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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封建各階級社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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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內外史學界對于中國有沒有出現市民階層,爭論很多,為探討這個問題,我認為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論,始終是解剖這個問題的一個重要依據。同時還要知道中國的封建制不同于歐洲的封建制,中國封建各階級的社會構成與歐洲社會相比較,明顯的具有本身的特點,這又是應該認真考慮的一個方面。

階級、階級關系、階級斗爭學說是馬克思主義歷史科學的核心。列寧曾指出:“從法國大革命時起,歐洲許多國家的歷史非常明顯地揭示出事變的這種真實內幕,即階級斗爭。法國復辟時代就有一些歷史學家(梯葉里、基佐、米涅、梯也爾)在總結當時的事變時,不能不承認階級斗爭是了解全部法國歷史的鑰匙。”①是以剖析明清封建各階級的社會構成,將有助于我們研究中國歷史,正確評價階級、階級斗爭在歷史上的作用及其限度。明清時代,也就是從十六、七世紀前后到18世紀之間,在中國封建社會內已孕育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在農民、城市居民之間的階級結構曾起某些變化。根據大量的歷史記載,在經濟發達的江南和東南沿海地區,以及在僻遠的山區,從事手工勞動(如開礦、造紙等)和經營種植經濟作物的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他們之間的經濟結構,如果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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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寧:《卡爾·馬克思》,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3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應有一部分可能是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前身,換言之,即是明清時代已出現有一部分的市民階級分子的前身。明末清初江西贛南的“閩佃嘗赤貧賃耕,往往馴至富饒,或挈家返本貫,或即本莊輪奐其居,役財自雄,比比而是”①。這說明有些閩佃已成為富裕農民。太平天國,革命前夜,江蘇吳江曾出現有“佃棍”之類的人物,即是佃富農。他們的社會身分,材料記載得很清楚,“此等佃棍皆借抗租肥家,雇工耕耨,實系游手好閑之徒”②。上引文獻告訴我們當時江南農村已出現有新的生產關系,即地主、佃富農和雇工之間的關系。至于山區的棚民,則他們一直和商品生產發生關系,早在明代隆慶二年(1568年),“江西萬羊山,跨湖廣、福建、廣東之地,而各省商民亦嘗流聚其間,以種藍為業”③。這種棚民在清代的江西、安徽山區、川、陜、湖三省邊區的農業生產中部發現有同樣的情況,值得二視的,這種“依山種靛”者,人多不認為農,而稱為商。民國的《湯溪縣志》即載:“商有閩人,依山種靛為利,鄉村團蠟販賣”④。換句話說:種靛的是商人,而不是單純的農民或地主,那末,從外觀來說,這種租地農不能說其沒有帶有商業資本家的某些性質。至于商業和商業資本的發達,就明清兩代而論,也是很醒目的。“在中國,宋代以后中國國內商業,無論在質和量上都日益擴大其流通圈;特別是宋代以后的中國國內商業,至少比起漢代大本上有三個顯著的特征。第一,客商買賣商品的重點,有漸從奢侈品移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傾向。第二,作為直接生產者的農民逐漸地、直接地被卷入國內商業網之內,也很為顯著。第三,在農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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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禮:《魏季子集》卷7,與季邑侯書。

②原件存蘇州博物館。

③《明隆慶實錄》卷26。

④民國《湯溪縣志》卷3,民族,風俗。

部也逐漸地出現了遠距離地方的商品流通”①。所以明清時代在全國各地都出現有大大小小的商人集團,如山西、陜西、徽州、江蘇洞庭、閩、粵、浙海商等,都是較為著名的。這時的商人不僅從流通過程中謀取大利,而是把其資金投放于生產領域,且進而直接控制生產。《太函集》即記嘉靖年間休寧商人朱云治在福建經營制鐵業的故事:“朱處士云治,字天鐸,海陽(休寧縣)新溪人也。……從兄賈閩,蓋課鐵冶山中,諸傭人率多處士長者,爭力泎以稱處士,業大饒。會歲下登,處士貸諸傭人錢百萬。既而兄有疾,輒舍業扶兄歸。客謂,今始有利,收責而歸不后。處士謝曰:錢易得耳,終不以此后兄,歸而喪兄”②。這是說徽商使用傭工經營開采鐵山,可能具有工場手工業的某些形態。又如休寧商吳有容“挾貲游閩、江右間,貨楮山中。常年先以米銀給諸造戶,而征其息。歲適大浸,不責其逋,仍出粟賬貸之”③。這是休寧商在福建、江西方面,把米銀預貸給山中的造紙業者,然后則以紙來支付利息。這種方式自然是落后的高利貸的預購,不是很進步的。然已沖擊了自然經濟的內部結構,在舊社會之旁出現了新人。如蘇州的機戶與織工的關系,就是如此。這些人物的出現,為什么他們并沒有發展到成熟的程度,在中國歷史上發揮應有的作用,這需要我們從明清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和階級關系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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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考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

②汪道昆:《太函集》卷47,海陽新溪朱處士墓志銘。

③天啟《新安休寧名族志》卷3,據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轉引。

馬克思、恩格斯在論及歐洲封建社會的后期,曾指出歐洲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前身是從農民和城市居民逐漸發展過來的。同吋,又指出:“我們的時代,資產階級時代,卻有一個特點:它使階級對立簡單化了。整個社會日益分裂為兩大敵對的陣營,分裂為兩大相互直接對立的階級: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①這段話很有啟發,它給我們指出階級對立的簡單化是資產階級時代的事,而封建社會卻不是這個樣子。《共產黨宣言》一書說:“在過去的各個歷史時代,我們幾乎到處都可以看到社會完全劃分為各個不同的等級,看到由各種社會地位構成的多級的階梯。……在中世紀,有封建領主、陪臣、行會師傅、幫工、農奴,而且幾乎在每一個階級內部又有各種獨特的等第”那就是說,封建時代,在階級內部由于社會地位的差別又構成各種不向的等級、等第,即是不同的階層或集團,他們彼此之間的關系非常錯綜復雜,它是束縛于封建宗法的田園詩般的關系,束縛于天然首長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羈絆,是籠罩在家庭關系上的溫情脈脈的面紗,盡管壓迫者和被壓迫者始終處于相互對立的關系,進行不斷的有時隱蔽、有時公開的斗爭,可是不像資產階級時代那么簡單化,他們是以人身的依賴性為特征,在各個階級、各個階層、各個集團之間潛存著一種宗法的或信仰的結合紐帶。在中國還有這樣一些人,他們并非土地占有者,甚至無任何土地,但他們卻可以依靠族大丁強,或在地方上擁有特殊力量。如明代陳友諒余孽的柯、陳,在湖廣可以豪霸一方。解放后,我在福建惠安時見到當地的土霸不一定都是地主或只占有少量的土地,這種情形不一而足。明清時代的歷史發展,無疑的,有它進步的地方,可是這個社會又是處于又發展、又遲滯的狀態中,早熟而又未成熟,老是“死的拖住活的”,所以它的階級結構十分復雜,階級分化是非常困難的,階級意識也表現得不夠明顯,這便不易從農民、手工業者以及城市居民中發展成為近代的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并且他們的道路又極其迂迴曲折,歷盡艱苦。這既影響到封建時代的農民戰爭,也影響到近代的民主革命,使其難于達到健康、成熟的地步。下面,試從各個不同角度分析明清時代封建各階級不能成熟發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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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1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一)既有階級對立又有鄉族結合

