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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承包方權利和義務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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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承包方權利和義務法理

關鍵詞:家庭承包承包方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按該條款和該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條)以及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條)規定分析可知,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其性質和內容分析,該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即通過家庭承包方式使農戶取得的是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實行債權保護(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確認承包方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外)?!掇r村土地承包法》以“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立法核心和根本目的,且以“家庭承包”為重點進行法律規范立法,充分體現了我國將長期實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這一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剖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不僅包括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而且也可包括約定權利和約定義務。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合法權益,本文對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權利和義務作一全面系統研究和闡述。

一、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權利和義務,實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即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為了更準確地研究和把握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在這里我們有必要先探討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規定,并結合民法中物權法理論分析,我們認為,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①是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進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養殖或者畜牧為生產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而使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以及承包該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物權,屬于物權中的他物權,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屬新型用益物權。②

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主要體現在③:(1)它是在他人(國家和農民集體)所有之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上設定的他物權;(2)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對該農村土地之占有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3)它的權利主體只能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4)它的客體只能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5)它的內容(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主要法定性;(6)它的設立方式,為承包合同設立,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7)它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且期限較長,超過30年;(8)它其權利實質上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性,是一項財產權;(9)它是以耕作、竹木、養殖、畜牧為生產方式而使用他人該農村土地的權利;(10)它是以農村土地的利用目的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而使用他人該農村土地的權利;(11)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12)它其權利的可流轉性;(13)它其法定權利的物權保護性和其約定權利的債權保護性。

二、承包方的權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三個方面的權利(即: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該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三個方面的義務(即:1、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該法第21條第2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之第5項“(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等條文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其權利和義務,包括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約定權利和約定義務兩個方面。根據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條款規定的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的內容,不得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相沖突,否則該承包合同規定的內容無效,應遵照和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同時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也不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承包方的權利,也包括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兩方面。承包方的權利,即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是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兩方面中最主要的一方面。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承包方的權利,一方面既不同于承包權,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享有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它屬于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范疇,而不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即被賦予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才能真正取得民事權利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如被賦予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放棄行使承包權而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則不能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顯然,這里的承包權是一種身份權、社區成員權,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一種權利能力。另一方面承包方的權利也不等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法律關系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實際上承包方的權利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中的權利。

我們認為,承包方的權利主要包括:

1.占有承包地的權利。“用益物權一般是以對標的物實體實施占有為實現條件。此源于用益物權乃利用權的本性。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此必須以實際占有標的物為前提,否則無法獲得物的使用價值”。④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新型用益物權,為實現其使用、收益等目的,承包方必須對發包方的農村土地實行占有。這里所謂占有,是指對承包地的實際管領。占有權是指承包方依法對發包方的農村土地直接控制并支配的權利??梢?,承包方對其承包的農村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權是使用、收益的前提條件。但承包方擁有農村土地的占有權,并不意味著在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期間,必須連續不斷地一直對農村土地實施直接占有。如在承包方將農村承包地出租時,其農村土地由承租方直接占有,承租方只取得債權性質農村承包地租賃權,而承包方作為出租人仍不喪失其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占有權的條件發生了變動。

2.使用承包地的權利。這里使用權,是指承包方對發包方的農村土地,按照其屬性、約定農業用途等進行農業目的使用的權利。屬性是指農村土地的自然特性,如為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方應按農村土地的屬性而使用,如在耕地上種植農作物,在草地上畜牧。約定農業用途,是指在一定屬性的農村土地上設立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時,發包方與承包方為特定農業目的而約定的使用方法和范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第2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之第4項規定:“(四)承包土地的用途”?!巴恋赜猛臼且粋€村、一個鄉乃至于更大區域的一定的農業生產結構的反映,在一定的自然條件和生產力水平和基礎上,歷史地形成了一個區域土地在不同種類農業生產中的分工,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只不過是這種分工的自然體現。一定的農業生產結構是一個區域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的模式,是對土地資源的一種相對穩定而有效的利用,土地用途的穩定或變動,影響著一定農業生產結構的穩定與變動,進而影響著一定區域的農業生產狀況?!从惩恋爻邪洜I權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在歷史形成的土地用途所允許的范圍內從事農業經營”。⑤雖然發包方和承包方可以約定“承包土地的用途”,但約定必須順應當地的農業生產結構的客觀要求。同時承包土地的用途改變應當符合以下原則:(1)要符合約定用途的范圍,比如林地上改變植樹品種。如果伐木改種莊稼,或在耕地上挖建魚塘,應不允許;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1款第1項規定:“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2)要屬于合理使用,即承包方所改變的生產經營項目,仍然是對該土地的合理使用,而不是有害使用。(3)必須不損害發包方利益,不會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生產經營自主權。承包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就是指承包方有權在承包地上依法自主組織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如自主決定種植的時間、品種等,只要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他組織特別是發包方不得隨意干涉,更不能違背承包方的意愿,強制承包方從事或者不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

