切的合作下,很快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但當該產品銷往美國后,美國W公司提出訴訟,指控中國Y公司鉆頭廠的產品侵犯其專利權。在該案例中,中方公司可不必應訴。這主要是由于在“鑒于”條款當中,美國S公司將技術使用權轉讓給我國Y公司鉆頭廠,Y公司鉆頭廠根據根據合同細則生產某類型地礦鉆頭,隨后將產品進行銷售,美國S公司作為供方,應對其轉讓技術的合法性作出保證,當我國Y公司鉆頭廠的合同產品被第三方指控時,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應由美國S公司負責。綜合以上可以發現,國際經濟法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有著尤為廣泛的應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應用價值。
四、我國對外貿易中國際經濟法的作用分析
(一)妥善處理知識產權問題
我國對外貿易在發展過程中,國際經濟法發揮著尤為重要的作用。因為在國際貿易經濟關系中,知識產權問題對國際貿易成員之間造成了較大的困擾,例如,因知識產權問題而額外增加的成本費用,同行業內不良的競爭形勢等。于企業的長期發展而言,知識產權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企業在參與對外貿易經濟活動時,知識產權較易于受到侵犯,這對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產生不良的影響,且對其他參與國際貿易經濟活動企業的利益不利。國際經濟法不僅對國際貿易成員的經濟行為具有約束力,還較好的為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活動給予了有效引導。當企業面臨著知識產權被侵犯的問題時,國際經濟法可以妥善處理知識產權問題。在國際技術貿易經濟活動中,企業必須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國際貿易活動。當國際貿易中的其他貿易成員存在知識產權遭受侵犯的情況時,國際經濟法可以幫助企業進行維權。因此,在對外貿易過程中,我國企業不僅要注重技術創新,以此提升在國際貿易環境中的核心競爭力,與此同時,還需要靈活利用國際經濟法,確保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到合法保護。
(二)有助于處理傾銷與反傾銷問題
中國在最初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中國企業在生產成本方面占據著明顯的優勢,由于其生產成本處于較低水平,因此獲取價格要相對低于國外其他企業的市場價格,許多歐美國家對中國進行了反傾銷調查。但是,濫用反傾銷對我國參與對外貿易活動的企業產生不利影響。而國際經濟法中,對國際貿易經濟中的主體、客體的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予以了明確規定,我國企業可充分結合國際經濟法中的法律條例,使國際經濟法形成有力的法律武器,以此確保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有力保護。根據WTO的反傾銷原則,其中有些關于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中傾銷與反傾銷問題的政策規定,結合國際經濟法,企業可以較好的應對歐美國家的反傾銷問題。此外,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部分國家存在傾銷行為,我國企業可運用國際經濟法中的條例,對其經濟行為予以約束,并對部分國家不良的經濟行為予以揭發,這對維護企業在國際貿易環境中的合法地位也有著積極助益。
五、結語
我國對外貿易以較為穩定的發展態勢為我國經濟增長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不同國家在進行對外貿易的過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貿易矛盾,與此同時,為了實現國際貿易經濟體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應用國際經濟法,可以較好地規范國際貿易成員的經濟行為和活動。現階段,我國貿易發展早已成“自給自足”向開放型貿易而轉變,在此環境下,更應該利用適合國際貿易經濟體系的國際經濟法,進而有效維護國際經濟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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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磊蕓 單位:共青科技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