明清時代的階級關系,在當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支配下,主要是地主與農民的關系,他們是組成封建社會的杠桿。上面我已經說過封建社會的階級關系,不是十分明顯的,如果機械的認為這種關系是單純的、唯一的,那就不能真確的理解封建時代的階級關系。明清兩代地主對農民的壓迫是非常嚴重的,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諸方面都受著等級制度的支配,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在法律上、社會身分上,良與賤,凡人與奴仆,大戶與小戶,大姓與小姓,士紳與平民的待遇是很不同的。明清時代的佃農,總的說來,是沒有任何自由的,明代“佃戶例算佃仆”,不得與齊民齒。見到主人,當拱恃如官府,不敢施揖,目其過而后行。良賤為婚,名分不同,懸為厲禁。“這種農民,實際上還是農奴”①。在這種情況下,佃戶從穿衣吃飯一直到住宅、服飾、婚喪嫁娶、考試、祭祀等等都有不同的規定,等級森嚴。時,江西新建時曾繳獲程姓地主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請準的“圣旨”和“圣諭七禁”就是這樣。這旨諭內云:“圣旨貶余姓為程姓世代家奴。圣諭七禁:一、不準有分寸土地,二、不準出籍為黎民;三.不準平等相稱,四、不準聚居;五、不準通婚;六、不準讀書;七、不準穿紅戴綠”②。這種階級對立是十分明顯的。為著具體的說明明清社會的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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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

②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編:《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斗爭資料》。

壓迫,森嚴的身分差別,遠遠干涉到人們的飯食生活諸方面,下面還可舉一些例子。在中國,還出現有大姓、小姓之分,此姓為彼姓服役的現象,南方各省多有存在。據記載,“徽州有小姓,小姓者,別于大姓之稱。大姓為齊民,小姓為世族所蓄家僮之裔,已脫奴籍,而自立門戶者也”①。他們之間仍存在有嚴格的身分差別。福建地區,“強凌弱,眾暴寡,福建下四府皆然。詔安小族附近大族,田園種植,須得大族人為看管,方保無虞,其利或十而取一,或十三而取一,名曰包總。否則強搶偷竊,敢怒不敢言”②。數年前,我曾見明嘉靖間一些徽州民間文約,內載:“一議李、汪、巴賀節,置酒各一席相待”。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久而不得其解。嗣又見一節材料,對巴、汪、李三姓賀節的記載,規定甚為具體而詳盡,頗足以說明中國封建隸屬制的一些情況,如云:

一、初二日巴氏賀節。

榮一巡,果盆、酒各敬三鍾。

后堂設出肴、十果宴酒席。

雞一大盤(略舉之,不許用),內員一大盤(熱者聽用)。

臘肉一大盤(聽用。兮有炒骨代者)。鮮魚一大盤(聽用、兮有)。

十果(枝、員、桃、栗、棗)。

十宴(雞、魚臘肉、內員)。

春盛八格盛于中,酒聽勸用。接軍民二房尊長及上下年首倍之。

汪氏到,不可久留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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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珂:《清稗類編》。

②陳盛韶:《問俗錄》卷4,詔安縣。

一、初二日早飯,王氏賀節。茶、果酒、酒席,如巴氏式,倍亦如之。其酒席則請巴氏者用去稍補之。如汪氏到,巴氏酒未完,稍俟起身再入席,報知汪氏到,而巴氏自去矣。

一、初三日早晨,李氏賀節。茶、果、酒、酒席,如巴、汪氏,倍亦同。有跟隨人與之酒一壺、嗄飯三盤。

一、李、汪、巴三姓賀節,廳堂不許上坐,禮不必過遜,古例也①。

以上情況,我疑即是徽州小姓對于大姓的一種身分性的隸屬關系。這種規定,是列在火佃、仆人拜年賀節之后,其待遇又與火佃等有所不同。最值得注意的,則為主人對他們賀節時的待遇,有嚴格的差別,如酒席的菜肴,有“聽用”,有“不許用”,酒“亦不可久留飲”,且李、汪、巴三姓賀節,“廳堂不許上座”,“禮不必過遜古列也”等,都很具體的表現出中國封建社會內身分性隸屬關系的特征②。這種階級對立與階級差別在封建社會的居處生活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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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件存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②我們又在徽州看到《葆保堂冠婚喪祭及掃墓差遣各仆條規》,尤可了解到這種身分性的隸屬關系,茲摘引如下:“主家女婢出嫁各村者,取九五色公堂銀五錢,在本村者免之,此古例也,不可有違。客村人招親,向來招親多不肯回宗,以家主及村例寬厚所致。今人丁繁眾,淮多山場,足供砍伐,淮多田園,足供耕種,淮多屋宇,足供居注。游手好閑勢必有放僻邪侈之事。為今之計,承祖宗生子不得遷移招親,年滿者即時回宗,本主之家不得貪圖,招親之人不得留念。其古老招親之人或時勢難歸,必須還祠應主紙筆,倘日后歸宗,批明原筆繳還。本村人招親:在本村招親者,年若滿足本主不用,即一體守船橋交柴薪銀認甲丁,不得假托本主之名以避差役。招贅:本村招贅者,悉聽,其后若尋客村者,不許,如萬不得已,無論眾己仆,必須稟明祠堂還走應主文書,庶乎其可,否則漸漸不允,若朦朧成就者,責令本人夫婦回歸故鄉,本材不容其居住。到客村招親:貧不能娶,招親客村,勢也,必須稟明家主文書,求家主居間,年滿回宗,招親之年,本村不喚差役。交柴薪銀:二十歲起六十歲免,沒丁一錢,折九五銀八分,定冬至日交交,例已數百年矣。”

面皆有明確的規定。《明大誥》續編云:

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處器皿、服色、首飾之類,以致禍生遠近,有不可迯者。誥至,一切臣民所用居處器皿、服色、首飾之類,勿得僭分。敢有違者,用銀而川金、本用布絹而用綾、錦、紵、絲、紗、羅。房舍棟梁不應彩色而彩色,不應金飾而金飾。民之寢床船隻不應彩色而彩色,不應金飾而金飾。民床毋敢有暖閣而雕鏤者,違誥而為之,事發到官,工技之人與物主,各各坐以重罪。

就是“民擅官稱”也是有罪的,像這樣的階級對立,在洪武五年(1372年)的詔諭又定:“佃見田主,不論齒序,并行以少事長之禮。若系親屬不拘主佃,則以親屬禮行之”①。清初法律亦有同樣的規定,則是在階級對立之中,又存在有鄉族的結合,他們可以齒爵的不同,使得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之間通過地緣和血緣的鄉族結合,得有一個緩沖的地帶,緩和了矛盾,并混淆了階級關系,把等級森嚴的階級對立,披上一層溫情脈脈的面紗。同時,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最能搞亂階級的對立關系的,還是盛行一種擬制的血緣關系,以擴大宗族勢力,掩蓋剝削關系。明清社會即將奴仆稱為義男、假子、家人,把屬于兩個不同的階級成員,混同于家族成員之中。福建地區至近現代仍有“養子”之風:“俗向喜乞養他人子,及子復生子,遂混含不可它詰,始但出于巨鄉大姓強房者為之,嘉道前械斗盛行,鄉人恃丁多為強之流弊,后則競相仿效。”②此外,還流行同姓通譜之俗,幾遍天下。不僅如此,就是異姓也可以稱族,如秦趙同為嬴姓,崔、盧、丁、呂皆系齊后,陳、胡、姚、虞、袁、田六姓合稱舜祖公會。明清時代福建閩南各地宗族械斗,極為常見,一般小姓多利用“異姓稱族”的關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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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洪武實錄》卷73。