4.收益權。收益權,是指承包方獲取承包土地上所產生的收益的權利。這里的收益,不僅指天然孳息和人工孳息,而且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方(即承包方)將農村承包地出租而收取的租金。在承包方獲取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在農村土地上自為耕作、竹木或畜牧的農作物、竹木產品和畜牧產品等,其所有權應為承包方擁有,而不論其是否已與土地分離。對于生長期較長的木本植物或者多年生草本植物如人參等,如果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以前既已種植的,其果實或其他與植物分離的產出物的所有權歸承包方所有,其植物本身仍應歸發包方擁有。在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以后,承包方自種的木本植物或多年生草本植物,其所有權則應歸承包方擁有,但有特殊約定的,可從其約定。

5.產品處置權。產品處置權是指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處置承包地上自己生產的產品的權利。如承包方自主決定農產品是否賣,如何賣,賣給誰等,一般出售農產品的數量、價格、方式等,應當由承包方與購買人自行協商確定,發包方不得干涉。實踐中,有些地方為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或者為了獲得較好的價格,發包方通過訂單,統一買賣合同等出售承包方生產的農產品,是幫助農民銷售農產品的好辦法,但是應當充分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不得強迫農民加入。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是指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從產權角度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流轉(如轉讓、互換、繼承等)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下的流轉(如轉包、出租、代耕、入股等)兩方面。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1)轉包。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是指轉包方(即原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將所承包的農村土地在一定期限內部分或者全部轉移給第三人(即受轉包方)承包的行為。(2)出租。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是指出租方(即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將部分或者全部農村承包地租賃給第三人(即承租方)使用的行為。(3)互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指在存在兩個有效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并限于同一發包方的農村土地的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兩個承包方之間依法互相調換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4)轉讓。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指轉讓方(即原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內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方式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受讓方(即新承包方)承包的行為。(5)入股。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入股者(即承包方)將農村承包地使用權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行為。(6)代耕。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是指委托方(即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將承包地委托第三人(即代耕方,或受托人)暫時代為經營的行為。(7)繼承。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是指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在林地承包的最后一個承包人死亡和有效的承包期限內,最后一個承包人的繼承人依法繼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顯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主要包括轉包權、出租權、互換權、轉讓權、入股權、代耕權、繼承權等。

7.退包權。退包權,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內依法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從而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8.依法自愿交回權。依法自愿交回權,是指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依法享有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9.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權。這里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權,是指承包方擁有排斥,并除去他人對農村承包地的不法侵奪、干擾或妨害的權利。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則承包方不僅可依法排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關系的特定義務主體(發包方)的排法干涉,而且可依法排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關系的非特定義務主體(除發包方和承包方以外的一切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由于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能只在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他人不法干涉時始能顯現,否則即隱而不彰,故可稱為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極權能”。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所以有消極權能,系源于物權有絕對權、對世權之性質。物權的絕對權、對世權,是指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物權的義務。同時,承包方排斥并除去他人對于農村承包地之不法侵奪、干擾或妨害的手段,也就主要是通過行使物上請求權而得以實現。

10.物上請求權。這里物上請求權,是指承包方在對農村承包地的圓滿支配因受到他人不法侵奪、干擾或妨害出現缺陷時,為恢復其對農村承包地的圓滿支配狀態而產生的請求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物上請求權包括:(1)停止侵害;(2)返還原物;(3)恢復原狀;(4)排除妨害;(5)消除危險;(6)賠償損失等。承包方行使物上請求權不須通過發包方行使,而可以獨立行使。其物上請求權既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亦可對發包方行使。

11.農業經營附屬設施的依法修建權和所有權。為農村土地使用目的,在不改變或損壞農村土地的基本屬性或根本用途前提下,承包方可在農村土地上修建必要的農業經營附屬設施,如房舍、倉庫、畜舍等建筑物以及水井、堤壩、農用道路等構筑物,并對農業經營附屬設施擁有依法修建權和所有權。依該農業經營附屬設施,承包方自然對基地有使用權,但該使用權應為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部分,不須專為農業經營附屬設施而另設基地使用權?!坝赖铏嚯m系以耕作或牧畜為目的,但于耕作或牧畜之必要范圍內,而于其土地上建造供農作、養殖、牧畜使用之建筑物,或建造與其經營有不可分離關系之房舍、曬場、農路、倉庫、畜舍等附屬工作者,尚不能認為已逾永佃權之范圍,故無須另為地上權之設定”。⑥同時,在農業經營附屬設施所有權的關系上,可比照建筑物所有權與基地使用權關系的原則處理。

