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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石島管理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市重點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漁船監管,提升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減少漁業安全事故和違規事件發生,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漁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漁船安全生產形勢總體較好,但由于全市漁船數量眾多、災害性天氣事件多發,漁船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特別是由于傳統作業漁場受限,捕撈能力過剩與漁業資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違規捕撈、越界捕撈問題嚴重,漁船管理形勢嚴峻。各鎮(區)、街道和各部門各單位要從推進科學發展、保障漁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漁船管理、保障漁船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切實抓緊抓好。
二、全面加大漁船管控力度
一要加大本地漁船管理力度。沿海鎮(區)、街道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加強轄區漁船監管。要引導分散漁船加入漁業公司、捕撈合作社、漁業協會等基層漁業組織,提高漁船管理組織化水平。要建立完善漁船包保責任制,對60馬力以上漁船要逐一簽訂包保責任書,把包保責任落實到每一艘漁船,確保不漏一船一人。包保責任人與被包漁船船東、船長要時刻保持聯系,時刻掌握出海作業動態,發現漁船異常動向,要及時勸阻、召回和上報,及時消除隱患。要加強進出港簽證管理,對不刷寫、不懸掛以及涂改船名號、船舶牌照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整改,否則,公安邊防、漁港監督等機構不予簽證放行;對不符合職務船員配備等條件的出港漁船不予簽證,并下達禁止離港通知書;對逃避監管的船只要依法嚴厲處罰。為方便漁船辦理進出港簽證,市海洋與漁業局在沿海鎮街漁業辦公室設立漁船進出港簽證點,委托鎮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負責簽證。要加強漁船動態監控,所有60馬力以上漁船航行作業期間要全程開通衛星定位系統,因不可抗力或設備故障造成衛星定位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要立即召回,設備恢復正常后方可出海作業。要嚴格落實船位日報告制度,在朝鮮東部海域項目實施期間,所有赴朝作業漁船每天下午3時前將船位報市海洋與漁業局;在伏季休漁期間,各鎮區每日下午4時前將所轄漁業公司、合作社管轄漁船和轄區其他漁船船位報市海洋與漁業局。
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漁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對涉外違規的,建議上級取消違規漁船三年內涉外作業申請資格;取消當年度燃油補貼,違規遠洋漁業企業停業整頓并取消下年度資格;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吊銷違規漁船船長職務船員證書并列入“黑名單”;高限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要加大外籍漁船管理力度。市海洋與漁業、公安邊防等部門和沿海鎮區要按照管船與管人相結合的原則和“全面清查、摸清底數、查清船位、重在管人”的要求,對船籍港為外省、經營人為我市的以及船籍港為我市、經營人為外省的跨省異地掛靠漁船進行重點排查,建立統計臺賬,逐船查清當前船位,落實監管責任人。對在我市停靠的外省籍漁船,立即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漁政部門將漁船押回船籍港停靠;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回船籍港停靠的,責令其在指定港口停靠,由公安邊防、海洋漁業部門進行重點監管。對船籍港為外省但經營人或船長戶籍地為我市的漁船,通過召開會議、當面約談等方式,加強宣傳教育,使其自覺遵守管理規定。要加大外籍漁船監控力度,實行航次簽證,爭取將其北斗編碼等信息納入我市監控范圍;對不能納入監控范圍的,要對我市漁民使用的外籍漁船強制配備北斗衛星等通導設備,落實管控措施,防止發生安全生產和涉外漁業案件。
三要加大“三無”漁船管理力度。要精心組織開展漁船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對在行動期間主動申報的“三無”漁船,由省海洋漁業監督監察總隊石島支隊和市海洋與漁業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檢驗,爭取9月底前檢驗結束。對其中經檢驗合格的“三無”漁船,按規定配備北斗衛星、AIS等漁船通導、安全設施設備,辦理漁船漁民保險,發放漁船相關證書證件,納入正常監管范圍。對全省漁船專項整治行動之后查處的“三無”漁船,一律依法予以沒收或拆解拍賣。
四要加大“套號”漁船管理力度。對私自買賣赴朝、韓、日等他國水域入漁許可證的“套號”漁船,一經發現,報請省海洋與漁業廳吊銷買賣雙方捕撈許可證,依法處以罰款;對私自套用他人船號,并造成涉外案件、安全事故等嚴重后果的“套號”漁船,建議省海洋與漁業廳吊銷漁船捕撈許可證等相關證書證件,取消三年內涉外入漁申請資格,屬“三無”漁船的予以沒收,并追究船舶所有人的法律責任。
三、切實把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一要強化組織領導。市政府建立漁船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及時通報情況,掌握工作動態,研究工作對策。各沿海鎮(區)、街道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實行主要負責人親自抓,分管負責人靠上去抓,建立綜合協調機制。海洋漁業、公安邊防、海警等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落實漁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整治漁船安全隱患,共同打擊各種漁業違法行為。
二要強化宣傳教育。要把宣傳教育作為加強漁船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對漁船船東、船長、漁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等要進行專項培訓,通過召開會議、以案釋法、媒體宣傳、張貼公告、座談走訪、當面傳達等形式,廣泛深入持續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增強漁民群眾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三要強化應急保障。各沿海鎮(區)、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引導漁業企業、船東完善經營機制,改變船長、船員收入單純與捕撈產量、產值掛鉤的管理辦法,提高固定收入所占比例,提高違法作業成本,防止漁船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從事非法捕撈。要進一步完善涉外漁業管理應急預案。海洋漁業、公安邊防、海警、外事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及時排查隱患,預警。要認真落實應急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加強調度,及時準確上報涉外漁業動態。涉外漁業事件發生后,要迅速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查明實情,迅速報告,迅速處置,防止事態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