②民國《同安縣志》卷22,禮俗。

成集團,或事反抗,或相爭奪,“崇禎間,(平和)鄉紳肆虐,百姓苦之,眾謀結同心,以萬為姓”①;興化府一帶,“為巨族、為小姓、為強房、為弱房,……仙游小姓畏大姓甚于畏官。……而小姓稱怨既久,乃集群小姓以與之敵。”②其他還有“以海為姓”、“以同為姓”、“以包為姓”、“以齊為姓”③,等等。這樣,就把不同的階級,不同的階層通過聯姓關系而結合起來,造成封建階級結構的堅韌性。這種由血緣=族擴大到地緣=鄉的結合,在中國后期封建社會中占有極重要的地位,日本學者稱之為共同體,我則名之為鄉族勢力,他們或以祠堂,或以神廟,或以某種社團為中心聯結成為一種特殊的社會勢力,作為封建政權的補充工具,這也可以說是中國地主經濟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這些祠廟公堂,他們不僅有自己的物質基礎,且有自己不成文的法律——族規、鄉例、慣例等等,他們遠遠干涉到鄉村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最近我看到徽州的一些族規,他們對于農民進行多種的剝削,干涉到生產、生活諸方面,農民的遷徙既自由,又不自由。有這么一些例子,祁門人要遷居到婺源,而本地鄉族則以賦役負擔為理由,不愿人口外流;而異地之人,亦不歡迎客民的移入,以為會影響到他們的地方利益,設置種種限制。這些鄉族勢力甚至可以用族規任意處理族人,“國法之外,重以家法”。廣東鎮平就有這個規定,“俗同姓相奸,無論五服內外,犯出后投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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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日升:《臺灣外紀》卷6。

②陳盛韶:《問俗錄》卷3,仙游縣。

③按福建泉漳所屬各州縣大小姓的斗爭,極為激烈,大姓中有李姓、蘇姓、莊姓、柯姓,合為包姓。各小姓及雜姓,則合為齊姓,“其初,大姓欺壓小姓,小姓又連合眾姓為一姓以抗之。從前以包為姓,以齊為姓,近日又有以同為姓,以海為姓,以萬為姓者。”(據莊吉發《清代天地會起源考》轉引《宮中檔》劉師恕折。)值得注意的,小姓可以與大姓相抗爭,即是反映了階級關系的復雜化。不是絕對固定的。

長,齊至家廟,申明族禁,男逐女嫁。令奸夫父兄自書犯奸緣由。或族眾共立公約,即立逐出,永遠不許歸宗,謂之寫逐單,交房族收執,規制森然,所以嚴瀆倫之禁也。或謂例所不載,且罪不至此。……國法之外,重以家法”②。在這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我們不否認在各個鄉族內部,貧與富,強房與弱房,大姓與小姓是有嚴格的對立差別,然卻因血緣與地緣關系又沖淡了階級對立,特別是宋元以后的鄉族勢力,善于采取義田、義倉、族田、學田、公堂等等形式,在這組織中,都通過連帶責任、相互扶助的作用,使彼此之間僅存在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我近來見有福建一家族族訓,其中載云:一示子孫有殷實房衣食饒足者,但遇豐稔之年,宗子率族人登門,隨處多寡公論勸借以賑鰥寡孤獨無倚者,若慳吝不從,以不孝論”②。同時,地主階級為了保持統治的穩定性,往往會不斷地調整剝削方式,緩和與被剝削之間的矛盾③。這些措施,無疑大大加強了明清社會各階級之間的通融性,使其長期處于膠著的狀態。是以我認為,這是明清封建各階級不能獨立成長的一個重要因素,也影響到近代中國的革命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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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黃釗:《石窟一征》卷5。

②安溪《謝氏宗譜》伴讀公修族譜時定示訓。

③如我所見徽州的《竇山公家議》,其中卷6莊佃議,便是該家族調整對莊佃剝削的新規定,前引述如下:“議曰前人置立莊佃,不惟耕種田地,且以備預役使,故馭之寬而取之恕。今時之弊,役使煩苦,且征收科取比昔不無加重,況又有分外之際征人所不知者乎,今宜悉革此弊以甦佃困,不然斂愈繁而佃愈困,其不至于遷徙流亡者幾希矣,此撫恤之不容已也,倘有奸黠之徙不遵主令者,又當以法繩之,難以一例拘矣。……今議凡有婚娶喪葬大事令赴役一日,其余尋常事務毋得濫征。凡自祖莊遷各事房己莊佃仆係已長成而去,及墓墳在眾山者,但遇各房婚娶喪葬人事赴役一日。韓村之莊甲諸莊,佃仆之困甚于諸佃,其所當恤者亦當先于諸佃也,前議丈量定量之說,眾論何如當必一處,不然坐視其流離而后處之,則非祖宗建莊之初意也。……百花園莊屋既居看守佃仆,又為墓下祠堂,宜修葺停當以為久遠安妥之計。方村莊屋已經修治,但田少多磽,仆難以安,亦不可不處。……林村之莊,系祖傳佃仆,屋廢已久,管理者宜加意起造。……各處莊佃至除日辭歲,例有年饤,管理者照丁給散,每男丁給谷四觔,幼丁及婦人俱各二觔,正旦俱集正堂拜年訖,照丁給散包子并酒。此例不可不守。各莊佃男婦病故者每人管理者給與銀一錢,其年幼不能應役者不給。”由此可見在宗族地主的壓迫下,莊佃們的處境是很困苦的,而宗族地主為了保持對莊佃的長遠剝削,適當調整剝削方式,通過家議,讓農民在饑餓線上掙扎,這是地主經濟的目的。(一)既有政權壓迫,又有紳權壓迫

中國是一個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大帝國,地主階級對于農民的壓迫,一方面通過政權,設立里甲、戶籍諸種制度把全國人民隸屬于國家的統一管理之下,明代“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①。在這個制度之下,人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相務業,他們被剝奪了自由擇業,自由離開土地的權利。清代雖實行攤丁入地,但保甲制仍然存在,農民照樣得束縛在土地上負擔各自不同的賦役。這個政權是個極大的繩索,強套在中國人民的身上。

為了中國地主制,有身分性地主和非身分性地主之分,有部分地主沒有和封建政權發生直接的聯系,就是一部分和封建政權有聯系的身分性地主,也多半是“食土而不臨民”,于是在中國社會里官僚制度最為發達。這個官僚制不是世襲的,加上封建王朝不斷更迭,新舊官僚興廢無常,情況時在不斷變化中,但因封建社會的最大財富是土地,而一般官僚都擁有或多或少的土地,是以他們又都是地主。盡管他們之中,是復雜的,“本地鄉紳,有任京外者,有告假在籍者,閑廢家居者”②也有已退出現實的政治舞臺,或僅有科舉的功名,如舉貢生員等,但都不是一般的凡人,卻仍在地方上擁有特殊的勢力,這是符合封建社會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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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食貨志》。