12.農業經營附屬設施取回權。農業經營附屬設施所有權歸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而沒有續期時,承包方有權取回農業經營附屬設施,恢復農村土地原狀,但發包方要求以時價購買的,承包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運作,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方可以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不需要統一安置農民的,承包方還可以獲得一定的安置補助費。土地占用主要是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后占用的土地。占用承包地的補償,可以根據承包地的收益水平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實力,參照國家征用的補償標準確定。

14.補償請求權。這里承包方享有的補償請求權有:(1)植物補償請求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而沒有續期時,發包方可請求發包方對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村土地上種植的木本植物或者多年生草本植物予以補償,發包方應當予以補償。(2)增加地力補償請求權?!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3)農業經營附屬設施補償請求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而不續期時,承包方不取回其農業經營附屬設施的,可請求發包方補償,如果保留農業經營附屬設施對農村土地利用有益時,發包方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1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權利?!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款“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之第3項規定;“(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是一項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主要其他權利有:(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5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承包方依《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出現上述情形的,有抵制和拒絕的權利。(2)《農村土地承法》第26條和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違法收回承包地和不得違法調整承包地,承包方有依法抵制違法收回承包地和違法調整承包地的權利。(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1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之第5項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5)除上述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6.依法約定權利。承包方除享有法定權利外,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各類承包合同性質和各地具體情況,還可以依法約定承包方享有的權利。依法約定的權利主要有:(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關于承包地調整問題,“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2)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可以約定“承包土地的用途”。(3)在法定承包期限的基礎上約定具體的承包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即草地約定承包期只要在30年至50年內任一期限都是有效的。(4)雙方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為承包合同條款。(5)依法約定的其他權利。

三、承包方的義務

承包方的義務,即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義務,是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兩方面中的另一方面。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承包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分析,承包方的義務,也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方面。承包方的義務主要體現在:

