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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新農合醫療制度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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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農民健康水平,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1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政辦[2003]31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領導,衛生主管,財政、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配合,全社會支持,農民以戶為單位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互助共濟;

(二)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一般門診醫療;

(三)統籌帳戶與家庭帳戶相結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

(五)嚴格管理、民主監督,公開、公正、公平辦事;

(六)科學簡化流程,方便參合群眾。

第二章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全縣范圍內除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職工外,所有農民均可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是全縣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組織、協調、管理和領導機構,縣長為主任,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為副主任,其成員由縣政府辦、農業、公安、民政、財政、人事、衛生、廣電、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和鄉鎮負責同志及農民代表組成。主要職責:

(一)領導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各自職責;

(三)負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章程和實施方案

(四)組織鄉鎮政府開展籌資工作;

(五)負責落實配套資金,保障合作醫療基金安全。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衛生局局長兼任。主要職責:

(一)負責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三)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執行過程中的問題;

(四)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管,查處違規行為;

(五)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是全縣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一)定期監督檢查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開展情況;

(二)審查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督查和處理合作醫療工作中的違規行為。

第七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是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日常事務。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工作;

(二)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

(三)編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預決算,做好有關統計報表的上報、信息管理與工作;

(四)受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委托,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資格審核,并與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對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六)定期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七)探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進系統運轉效率。

第八條各鄉鎮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作為本鄉鎮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組織、協調、管理和領導機構,主任由鄉鎮長擔任,其成員由財政、衛生、民政、農經等單位負責同志及農民代表組成。主要職責:

(一)負責引導、組織、動員本鄉鎮的農民自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組織協調鄉鎮各部門、村“兩委”共同籌集農民參合資金;

(三)對本轄區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工作實施監管。

(四)負責落實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合作醫療管理站,成員由財政、農經、衛生等單位人員組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委托其開展本鄉鎮行政區域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協助辦理農民繳納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歸集上交,承辦登記、造冊、發證、驗證等工作;

(二)辦理醫療費用補助和結算手續及信息等工作;

(三)做好基礎資料收集和統計報表的管理、上報工作;

(四)收集與反饋農民對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與建議。

各村民委員會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組長由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擔任。主要職責:

(一)負責籌集本村農民的參合基金,并及時上繳鄉鎮合作醫療管理站;

(二)負責對本村參合農民進行登記、匯總、造冊,并及時上報鄉鎮合作醫療管理站;

(三)負責對本村參合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情況進行公示;

(四)收集參合農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反饋。

第九條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履行職責。縣衛生局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牽頭單位,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組織實施,加強調查研究,當好政府參謀。縣財政局負責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合理安排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鄉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的工作經費,并從人力、財力、物力上大力支持鄉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工作。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監管工作??h審計局負責對基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h物價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收費項目、藥品價格定期進行督查??h廣電局負責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政策及工作開展情況,公布重要管理信息??h農委負責深入農村基層宣傳發動農民籌資工作??h民政局負責農村五保戶、特困戶的認定及參合基金的統一安排繳納??h公安局負責農業人口的界定工作??h監察局負責對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及公立定點醫療機構人員監督和違紀違規人員的查處等工作。

第四章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補償;

(二)對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有知情、建議和監督權利。

(三)享受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衛生服務。

(四)在縣內選擇方便、安全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權利;

(五)獲得醫療咨詢、健康教育和預防保健等衛生服務的權利。

第十一條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戶為單位,及時、足額繳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

(二)服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三)因病就診和申請補助時,分別向定點醫療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提交本人相關證件。

第五章基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助構成。其中,個人繳費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10元;中央財政補助每人每年20元;省、市、縣財政補助每人每年20元。

第十三條有條件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適當支持,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四條農村五保戶和特困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由縣民政部門或鄉鎮政府、村委會(社區)統籌解決,具體可按照省民政廳民救字[20**]98號和縣民政局五民字[20**]1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有涉農補貼的農戶在簽定協議后可從涉農資金中委托代收,無法由涉農資金委托代收的農戶可另行交費。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民個人繳納資金的籌集,由村委會(社區)具體實施,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辦理繳費手續,并開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的財政部門印制的收款憑證,并發給《**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

第十六條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應及時、足額將農民繳納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繳存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各級財政補助直接匯入基金專用帳戶。

第十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統籌帳戶與家庭帳戶相結合。從籌資總額中提取10%(50X10%=5元/人)計入家庭帳戶,90%納入統籌帳戶。家庭帳戶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帳戶用于住院和慢性病醫療費用補助。

第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h財政在國有銀行設立基金專戶,所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全部進入專戶存儲,與開戶行要簽定協議確保資金安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在國有銀行設立收入和支出帳戶,用于接受專戶撥款及支付補助資金;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設短期收入過渡戶,用于繳存本鄉鎮行政區域內農民個人繳納的資金,并在3-5日內及時上交縣財政基金專戶,短期收入過渡戶要做到月末無結余。所有帳戶實行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