②《福惠全書》卷4。

正如恩格斯所說的;“在中世紀的封建國家中,……政治的權力地位是按照地產來排列的。”①于是在中國的官僚制下,便發展了一種特殊的紳權,并代表著鄉族勢力的某些色彩,是官僚制與地主制相結合的產物,它是作為中國專制國家的一個助手而出現于社會,共同宰割廣大的勞動人民。此外,在中國社會里還存在有一部分似紳非紳的人物,他們在地方上掌握經濟、政治的實際大權,利用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往往找到空隙,豪霸一方。這便是中國史上所謂“鄉曲豪富無官位,而以威勢主斷曲直”的土豪惡霸人物。這類人物在中國封建社會里觸目皆是,朱元璋即說:“朕自馭宇以來,民有無官者,往往皆然”②。于是明清社會有所謂“方巾御史”③、“白衣中書”④、“圓頭鄉宦”⑤以及員外、朝奉等,就是這類的人物。福建漳、泉一帶,百姓畏懼這類土豪惡霸,甚于官府,所謂“不畏官法,畏強梁也”。原來,中國的土地買賣出現了不少的非身分性地主,他們因占有土地或通過族大丁多產生了權力,可以武斷鄉曲,具有準鄉紳的地位。所以中國的鄉紳,應包括具有身分性的與非身分性的兩類人物。也許讀者會提出疑問,為什么可以把無官位的人稱紳呢?會不會自相矛盾?我的論點是這班非身分性地主,雖其本身并無官位,卻仍可通過科舉、捐納、婚姻、賜爵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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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思格斯選集》第4卷,第169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②《明大誥》續編。.

③萬歷《嘉定縣志》卷6,田賦考中,徭役云:“國初,里編老人一人,得參議民間利害及政治得失,上謂之方巾御史。”

④《清史檔案史料叢編》第5輯,白衣中書:錢來琛系粟監加納中書。

⑤康熙《束鹿縣志》卷8,風俗:“圓頭鄉宦(無職鄉人多戴白氈帽)故曰圓頭。”

⑥管志道:《從先維俗議》卷2云:“洪武十九年,特令應天、鳳陽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賜爵里士,九十以上,賜爵處士,皆與縣官平禮。”

等途徑躋入鄉紳之列。他們和身分性地主一樣為鞏固封建統治起著同樣的作用,經常使用兩手,一手是“倡率義舉,正已化俗,不說昧心人情,不包攬公家事,不侵占人田園,不強買人產業,不挽雜低色銀,不借端害人,不謀奪人風水,不掯勒人價值,不輕聽仆從言,不掯苦雇工佃戶,不畜羊豕踐食禾苗,不許仆從生事,不強賒貨物,有利益于地方之事,極力向公祖父母開陳,民間有真正冤抑,不避嫌疑,極力公行表白”①。這是以私的地位,積極為維持穩定封建社會秩序的一面。其另一手,則與政權直接相結合,具有法典的性質。明代“淮安之俗,顯宦居鄉,縣送門皂吏書承應,比于親臨上司”②。福建邊海“其俗鄉紳私杖,威于官箠;宦干登門,猛于公差”③。這些鄉紳在地方上可以不問有無租佃關系或隸屬關系,得以任意奴役人民。這種事例,明代極為常見。四川“綿州,州多勢家,私役州民,有稱尚書府家人征夫栽田者”④。那就是一班小農都得替尚書府栽田,可以不問有無租佃關系。又《明史·焦芳傳》:“芳治第宏麗,治作勞數郡。是數郡之民,皆為所役。又《瑯琊漫抄》載松江錢尚書第,多役鄉人,磚甓亦取給于役者。有老傭后至,錢責之。對曰:某擔自黃瀚墳,路遠故遲耳。錢益怒,答曰:黃家墳,亦吾所筑,其磚亦取自故家,勿怪也。此又鄉官役民故事也”⑤。嘉靖間浙江大官僚張孚敬致政家居,以私役民,取廢寺建朝闕亭、寶綸樓⑥。不僅如此,一般鄉人還要無償的送柴給地方的大官僚,浙江“東陽許少薇總憲還里,鄉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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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石成金:《家寶全集》3集,功卷集,鄉紳不費錢功德。

②徐學謨:《世廟識余錄》卷21。

③曾異撰:《紡綬堂文集》卷5,上潘昭度師書。

④焦竑:《國朝獻征錄》卷94,李元陽:西安府同知朱公光霽志銘。

⑤趙翼:《廿二史札記》卷34,明鄉宦虐民之害。

⑥許重熙:《嘉靖注略》卷3。

柴,問之,云:例也。歸責其子私榷”①。這即是紳權的強制。所以明代鄉官與人民的矛盾,是十分尖銳的。“貧民代鄉官之役,日祝鄉官之死。怨極感天,必促其壽。鄉官一死,百役推與之,以速鄉官子孫之貧,亦天道報復之理也”②。這種紳權曾發展到“有宦勢,無王法”的地步,危及中央政權的統治。明末江南閩粵各地民變之多,即和紳權過度膨脹有關③。到了清代,鄉紳的肆虐,不僅及于一般民人,寒儒、小商亦是魚肉的對象。康熙時“昆山一邑,顯宦星羅,縣印命自朝廷,訟獄不由縣聽,殺人金投庇抵,大盜贓獻庇戢,民罹湯火,邑已陸沉。痛新揭銀叁百伍拾兩,販布經營,禍因露白,遭葉宦(葉廷玉)豪奴王九凝、王佛等,今年七月十五日,偵身往外貿易,尾至葛隆鎮野僻發械,各執金箍鐵梭,攢砍寸骨,鱗傷斃地,搜劫腰銀。地里周京救蘇報縣,當委捕衙驗傷臨命,覆縣驗文據,奴棍事時,聳宦囑銷,冤沉海民。泣思大盜行兇于黑夜,尚嚴緝捕,宦奴殺劫于白日縱公行,王章何在?民命何堪?”④。這是一例。再有昆山貢生沈愨系“一介寒儒,杜門株守,禍遭豪宦春坊徐秉義視魚肉,疊肆刀砧,兩代奇冤,呼天無路”,他們霸占田園房產,又可“揭愨家人,升堂吆喝,嚴刑杖責。私家可當法堂,宦勢等于令旨”⑤。政權與紳權的互相結合,又互相排斥,過份膨脹的紳權,勢必影響皇家政權的專制統治,因而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國史上的酷吏與循吏之所以長受重視的社會政治因素,其中一個職能即為限制這個紳權而成的。這兩股政治力量的分離,隱成國中之國,而權力的細分化,又體現著封建經濟規律的離心作用,是以那里的一切,系以人身依附為特征,沒有從鄉族的紐帶解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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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談遷:《棗林雜俎》先正流聞。

②王文祿:《百陵學山》書牘2,上侯太府書。

③如江日升《臺灣外紀》卷6云:“高亮福字伭素,亮禎字履初,海豐赤陂人。伭素當明季之時,潮民苦于縉紳,眾共舉劉公顯為首,伭素其次也,余馬茂素、黃文錦、魯瑞、黃義、呂云璧、傅君禎、曾十千等為九軍。”