1.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依靠。“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耕地面積為19.2億畝,林地面積為38.5億畝、草地面積為60億畝”。⑦可見,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達13億多)的農業大國,但是人均農村土地數量少,農村土地的后備資源嚴重不足,如果將農村土地不加限制地用于非農建設,將妨礙我國農業的發展。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民還沒有其他社會生活保障,農村土地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的情況下,應當給予農村土地特殊保護。為穩固農業基礎,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必須確保農村土地的農業用途,這是由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的。基于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應當“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該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這里“農業用途”,是指承包地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具體用于種植農作物、林木或者從事畜禽養殖、養魚、特種養殖用途。承包地之農業用途,應按大類區分,如耕作、竹木、畜牧、養殖。耕作,是指為了取得植物收獲物而在地上從事栽培等農業活動;竹木,是指為了取得竹木收獲物而在林地上從事種植竹木等農業活動;畜牧,是指為了獲得畜產品而在草地上從事飼養性牲畜等農業活動;養殖,是指為了獲得水產品而在養殖水面上培育和繁殖水產動植物等農業活動。如在承包林地上改變植樹品種,在耕地上種植糧食改為種植蔬菜,不視為改變承包地之農業用途;而伐木改種莊稼,則屬于改變承包地之特殊農業用途,與“維持土地的原農業用途”相違背。同樣,如種植竹木為砍伐利用或出售而使用承包地,則屬于農業用途范疇,而種植竹木為觀賞而使用承包地,則屬非農業用途,應不允許,與“農地農用”相違背。這里“非農建設”,是指將農村土地用于農業生產目的以外的建設活動,例如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廠等。需要強調的是,要求承包方維持農村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并不是對承包方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合理限制。承包方在農業用途的范圍內,如在耕地上可以自主決定種什么,怎么種,又如承包方可以在耕地上種糧食、種蔬菜,還可以種特定經濟作物,同時,考慮到生態環境平衡,對特殊承包地(坡度在25度以上)應提倡和鼓勵退耕還林、退耕還牧。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進行物質生產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其數量是有限的,自然資源受到破壞就等于破壞人類生存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土地也是一種社會資源,對于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僅僅是權利人——承包方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而且還關系到其他社會成員生存的權利,關系到我們的子孫后代生存的權利。對于耕地來說,一方面我國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少,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和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的推進,其人均占有耕地量還會減少;另一方面我國耕地的總體質量差,耕地中有灌溉設施的不到40%,抗自然災害的能力差,生產水平低,同時,耕地中還有不少坡度在25度以上,需要退耕還林、退耕還牧;再一方面,耕地退化(受沙化的影響)嚴重;最后一方面我國耕地后備資源缺乏,大約只有2億畝,且大多質量差,開發難度大??梢哉f,在現階段,人增地減的趨勢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大問題,特別是我們這樣一個有著9億多農村人口的農業大國更是一個嚴峻挑戰。因此,土地資源在我國極其珍貴,作為土地的利用人應當珍惜被利用的土地,不得干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事情。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是關系國計民生,關系國家發展全局的大事。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1款第2項規定:承包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根據該法第60條第2款的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這里“依法保護土地”,是指作為農村土地利用人的承包方對土地生產能力進行保護,保證土地生態環境的良好性質和質量。所謂“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農村土地的過程中,通過科學使用農村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與其自然的、社會的特性相適應,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的作用,以獲得最佳的經濟、生產、生態的綜合效益。具體講要做到保護耕地、保護土地生態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鹽堿化。為達到此目的,承包方應當采取有效的整治和管理土地的措施。同時,還要求承包方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所謂“永久性損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產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損害。例如在農村土地上過度使用化肥或向土地上長期排污,使土地完全鹽堿化,不能被利用。如出現此類情況,只能按上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規定處理。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1款第3項規定:承包方應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承包方的其他法定義務,主要有:(1)遇特殊情形,承包方有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服從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義務?!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承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承包期內,承包方退包的,應當承擔“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的義務。(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方應承擔經發包方同意或報經發包方備案的義務?!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4)承包期內,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應當交回原發包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5)繳納稅收、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的義務。《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農民依法繳納稅收,繳納村集體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和鄉統籌費(用于安排鄉村兩級辦學、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修建鄉村道路等民辦公助事項的款項),依費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同時規定,農民依法繳納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的合理數量界限是,不超過上一年以村為單位計算的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因此,《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12條第2款規定:“承包耕地的農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積或者勞動力向其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6)承擔不得棄耕拋荒的義務?!锻恋毓芾矸ā返?7條第3款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7)“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草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載畜量”(《草原法》第33條第1款)(8)“牧區的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實行劃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草原法》第34條)。(9)不得拒絕依法征用或者占用農村承包地。(10)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而沒有續期時,發包方要求以時價購買農業經營附屬設施的,承包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11)除上述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依法約定義務。承包方除承擔法定義務外,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前提下,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協商,可以依法合理約定承包方承擔的義務。雙方依法約定義務,視具體承包項目和各地農村經濟發展狀況而決定主要有:(1)按承包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不以承包費的支付為要件,主要考慮農村土地利用制度中含有一定的福利因素,短期內不會有根本性改變。對農村土地利用制度中含有一定福利因素性質的承包項目,如承包合同中約定支付承包費的,也應依法和合理確定。其確定承包數額應考慮⑧:一是能夠維持和提高農民的生存條件和生活水平;二是能使承包方得以維持和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水平;三是能使發包方得到合理的利益;四是有助于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狀況的改善。對農村土地利用制度中不含有福利因素性質的其他承包項目,其承包費的數額、比例等,允許發包方與承包方自由商定。承包合同中約定支付承包費的,具體應約定承包費的數額、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承包費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產品。承包費的交納期限,一般以年度為單位。承包方應履行承包費的義務,但發生不可抗力(如洪災、干旱等重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件(如在一地區大范圍農民同時受假農藥、假種子、假化肥等之害)以及農村土地之一部分滅失,可請求減免相應的承包費。減免的程度應根據其受損失情況來決定。(2)依約定建造何種農業經營附屬設施。如承包方為了更好地利用農村土地,獲得更多的收益,依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有權在承包地上建造農業經營附屬設施并取得所有權,但承包方應當建造何種農業經營附屬設施,建造這些附屬設施是否會影響發包方和鄰人的利益等,這些都需要通過合同加以規定。承包方應遵照。(3)雙方合法約定承包方承擔的其他義務。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最后,我們認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權利和義務涉及全國2億多農戶,9億多農民的利益,承包合同依法規定承包方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的同時,也應依法合理規定承包方的約定權利和約定義務,決不能把與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無關的內容約定為承包方的義務,也決不能損害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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