第十九條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使用情況,每年審計部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建立咨詢、投訴與舉報制度。設立意見箱,公布舉報電話,同時將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納入行風評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醫療費用補助

第二十一條農民以戶為單位,及時、足額繳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后,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享受相應的補助待遇。參合人員享受方案規定的待遇從繳費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條每戶所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當年內未報銷醫療費用的,憑門診醫藥費發票直接到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辦理家庭帳戶報銷手續。當年未發生門診費用的,家庭帳戶可結轉到下一年,并可累計滾存和繼承,但不能提取現金。

第二十三條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每次發生的符合補助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根據就診醫療機構級別和分段累積按比例給予補助,補助的起始標準鄉級、縣級、縣外分別為200元、400元、600元,起付線以下由個人自付。

第二十四條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指定的縣級醫療機構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確診的慢性病患者,門診補助另行規定。慢性病患者因病住院,其住院醫療費用補助按第二十三條執行,慢性病患者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合計年補助最高限額為2萬元。

本方案所稱慢性病包括:①高血壓Ⅱ期;②心臟病并發心功能不全;③飲食控制無效的糖尿?。虎苁Т鷥斊诟斡不?;⑤腦出血、腦梗塞恢復期;⑥肺心??;⑦慢性腎功能不全;⑧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等。

第二十五條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產婦住院分娩實行定額補償,常規產每胎次100元,手術產每胎次200元。

第二十六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出院后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病歷、診斷證明書、專用處方或收費清單、醫藥費收據等相關證明,由合管經辦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審核后,符合補助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在外務工人員就診的到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或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辦理補助手續。

第二十七條統籌帳戶不予補助的項目:

(一)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藥品費用;

(二)工傷、車禍等原因造成的意外傷害所發生的醫藥費用;

(三)結扎、引產、計劃外分娩的醫藥費用;

(四)洗牙、鑲牙、驗光、配鏡、裝配假眼、假肢、助聽器、減肥、增重、增高、美容、手術矯形等非治療性醫藥費用;

(五)酒精中毒、斗毆、自殺等人為因素造成的醫藥費用;

(六)臉盆費、便盆費、毛巾費、取暖費、洗理費、降溫費、電視費、電話費、伙食費、掛號費、資料工本費、陪護費、護工費、押瓶費、急救車費、擔架費、交通費、外請專家會診費、手術附加費等費用。包用或住超標準病房的費用;

(七)醫療事故、特大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醫藥費用;

(八)性病治療、戒毒治療、職業病、按摩、家庭病床、非基本醫療支出、滋補營養品支出等費用;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按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執行。

第二十八條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進行大型醫療設備檢查(CT、MRI等)所產生的費用,其80%參照住院費用報銷。

第七章就醫管理與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應自覺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規定,不得將《**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或《慢性病就診證》轉借他人就診,不得授意醫護人員作假,不得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等。

第三十條鄉鎮醫療機構轉診原則上應轉診到本縣縣級醫療機構(急診危重病人除外)。對確需轉縣外就診的要由縣級醫療機構辦理轉診手續。對未經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批準轉診縣外,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第三十一條外出人員因病急診住院的,應及時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報告,醫療費用結算時,首先扣除符合補助規定醫療費的20%后,余下部分再按縣外醫院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基本醫療服務的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同時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考評審定,評定信用等級,不合格的取消定點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在醫務人員中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規定的宣傳,堅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收費。對使用目錄外用藥和報銷范圍外的項目要告知患者并征得同意??h級定點醫院目錄以外用藥的費用不得超過藥品費總額的15%,鄉鎮定點醫院不得超過10%。其它類型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相應等級的定點醫療機構比照執行。門診一次處方用藥控制在3日量內(慢性病控制在2周內),出院帶藥控制在7日量內。

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審核縣內參合住院人員的就診資格。對參合病人資料要單列管理,分類造冊建檔,以備統計、分析、總結、檢查。

第八章信息管理與評價指導

第三十四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鄉鎮合作醫療管理站、定點醫療機構的業務管理工作要全面實現微機化,并按要求填報各種統計報表。

第三十五條各級合作醫療管理組織及有關行政部門在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期間,要跟蹤指導,及時通報情況,解決問題,確保試點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十六條建立合作醫療基金支出預警機制,一旦出現超支苗頭,縣合作醫療中心要立即向縣新型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及時調整補償辦法。

第三十七條農村合作醫療正常運行后,實行定期評價制度。每年年中、年末縣合作醫療辦公室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匯報整體實施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以逐步完善實施方案。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八條對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對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和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站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直至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發生違規行為,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運行的;

(二)不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基本藥物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范圍,造成醫患矛盾或基金流失的;

(三)不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分解收費或亂收費的;

(四)提供虛假醫藥費收據、醫療證明、病歷、處方的;

(五)將自費藥品、生活用品等變換成可補助費用藥品的;

(六)其它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不遵守合作醫療管理制度和規定,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一經查實,除追回資金外,取消其當年及下一年參加合作醫療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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