④《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5輯。

⑤同上引。(三)既有經濟強制,又有超經濟強制

封建社會的階級關系,主要是地主與農民的關系。地主靠壟斷土地進行掠奪,向農民征取封建地租,還有種種強制使用權,如地主得有獨占水車以及農村的生產工具和生產技術的特權,強制農民必須交納租金,違者處罰。但僅僅靠著經濟強制,并不能保證榨取全部剩余產品的順利實現,還必須借助于超經濟強制的各種方法,以提供勞動力,來擴大他們的掠奪成果。為著論證封建社會的階級關系,茲先引進恩格斯的一段話:

處于所有這些階級(平民反對派除外)之下的,就是全民族中大多數被剝削群眾——農民。壓在農民頭上的是整個社會階層:諸侯,官吏,貴族,僧侶,城市貴族和市民。

無論農民是屬于一個諸侯,或是屬于一個帝國直屬貴族,或是屬于一個主教,或是屬于一個寺院,或是屬于一個城市,總之到處他都被當作一件東西看待,被當作牛馬,甚

至比牛馬還不如。如果他是一個農奴,那么他就完全聽從主人支配。如果他是一個依附農,那末契約規定的法定負擔已經壓得他透不過氣了,可是這些負擔還一天天加重。他必須以絕大部分時間在主人的田莊上勞作;剩下來自己支配的有限幾個鐘頭的勞動所得還用來繳什一稅,地租,雜捐,賦稅(Bede),遠征稅(戰爭稅)本邦稅,帝國稅。農民若不向主人送錢,非但不能娶妻,連死也不行。除常規徭役而外,農民還得為尊貴的主人采集干草,草莓,復盆子,蝸牛殼,驅趕野獸以供打獵,為主人砍柴等等。捕魚和打獵都是主人才可以干的事;如果野獸踐踏了農民的莊稼,農民只許眼睜睜地望著。農民的公社牧場和林地幾乎到處都被主人強占。主人象處理財產一樣任意處理農民的人身,任意處理農民的妻女。主人有初夜權。主人一時高興,就可把農民投入監牢;在監牢中,正如今天一定有預審推事等著一樣,當日一定有刑具等著農民。主人可任意把農民打死,或者把農民斬首。加洛林納法典中的各章論到“割耳”,“割鼻”,“眼”,“斷指斷手”,“斬首”,“車裂”,“火焚”,“夾火鉗”,“四馬分尸”等等,其中沒有一項沒有被這些尊貴的老爺和保護人隨一時高興就用在農民身上①。

以上系恩格斯概述中世紀德國農民的生活,固然,中國的封建地主制與其相比,有其不同的地方,但經濟強制和超經濟強制同是地主統治農村的必要條件,通過經濟強制向農民收取地租和其他貢獻,這是大地主們日益富有的秘密。中國地主對于佃農的殘酷剝削,不僅這正額地租而已。還采取各種附租或貢獻形式,加重農民的負擔。如湖南佃戶“每畝納租,自一石至一石幾斗、二石不等。此外更多雜派。有新米一項,每畝自一升至二三升不等。又有新雞一項,每一十畝自一只至兩三只不等。更有需素雞鴨蛋、柴薪、糯米、羊節肉以及收租人執蕩小利等項,層層剝削”②。同樣的,貴州大定“苗人佃耕土目之田,歲上牛,馬、豬、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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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恩格斯:《德國農民戰爭》,《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97頁,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②《湖南省例成案》戶律卷5,乾隆11年12月按察使詳文。

以為年例年租,土目有婚喪事,又量納銀錢食物,俗謂之紅白扯手”①。這種附租或貢獻在全國各地農村都很流行。又有“租膳”,如徽州當地主前來稱租時,農民便須備辦酒肴,于是地主一“進行,牛肉腐菜各一品,飯酒二瓶,晚間豬中肉腐菜各一品(或豬肉蔥腐各二品),酒隨用。早晨雞子一次,不宿免。其有留宿者,則次早雞子一次,菜飯,午間豬肉煎腐各二品,酒二瓶”②。江西萬安,則地主收租時,佃農須備收租葷飯一餐,并且載在租約上面。規定“租飯一餐,鴨乙只”,亦有規定“租飯一餐,鴨乙隻,魚六碗,老酒七壺”③。而寧都州各屬,則當收租時,“田主家人上莊收租,佃戶計其田之多寡,量給草鞋之費”④。像這種租膳、租飯皆是農民的沉重負擔。以上都是因耕種地主土地所產生的經濟強制,是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必然結果。近來我還見到清代福建閩北地區的一份承佃契約,佃農對于田主還負有多種的勞役義務,其中略云:

何姓將祖遺光邑二都上小潭皮骨祭田召梁宅承耕,梁姓情允將每年交納何姓租谷五石正,代何姓備辦祭儀及代完課各項,……今將各項規額照依以上承佃之人備辦列后:

一批明此糧承佃字上原載寄在陳姓戶內代為輸納。……

一祭儀列后:

一何姓祭儀定豬肉五斤,外裝飯肉一斤,雞一只二斤,重俱十六兩官秤,塘魚一尾,秋魚二斤,蛋八個,飯糍隨吃,酒隨飲,牙豆、豆腐等菜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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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定縣志》藝文志,大定知府黃宅中詩注。

②《竇山公家議》卷4。

③同治《萬安縣志》卷6,學校志,學田。

④《民商事習慣調查錄》,寧都仁義鄉橫塘堘茶亭內碑記。

一辦路費銅錢二百六十文與何姓。

一掃除三都虎跳及垣子坑佛賽三處墳塋草木,并擔祭儀*[筬下+皿]登各處山場,梁姓不得推諉。

一垣子坑何姓祖墳山場,倘有附近人戕害,代為通知,毋得隱瞞并照①。

由此可見地主利用土地特權對于農民實行經濟強制的落后性。

這里,我們還要知道在封建社會里,“領得份地的農民必然對地主有人身依附關系,因為他既然占有土地,如不實行強制,他是不會去為地主干活的。于是這種經濟制度就產生了‘超經濟的強制’、農奴制、法律上的依附關系、沒有充分的權利等等。”②這些超經濟強制便包括有封建等級特權,人身依附關系等等,是封建經濟體系發展的低級階段。于是在明清農村社會里,地主為著控制農民,都行使許多超經濟強制,就在中國官僚制下,地主還一樣擁有某些刑法權,可以任意打罵農民,甚至可以處死。清代江西信豐等縣地主便可以活埋農民,不許申張。他們還可以私設公堂、私牢。明代“蘇松數郡,時有豪貴怙勢,暴橫鄉里,家置水牢。有負債者,禁滯于中”③。地主對于農民的壓迫,不僅役其本身,還包括有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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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樵西古潭何氏宗譜》卷尾3。

②列寧:《十九世紀末俄國的土地問題》,《列寧全集》第15卷第62頁,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③焦竑:《國朝獻征錄》卷39,兵部尚書王公憲傳。關于地主豪紳任意處死佃農,曹家駒《說夢》2記謝光齋居鄉暴橫時云:“佃戶有逋租者,破其陰囊,剔外腎,故松人呼為謝割卵。”又長白浩歌子《螢窗異草》鐘鼐條記寧波“有豪家,素習強橫,以其居近青溪,托言鑿池,引水入囿,凡奴仆及佃人,有不適意者,輒生而納之溝中,既斃而后,棄之溪內,急流迅下,瞬息數十里,人因莫測其致死之由,斃者日不一人矣。”

