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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并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記賬。
(六)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期末,小企業的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
(九)小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十)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0.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投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3.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十三)小企業如發生債務重組事項,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債務人以多項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按取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進行分配,按分配后的價值作為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分別情況處理:
(1)作為債務人,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2)作為債權人,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等于或小于將來應收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的備抵項目(如壞賬準備等);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金額。
(十五)小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1.在不影響對外提供統一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或減少某些會計科目。
2.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在不違反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3.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本制度中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
小企業應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十七)執行本制度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應按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小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上述科目作必要的增減或合并:
1.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業,可以增設“物資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2.預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較多的小企業,可設置“預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科目。
3.低值易耗品較少的小企業,可以將其并入“材料”科目。
4.小企業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增設“備用金”科目。
5.小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托代銷商品,可以增設“受托代銷商品”、“代銷商品款”科目。
6.小企業根據自身的規模和管理等要求,可以將“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科目合并為“生產費用”科目,并設置相關的明細科目。
7.對外提供勞務較多的小企業,可以增設“勞務成本”科目核算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三、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科目
1001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的庫存現金。
二、小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各項現金收支業務。
三、現金收支的賬務處理:
(一)從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記載的提取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因支付職工出差費用等原因所需的現金,按支出憑證所記載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員交回的差旅費剩余款并結算時,按實際收回的現金,借記本科目,按應報銷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實際借出的現金,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小企業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賬面余額,并將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有外幣現金的小企業,應當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財產清查等發現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為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或“現金”等科目,按實際短缺的金額扣除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后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現金溢余,應按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現金溢余金額超過應付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的部分,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存入銀行的各種存款。企業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結算,并按照本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三、小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銀行存款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填制日期和依據:
(一)采用銀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應當將匯票、解訖通知和進賬單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應在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后,根據“銀行匯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如有多余款項或因匯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時,應根據銀行的多余款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
(二)采用商業匯票方式。
1.采用商業承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并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據以編制付款憑證。
2.采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并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據以編制付款憑證。
收款單位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按規定填制貼現憑證,連同匯票一并送交銀行,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
(三)采用銀行本票方式。收款單位按規定受理銀行本票后,應將本票連同進賬單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填送“銀行本票申請書”并將款項交存銀行,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后,根據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因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進賬單經銀行審核蓋章后,根據銀行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編制收款憑證。
(四)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收到的支票,應填制進賬單連同支票送交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或根據銀行轉來由簽發人送交銀行的支票后,經銀行審查蓋章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付出的支票,應根據支票存根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
(五)采用匯兌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于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匯出的款項,應在向銀行辦理匯款后,根據匯款回單編制付款憑證。
(六)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托收款項,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轉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后,根據委托收款憑證的付款通知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如在付款期滿前提前付款,應于通知銀行付款之日,編制付款憑證。如拒絕付款的,不作賬務處理。
(七)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托收款項,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和有關的原始憑證,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承付的款項,應于承付時根據托收承付結算憑證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關發票賬單等原始憑證,據以編制付款憑證。如拒絕付款,屬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賬務處理;屬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規定處理,拒付部分不作賬務處理。
(八)以現金存入銀行,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交款回單及時編制現金付款憑證,據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向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據以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
(九)發生的存款利息,根據銀行通知及時編制收款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如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發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應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五、小企業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度終了,小企業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六、有外幣存款的小企業,應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期末,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等)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一)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二)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的匯兌損益,在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時至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的期間內發生的,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成本;
(三)除上述情況外,匯兌損益均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實際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