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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街道(鄉)、開發區城市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確保各項城建目標任務按期完成,特制訂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為區下發的年度城市建設及拆遷、掃尾目標任務分解表所列項目(列入表中的工業拆遷項目除外),以及市、區當年下達的目標任務分解表之外的突擊性項目的完成情況(參照港閘辦發[2008]12號文件)。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與獎懲
1、有上年拆遷掃尾工程的街道(鄉)、開發區,在兌現2007年專項獎勵資金時,預留20%作為掃尾保證金。在規定的目標完成時間內完成掃尾任務的,完成后全額支付;在目標時間后兩個月內完成的,支付50%;未完成的,不予支付。
2、工程保障采用評級獎勵辦法。區安排專項轉移資金獎勵在建設中能做好群眾工作,確保工程施工不受影響的街道(鄉)、開發區。分優、差二個等級。工程優等級獎5萬元/項,差等級不予獎勵。
3、對當年城建前期任務拆遷的考核以項目為單位,區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獎勵街道(鄉)、開發區。
當年城建前期任務拆遷的考核標準為房屋(包括非居)全部拆除,達到拆遷工程驗收標準。開拆時間為目標完成時間一個月之前。需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由拆遷推進辦確定。
在目標完成時間內完成拆遷的,民房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80元/平方米;目標完成時間后兩個月內完成的,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60元/平方米;目標完成時間兩個月后完成的,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30元/平方米。集體土地房屋搬遷或按規劃要求在領許可證前預拆的,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另加20元/平方米。
居單位在目標完成時間內完成的,按非居組審核、審計價的1.5%予以獎勵;在目標完成時間后兩個月內完成的,按審核、審計價的1%予以獎勵;超過兩個月完成的,按審核、審計價的0.5%給予獎勵。非居單位在工程開拆前未通過拆遷實施單位提前拆除,按拆遷實施單位服務收費標準(審核、審計價的3%)獎勵。
該獎勵在工程居住房以及非居房全部拆除后,一并兌現。
該項獎勵實行專戶儲存,專門監管。各街道(鄉)、開發區必須將所得專項獎勵資金用于發展集體經濟,解決失地農民生活、就業、養老方面的實際困難等問題。由區財政局負責監督該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4、為鼓勵街道(鄉)、開發區為推進城市建設爭做貢獻,區安排專項獎勵基金,由街道(鄉)、開發區獎勵在完成拆遷任務過程中有貢獻的人員,其中包括區機動大隊或其它派出參拆人員。
民房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20元/平方米,集體土地房屋搬遷或按規劃要求在領許可證前預拆的,另加5元/平方米;非居按審核審計價的0.2%給予獎勵。該項獎勵不與推進進度掛鉤,在全部拆遷任務(包括非居)完成后支付。
對按計劃完成2007年底前掃尾項目的按5000元/戶給予獎勵。
專項獎勵基金實行后,區不再支付1%的拆遷推進費。專項獎勵基金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街道(鄉)、開發區根據項目自己制定。
5、安排50萬元用于獎勵區部門為目標任務完成做出貢獻的相關人員。
(二)考核實行單項考核、季度兌現和年度匯總的方式
各街道(鄉)、開發區在項目開工前,將《項目拆遷開工報告》報區考核辦,考核辦會同推進辦進行拆遷項目跟蹤。目標任務完成后,街道(鄉)、開發區及時書面申請考核,并填寫《目標任務完成考核表》,同時提供所有證明材料(非居申報材料經推進辦非居組認可)。
區考核辦組織考核,出具《城建工作任務業績考核通知單》。按季度兌現專項轉移支付和專項獎勵基金。
考核辦年底對各街道(鄉)、開發區年度城建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匯總。
(三)街道(鄉)、開發區城市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與街道(鄉)、開發區年度四個文明綜合考核掛鉤,基本分為15分
1、按時開拆率(即全年所有按時開拆項目與全年應拆項目的比)占權重10分,開拆率與權重分值的乘積即為該項得分。
2、拆除率(全年已拆戶數與全年所有項目應拆戶數的比),占權重5分,拆除率與權重分值的乘積即為該項得分。
3、拆除率達90%以上的街道(鄉)、開發區中,全年拆遷合法建筑面積數列全區第一的加3分;列全區第二的加2分;列全區第三的加1分。上述三項之和即為各單位四個文明綜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得分。低于12分的街道(鄉)、開發區,不得評為先進和標兵。
(四)開展“城建杯”競賽活動
按季度開展“城建杯”競賽活動,根據上述三個文明綜合考核中城建考核辦法,對照季度城建計劃任務,進行考核打分,得分前兩名的授予“城建杯”。
三、考核組織領導
區城市建設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街道(鄉)、開發區城建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并協調、討論和決策目標責任制考核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考核的日常工作。年度執行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對少數項目及時間節點的調整由區考核領導小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