家屬在內。明代江西有所謂河例,“女福鄉俗莊佃中育女者,許家時必先饋銀田主,名曰河例。以故佃人多溺女”①。這種女兒出嫁也得繳錢的河例,應是最野蠻的初夜權的一種殘余。同樣的,湖南省凡佃戶家嫁娶日,田主必勒取掛紅禮銀,或一、二兩以至三、五兩不等②。云南亦然,佃農凡遇嫁女或其寡婦改適,田主索取“取村禮”。佃戶家有喪事,田主還要索取“斷氣錢”,佃戶身死無后,田主又收取其牲畜雜物等例③。河南汝南、光州各屬又有地主役使佃戶妻子,佃戶死后地主出賣其妻子,強占其家資的事例④。安徽徽州的祠堂公社曾規定嫁女須交公堂銀伍錢(如婢女嫁給本村者免)。至于佃仆的招親、招贅等都有種種限制,并不論招給客村與本村都要繼續服役,以控制勞動力的外流。不少地方像這種事例都很多。在福建農村中,如武平“鄉例,初嫁之女,回門留住一載,名為大宿”⑤。惠安崇武一帶的農村,出嫁女在沒有生男育女之前,須長住娘家。廣西亦然,“這里風俗,嫁女住了一夜,次日便回母家,過了幾年,方來夫家,俗名叫做歸圈”⑥。關于這一個習俗的由來,固然,可以討論。但把這個習俗固定下來,我認為,這和封建時代地主階級為控制勞動力,還包括農民家族在內似有關聯,是地主階級利用超經濟強制以爭奪勞動力的一種方法。在地主階級的剝削邏輯里,佃戶及其家族和土地一樣,都是他們的一種財產,有義務為其服役。佃戶妻女的婚嫁,即是意味著勞動力的損失,有要求補償損失的權利。這種超經濟強制,在明代又表現為“自明代以后,天下水利、碾磑、場渡、市集無不屬之豪紳,相沿以為常事矣。”⑦這種市場權、交通運輸權,就是一種以權力為背景的強制。在中國這種超經濟強制,還通過鄉族勢力來表現出來,如禁止竿釣、摸魚、種植作物等。正因為經濟強制和超經濟強制糾纏在一起,加上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落后和勞役地租的長期存在,遂使中國的封建地租,三種地租形態同時并存,不能達到發展的成熟階段,因而也看不到封建解體期的現象,看不到人身依附的削弱和地租率的減少,長期拖住封建經濟的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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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吉安府志》卷36,人物志,義行。

②《湖南省例成案》戶律,田宅卷7,荒蕪田地。

③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文檄,卷2。

④《光山縣志》卷13,藝文,金鎮:條陳光山叛仆評議。

⑤《清代刑案匯編》卷10,刑律,人倫。

⑥道光元年(1821年)《鄉約條規》,據《太平天國革命時期廣西農民起義資料》轉引。

⑦顧炎武:《日知錄》卷13。(四)身分制與經濟權的相對分裂而又抱合在一起

佃農和地主在領有物質生產資料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存在有封建的等級制。這種土地所有制,由于中國的宣僚社會,地主可以是身分性的,也可以是非身分性的,而土地的頻繁買賣和不斷的王朝更迭,又構成封建財產不是很穩定的,每以封建政治的變動,影響到人們的社會地位發生變化,是以中國無百年富室,有富不過三代之諺。我們玩味中國民間俗語——“新發家”和“破落戶”的含義,就是反映社會各階層的升降隆替,特別是科舉制和捐納制更促進身分制與經濟權的分裂而又抱合在一起。有這么一些例子,一個寒酸的士子,頃刻之間,可立致巨富。明末張采記其親見江蘇太倉州低層士紳的新發家情況,頗為生動,茲引用如下:

往者鄉會榜發,不逞者各書呈身牒,候捷騎所向,進多金名曰投靠。所進金豈奴辦,多以其族無干田屋贄。否則系人奴背主,且挾舊主田屋贄,曰:投獻,則群不逞相率下鄉,數馬以二三十計。田用楊樹干作簽,上書某衙或某宅炤。四至為圍,曰:扦釘。屋用大封,上書某衙或某宅幾月日封①。

這些不逞之徒自愿投靠,降為奴籍,但仍保留有一定的經濟權,這便造成身分制與經濟權的分裂與抱合。

吳敬梓又記述清代有興趣的故事,有個窮得無法養活妻兒的54歲的老童生范進中舉后,張鄉紳對他說道:“弟卻也無以為敬,謹具賀儀五十兩,世先生權且收著。這華居其實住不得,將來當事拜往,俱不甚便。弟有空房一所,就在東門大街上,三進五間,雖不軒敞,也還干凈,就送與世先生搬到那里去住,早晚也好請教些。……”自此以后,果然有許多人來奉承他:有送田產的,有人送店屋的,還有那些破落戶,兩口子來投身為仆圖蔭庇的。到兩三月,范進家奴仆、丫環都有了,錢、米是不消說了”②。

這種身分制與經濟權的分裂與抱合,也發生于下層賤民之間,前述徽州汪伴當可以擁有土地,浙江江山類似奴仆的伙余,亦得有一種“山根”的物權③,都可以買賣。本來,土地的占有是和等級身分制分不開的,其在中國則不存在這個界限。明代中葉以后,“近乃有起家巨萬之豪仆,聯姻士流,多挾富而欺其主;亦有奮跡賢科之義孫,通名仕籍,則挾貴而卑其主”④。“往往見士大夫喜與市井富兒交,彼資其資,我利其有,抑有甚焉者,縉紳家之女惟財是計,不問非類。”⑤于是奴仆、佃仆,伴當等,他們既是被剝削者,又具有剝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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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崇禎《太倉州志》卷5,流習。

②吳敬梓:《儒林外史》第3回。

③《江山縣志》卷1,輿地,引汪浩志。

④管志道:《從先維俗議》卷2。

⑤伍袁萃:《林居漫錄》前集3。

的雙重性格。在身分上他們是賤民,但在經濟中,他們往往可以“累累起家為富翁”,“鮮衣怒馬,非市井小民之利”,“服食華美,奴隸之輩,與縉紳等。”①這個奇異現象就使中國封建各階級在階級分化、階級對立中,糾纏不清。明季的奴變即由于富仆的反主。其在歷史上的作用,無非使各階級、各階層之間都可以互相融通,互相變換,把尖銳的階級矛盾與對立緩和起來。同時,封建各階級之間也得以自由調節,自為升降,使封建官僚政治不致僵化。這里,我要指出中國地主階級為維護他們的長久階級利益,不是無所作為的,他對于子弟的教育,接班人的培養,是積累有豐富的經驗。中國社會中的家訓、家規之多,是值得注意的,他使用韌性的方法,把等級身分制與經濟權有所分裂,而又抱合在一起,以此不斷更新地主階級的經濟結構與社會結構,俾能始終保持活力。這樣,在對抗社會里,兩個敵對的階級可能得有互相通融的渠道,不致立即暴發為勢不兩立的斗爭。這也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遲滯的因素之一。再者,中國封建社會里身分制與經濟權的相對分離,也頗不利于社會財富的積累,地主、官僚、奸商固然可以借助封建特權而獲得許多經濟權益,但這種經濟權益只是暫時的,隨著政治地位和特權的喪失,這些經濟權益也很快隨之消失,故中國有句常言,所謂“蓋人富不能長富,貧不能長貧”,正是中國封建社會各階層經濟地位升降不定的反映。從世界的近代歷史發展情況看,市民階級的成長壯大,固然是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產生的康莊大道,但由富有的封建主改變生產方式,也不失為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另一重要途徑,近代德國、俄國、日本的成功,證實了這一點。西方學者認為:近代資本主義的原始積累,實際上是一種富人的兼并。這并不無道理。然而在封建社會晚期的中國,無論是地主、官僚、鄉紳,或是商人、市民、小農、雇工,他們都無法確保自己的社會地位,因而也都無法形成具有穩固地位的經濟強人。這樣,就使得中國封建社會晚期的所謂原始積累,顯得極其艱難。他們都不足于結成一個強有力的社會新集團,而對舊的生產方式產生有效的沖擊。因此從這點上講,中國近代民主革命的軟弱性、的徹底失敗,不能不與中國封建社會里身分制與經濟權的相對分離,各階層經濟、社會地位的不穩固,有著極其密切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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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見:崇禎《松江府志》卷7,風俗;乾隆《泉州府志》卷20,風俗。(五)城市居民與農村關系的緊密結合

這又是造成明清封建各階級不能獨立成長的因素之一。說到這里,要明白中國城市的特點,是封建地租的集中地,不是單純的商業交換中心,城市居民是很復雜的,有地主、官僚、工商業者及一部分下層吏民等,是為瓜分封建地租而存在的。這樣,城鄉關系不是對立的,而是互相配合.在明清社會中,經常出現有族商、族工的現象,整鄉、整族的為商、為工,造成城鄉之間的緊密結合在一起,關系極其復雜。徽州的商人,福建惠安的石工,即是如此。又如福建連城的四堡,為清代國內著名的書坊之一,這里的居民,或為工,或從賈、足跡遍及海內,然幾乎全為鄒、馬二姓所壟斷,他們與農村鄉族的關系更是密不可分,在此,我們略舉數則《馬氏族譜》的記載為例:

公諱謙,……兄弟三人,嘗挾貲售書江西,囊漸贏,大啟爾宇。晚年徇徇里黨,殊有善氣迎人。復構別墅貯書版,命兒孫遠賈二粵,以公善于人,是又以善業遺子孫也,今藩衍繁昌,耕讀服賈外,無游民。其惇信明義敬宗收族,……鄉里欽崇,又超出于什百庸眾之上。

公諱雄,……遠賈豫章,……囊漸裕,置買腴田,構大廈,援例入雍,卓然負異鄉里。……生子三,長祚奎、次祚春,皆能負荷父肩,以恢承先緒,三祚閣恂恂篤謹,延師受業,

望甚殷。

公諱維受,……而貿遷有無,以貿易于江廣吳越楚豫間,而囊橐益以裕。于是求而田、問而舍,衣租食稅,竟等于素封。及延師以教子孫,次子景崧由庠而膺貢,長孫瓊以

俊秀而入庠,人數折桂,鄉上有譽望者,每于公家屈一指焉。

公諱伯麟,……家徒四壁,……于是車牛遠服,權厥子母,利市常倍,漸而衣食無缺,漸而田舍是求,置田數十百畝,與二弟均分之。

公諱就,……每歲載攜書籍往粵,冬則載幣旋鄉擴充家產,數倍從前。然得世間財,而又能公世間用。……遇荒年,開倉減價,鄉人有困極無貲者,酌量分給。先府君怡庵公,……家中亦于是年在東升寨刻《四書集成》板,供給數十刻匠飯餐。……先君兄弟同居,食指半百,庶事紛擾,無不中竅,人咸羨為才智之裕。……祖母鄒孺人病甚危篤,始奉命為析箸,田產屋宇品搭均勻,并無肥瘠之異,拈鬮分授,那有多寡之殊。

以上福建連城四堡的鄒,馬二族,可謂典型的明清時代的農工商相為結合的鄉族群體。這種狀況,使商品交換經濟和自然經濟混在一起,城鄉居民就是通過這各種不同的渠道,互相往來,彼此滲透。是以中國城市里的工商業者是沒有和農村徹底絕緣的,不論是工人階級或資產階級的前身,他們都在農村各擁有小塊的土地或更多的土地,農業收入曾占他們收入的

一定份量,也即因此故,使商業資本更容易與土地資本相結合,在這種社會條件支配下,他們之間的關系,很不易分化,削弱了行會制在城市的作用,而城市反受鄉村勢力的影響,這是歐洲中古社會所沒有的現象。這里我要談一談中國的會館,雖然具有商人基爾特即行會制和手工業者基爾特的性質,為保護遠隔地商業和獨占手工業利益而成立的,但在中國并僅非如此,知識分子有會館①,農民也有會館②,這樣各地城市會館的性質,便不那么單純只是代表工商業者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著地緣鄉族的聯系。

再看城市的其他工商業者,也無不和封建地主經濟有千絲萬縷的關系,城市的主要商業大權,是操在大官僚的手中,如鹽鐵、當、行商等,都是官商。明末蘇松的商業,便歸由大官僚徐階、董其昌等家所獨占。還有住在城市的一部分下層吏胥③、士民④等,他們亦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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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關于知識分子會館,何炳棣早在他的《中國會館史論》一書中,曾經提過,茲引述如下:一般方志,……試子所設。記得解放前福州城內吉庇巷有永定試館,衣錦坊有永泰鄢氏試館。可見此一類型的試館,在南方各省縣城中為數不少,應該進行調查。

②農民亦有會館,清初江西雩都,興國一帶農民為進行抗租,曾以會館作為一個據點,茲引用如下:“康熙五十二年癸巳九月衣錦鄉頑佃李鼎三煽惑閩廣流寓,創田骨田皮許退不許批之說,統眾數千赴縣門,挾長官,要求勒石著為例。群奸一時得志,創為會館,遠近傳關,每屆有秋先倡議八收七收有差,田主有執原額計租者,即號召多人,碎人屋宇,并所收租攫入會館,罹其害者,案山積。”(《興國縣志》卷46,雜記)

③顧炎武《日知錄》卷8云:“今戶部十三司胥算皆紹興人”。又云“善乎葉正則之言曰:‘今天下官無封建,而吏有封建。州縣之敝,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傳子,兄以是傳弟。’”他們雖不具有正式的封建官僚地位,身分亦極低微,然在當時的政治方面卻具有很大的權力,特別明清的幕賓、吏胥在官僚政治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視的。

④伍袁萃《林居漫錄》畸集卷3云:“吾郡地大人眾,奸宄之淵藪也,必須地方有人,乃可無亂。頃因榷稅起釁,殺人放火,滿城鼎沸,三晝夜不止,治兵使者次第近郊,觀望不前,而有司官皆杜門自守,民變未幾,而士變繼之,郡守方試士,諸生奪門而入,器用盡毀,試卷盡裂,而郡守趨避僻處,乃免。”又如陳盛韶:《問俗錄》卷6,鹿港廳有地方總理者:“經理各莊謂董事,統理數莊謂總理,皆有廳縣親筆花押官戳得以紅呈,稟事不遵狀式,一縣官戳不下數百。而總理尤尊,官臨鄉迎于道左,公館謁見,分庭抗禮,抵掌談民間事。……除貢監生員外,一縣頂戴又不下數十人,蓋久矣,流品混淆,清濁不分矣。鄉愚皆耳而目之,震而驚之。變亂黑白,武斷鄉曲,假公濟私,皆總理也;弭盜安良,非其所能也。”

主官僚的追隨者,盡管彼此之間還有矛盾,然亦不改變其封建的屬性。因而在中國很難產生象馬克思等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說的,“從中世紀的農奴中產生了初期城市的城關市民;從這個市民等級中發展出最初的資產階級分子”。這里,我們還應當注意封建土地所有制對于市鎮經濟的滲透。明清兩代不在鄉地主之多,他們寄居城鎮,還有著大量的地租收入,這些人與農村經濟關系的密切是不言而喻的。即便是一般的工賈人員,也往往為獲得經商的許可和場地等,而受制于地方上的地主勢力,近來我見到一份坐賈為擴建鋪戶而向地主承租基地契字,即是市鎮商賈未能擺脫地主控制的例子。茲摘抄如下:

立承租字人南鄉鐃村堡汪家鋪鄢財源,緣因構造店基一所,與汪佛公正庭東邊左砂相連,構店后廳地基狹窄,爰向汪佛公位下裔孫租來左砂地基以便構造。承租其基,當成日未議租錢,但于汪佛公位下墳墓蘭溪一帶甚多,每歲值公位下裔孫春秋祭祀,免投飯鋪,悉聽在店駐足息勞,凡屬柴鹽飲食器用以及被鋪等件,不嫌簡便悉愿代辦妥當,以當租錢。除店基之外,不得于店后等處另行鋤挖及架造等項。今須有信承租是實,立租字一紙為照①。(下略)

在這種場合里,市鎮工商業者,通過土地租賃,總是與地方上的地主保持著一層溫情脈脈的關系,而不能達到純粹的經濟關系。

因此,這種城市居民與農村關系的緊密結合,是造成典型的亞洲的消費城市的因素之一,并且具體呈現了商品流通與消費的封建性。當然,對于任何歷史事物的考察,從來不是單一的、固定的,而是極其錯綜復雜的,不斷變化著。我很同意這樣看法,即這種“城市經濟的繁榮,不能不對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促進作用,則其‘封建性’的消費,又異生出‘非封建性’的市場流通”②。我們應該辯證地對待這個問題。

總之,由于上述各種因素的相互結合、相互聯系、相互融通,而又糾纏在一起的結果,遂造成階級分化、職業分化、城鄉分化十分困難,是以中國封建各階級,無論是資產階級的前身或無產階級的前身都發展得不夠成熟,不是作為獨立的工商業階級出現于社會,而系地主、官僚的一種附庸,沒有城市自治,更投有什么市民財產權,封建政府可任意剝奪商人的財產。明代中葉東南沿海一帶曾產生有一定數量的自由走私商人。但在明清兩代專制統治者的鎮壓下,在早期殖民者的打擊下,他們的資本積累也無法發揮它的歷史作用,終于被摧殘下去,而和土地經濟相結合。這和歐洲16世紀的海盜得到當時王權的支持是完全不同的。其他的工商業者也處于同樣的命運,即因此故,于是在中國曾出現這么一種現象,凡是商業資本比較發達的地區,封建家族勢力反而十分強大,封建道德貞節觀念極為牢固,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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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引自閩北:《汪氏族譜》契抄。

②這是鄭培凱先生為拙文《明代開封城市性質的解剖》一稿所作的按語,見《抖擻》42期,1981年。

只看到集體的家族,而沒有發現一個獨立的單個的“人”,個人沒有割斷他同家族之間聯結起來的臍帶,正象單個蜜蜂離不開蜂房一樣,這種種情況是和資本主義社會格格不入的,致使中國資產階級的前身難以孕育成長,同樣的,現代無產階級的前身,在其本身的成長過程中,即和宗族緊密結合,不能脫離農村的羈絆,而處于廣大農村的包圍之中,有的本身就是農民,于是封建的農民意識、行會意識和鄉族意識遂滲透到手工業者的腦海中,形成閉鎖、孤立的幫派體系,加強小生產者的散漫性,不能團結更多的人民,從事生產和戰斗。盡管十七、八世紀前后江南城市和市鎮手工業者開展過反封建、反壓迫的斗爭,萬歷年間蘇州織工葛成的起義,可是他們并不能提出一個較明確的斗爭口號,只是提出罷稅的經濟要求,就是這樣,還是被殘酷的鎮壓下去。明萬歷、清康熙年間浙江石門、江蘇楓涇的油工、踹匠都被封建地主所慘殺,即是封建勢力對于中國無產者前輩的殘酷壓迫。這樣,在中國歷史的進程中,便不時出現有夭折和中斷的現象。又由于中國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前身備受種種的壓迫,于是也影響到封建時代的農民戰爭,是孤軍作戰的,沒有先進的同盟軍作為助力,甚至使得明清時代的農民隊伍內部不是很單純的,滲雜有各種不同的社會成分,即因為在中國社會里,只見宗族的活動,于是作為農民宗教的白蓮教,也是一種宗族結合。明清兩代的灤州石佛壁王姓即是白蓮教世家,始自明萬歷年間的聞香教教主王森,其后裔自明迄清二百年間代代相傳,布教不息,這種宗教思想,加上小生產者的狹隘眼界,平均主義思想嚴重,僅局限于一時一地的利害,好吃大鍋飯,以“窮”為美德,這和代表市民意識的“崇奢黜儉”思想是正相反的。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加上流氓無產者的破壞性和宗教的狂熱性,他們不重視生產,揮霍浪費,貪圖享受,往往忘乎所以,破壞性很重,這便是東方國家王朝不斷更迭,城市不斷興廢的歷史根據。還有一點,則是封建后期經濟的多樣化,血、地緣關系糾纏不清,階級隊伍不盡成熟,曖昧難分,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交織在一起,如明末的“奴變”,清代的捻軍,都包括有一部分的宗族分子、剝削分子在內。削弱了農民戰爭對于歷史的作用,他們的斗爭雖能推翻某一個封建王朝,卻無力改變原有的社會結構,甚至產生相反的影響。

最后,我要特別指出的,即當18世紀前后,中國的封建社會在沿著自己的合理道路向前推進,各階級的分化,已在逐漸擺脫封建關系的束縛,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前身,已在沿海和內地開始出現。可是剛在這里,卻由于外國資本勢力的入侵,打斷了歷史的進程。這班外來者,不是幫助中國人民的開化,相反的卻加緊與封建勢力相勾結,共同的扼殺新階級的成長,使得中國資產階級先天不足,備受壓抑,不能向著獨立的、成熟的階段發展,帶有濃厚的封建性和買辦性。至無產階級則遭遇尤慘,自它出生之日起,身受封建地主、資產階級和帝國主義的三重壓迫,而這些壓迫的嚴重性和殘酷性,又使它對于中國革命和現代化肩負著極其艱巨的任務,這是研究中國歷史的人所不可不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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